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 章 自由不是同一种自由:从COVID-19 政策争论看不同显露

自由的不同观察单位

疫情期间,有人强调个人在移动、聚会、工作上的即时选择权,有人强调自己免于重大感染风险、得以继续承担家庭照护和社会生活的实际能力。同一种公共政策可能同时限制一类行为,又为另一类行动创造条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限制都可以因此正当化;它只说明不能用“增加自由”或“减少自由”一个未经定义的数值概括复杂政策。至少要问:谁的自由,在何时,以何种具体行动能力为单位,受到怎样的增减,以及是否存在可选择的替代政策。

更不能把“中国人的自由”和“美国人的自由”写成两个民族天性。不同地区在疫情各阶段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政策也随感染态势和信息变化而调整。美国存在州与地方之间的重大政策差异,中国在2022 年12 月公布了防控政策调整措施。两国任何一方都不能被简化为从始至终只有一种自由。若要做扎实的跨文化比较,需要列出具体政策实施日期、适用人群、执行尺度、豁免条件、风险信息和社会回应,并区分政策文本与实际执行。

将冲突转化为研究设计

选取同一时期面临相似风险、但限制强度和替代措施不同的多个地区,比较工作出行、医疗获得、家庭照护、心理感受及公共参与的变化。受访者应先自由描述所理解的自由,再在不同决策场景中独立排序。若同一人随时间改变判断,应追踪感染风险、家庭责任和信息获取是否变化,而不是宣布其“真实人性”忽然转向。此处只能提出研究方案,不能把想象中的组间差异冒充已证明的结果。

疫情时期的自由不是民族标签

以COVID-19 政策争论为例,自由的含义并没有被一条中国或美国的国界线整齐切开。美国不同州在不同时期也施行过居家限制、口罩要求与疫苗相关规定,中国各地区在不同时段的防控措施和社会实践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的政策选择、公众态度和某个个体对自由的体验是三个不同层级。若把它们压成“中国人喜欢安全,美国人追求自由”,所谓人性发生学便重新制造了国家性格的本质论。应当考察更细的发生条件:感染与医疗资源风险、家庭照护结构、对公共机构的信任、行业收入来源、信息环境、地方措施的持续时间以及允许申诉的渠道。

比较具体个案可以更有解释力。一位需要定期透析的病人,可能将感染风险降低理解为继续生活的自由;一位靠每天出摊维持家庭收入的人,可能将行动限制理解为严重的生存风险;一位居家办公者又可能承担完全不同的成本。三人都生活在同一个城市,甚至支持同一总体防疫目标,却可能在执行手段上发生强烈冲突。由此不能说“自由毫无共同意义”,而应说:自由作为概念可能连结自主、安全、权利和能力等多种维度,具体行为选择必须解释主体所处的E 和可达的D。

对政策评价的两层限制

发生学能够解释不同自由判断怎样形成,却不能凭解释自动证明哪一种政策合乎比例原则。政策正当性还涉及公共卫生证据、有限资源的公平分配、最小限制手段、受影响者补偿和基本权利保护。一个人的恐惧是可以解释的,却不意味着他的每项强制要求都正当;另一个人的自主愿望是可理解的,也不意味着他可以将全部风险转嫁他人。将政策争论简化为“同一种自由其实相反”仍不足够,必须在解释层与规范层之间建立责任明确的论证接口。

同一制度里的多重自由

一项隔离政策可能减少某些人的行动范围,同时降低另一部分人面临的感染风险。该事实本身无法决定政策是否正当,但说明“自由增加或减少”不是不指定主体和维度就能够得到唯一答案的句子。对自由的发生学研究应写出谁在什么时间面临怎样的可行选择,限制有没有更温和替代,以及损失是否被公平承担。在疫情不同阶段,医疗条件、病毒风险、疫苗覆盖和公众对政策的理解都可能改变这些选择关系。一次态度调查不能代替这种纵向分析。

若把中国与美国分别化作两种自由本质,就会忽略两国社会内部丰富的分歧,也会低估同一人在疫情进程中调整判断的可能。更严谨的比较应限定具体地区、政策日期与人群角色,再考察差异运行和纠缠条件如何影响价值排序。民族标签不能充当因果机制,政策有效性也不能仅从一项价值口号推出。

