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政治与经济中心的轮换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 494 号 · ISBN 979-8-90690-494-2 · 约 19 万汉字
| 书名 | 《矛盾在哪里结算:法律、政治与经济中心的轮换》 |
|---|---|
| 副题 | 中国、美国、英国经济变革路径的属性纠缠解构 |
| 英文书名 | Where Contradictions Are Settled: Law, Politics and the Rotation of the Economic Centre |
| 著者 | 王德生 |
| 出版 | 德麦国际出版社(Demai International Press)· 新加坡 |
| 编号 | 德麦国际专著第 494 号 |
| ISBN | 979-8-90690-494-2 |
| 定价 | US$20.00 |
| 开本 | 170 mm × 240 mm |
| 字数 | 约 19 万字 |
| 版次 | 2026 年 10 月第 1 版 |
本书所述「国家三属性」「结算」「过分和谐」「介生路径」「危机路径」等,是本书提出的分析框架,不是学界定论;书中对各位经济学家的转述只述大意,引文以原著为准。
涉及 2025—2026 年的事实与数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此后的变化不在本书范围之内。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没有矛盾,就没有轮换。
—本书母题
这本书起于一个很小的问题:猪肉为什么这么便宜?
2026 年秋天,中国的生猪价格跌到每公斤十元上下,低于大多数养殖场的成本线;猪肉价格同比下降一成,整体物价在零上方徘徊。这是不是经济萧条的预兆?行业分析给出的答案很清楚:主要是供给过剩,产能周期还没有走完,需求偏弱只是次要因素。这个答案没有错,但它没有回答一个更难的问题:为什么同样的过剩与价格战,同时出现在猪肉、光伏、电动车和钢铁这些毫不相干的行业里?为什么每一次的应对都是产能调控,而每一次调控之后,过剩又在另一个行业里出现?
顺着这个问题往下追,我发现手里的经济学工具都不够用。主流经济学把国家部门看作对市场基准态的“扭曲”或“摩擦”,它能测算扭曲有多大、损失有多少,却说不清这种扭曲为什么持续了十八年而不退出。计划经济的传统反过来,把市场当作补充。两边犯的是同一个错误:先设定一个中心,再把另一套机制算成对中心的偏离。
本书提出另一种看法。国家有三重属性:政治是国家的客体属性,经济是国家的互动属性,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也就是“国家的我”。经济天然处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是两者矛盾的结算点。由此得出全书的母题:
国家的主体属性(法律)与客体属性(政治)发生矛盾,在互动属性(经济)处结算,经济中心才会轮换;没有这道矛盾,轮换只能等危机。
这句话有三层含义。第一,经济中心不应固定在任何一个属性上,它应当轮换:有时需要国家居中托底,有时需要经营主体接过中心,有时需要市场来结算。第二,轮换需要发动机,而发动机是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法律必须能以自己的逻辑,也就是规则与权利,判当前的中心为“错”。第三,当政治、法律、经济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彼此同向排列,矛盾就会在同一个中心内部被消化,永远到不了需要改变的结算点。我把这种状态叫作“过分和谐”。过分和谐不是稳定,而是把轮换的代价推迟并且放大;它使轮换无法走新旧并存、逐步过渡的“介生路径”,只剩下从混乱中重启的“危机路径”。
为了检验这个模型,本书安排了两种考验。
第一种是与大师决斗。从斯密、马克思、哈耶克,到韦伯、诺斯、福山,从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罗德里克、奥尔森,到波兰尼、赫希曼、熊彼特、明斯基,再到科尔奈、凯恩斯、马祖卡托、加尔布雷斯、科斯、波斯纳、布坎南、弗里德曼、贝弗里奇、霍尔与索斯基斯、林毅夫、皮凯蒂、斯蒂格利茨,二十五位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大师各占一场。每一场都按同一个程序进行:先用对方最强的版本陈述他的理论,再从他自己的材料里找到扎手处,指出他立为中心的是哪一属性、因此必然缺的是哪一维,然后用结算模型接住他的材料,最后给出一条他的理论给不出、而本模型给得出的可检验预测。决斗不是为了否定大师,而是为了说明:他们各自看见的,都是结算模型的一个特例。
第二种是走进历史。本书用三编分别重读英国 1945 年以来、美国 1933 年以来、中国 1949 年以来的经济变革。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法律难以与政治相抗,它的矛盾往往要等到滞胀与罢工才能结算;美国的法院、美联储与行政之间保有张力,从 1937 年的新政之争到 2026 年最高法院对紧急关税的判决,矛盾一次次在制度化的通道里被结算,经济中心也因此保有轮换的能力;中国在 1978 年至 2007 年间,法律逐步获得主体属性,形成了唯一一段持续的轮换,而 2008 年之后,客体属性回到中心并固化十八年,让位的信号反复出现,却始终停在纸面。三国的经历相互印证了同一件事:没有矛盾,就没有轮换。
这本书也有它的边界。人口、地缘、技术这些外生变量,并不由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决定,却会改变结算的条件。本书不预言危机,只指出在什么条件下轮换会走向危机,并给出一组可检验的指标:劳动报酬占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居民消费率、民企贷款占比、实际存款利率、国企与民企的资产回报率差距、僵尸企业的清退速度、准入清单的长度。这些指标量的不是产出有多大,而是经济运行最后回写到了谁的生活里。
