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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 客西马尼与十字架 善的极限试验

第34章 舍弃、遗弃与临终言说

34.1 让不同福音书分别发声

马可的临终叙事(可15:33-39)以黑暗、呼喊、误解和死亡构成极强的叙事密度。耶稣呼喊:“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旁边一些人以为他在呼叫以利亚,有人跑去拿海绒蘸满酸酒给他喝,并说要看看以利亚是否来把他取下。耶稣随后大声喊叫,气就断了;幔子裂开,百夫长作出辨认。这些要素使死亡不只是一个事件结果,而处在人的讥诮、错误理解与突然而来的见证之间。我们首先需要听见马可怎样叙述,不能立即拿另一卷福音书的安慰语句盖过这声呼喊。

路加的临终叙事采用不同重心(路23:39-49)。它记述耶稣与同被钉者的对话,其中一人承认自己的罪责并向耶稣求记念,耶稣给出同在的应许。临终时,耶稣说:“父啊!我将我的灵魂交在你手里。”百夫长随后称这人为义人,群众捶胸而返,认识耶稣的人及妇女站在远处观看。与马可相比,路加更明显地组织了无辜、交托与同在的意义,但并未因此把行刑改成温柔事件。把叙事的安定语调误读为没有真实痛苦,仍然越过了文本。

约翰又保留另一组临终言说(约19:25-30)。耶稣看见母亲和所爱的门徒,向他们作出关系性的托付;随后说渴了,最后说“成了”。约翰把亲人、身体需要、经文应验与使命完成放在同一场景。若只抽出“成了”,就可能把耶稣塑造成对身体毫无需要的胜利者;若只抽出“我渴了”,又可能忽略叙述者对于行动完成的强调。文本让两种显露并存:真实的受难身体与依然具有关系和使命方向的言说。

传统的“十架七言”把不同福音书的言说汇集为默想次序,可以具有敬拜和灵修价值。但汇集不等于历史研究已经证实七句话的准确时间顺序,也不等于作者给出了一条由绝望到信靠、再到胜利的统一心理曲线。本章尊重这种汇集方式的用途,同时坚持逐卷阅读的先行性。若把马可的遗弃呼喊安排成一个迅速被路加的交托消除的阶段,马可本身的神学张力就可能被未经论证地解除。

路23:34前半关于赦免行刑者的祷告,还具有重要异文问题。部分早期抄本与古译本缺少这句话,现代版本常以括号或注释提醒。[34B1]它在基督教传承中的影响很深,但本书不把其原始文本归属当作毫无争议的事实。若引用,必须注明属于有异文的经句;若不用它作论证中心,也不能据此否定其他没有同样争议的怜悯材料。文本批判的作用是说明证据状态,而不是按理论喜好决定某句话应不应该被保存。

因此,临终言说研究面临双重约束:不可把叙事差异消除,也不可把差异自动解释成彼此完全不能相容。不同作者选择不同材料,可以产生不同意义重点,未必每处都形成形式逻辑矛盾;但是否能够在历史层面协调,需要逐项讨论,不能预设必然成功。SDE的价值研究首先面对的是现存文本怎样规定善的显露,而非声称已经恢复一个未经选择、未经讲述的完整现场。

百夫长的不同言说也应保持差异。马可将其辨认放在看见耶稣怎样断气之后,路加则以义人或无辜者的语言突出审判的反差。两种表达都可能进入更广的基督论理解,却不是同一个词的无关紧要变体。它们使读者分别追问身份怎样被识别,以及遭到刑罚的人是否真有罪。善的显露并不总是由拥有合法裁决权者最先说出,现场见证可能反过来揭露裁决的问题。但一位见证者的言说也不能替代对全部事件的调查,文本里的震动不等于研究者已经取得无须论证的结论。

关于这里的“事实”,必须再划出三层。第一层是新约叙事明确写了什么,例如马可记录的呼喊与约翰记录的托付;第二层是古代外部文本能支持什么;第三层是教会怎样解释这些事件具有救恩意义。塔西佗《编年史》15.44在叙述尼禄迫害基督徒时,提到Christus在提比略时期受本丢彼拉多判处死刑。[34H1] 这是一份新约之外的古代记述,但不是临刑现场采访,没有记录耶稣最后的话,也没有证明三一内部发生了什么。不能用它的有限支持替全部临终细节背书。