增订:疫情时期自由的层级冲突

防疫争论中,人们常用同一个“自由”谈论不同对象:自由出行、自由营业、自主选择医疗干预、免于严重感染风险、维持家庭探访以及参与公共决策。即使同一个人认可这些诉求,在传播风险较高的阶段,它们也可能不能同时最大化。一个感染风险高、照护重病家人的人,对公共场所防护的评价,可能与需要经营小店维持收入的人显著不同。政策争论因而不仅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争,还是身体风险、收入风险、时间损失与公共责任的多维冲突。

不能把中国和美国看成两个各自只有一种自由性格的整块主体。不同地区的政策有时间变化,同一地区的群体也有不同风险和政治诉求。中国某些阶段实施较强的流动限制,后来发生政策调整;美国各州在居家要求、口罩政策和公共卫生实践上亦不一致。研究应按具体日期、地区、措施、对象及执行强度建立可核对的政策时间线,并与公共卫生后果、经济成本及公众评价分开记录。这些事实必须在出版终审时重新核实来源,不能用一个国家的总体叙事遮蔽细节。

更深的问题是,同一S 标签可以指不同选择结构。甲把自由理解为不受外在约束,乙把自由理解为能够在低风险的关系条件下开展生活。若两人对限制感染风险的因果判断也不同,他们便可能在具体政策上完全相反。发生学不应仅用“各有各的自由”结束讨论,还需要问各种政策对不同人的行动集合具体发生了什么影响,约束由谁承担,保护由谁获得,是否有更小侵害的替代手段。

自由作为规范权利的主张,不等于自由感作为经验显露。一个人可能没有感到不自由,却仍受到不正当限制;另一个人可能强烈感到受限,但某项限制在明确条件下具有可讨论的公共理由。必须把法律评估、行为可能性、主观体验和长期能力分别纳入不同层级。SDE 自由律若要推动新理论,必须能够解释主体怎样在纠缠、选择和激发中获得新的实践能力,同时接受对权利保护及可预见伤害的独立评议。

增订专题:公共卫生中的选择空间不是单一维度

使用新冠防疫政策来比较自由,必须首先建立对照的层级。国家政策、地方执行、具体场景与个人感受不是同一个变量。公共卫生措施可能同时影响跨境旅行、城市流动、医疗可达性、就业连续性、照护风险和信息透明度。一个人说自己“更自由”,可能主要指不必担心家人的感染风险;另一个人说自己“不自由”,可能主要指无法到工作场所或探视亲人。若研究者只设计一道“是否支持限制”的问题,就把多维行为能力压缩成一个容易产生错觉的赞成率。

比较还必须遵守时间对应原则。不能拿一个地区疫情初期的严厉措施,与另一地区后期逐步放松的措施直接并列,然后宣布文化差异。要比较同一时期、相近风险背景、相似经济和医疗条件下的选择,并区分宣布的规则与实际上执行的规则。同一社会内部也可能同时存在强调个人行动自主和强调脆弱者保护的群体。发生学研究的对象不是“某民族的自由本质”,而是不同主体如何在生命安全、行动空间、照护责任与制度信任之间组织自由的显露。

在SDE 分析中,可以把S 设为具体可观察的自由体验与行为机会,D 设为主体在政策变化前后识别、比较和修改选择方案的过程,E 设为健康风险、亲属关系、制度要求、医疗资源与信息传播的纠缠结构。但是,不能因为模型有三个位置就认为三者已被观测。需要明确测量:例如可用出行选项数、实际上可达的服务、主观可控感、对他人影响的认知。结论必须说明哪些自由维度增加、哪些减少、对谁发生以及持续多久。如此才能使具体案例成为对自由发生学的检验,而非文化刻板印象的装饰。

自由一词的相同,不等于自由现象的可直接比较

疫情时期的公共政策之争,常常被写作“中国人重视集体、安全,美国人重视个人、自由”的民族性格对照。这样的句子很容易流传,却在方法上留下严重缺陷。首先,两个国家都包含人口、州省、年龄、职业、健康风险、政治经历与历史阶段的巨大差异;其次,限制行动、维持医疗能力、选择防护措施、获取可信信息、保护高风险亲属,都是可能参与“自由”判断的不同维度;再次,同一种政策措施在疫情暴发、医疗资源紧张或疫苗广泛可得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背景条件。把这些维度压成一条民族本性差异,会把真正需要研究的发生过程藏起来。