全书十编三十四章,外加结语;前六编立论并与大师决斗,第七至九编是三国案例,第十编做比较并收束全书。各编可以独立阅读,但第一、二编定义了全书的基本概念,建议先读。
王德生2026 年 10 月
一部经济学史,读到后来总会读出一种相似的结构:每一位大师都先替经济找一个中心,再把中心之外的一切算作背景、摩擦或偏离。斯密把中心放在市场,马克思把中心放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哈耶克把中心放回市场,只是多加了一部法律。三个人彼此攻讦,在"先设一个中心"这件事上却完全一致。本书把这个共同的动作称作经济学的单一中心预设,它是一道缝:理论在缝的这一边光滑完整,缝的另一边却站着他们每个人都在依赖、却没有说出口的东西。
第一编的任务有三件。第一,借三场决斗把这道缝指出来:斯密的缝在法律,马克思的缝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哈耶克的缝在法律的来历。第二,在决斗中依次引入本书的基本概念,并给出定义,使后面各编可以直接使用。第三,提出全书的母题:国家的主体属性与客体属性发生矛盾,在互动属性处结算,经济的中心才会轮换;没有这道矛盾,轮换只能等危机。这一编是"破",第二编起才是"立"。
先从一头猪说起。2025 年下半年至 2026 年,中国的生猪价格长期在成本线附近徘徊,养殖业整体陷入微利甚至亏损。这一轮低迷的直接原因,行业里说得很清楚:能繁母猪存栏长期高于正常保有量,前几年盈利丰厚时扩张的产能,到了出栏期集中变成供给;而猪肉消费并没有同步增长,于是行业形容为"供强需弱"。主管部门多次提出调减能繁母猪存栏、引导大型养殖企业控制出栏体重与节奏,这就是人们熟悉的"产能调控"。
这个场景并不稀奇。光伏组件、电动汽车、钢铁、外卖平台,近几年都出现过类似的剧情:价格下行,企业亏损,行业协会呼吁"反内卷",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某几个月价格企稳,随后重新回落。每个行业有各自的技术细节,叙事却几乎一样:一旦扩张启动,供给端很难自行退出;一旦价格战开启,价格并不能把产能出清。
经济学教科书对此有现成的回答。在标准的市场叙事里,价格下行本身就是信号:亏损的企业减产或退出,供给收缩,价格回升,市场自行出清。教科书上的猪周期正是这样的蛛网:价格高则补栏,补栏多则价格跌,价格跌则淘汰,淘汰多则价格涨。依此而论,政府要做的只是不要妨碍,等价格把事情办完。
可是,现实里反复出现的是另一种画面:该出清的没有出清,该退出的没有退出,价格信号发出去了,却没有被执行。这不是价格机制失灵了这样一句话能交代的。价格机制要工作,需要有一个东西在价格的背后兑现它:亏损要真的落到亏损者身上,破产要真的发生,债权要真的被追索,土地和信贷要真的从低效者手里收回来,再交给别人。这些兑现的动作,不属于价格本身,它们靠的是另一套东西。
本章要追问的就是这"另一套东西"。追问的方式是回到整个教科书叙事的源头,回到亚当·斯密。
亚当·斯密(1723–1790)一生写了两部大书:《道德情操论》(1759)与《国富论》(1776,全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后一部被视为现代经济学的开端。它的核心主张可以用三个词概括:分工、交换、市场。
《国富论》开篇即讲分工。一个扣针工场,若一人独自从头做到尾,一天恐怕做不出二十枚;若把工序拆成十八道,分给十个人,每天可成数万枚。分工提高生产率的原因,是技巧的熟练、转换工序时间的节省与机械的发明。接着斯密问:分工从何而来?他的回答是,它不是某位智者预先设计的,而是人类"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相互交易"这一倾向缓慢而渐进的结果。这一倾向又从何而来,他不去深究,只说它大概是理性与语言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已经显出一个特征:交换被当作人性里自带的东西,因而是经济的出发点,不需要再往后追问它凭什么成立。
随后是那句最著名的话:我们每天的饮食,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我们不求助于他们的仁慈,只求助于他们的自利。
再后是"看不见的手"。这个短语在《国富论》中只出现过一次(第四卷第二章),在《道德情操论》中也只有一次,大意都是:个人只想着自己的安全或自己的利得,却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促成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斯密本人并没有把这一句当作全书的纲领,后世把它抬成了标志,这一点历史学者早有提醒。但"一只手"背后的结构,确实贯穿全书:当每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场的价格就把分散的行动协调起来,资本与劳动就流向最有价值的用途;国家需要做的不多,主要是不要妨碍,并且不要被商人的游说所左右。
斯密对重商主义的批评尤其锋利。国家用关税、特许、垄断去保护某一行业,在他看来是把全社会的财富转送给少数商人,同时压低了其余人的生活水平。他反对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反对对谷物贸易的管制,主张贸易自由。他批评的对象,是"重商主义的体系",即由国家出面设置一种中心,去指挥资本流向。这场批评的正面结论是:别设中心,让互动自己找到方向。
这就是斯密的立场,用本书的话说:他把互动属性当作经济的天然正态。这里先把"互动属性"这个词说清楚,下文要用,参见第六节的定义。
读《国富论》到第五卷,读者会碰到一种奇怪的感觉。前四卷是分工、价格、资本积累、各国经济史、重商主义批判,笔调轻快,一路都在说"别管它"。第五卷《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却几乎是一部国家职责的清单,而且清单很长。