同样,福音书包含神学目的,并不等于它不可能保存历史记忆;但有神学意义也不等于细节已获外部证实。本章据以谈耶稣之善的直接材料,主要仍是各福音所保存的言说和行动。准确的写法应是“路加以同在应许呈现耶稣对同钉者的回应”,而非“我们已还原他当时每个心理过程”。把史料层级说清,不会使伦理分析失去对象,反而防止研究者用无法兑现的历史确定性增强自己的判断。

34.2 遗弃的呼喊怎样仍然保持关系

马可的呼喊引用《诗篇》开头(诗22:1;可15:34)。诗篇中的苦难、讥诮与呼求,确实为受难叙事提供了重要语言。整篇诗篇后来走向赞美与共同体见证,因此一种传统解释认为,开头的引用也唤起全篇的希望方向。这是有力的读法,但不能变成确定的心理记录:经文没有说耶稣在那一刻默念了整篇,也没有说开头的痛苦只是表面的密码。以全篇背景照亮呼喊,与用全篇结尾取消呼喊,是不同的解释操作。

另一种解释强调遗弃经验的真实性,认为人所感受到的极端失落在这一声中被完全承担。它能够防止胜利主义抹去痛苦,却也需限制自己的推论。说耶稣经历被遗弃的深度,与说父子在神的本体上实际断裂,并非同一个命题。《天主教教理》603就明确以始终联合于父的救赎之爱来理解这一呼喊,拒绝把它简单当作耶稣自己犯罪而被弃绝。其他神学讨论可能使用不同语言,但“神的本体裂开”绝不是马可这一句已经证明的经文定论。

呼喊本身还保留一个重要的关系结构:它仍以“我的神”呼告。提出为什么,不必等于关系已经不存在;恰恰可能因为这关系具有深刻意义,失落才成为能被向对方说出的痛苦。这里不能把所有怀疑浪漫化,也不能替每一种绝望断言其深处必有隐藏信心。就文本而言,称谓与问题同时存在,读者应保留这种同时性。SDE可以把它理解为关系在极端张力中仍被言说,而不应把张力一概归为价值失效。

E并不是给内在恐惧增加几个外部因素。神的称谓、义人的处境、旁人的讥诮、诗篇的语言、群体期待和援救未至,共同规定“离弃”意味着什么。一个无人可以呼告的沉默,与向“我的神”喊出的为什么,具有不同的发生结构;一个被旁人听懂的呼求,与被误以为呼叫以利亚的声音,也形成不同的关系后果。旁观者的误解不是无关插曲,它使读者看见:即便发出了言说,意义也未必能够顺利抵达他人。

D在此具有阻断与继续两种方向。行刑不断压缩身体行动,误解压缩表达被承认的空间;呼告却仍试图把不可承受者放入关系。马可没有在死亡以前给这次呼告安排一个明确的口头回答,研究者应当承认这个空缺。不能用SDE的三律承诺“只要有张力便必有转换,转换便必有现场释放”。那样的理论会比经文更害怕沉默,并迫使每一个尚未获答的痛苦都被提前填上答案。

路加的交托与约翰的完成,提供了其他叙事里的方向,却不应该被调来强行修复马可的现场空缺。它们可以在正典整体阅读中互相参照,使信仰者形成更广阔的理解;然而正典整合属于另一层解释活动,需要公开承认自己正在整合。保留层级,能够让每种阅读拥有合法位置,也使它们不必通过占用对方的任务来取得权威。

诗篇语言还提供一种跨代的表达资源。受苦者可能找不到新的词,借用共同体已有的哀歌,便能把个人痛苦接入更长的记忆。这并不使其经验变得不真实,正如重复祷告不必是机械。这里E既包含当下的行刑,也包含代际传承的语言特征;D则使旧词在新处境中重新获得重量。SDE可以由此研究知识与意义怎样通过互动传播,却不能只因使用共同语言,就认定所有人的痛苦具有相同结构。可共享的表达并不取消个别生命的不可替代性。