我们不妨设想三位处于同一城市、同一时刻的人。餐馆经营者把自由理解为店铺能够开门、员工能够工作;患有重病的老人把自由理解为自己能够在较低感染风险下就医与外出;照顾老人又需要通勤的年轻人,同时承担了两种自由要求。三个人都可能赞同“恢复正常生活”,却不必选择同一政策。所谓同一价值,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受益者、承受者、时间范围和风险分布。研究者必须先写出自由的操作定义:究竟测量可选择的行动数量、选择的有效性、免于伤害的条件、与他人共同决定规则的能力,还是受到侵害之后寻求救济的制度机会?定义未清楚之前,不能宣称哪个群体“更加自由”。

SDE 发生学在这里并不提供一个自动裁判国家政策优劣的秘方,它提供的是拆开过程的分析规范。对某项限制措施,首先描述显露S:哪些行为事实上被允许或禁止,谁的生活可能性发生何种变化;其次调查D:执行者与受影响者如何识别风险、比较替代方案、调整行动;再次考察E:医疗能力、家庭关系、制度信任、传播媒体、产业网络、个人经验与公共讨论如何相互纠缠。三者并非先后相加的清单,而是在同一历史过程中回写。限制本身会改变风险感知,风险感知会改变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又可能改写执行环境。

对于“同一时刻自由的相反定义”,还需要审查时间的实际结构。某项政策在上午宣布,其制度后果可能跨越数月甚至多年;个人在当下作出的选择也可能改变他人的未来自由。因此,不应把“现在不限制”简单视为短期自由,把“限制以换未来”简单视为长期自由。一个人坚持立即行动,可能是为了维持长期职业自主;一个人赞成短期限制,也可能低估长期教育和心理损失。只有把时间贴现、可逆性、不可逆伤害、替代选项和分配后果纳入研究,才能使自由的冲突获得解释内容。

还要防止从描述走向价值虚无:即使不同人对自由的经验含义不同,也不代表任何强制都可以因为“文化差异”而免于审查。限制是否具备正当程序、公开证据、明确期限、可申诉性、平等对待及最小伤害,仍然是可以公开争论的规范问题。发生学应当帮助这些问题被看见,而不是取消它们。否则,以反对普遍人性本质的名义接受任何实际权力,会与本书试图维护多样主体继续发生的立场发生直接冲突。

证据设计:一场完整的自由发生比较

可行的研究需要并行收集政策条款的时间线、感染与医疗负担、受影响人群的行动机会、公众对自由的定义以及随时间改变的判断。访谈不只问“是否支持限制”,还要问“若医疗条件、家庭风险或申诉渠道改变,您的选择会如何变化”。这种反事实访谈可以帮助辨认主体的D;追踪信息来源、亲属关系和制度经验可以帮助构造E;持续记录行为与价值判断可作为S 的变化证据。如果仅有一次在线问卷,研究者就不能声称已经掌握了中国或美国的“自由人性”。研究对象应该是具体发生机制,而不是把国籍当作不可再分解的解释变量。

补论:疫情中的自由不是东西方固定人格的投票

COVID-19 期间的公共卫生政策适合检验自由的多重显露,因为政策直接改变了身体行动、经营、家庭照护、就医、受教育和社会参与的机会。然而,不能把中国与美国分别定义为两种天然人格的代表。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在2020 年9 月的研究记录了2020 年3 月至5 月不同州和地区的居家要求及移动变化;美国并非始终实行无约束的个人行动,中国也并非在全部时期维持同一种限制。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2022 年12 月7 日发布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的通知,包含缩小高风险区划定范围以及减少不必要封控等内容。这些有日期的政策转变表明,即使研究单位固定为一个国家,自由的具体实践仍然随信息、风险、制度与社会诉求变化。(资料:CDC, MMWR 69(35), 2020;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 年12 月7 日通知。)