斯密在第五卷第一章列出君主的三项职责。第一,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与侵犯,即国防;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对待或压迫,即建立严正的司法行政;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工程与公共机构,这些事业对于社会极有利,却因为利润太低,不足以补偿个人或少数人的支出,不能指望私人去办。三项职责之后,他用了很大篇幅去讨论怎样给法官发薪水才能保证司法独立,怎样为这三项事业筹款,怎样让教育和宗教机构得到支撑。
这里值得停一停。三项职责里,有一项是司法。他的论述不是一笔带过,而是单列了专门的篇幅,讨论司法如何从君主的私人事务变成独立的职能,法官的收入若来自诉讼费会如何、来自固定俸禄又会如何。他的结论大意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是自由的前提;若司法依赖行政,则公民的安全无从谈起。
在其他章节里,他也说得很直接。商业与制造业若没有一种正规的司法行政,在任何国家都难以长久繁荣——这是《国富论》里关于司法与商业的一条基本判断,大意如此。人们若对财产权没有安全感,若对契约能否履行没有把握,若不能指望债务人被迫偿债,就不会愿意储蓄、投资、赊销。市场是靠这些预期运转的。
再看他在别处的立场,会发现他所教的"不要管",其实附着一长串条件:
其一,他支持用法律限制利率。他认为法定利率上限应略高于市场最低利率,以免资金落入挥霍者和投机者之手,而挤出稳健的借款人。这是一处明确的"以法律约束市场"。
其二,他把银行业的某些管制比作防火墙: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即使是最自由的政府也会要求邻居之间砌共有的墙。大意是,银行发行银票的自由,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其三,他支持《航海条例》。理由并非航运自由是错误的,而是国防比富裕重要得多。这表示,在他的排序里,安全这个目标,居于市场效率之上。
其四,他对商人阶层从不抱幻想。他写道,同行业的人即使为了娱乐聚会,谈话也往往以对公众的阴谋或抬价的计策收场。这句话的大意,在《国富论》第一卷论工资与利润的章节里。他不信商人会自己约束自己,他认为必须有一种外在于商人的力量,不让他们合谋。
其五,他的另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讲的是人如何通过同情,形成对旁观者的想象,进而形成良心与正义感。这是市场之外的另一块地基: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交换社会,若没有人们内心共享的行为规范,是转不起来的。在他的体系里,正义是社会大厦的主要支柱,仁慈只是装饰,没有正义,大厦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
这些材料放在一起,扎手处就清楚了。斯密想要论证的是:互动自己会找到秩序。他用来论证的材料,却在反复表明:互动所以能找到秩序,是因为有司法保障了财产与契约,有国防保障了边界,有道德维持着信任,有规则防止了商人的合谋。他的"自然秩序",是一种在法律与政治提供的土壤上才能长出来的秩序。他把土壤当作背景,把长在土壤里的庄稼当作主角。
可以把斯密的判语压成一句:他教的是互动,靠的却是主体。
这里必须先说明"主体属性"的意思。一个国家,既然被看作一个能行动、能承担后果、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说明的整体,就必然有一种属性使它成为"它自己":它有稳定的规则,有对规则的解释者,有可以追究的责任,有能被承认的权利与义务。这一套东西,在国家这一层,就是法律。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大致相当于国家的"我":国家凭它说出什么算数,什么不算数,谁拥有什么,谁欠谁什么。
在斯密的叙事里,主体属性有一个很奇特的位置。它被承认,但被当作理所当然的底盘;它是第五卷里的一项开支,不是前四卷里的一个变量。按他的逻辑,司法的工作是保证交易不被暴力和欺诈破坏,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不会对经济产生什么方向性的影响。这个假设,如果换成本书的语言,就是:法律被当作一块静止的、不参与矛盾的背景。
但历史上的事实不是这样。仅举斯密自己的国家为例,十八世纪的英国有《航海条例》,有各种特许公司,有谷物法,有济贫法;这些都是法律,而且都对经济的方向做了强有力的塑造。英国的议会在不同时期通过的法案,决定了谁可以组建股份公司(1720 年的《泡沫法案》曾严格限制),谁可以享受垄断,谁的土地可以圈占,谁的债务可以免除。这些法律不是中性背景,它们是被争夺的对象。斯密批评重商主义,批评的恰恰是法律被商人的利益所俘获。可是他的批评自己就说明:法律并非外在于经济,经济里的力量在争夺法律,法律的改变又改变经济。
这时就遇到了"看不见的手"的真正困难。如果市场是天然正态,法律只是背景,那么历史上反复出现的重大转折——比如十九世纪中叶英国《谷物法》的废除(1846)、工厂立法的推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化(1855 年《有限责任法》)——应当怎样解释?按斯密的框架,它们是市场自然趋势战胜了人为阻碍。可是每一次转折,现实里都是一场政治与法律的冲突:地主与工厂主的冲突,议会与行政的冲突,法院对既有权利的维护与新立法的冲突。结算出来的结果,才改变了市场的方向。市场并不是自己转向的。
所以,斯密理论的内部张力是:他用互动属性做中心,却需要一个不在他的方程里的东西去提供互动运行的条件,并且需要这个东西在条件失效时发生改变。他没有给这个"改变"留位置。
这不是纯粹的文本分析。同一个"自由市场"命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土壤上,会长出完全不同的东西。