诗篇二十二篇内部的转折值得逐段细读。开头在援救未至之处呼喊,接着记念祖先曾经倚靠并获救,又把这种记忆与自己当前被羞辱相对照(诗22:1-8)。这不是先绝望后机械乐观的心理量表,而是当下遭遇与共同记忆之间的争执。后半转向在弟兄与大会中赞美,并宣告受苦者未被藐视、其呼求得到垂听(诗22:22-31)。整个方向可以使马可的读者听见盼望的回声,却不能证明被钉者在呼喊的一瞬已经经验了诗中每项后续结果。

尤其值得注意,诗的后半说受苦者没有被轻看,并非说先前的痛苦是假象。按照这一结构重读十字架,盼望所反对的是痛苦拥有最终解释权,而不是痛苦曾真实发生。SDE可以把这看作特征在时间中的重新规定,但那仍是本书的哲学重述。若把时间中迟来的回应压缩为现场已完成的释放,便将诗歌与福音都改成过早的圆满。一个受苦者仍在提问时,解释者没有权利代替他宣布其问题已经失去意义。

34.3 口渴、托付与未完成的陪伴责任

在约翰的叙事中,耶稣对母亲与门徒的托付(约19:26-27)使死亡的临近转为一项关于活者未来的安排。传统对此有家庭照护、门徒共同体及象征性等多种解释,不能把某一种解释直接当作唯一字面含义。但无论怎样理解,它都显示临终言说不只回顾个人成就,还可以组织他人接下来的关系。SDE可从中研究:当一位关键参与者将离开,原有纠缠如何转化,以免依赖关系被突然切断。这里的善具有具体关系内容,而不只是临终姿态的高尚。

“我渴了”(约19:28)则拒绝让身体在意义叙事中消失。约翰把这句话与应验联系,但应验解释不排除口渴的现实性质。一个身体需要得到表达,本身不构成信仰失效。对于E₃研究,这里最基本的启示是:象征意义越丰富,越不能把水、疼痛与照护当作低级问题。理论如果只关心伟大使命怎样完成,却对身体的求助毫无回应,就会重演一种抽象暴力。人的实际需要不是精神意义的竞争者,而参与规定这种意义在现实中怎样被承担。

自由律此时也必须改变尺度。临终者的行动空间可能已经非常有限,不能再以充分行动能力者的标准衡量。他可能只能说一句话、看一个人或表达一种需要;这些微小行动仍可能有价值,但沉默也不必被判断为缺少善。福音书中的特殊言说不能成为所有临终者必须模仿的表现要求。一个人若痛到无法交代、昏迷或说出零碎话语,仍应获得同等尊重。其一生的价值不由最后几分钟的语言完整程度裁决。

特征律在临终处境中因而首先是一种反误判能力。哀叫不必是信仰崩溃,平静不必是完全释然,沉默不必是没有需要。陪伴者可能希望得到一个圆满结尾,于是只选择符合期待的话,把其他声音视为不重要。这种筛选会使实际生命被一套纪念叙事替代。SDE强调显露的发生条件,正应促使研究者询问:谁在解释,哪些需要被听见,哪些经验为了维护理想形象而被删去。对真实差异的尊重,比制造无缝的圣洁形象更接近本书的方法要求。

幸福律的“释放”尤其不能由旁观者擅自宣布。死亡可能结束某些痛苦,却也使亲人面临哀伤与关系断裂;神学上的盼望也不等于丧失已经无足轻重。约翰的托付显示,关于后来生活的责任并未因为一个使命完成而全部结束。若共同体把所有伤痛立即转写成“这是一件好事”,就可能剥夺哀悼的空间。转换可以包括记忆被保存、照护责任被接续、失去能够被共同承认,而非强求每个人迅速感觉轻松。

