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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五 与相邻立场的分界

本书在若干立场附近,但与每一个都不同。逐条划界。

一、与社会建构论

本书不主张知识由社会协商决定,也不主张约束是软的。

本书主张约束极强,争的是约束是否唯一决定结果。第七十九章第三节给出了量上的对照:本书预期可归约份额的主体部分很大,争的只是那个剩余是否为正。

分界的技术根据在第五十三章:建构论提供了大量案例而始终无法判决,原因是案例不能区分两种路径依赖——它无法排除”换一条路径最终也会走到那里,只是更慢或更绕”。本书与它的差别不在结论,在证据形式。

二、与结构实在论

结构实在论主张被保留下来的是结构而非对象。

若条款二的对齐后连通率趋于一,结构实在论获得一个强有力的新支持。

本书把这一读数明确列为自己的判负条件之一(第五十八章第二条),而不是试图解释掉它。这是本书与它最实在的关系:它是本书可能输给的对手之一,而本书事先写明了怎样算输。

三、与工具主义

本书不主张理论只是工具。

可用性论证在第十章已被处理:可用性证明约束的实在性,不证明被造物的先在性,也不证明被造物只是工具。三件事各不相同,而把它们混为一谈是这场争论里最常见的偷换。

四、与”发现的语境/辩护的语境”之分

该切分把”一个想法怎么来的”与”它凭什么成立”分开,并主张只有后者与认识论相关。

本书认为这个切分预设了待判的那一条:它假定来路不进入规定,因而来路只与心理学或社会学相关。而这正是本案的争点。一个预设了争点的切分,不能用作判据。

五、与决定论

本书对决定论没有立场。

第七十五章第二节处理过:把”给定初始条件与动力学,一切都已确定”用作先在论的论证,会证明得太多——它同时取消”造成”这个概念在制造、艺术、立法、生育等处的适用性。一个使”造成”一词在宇宙中无处可指的论证,不是赢了这场争论,是解散了这场争论。

但这不等于决定论为假,本书不主张它为假。本书只主张它在本案上没有判别力。

六、与相对主义

第七十九章第六节拆过三种含义:判断相对主义、真理相对主义、形成相对主义。

本书只与第三种有关,而且只是它的一个受限版本——受限在”那个剩余是否为正”这一点上。前两种与本书无关,且本书的每一条判据都预设第一种为假。

七、与干预主义

本书的判据直接来自干预主义(第十三章、第四十章第七节),因此这里划的不是对立,是继承与边界。

继承的:判据必须落在”能不能动手改变它,并看着结果跟着变”上,而不是落在”哪个叙事更融贯”上。本书四条性质就是这条判据在本案上的展开。

边界一:本书因此继承了干预主义的全部前提。若有人主张存在不能被干预的因果关系,那么本书的四条清单就不是唯一可能的清单,而第四编排除三个候选的理由也相应变弱。这个依赖本书不论证,它是借来的。

边界二:哈金那条判据用的是”能用它去干预别的东西”,而本书用的是”能干预它本身的形成”。后者比前者强,而且强出来的那一截正是本案所需要的——能用电子做事,不说明电子这套描述是怎么来的。

八、与库恩式的范式论

共同点:都主张形成的条件进入结果,都反对”科学史=逼近加噪音”这个说明模式(第八十二章第二节)。

分界一,关于普遍性:范式论把构成装置从先验层面拉回历史层面,因而避开了普遍性自伤(第十二章第七节)。本书在这一点上与它同侧,并且认为那是造成论走出自伤的唯一途径。

分界二,关于证据形式:范式论的结论建立在案例上,因而受案例天花板所限——它无法排除”换一条路最终也会走到那里”。本书与它的全部差别,就是这一条。

分界三,关于不可通约:本书不主张不同路径得到的结果之间不可比较。第七十九章第四节给出了三条可用的比较标准——预测力、可干预性、遇到反例时的修改代价——并论证可比较性不需要唯一性。

因此本书与范式论的关系可以写成一句:本书接受它的诊断,拒绝它的证据形式,并且不接受由它常被引出的那个不可比较的推论。

九、与”模型也有知识”这一类主张

本书不主张模型拥有知识、理解或认识主体性;本书也不主张它没有。这三个问题本书不处理,理由见第四十五章。

本书唯一主张的是:模型训练的产物具有知识主张的形式——可以被评价为对或错,可以与世界上的事情对照,可以在对照失败时被修改。这条线是本书全部现场选择的承重处,而第四十二章第六节写明了它的处境:本书拒绝把实验演化外推到知识,与本书自己的合法性,靠的是同一条线。


《可判性的到来——发现还是发生?》·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 124 号 · ISBN 979-8-9069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