十九世纪的英国与同时期的许多国家,都在经历关税下调、贸易自由化。结果因国而异:有的国家在自由化中形成了独立的工业,有的国家在自由化中被锁在原料出口的位置上。如果市场是天然正态,互动是第一性的,结果的差别就只能归因于"自由化不彻底"或"别的扭曲因素",总能在事后找到一个"扭曲"来解释。这是一种不会被证伪的解释,也就因此失去了解释力。
换一个角度:差别来自法律提供的土壤不同。英国的土壤里,财产权与契约经过几个世纪的普通法裁判变得可预期,议会至上和司法独立形成了某种稳定的权力约束;在另一些国家,法律要么不存在,要么只服务于少数人,那里的市场即使开放,长出来的也是依附。
回到猪价。为什么价格信号发出了,出清没有发生?按照斯密式的叙事,应该是互动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够。按本书的看法,更像是出清所需要的兑现动作在制度里被打折了。亏损要由谁承担?银行是否继续放贷?地方政府是否因为税收和就业而继续提供土地、环保豁免和补贴?大型企业是否因为融资便利,可以撑得比小养殖户更久?每一个"是否",背后都是法律与政治在不同层级上的取舍。互动属性的结果,取决于另外两个属性在它身后怎样安排。
这就引出了第一个定义。
下面的定义,是全书使用的最基本的语汇。后面各编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论证。
国家三属性。把一个国家看作一个整体,它有三种彼此不可还原的属性。
主体属性:国家作为"它自己"的那一面,即它能说出什么算数、谁拥有什么、谁对什么负责的能力。国家层面的主体属性是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适用和解释它们的法院。法律是"国家的我"。主体属性的特征是稳定、自洽、可追责,它通过规则使一个共同体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前后一致的说明。
客体属性:国家作为一个"要被处理的对象"和"可调动的对象"的那一面,即它所面对和所掌握的资源、人口、领土、组织、力量。国家层面的客体属性是政治:国家机器、权力的配置、资源的调动。客体属性的特征是可动员、可配置、有方向。
互动属性:国家的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时所发生的一切,即交换、协调、竞争、定价、分工。国家层面的互动属性是经济,特别是市场。互动属性天然处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它是法律与政治相遇的地方,每一笔交易都是一次权利(法律所界定)与资源(政治所掌握)的相遇。
这三个属性的命名,不是比喻,是一种分类。这一分类有一个重要后果:它们不能互相还原。把法律还原为政治(法律只是统治者意志的工具),或把政治还原为经济(政治只是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或把经济还原为法律(市场只是权利的总和),每一种还原,对应着历史上的一种理论。
属性纠缠。三种属性不是三个独立的"部门",而是彼此要求、彼此成全、彼此牵制的关系。法律需要政治提供执行的力量,政治需要法律提供合法的形式,经济需要法律界定权利和政治提供资源。它们以这种互相依赖的方式同时在场,称为属性纠缠。在国家之内,经济的内部也是纠缠的:国有经济偏客体属性,经营主体(企业家与个人)偏主体属性,市场偏互动属性。所以纠缠是多层的。
中心位。在任一时期,纠缠中总有一个属性居于主导,其余的围绕着它排布;这个居于主导的位置,称为中心位。中心位不等于"最重要",它指的是:在这一阶段,资源、注意力、制度设计与政策工具首先向哪个属性集中。
轮换。中心位从一个属性移向另一个属性的过程。本书的立场是:三属性互为条件,不同阶段需要不同属性居中心,中心应当轮换;没有任何一个属性天然永远居中心。
结算与结算点。法律与政治之间,因为性质不同,必然发生张力:法律要求稳定、一致、普遍,政治要求机动、方向、特殊。这种张力一旦发展为明确的矛盾,就必须找到一个地方去消化和裁决。互动属性——经济——正处于二者之间,所有的矛盾最终都要落到权利怎样界定、资源怎样分配、价格怎样形成上,所以它是结算点。结算,就是矛盾在经济处得到一个了结,并产生出新的中心位安排。
回写。结算出的新安排,再返回去改写法律与政治。比如,一次经济危机之后修订破产法,一次产权纠纷之后修改宪法解释,一次国企改革之后调整预算规则。回写使结算不是一次性的事件,而成为制度的一部分。
判错点(判错权)。在一个运行中的体系里,能够认定"这里错了,需要改变"的位置,称为判错点,认定的能力称为判错权。一个体系是否会改变,取决于判错点有没有、在哪里、是否有效。市场里亏损和破产是判错点,法院判决是判错点,选举是判错点。没有判错点,错误不会被认出,也就无从改变。
有了这几个概念,可以用一句话把全书的母题说出来:国家的主体属性(法律)与客体属性(政治)发生矛盾,在互动属性(经济)处结算,经济的中心才会轮换;没有这道矛盾,轮换只能等危机。
读者此刻可能有一个疑问:既然斯密承认司法与国防,他是否已经把法律纳入了理论?这是对斯密最有力的辩护,必须认真对待。
这个辩护大致如下。斯密从不主张无政府。他主张的是有限政府:政府做三件事,其余交给市场。他对法律的承认,已经足够,他的"自然自由体系",本来就是在司法保护之下的自由。把他描述为"互动属性中心主义",是对他的漫画化。
这个辩护有力,本书接受其中的一半:斯密确实承认法律是条件。分歧在另一半:承认是条件,和承认是变量,是两回事。条件是静止的、先给定的,只需要"维持",如同农田里的泥土,农夫关心的是播种、除草、收获。变量是会变的、会被争夺的、会与其他变量相撞的,需要理论去解释它为什么变,怎样变,变了以后经济会怎样。斯密把法律放在第五卷,作为一项财政支出来讨论,正说明他把法律当作条件;他要解释的是财富怎样增长,而不是法律怎样与政治发生冲突、冲突怎样改变财富增长的路径。
第二点,斯密的理论里没有"结算"这一环节。市场叙事里,价格是"裁判",它把一切矛盾化为供给与需求的差额。可是前面说过,价格要起作用,需要兑现。当兑现的机制不运转,价格就成了没有牙齿的信号。斯密的体系,没有为"兑现机制本身出了问题"留位置,因为他假设司法已经把这件事办好了。而历史恰恰在不断问:如果没有办好,会发生什么?由谁来发现?怎样改?