同样,E₃不足不能被倒读为灵性不足。临终言说取决于许多身体与情境条件,本书不据这些经文作现代医学推断,也不把某一种死亡方式设为正常标准。它所提出的伦理方向,是把可做的照护、聆听与陪伴置于解释之前。旁观者通常无权要求受难者先给出完整意义,才决定是否提供帮助。意义可以缓慢生成,基本关怀却不应被无限推迟。

受难叙事中的责任还必须具体化。行刑、裁决、煽动、背弃与旁观具有不同位置,不能被合并为某个民族跨时代共有的罪责。耶稣、门徒及最早共同体本身属于犹太历史,叙事里的争论也不能直接投射为今天针对犹太人的集体控告。归责若从具体行动扩张为血缘身份,就恰好违反本书对于D/E的要求。价值发生学必须抵制这种标签化,否则它在解释受难时会制造新的受难者。

这种责任观也限制解释者使用“必要”一词。信仰者可以在救恩叙事中讨论受难的必要,但具体旁观者不能因此推论自己没有阻止暴力的义务。一个事件后来被赋予意义,并不表示当时每个参与者都以相同意义行动;神学的终极解释与人的即时责任不是可以互相兑换的账目。若一个共同体总在事后赞美受难者,却在事前和事中拒绝保护脆弱者,它的赞美可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方式。价值发生学必须把这三个时间位置重新接续起来。

同钉者的对话让怜悯之善具有另一个具体对象。路加先记录其对自身责任的承认与对耶稣无辜的辨认,再记录求记念与同在的应许(路23:40-43)。由这条次序可以论证,耶稣没有把临终者仅固定在罪犯身份中,而向其开启超出行刑身份的未来。这里的乐园应许是神学宣告,不能被减为一句心理安慰;它也不能被反过来用作证明死刑现场已经成为良好关系。刑罚仍在实施,另一个人的讥讽也没有被文本抹去。

约翰关于母亲与门徒的安排,则给关系托付提供了直接的叙事后果:门徒随后将她接入自己的生活(约19:26-27)。对这项行动赋予关怀之善,并非只因耶稣说了温暖的话,而是新责任被提出并被接受。至于这段是否还有关于教会或马利亚的象征意义,属于传统解释的另一层,不必靠否定实际照护才成立。本书可以同时保留两种层次,却不能假装每一种象征读法都由这两句经文独立决定,更不能用象征意义使生活照护变得无关紧要。

34.4 让理论承受尚未解决的张力

本章最强的竞争解释,是一种正典统一的神学阅读。它认为各卷福音书共同见证同一受难者,遗弃、交托与完成可以被纳入救赎的一体理解,逐卷差异不应割裂这个整体。这个主张有其信仰与诠释根据。SDE不能只因自己重视差异,就把统一阅读一律判为压制;特征律本身也需要形成某种稳定同一性。真正的争点是统一如何形成:它是否承认材料不同、标明推论步骤,还是把后来的协调结果冒充任何一卷单独给出的原始陈述。

另一个竞争解释更为激进,认为这些差异主要表明作者按共同体需要创造不同的受难形象,因此无法据此讨论耶稣之善。对此也不能以信仰口号作答。历史重建确实需要考察来源、年代、传承与体裁,本章并未完成全部工作。但从历史证据的限制,不直接推出文本没有伦理和思想内容。我们仍可研究这些现存叙事怎样组织价值,只须明确结论首先属于文本解释层,不能把文学分析自动升级成每项历史细节均已证实。

反事实删除检验使双方都受到约束。若删除马可的遗弃呼喊,留下其他材料,受难者与神的关系就显得更易理解;这说明呼喊具有不可轻易替代的作用。若删除约翰的口渴与托付,只留下完成宣言,受难又可能显得过分脱离身体和他人。若删除路加的交托,文本对信靠的刻画也会改变。三种删除并不证明哪个作者更真实,却证明每卷中的细节参与构成各自的价值显露。整合解释必须解释这些差别,不能仅把它们看作可互换的装饰。