可以将自由拆成至少六项可分开测量的实际机会:身体行动、谋生经营、健康风险防护、照顾脆弱者、公共表达和参与政策修正。某项措施可能在第一维造成损失,在第二或第三维给一部分人带来保护,但也可能在信息不充分或执行过度时同时损害多个维度。不能凭措施的名称推断结果,更不能凭一方自称自由就认定所有主体得到同等自由。研究者应记录不同群体承担的代价:独居老人、慢性病患者、低收入劳动者、照料者和远程工作者的风险及可选择集合可能不同。

最需要检验的是“从共同制度到共同内在自由性”的错误跳跃。全国统一的出行政策可以使表面移动模式趋同,但人们的支持、反对、无奈、理解和恐惧依旧可能显著分化。一次问卷若只问“你赞成安全还是自由”,会人为制造二择对立;若同时测量行动机会与安全机会,才能看见一些政策争议是关于价值排序,另一些则是关于政策实际效果和执行透明度。自由的人性发生论在这里不替任何政策预先背书,而提供使具体判断可证据化的分析框架。

补论:与能力方法的竞争与借鉴

阿马蒂亚·森推动的能力方法强调一个人实际上能够做什么、能够成为什么,而不只是形式上拥有何种资源或许可。SDE 自由律若要产生新解释,必须与这种成熟的自由理论认真对话:将纠缠理解为约束机会的条件,选择理解为在真实可行的行动集合中辨认差异,激发理解为原本不可行的新行动能力进入实践。两套理论并非简单同义;能力方法具有明确的规范和比较问题,SDE 还需证明自身在跨世界行为接龙和新特征显露方面提供了额外解释,不能只换三个名称。(参见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The Capability Approach”,2025 年修订版。)

疫情比较中的双重反事实

如果用2020 年的居家限制与2022 年的政策调整比较自由,我们至少面对两个反事实:同一地区在没有该措施时会发生什么;采用另一种具有类似公共卫生目的的措施又会发生什么。第一个反事实涉及感染风险、死亡与活动变化,第二个反事实涉及不同干预组合在权利、成本和保护效果之间的取舍。没有反事实比较,就容易将疫情形势变化本身归功于政策,或者把政策带来的全部负担归咎于某种民族文化。中国2022 年12 月7 日的政策文件具体提出精准划分风险区域、不得随意扩大封控和优化核酸检测;美国CDC 关于2020 年3 月至5 月居家令与人口移动的分析指出各州政策和时间存在差异。两份资料属于政策与行为证据,不是关于“中国人的自由本质”或“美国人的自由本质”的心理检验。

可以把政策评估拆成几个阶段。先明确当时可获得的公共卫生证据和医疗资源条件,再收集不同社会群体的行动损失及感染风险;随后检查政策执行与正式规则是否一致,例如规则允许的行动在基层是否实际可行;最后追踪限制放松后行为机会是否恢复,以及个人对自由的理解是否改变。这样既不会在事后已知结果的立场上简单裁判当年行为,也不会因为每个政策都被赋予公共目标就免于效果审查。

SDE 中的E 应当记录的不只是国家政策,还包括家庭成员脆弱程度、工作类型、住房空间、信息可信度和个人的应急储蓄。D 则包括风险比较、知识更新、合法选择、抗议与协商等不同序列。S 可以是出行机会、被感染风险、自由感、对公共规则的信任,也可以是复合指标,但绝不能在同一张表里不加区分地把它们都称为“自由”。只有观测对象被锁定,所谓政策引起自由的提升或损失才开始具有实证含义。

公共卫生伦理里的相互依赖

个体能够自由出门与他人能够安全出门之间有时存在紧张,但不应被固定理解为两个阵营。一个外卖配送员的行动自由可能是另一位居民安全居家所依赖的服务条件;一个慢性病患者获得远程问诊机会,可能与医务工作者额外承担的劳动负荷相关。这种自由通过跨主体依赖发生,并伴随不对称成本。发生学可以因此要求政策审查不仅看单个主体的选择数量,也看谁的选择依靠谁承担不可见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不只是个人对国家的关系,也是主体之间相互影响的具体结构。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277卷 · 数字阅读版 v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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