本书并不否定斯密,而是把他收为一个特例。
斯密描述的,是一种法律与政治之间张力足够小、司法足以保障财产与契约、互动属性自然居于中心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市场确实表现得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价格引导资源,兑现机制可靠,法律是稳定的底盘。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的一部分时期,大致接近这种状态。斯密的理论,是这一阶段的精确刻画。
但这是一个阶段,而不是常态。当法律与政治之间出现矛盾——比如,新兴的工业利益要求废止谷物法,而地主主导的议会不愿意;比如,工人要求限制工作日,而雇主援引契约自由——矛盾不会在市场里自己消化,它需要在法律、政治、经济三处同时被处理,最终在经济处结算,结算的结果是互动属性中心位的重新安排:有时市场的范围扩大,有时缩小,有时规则被改写。斯密的"天然正态",就是对这个过程中的一个静止片段的描摹。
回到猪价和产能过剩。用结算模型来看,一个行业价格下行而不出清,说明兑现机制被软化:亏损没有落到应当承担它的人身上,因为信贷、土地、地方财政、行政指导等客体属性的资源,在价格信号与企业行为之间插入了一层缓冲。这层缓冲并非全然是坏事,它保障了就业、稳定了供给;但它使价格作为判错点的功能下降。要让判错点恢复,需要的不是"更多市场"这一句口号,而是有一个结算的通道:当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出于各自的理由坚持扩产时,法律能够在权利与义务上给出裁决,政治能够在资源的退出上给出安排,经济能够在价格上把结果兑现。这才是真正的"出清"。
斯密式理论预测:只要放松管制、扩大市场的范围,行业就会向更高效的状态演化;产能过剩是暂时的,出清是必然的。
本书的预测不同: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能否出清,不取决于市场开放的程度,而取决于判错点是否有效,即亏损和退出能否被法律与政治共同兑现。具体而言,若两个行业同样面临价格下行,同样处于开放市场,其中一个行业的企业主要依赖可以被持续续杯的信贷与地方资源,另一个行业的企业依赖自身的利润与市场化融资,那么前者的产能出清将更慢、价格战将更久、行业利润率的恢复将更不稳定。这一预测可以用行业层面的资产负债率、地方补贴强度、破产与重组案件数量、产能利用率的恢复速度加以检验。
斯密把互动属性当作经济的天然正态,这一论断精确地描述了法律与政治张力很小的一个阶段,却把这个阶段当成了常态。他教的是互动,靠的却是主体:财产、契约、司法、道德,是市场的地基,而这块地基本身是被争夺、被改写的对象,在他的理论里却只占一项开支的位置。看不见的手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手背后的土壤被当成了背景。要解释产能过剩为何不出清、改革为何会被拉回,必须把法律与政治的矛盾、结算的通道与判错点放进经济学的视野。这是本书要补的一课。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1759)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
上一章结束时,斯密的缝已经露出来:他把互动当作中心,把法律当作背景。如果有人据此以为,凡是不满于市场中心论的理论,都可以顺利地补上这道缝,那么第二位对手会很快纠正这个想法。卡尔·马克思(1818–1883)比任何人都更猛烈地批评了斯密以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批评它把资本主义的历史形态当成了永恒的自然秩序。然而,他从斯密手里接过的不是一个问号,而是另一个更坚硬的中心。
斯密以互动为中心,马克思则以客体为中心。这里的"客体属性",按上一章的定义,指国家和社会所面对、所掌握的资源、生产资料、组织与力量。马克思的理论,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就是物质生产的客观结构,当成历史的最终决定者。其余的一切,包括法律、政治、思想,都被安置在这个结构的上方,成为被决定的东西。
这一章要做的,同上一章一样:先把马克思最强的版本陈述出来,然后进入他自己的材料,看那里有什么东西,是他的中心放不下的。
马克思最凝练的表述,出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大意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者说,同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这一段话里有两个要紧的东西。其一,是"基础—上层建筑"的两层结构:经济基础在下,法律与政治在上,基础决定上层。其二,是历史运动的发动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法律在这里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它是财产关系的另一个名字。
《资本论》第一卷(1867)把这个纲领落到了对资本主义的剖析上。商品、价值、剩余价值、积累、危机,资本主义的运动被写成了一套内在的规律: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竞争迫使资本不断积累和提高有机构成,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工人阶级在积累中的相对地位恶化,矛盾不断累积直到爆发。在序言里,马克思说自己所要揭示的是"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并把社会形态的发展视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这里的"规律"是严肃的字眼:规律不依个人意志而转移,它在人们背后起作用。
《共产党宣言》(1848,与恩格斯合著)则以通俗的形式表达了这套历史图景: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资产阶级的法、道德、宗教,在无产阶级看来都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偏见;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后来的《哥达纲领批判》(1875)中,有一句很著名的话: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是对法律的明确定位:法是被决定的,它的边界由经济结构划定。
这一套理论的力量是真实的。它把人们从"好制度由好人制定"这一类幼稚的想法中拉出来,让人们注意到:财产的分布、生产的组织、劳动的条件,是比宪法条文更深的力量。后来的经济史、社会史、法律社会学,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这一点。一位诚实的读者,不应因为后来的政治灾难而否认这套理论本身的洞察力。本书对它的批评,是在承认这些洞察的前提下进行的。
用本书的话说,马克思的判断是:客体属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客观结构——是规律本身,主体属性(法律)是它的影子,互动属性(市场)是它的表层。
马克思自己的材料里,最扎手的一处,恰好在《资本论》第一卷里最著名的章节之一:第八章《工作日》(按通行的德文版章序)。
这一章几乎是一部英国工厂立法史。马克思用大量的官方文献,包括工厂视察员的报告、童工调查委员会的材料、议会蓝皮书,描写十九世纪英国工人被迫超长工作的情形,又描写围绕工作日的长度,资本与劳动之间持续数十年的斗争。1833 年的《工厂法》限制儿童的工作时间;1844 年、1847 年的立法继续收紧,1847 年《十小时法案》将妇女与少年的工作日限制在十小时;1850 年代以后又有补充和修订。马克思写道,正常工作日的确定,是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长期的、多少隐蔽的内战的结果。
这一章里有几句话,需要认真读。马克思指出,工作日的长度,是一个"二律背反":买方(资本家)有权尽可能延长,卖方(工人)有权要求限制,两种权利都依据商品交换规律,两种权利相互对抗,"在权利和权利之间,力量起决定作用"。这是他原来的话的大意。接着他写道,于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标准化,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一场总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总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
最关键的是他对立法的评价。他在那里写到,工人为了"防御",必须联合起来,作为一个阶级,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来阻止自己通过与资本的自愿契约,把自己和后代出卖给死亡和奴役。法律,在这里不是被决定的影子,而是工人阶级用来改写市场结果的工具,也是资本主义得以延续的条件:没有工厂立法,劳动力会被过度消耗,资本主义自己的基础就会被破坏。
那么,这一章对"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提出了什么挑战?