进一步的反事实触及本书自身:如果一个SDE模型只能处理最后显露为从容、喜乐和圆满的案例,却无法容纳哀诉与未获答,它就不足以解释这些文本。我们不能为了维持“三律丰满”的名称,把每一处裂缝都宣布为更高层次的完美,然后拒绝任何反证。需要明确什么层面的运行仍可辨认,什么层面的释放尚未发生,以及哪些结论依赖超越现场的神学信仰。如此限定,理论才有可能被修正,而非永远正确。

本章因此不把遗弃的呼喊判作幸福律彻底失效,也不把交托与完成直接判作全部张力已经解除。前者仍保持呼告,后者仍处在死亡及他人哀伤中。S₃=F(D,E)在这里的可用性,是促使我们注意价值如何在被压缩的行动空间、身体需要与关系言说中得到具体规定;它的限度,是不能据此测定神的内部状态,或替受难者完成一份全知的心理报告。神学的奥秘不应被假装成模型已经计算出的数值。

“舍弃”与“遗弃”也由此获得应有区别。主动交托可以与遭受他人遗弃同时存在;维持爱并不说明伤害不存在,呼喊为什么也不自动取消忠诚。耶稣临终言说的多重见证,使善不能只被定义为始终掌控局面,更不能只被定义为始终呈现安宁。它迫使研究者承认:在最艰难的边界上,善可以与呼求和身体需要并存,并在一项托付或对他人未来的继续承担中获得具体内容(约19:26-28;路23:40-43)。将这些细节保留在理论中,才可能使价值发生学面对真实生命,而非只面对自己偏好的结局。

对于本书所追求的“丰满”,最后还需保留一个开放问题:丰满究竟要求所有好处同时显露,还是要求在具体限度中,相关差异得到诚实辨认、可承担责任没有被恶意推卸、他者没有被工具化,且尚未解除的损失不被冒称为完成?若采取前一种定义,受难叙事几乎只能被美化;若采取后一种定义,便可以研究痛苦、信靠、身体与关系怎样共同进入善的说明。但后者仍须给出判断失败的可能,不能使任何残酷局面都凭“复杂”获得正面评价。这项概念工作将延续到复活与新关系的讨论,本章不以一句圆满结语提前完成它。

34.5 哀歌不是失败的见证格式

路加的交托采用诗篇三十一篇的语言,又以“父啊”明确其祷告的称呼(诗31:1-5;路23:46)。诗篇原段求脱离网罗,称神为保障,并将灵交在诚实的神手中;交托的意义来自危险、呼求与信靠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孤立的平静姿势。路加将它置于死亡之际,是一种具有神学方向的叙述。我们可以说明这种使用怎样表现信靠,不能据此断言任何未说出相同话语的临终者便不信靠,也不能将其与马可的呼喊排成未经证实的连续心理阶段。

《耶利米哀歌》向过路者发出的呼吁,要求他们观看灾难中的痛苦(哀1:12-16)。说话者在原诗中与受毁的耶路撒冷相连,包含城邑、百姓、罪与审判的复杂关系;它不是一份原本就以耶稣为唯一历史说话者的逐字记录。基督教受难传统将这段与十字架相读,可以扩展共同体对苦难的记忆,但必须承认重读的过程。若直接把原诗的罪责语言套到耶稣自己犯罪,或把耶稣的无罪套成全城所有人的历史无罪,都破坏了两个文本各自的规定。

《哈巴谷书》从对强暴与公理颠倒的质问开始,到末章仍保留身体战兢、资源断绝的景象,同时宣告在神里面喜乐(哈1:2-4;3:16-19)。先知自己的时代难题没有因此变成十字架现场史料;其作用是提供一种正典比较:喜乐与匮乏可以在文本中并存,而喜乐没有倒过来证明匮乏本身值得制造。把这一点与耶稣呼喊并读,能够阻止两种极端——悲伤不自动取消信靠,信靠也不自动使身体免受损失。

这组材料也对幸福律提出一个必须保留的差异。诗篇三十一篇强调交托,哀歌要求旁观者看见,哈巴谷把战兢与喜乐并置;它们并非同一条曲线的不同装饰。SDE可以比较张力怎样被表达、关系如何继续,却不能声称同一种释放已在三者身上得到证实。对于尚未有回应的读者,最基本的伦理结果是允许他使用不同的表达形式,不必按研究者偏爱的结尾重新整理自己的生命。真正的辨识保护差异,而非用一套成功见证格式取代差异。