第一,在这一章里,法律的变化改变了积累的路径。工作日被限制后,资本不得不转向提高劳动强度、采用机器、发展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马克思自己承认了这一点:工作日的缩短,推动了技术进步和劳动强度的提高。那么,到底是生产力的发展迫使工作日缩短,还是工作日的缩短迫使生产力改变形态?按《工作日》一章,因果是双向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是法律先动,经济随后调整。
第二,工厂立法是在英国议会里通过的,这背后是土地贵族与工业资本之间的政治矛盾。马克思自己指出,地主阶级出于对工厂主的敌意,在某些时期支持了工厂立法。法律的变化,不是工人阶级的经济地位直接的投影,而是政治力量之间的结算。这又回到了上一章的线索: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在经济处产生了结算。
第三,工厂立法之所以有效,靠的是一套执行机制——工厂视察员。他们是国家雇用的官员,有权进入工厂检查,有权起诉违法者。马克思对这些官员的报告评价很高,称他们的报告是研究资本主义的重要材料。这就是说,法律要真正改变经济,需要有一个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机构,在政治压力之外去判定"这里错了"。这就是判错点。
换句话说,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写出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案例,说明法律不是上层建筑的附庸,而是与资本、与政治博弈的一方,并在博弈中决定了经济的形态。但他的理论框架,无法把这一事实当作理论的一部分,只能把它当作"阶级斗争的一种形式"来收纳。一切都被归并到客体属性的结构里,法律的独立性被吸收掉了。
恩格斯在晚年看到了这个问题。1890 年他在给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承认,经济因素只是"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政治的、法律的形式——也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斗争的形式。他还说,青年人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部分的责任应当由他和马克思来负,他们当时为了反对对方,不得不强调主要原则,没有足够重视其他因素。这封信值得重视:它表明,理论的创立者自己,也看到了缝。但"归根到底"这四个字,仍然把客体属性保留在最后的位置,缝被缝补,没有被正视。
对马克思,判语可以这样写:他教的是客体,靠的却是主体与互动。
先说"靠的是互动"。马克思的整个分析,是从商品开始的,从交换价值开始的。《资本论》的起点是"商品",是市场里的最基本细胞。资本主义的所有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危机,都是在交换的网络中显现出来的。没有互动属性,资本主义的运动规律就没有载体。他对市场的分析之精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继承;他所批判的,是市场背后被掩盖的剥削关系,但他分析的素材,是交换。
再说"靠的是主体"。马克思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所有制关系",即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在国家层面,是由法律界定、由法院保护的。他说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财产关系",这句话的方向,是用经济解释法律;可是反过来读,生产关系要成为可执行的、稳定的关系,必须取得法律的形式。资本家能够雇佣工人、占有剩余价值,是因为财产权与契约权被承认、被保护。这就是说,马克思的"基础",其实有一半是主体属性。他把财产关系放进了基础,同时又把法律放进了上层建筑,二者的界线,在他自己的概念里就是模糊的。
后世的学者早就指出这一矛盾。二十世纪的一些研究者(包括法学家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家)指出:生产关系的定义里本来就包含着权利与义务,也就是法律关系,这使"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逻辑上成了一个循环。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在理论内部得到清楚的解决。
现在可以问一个关键问题:既然法律是被决定者,法律与政治之间有没有可能出现独立的矛盾?
按马克思的框架,答案是"没有"。政治与法律都在上层建筑里,二者同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它们之间的差异只是分工,不构成矛盾。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管理委员会",法律是它的意志。法律与政治的冲突,只能是假象,或者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歧。唯一真实的矛盾,在基础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
这一点是整个理论的盲区,也是它在二十世纪的实践中造成最大代价的地方。
当一个国家按照这套理论来组织自己的时候,会发生什么?这里需要谨慎: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设计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制度,把二十世纪的历史全部归咎于他,是不公平的。本节讨论的,是这个理论的结构性盲区在被采用之后所起的作用,不是对个人的评判。
苏联的情形。十月革命后,国家逐步建立起公有制与计划经济。1928 年起实行五年计划,农业集体化,工业重心转向重工业。在这套体系里,法律的功能被定位为执行计划、巩固国家所有制的工具。斯大林时期的法学理论(如维辛斯基的学说)把法律定义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法律与政策的界线变得模糊。1936 年宪法宣布了广泛的公民权利,但执行中并没有独立的机构去约束政治权力。1930 年代的大清洗中,审判的过程几乎完全服从政治的需要。
这里不必逐一复述史实,只需要看结构:在客体属性居中心、法律被视为从属的体系里,没有一个位置可以让法律与政治发生矛盾;法律不能对政治说"不",政治与经济的错误就没有判错点。计划的错误,只能通过计划者自己的纠正来发现,而纠正的信息又被层层上报的激励所扭曲。苏联经济在 1950 年代之后增长放缓,1960–70 年代停滞,1980 年代的改革试图在不改变中心结构的前提下引入市场与公开性,最终在 1991 年以国家解体的形式完成了"结算"——这是一次危机路径的结算,而不是介生路径的结算:旧体系没有制度化的通道,让新的中心逐步成长,而是一并崩塌。
中国 1956–1976 年的情形,需要更细的叙述。1954 年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1956 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公有制成为经济的主体,同年中共八大对国内主要矛盾作了判断。但之后的二十年里,法律的地位持续下降:1957 年的反右运动使法学界的不少人受到冲击,"法律虚无主义"成为一种倾向;1958 年的"大跃进"以政治动员代替制度,随之而来的 1959–1961 年的严重经济困难,是以巨大的人口损失为代价的;1966 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1975 年修订的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一度陷入停滞。1978 年的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1979 年七部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这标志着对这一阶段的反思。
请注意,这里要说的不是"某些人做错了决定"。要说的是一种结构:当法律被安置为政治和经济的从属,法律就无法作为独立的一方发现政治的错误;错误就只能在更大的代价下,通过危机的方式暴露。大跃进的错误,在 1959 年庐山会议上被提出又被压下,直到饥荒酿成才得到纠正;这表明,当时体系里缺少一个可以制度化地说"这里错了"的位置。1962 年前后的调整(如七千人大会、"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实现了短暂的纠偏,但没有形成制度化的通道,随后又被拉回,这就是后文要说的"轮回"。
需要说明的是,两次轮回(大跃进后的调整被拉回,文革后期的几次整顿又被拉回)都发生在同一个结构里:客体属性居于中心,法律没有成为独立的一方。所以,纠偏只能依赖个别政治人物的判断与权衡,不依赖制度,也就容易被下一次的政治变化推翻。
本章对马克思的批评,会遇到一个最强的反驳,应当原样陈述:
这个反驳说:你们所说的"法律是独立的一方",恰恰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幻觉。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里,所谓独立的法院,实际上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所谓法律与政治的"矛盾",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不同派系之间的分歧,从来没有触动过财产关系的根本。历史上,每当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可能触及资本的利益,法律总是让步。美国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的洛克纳时代,法院以契约自由为由推翻劳工立法,是法律为资本服务的明证。把法律说成"国家的我",是把统治阶级的"我"伪装成全民的"我"。
这是一个严肃的论证,而且有很强的经验基础。本书的回应分三层。
第一层,承认其中一部分是对的:法律并不天然公正,法律在不同时期可能偏向某一方。这与本书的立场不冲突。本书所说的"主体属性",指的是法律作为国家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属性存在,不是说它永远中立。
第二层,指出这个论证自己提供了反例。洛克纳时代的法院推翻劳工立法,正好说明了法律与政治之间存在真实的矛盾:国会和州议会通过的立法与法院的判决相冲突。如果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场冲突就不会发生,或者会在内部悄悄解决。事实是,这场冲突持续了三十多年,最终在 1937 年,以最高法院转向、承认立法机关有权管制经济的方式结算(后文第 25 章详述)。这一结算改变了美国经济的中心位,并回写了宪法解释。它不是阶级意志的直接投射,是一次公开的、有代价的矛盾结算。
第三层,更根本的一层:即使承认法律偏向某一方,这只说明法律的内容是被争夺的,不说明法律没有独立性。恰恰因为法律是被争夺的,它才需要被当作一个独立的变量来研究。把争夺的对象说成争夺者的影子,是一个逻辑上的跳跃。
马克思发现的东西,大部分可以被收进结算模型,作为一个特例。
他发现的是:当客体属性居于中心位时,生产力的扩张、资本的积累与规模的增长是体系的主要运动,矛盾主要表现为客体内部的矛盾(生产与消费、积累与利润率)。这是客体中心阶段的真实写照。资本主义在十九世纪的工业化中,其中心位确实更多落在资本和生产资料上;危机的表现也确实是过剩与萧条。他所刻画的积累与危机的节奏,是这种中心位的内在动力学。
但他把这个阶段当成了历史的全部。模型的补充是:在这个阶段内部,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如工作日之争)是改变积累路径的真实力量;矛盾若被压抑,积累只能走向更剧烈的危机。马克思预言的"资本主义的崩溃"没有以他设想的方式发生,原因之一,正是工厂立法、劳动立法、社会保险、反垄断等一系列法律与政治的结算,不断地回写资本主义的制度,使其获得了延续。他在《工作日》一章里记录的,其实就是这个过程的开端。一个有趣的悖论是:马克思最有力的案例,恰恰证明了他的体系需要补充的那一部分。
进一步看,社会主义阵营的实践,其根本问题不在于"公有制"这一选择本身,而在于把客体属性固化为中心,同时取消了主体属性作为独立一方的位置,使体系丧失了判错点。这一点,将在本书第五编和第九编中详细展开。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预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必将发生相应变革;上层建筑的变化是对基础变化的滞后反应。
本书的预测是:经济中心的轮换,其触发条件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累积到某个阈值,而是法律与政治之间出现制度化的、可见的矛盾,并有通道在经济处结算。由此可以推出一个可检验的差别:在生产力水平相近、所有制结构相近的国家里,那些法律具有相对独立地位(法院可以审查政治决策,行政行为可以被起诉)的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向更多发生在矛盾公开化之后,并且代价较低;那些法律从属于政治的国家,政策转向更多发生在危机之后,并且代价较高。这一预测可以用跨国比较的方法检验:比较重大政策转向前后的产出损失、失业与通胀的幅度,并与法院审查权、行政诉讼的有效性等制度指标相对照。
马克思把客体属性当作规律本身,对生产、积累与危机的刻画深刻而有力,是客体中心阶段的精确画像。但他的体系把法律放在被决定的位置,因此在理论上看不到法律作为独立一方与政治形成矛盾的可能。他的《工作日》一章,恰好记录了这样一场矛盾和它在经济处的结算,而这段材料在体系里只能被当作阶级斗争的一种形式。他教的是客体,靠的却是主体与互动。苏联与中国 1956–1976 年的实践表明,当这个盲区被写进制度,体系就失去了判错点,纠偏只能依赖危机与个人,而不是依赖通道。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
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867)
卡尔·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875,写于 1875 年,发表于 1891 年)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48)