约翰的应验叙述还把不折断骨头与仰望被扎者并置(约19:31-37)。后一个联系回到《撒迦利亚书》的哀恸场景:大卫家和耶路撒冷居民在恳求的灵中痛悔,随后有洗除罪与污秽的泉源(亚12:10-13:1)。原段首先涉及耶路撒冷及群体哀悼;约翰以它解释耶稣之死,使观看从旁观暴力转向受难者的意义。这个联系支持我们研究应验如何组织叙事,却不允许把先知与福音算成两位互不相关的现场证人。它也提醒读者,哀恸可以是认识改变的形式,不是所有认识都必须立即化成胜利欢呼。

这种认识仍须进入责任。若看见受害者只是为了获得宗教感动,却拒绝照顾留下的人,观看就可能停在自我体验。约翰同时留下对母亲的托付,使象征性的观看与实际的关系承担彼此约束(约19:26-27、37)。这是本书从文本次序提出的伦理推论,不是宣称叙述者明说了一个现代照护政策;其合理性需要由两项材料确实都被保留来支持。

34.6 真实遗弃与三一联合:哪些结论仍需另证

最强的神学争论不在于耶稣有没有发出哀诉,而在于这声哀诉应当怎样联系神人关系。《天主教教理》603把他与罪人的处境相连,同时否认他因自己犯罪而受到弃绝,并坚持与父的救赎之爱相联合。[34T1] 这一立场不能被概括为拒绝承认痛苦。它反对的是从痛苦直接推出三一关系在本体上的解体;是否足以说明呼喊的深度,仍可讨论,但必须针对其真正命题提出问题。

阿奎那《神学大全》第三部第46题第6—8款同样试图让真实痛苦与不同层面的神圣享受同时成立。[34T2] 本书不接受由这些区分推导可测量的最大痛苦排名,也不将他的身体解释作为现代医学事实;要认真面对的是,他并未认为神圣身份使受难者对伤害毫无感觉。这对SDE是一项直接限制:不能声称古典完善论只有删去情感一条道路。另一方面,若层次区分使任何痛苦都不能对整体描述产生影响,本书仍有理由要求解释其具体内容,否则“完整”可能成为不受材料检验的标签。

更偏向审判承担的传统可以强调基督经历罪人应受之境,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II.16.10—12即将灵魂的痛苦与救赎联系,且反对由恐惧推论有罪。[34T3] 这与前述解释的重心并不相同。它可以提醒SDE,十字架涉及的罪责与神人和好超出社会遗弃;SDE则可反问,怎样避免将这种独特承担变成普通受害者必须接受更多伤害的规范。双方应清楚说出层级,不能用“深度”一词把一种神学解释升级成马可原文已经判定的本体事实。

《启示录》也不让得胜信仰封住所有哀诉。祭坛下的殉道者仍问伸冤要等多久,最终异象才宣告眼泪、死亡和疼痛被除去(启6:9-11;21:1-5)。这里的先后属于异象和末世盼望,不是本书能够编制的历史日程;然而它至少显示,已被肯认的见证者仍可能呼求公义,盼望的存在不等于全部损失当下无足轻重。把这两处与临终言说照读,责任边界就更清楚:不能因为相信最终安慰,便拒绝现在听见哀哭或制止可避免的伤害。

本章关于耶稣关怀之善的判断,应主要由具体回应与关系后果支持:路加记他向求记念的同钉者许诺同在,约翰记他托付母亲并由门徒接续照护(路23:40-43;约19:26-27)。马可的呼告、路加的交托及约翰的口渴,则使这种善不能被描述为没有脆弱和身体需要的完美外观(可15:34;路23:46;约19:28)。后几项并不单独证明道德高低,更不成为评判其他临终者的表现标准。这些判断分别受各卷证据约束;SDE可以整理关系,不能据此宣称已读出神内部的全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