恩格斯:《致约瑟夫·布洛赫》(1890)
前两位对手,一个把法律放在背景里,一个把法律放在影子里。第三位对手不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1899–1992)是二十世纪经济学家中,最认真地写过法律的一位。他晚年用了近二十年,写成三卷本《法律、立法与自由》,专门探讨法律的性质与来源。要说谁最接近承认法律的独立性,非他莫属。
因此,本章的决斗最为贴身,也最有可能误伤。必须先把哈耶克最强的版本陈述清楚,然后才能找到他与本书真正的分歧所在。
哈耶克的思想,可以沿着三个层次来看。
第一层是知识问题。在 1945 年的论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收入《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里,他提出:经济问题的实质,不是在给定资源与偏好的前提下做最优配置——那是个计算问题——而是如何利用分散在无数个人头脑中的、从来不以整体形式存在的知识。每个人都掌握着关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情形的知识,这种知识无法汇集到一个中央机关。价格体系,是把这些分散知识传递给每个人的机制:价格的变动,告诉人们该多用还是少用某种东西,而无须告诉他们原因。这一论证,是他对中央计划的核心批评,也是对"社会主义经济计算"之争的贡献。《通往奴役之路》(1944)则把这一批评推到政治层面:经济计划,必然要求集中的权力,集中的权力一旦形成,就会侵蚀个人自由。
第二层是秩序问题。他区分两类秩序:一类是人为安排的组织(希腊语 taxis),有目的,由指令形成;一类是自发形成的秩序(kosmos),是无数个体遵守共同规则,在互动中产生的,没有人设计,也没有统一的目的。市场是后一种秩序的典型。他强调,自发秩序的产物,是"人的行动的结果,但不是人的设计的结果",这一说法承自苏格兰启蒙运动,也承自斯密。
第三层是规则问题,这是本章的焦点。《自由宪章》(1960)论述了法治(rule of law):法律应当是一般的、抽象的、公开的、可预期的、平等适用的规则,使个人能够预见国家对其行为的反应,在已知的规则范围内自由地计划自己的生活;法治与专断相对立,强制只有在执行一般规则时才是正当的。到了《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第一卷《规则与秩序》1973,第二卷《社会正义的幻象》1976,第三卷《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1979),他把这一思想系统化。他区分"法律"(nomos)与"立法"(thesmos):前者是自发演化的、普遍的行为规则,如普通法所体现的那种;后者是立法机关有意制定的命令。他又区分"内部规则"(适用于所有人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与"外部规则"(组织内部针对特定职责的规则)。他主张,真正的法律是被发现的,不是被制定的:法官的工作,是在具体案件中把社会已经遵循的、尚未明说的规则表达出来。
他对立法至上的批评,以及对"社会正义"一词的批评,都由此而来:当立法机关以多数的名义,随意制定特定的、针对结果的命令,法律就蜕变成了政策,法治就被侵蚀了。
对哈耶克作一个公允的概括,大概可以这样说:他是互动属性(市场、自发秩序)的捍卫者,同时是主体属性(一般性法律规则)的重要承认者。在他的体系里,市场与法治不是两个对立的东西,而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普遍的规则,没有自发秩序;没有自发秩序,规则也失去了意义。
这是他最强的版本。它比斯密的说法精细得多,也比许多当代自由主义者的立场更加警觉:他不相信放任,他相信的是规则之下的自由。
哈耶克理论内部最扎手的地方,出现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
在前两卷里,他的论证是:好的法律是演化出来的,不是设计出来的;立法者的"理性建构主义"是知识的狂妄;人类社会的规则,是在漫长的试错中被保留下来的,其中蕴含的知识,超过了任何一个头脑所能理解的。这是他一贯的反建构主义。
可是到了第三卷,他提出了一个"模范宪法"的方案:设立两个议院,一个是立法议院,负责制定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议员由年满四十五岁的人组成,任期十五年,每年更新十五分之一,不得连任,卸任后由国家安排合适的公职;一个是政府议院,负责行政事务和资源分配,按通常方式选举。他的想法是,把"制定一般规则"与"处理具体事务"这两种职能,从制度上分开,防止多数的联盟利用立法权为自己输送利益。
这个方案本身可以讨论,不必细究。要紧的是它的性质:这是一个完全建构出来的制度。它规定了年龄、任期、更新方式、职业安排,每一个细节都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效果而设计的。一位毕生批评理性建构主义的学者,在书的最后一卷,自己提出了一份详尽的设计图。
这不是文字游戏的挑剔。它透露出一个理论问题:如果法律的演化需要一个合适的政治结构才能保持"好"的方向,那么这个结构从哪里来?如果它不是演化出来的,而需要被设计,那么"法律是演化出来的,不是设计出来的"这个命题,就只能适用于规则的某一个层次,而宪法这个层次,恰恰是设计的、争夺的、协商的。哈耶克自己的做法,等于承认:法治的前提,是一套政治安排,这套安排并不会自发地产生。
哈耶克用来支持"法律是演化的"的主要例证,是英国的普通法。法官在一个个案件里,根据先例与合理期待判案,规则在判决中逐步成形,没有立法者。这个例证有其历史依据,是有力的。
但仔细看普通法的历史,会发现演化的过程不是平滑的。
其一,普通法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与王权和议会的冲突。十七世纪的柯克(Edward Coke)与詹姆斯一世的冲突,是一个著名的例子:柯克主张国王也在法律之下,国王不能亲自断案;此后,议会与王权的斗争,经过 1688 年的光荣革命,最终确立了议会主权和法官任期保障(1701 年《王位继承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保障)。没有这一系列政治冲突与其结算,普通法的独立性就没有保障。普通法法官能够"发现"规则,是因为他们在政治斗争之后获得了不受君主任意罢免的地位。这是政治与法律矛盾的结算,被沉淀为制度,之后才是演化。
其二,普通法与成文立法一直并存,且后者在关键时刻改变了经济的方向。1720 年的《泡沫法案》限制了股份公司的设立;1844 年的《合股公司法》与 1855 年的《有限责任法》,开启了现代公司制度;1846 年废除《谷物法》;19 世纪的《工厂法》《济贫法》改革。这些都是立法,不是法官的发现。哈耶克自己并不反对立法,他反对的是立法的任意性。但问题是:谁来判断某项立法是不是"任意的"?这个判断本身,是一个政治与法律之间的争论,在英国是靠议会至上的传统和政治妥协来解决的,不靠一个超越的标准。
其三,普通法在十九世纪后期,也出现了对劳工组织的敌意判决(如对工会活动的共谋判例)。这提示我们:演化出来的规则,未必就是好的规则,它同样会带着既有利益格局的印记。要纠正这类规则,往往要靠立法,如 1871 年的《工会法》、1906 年的《劳资争议法》。这是一个典型的矛盾与结算:法院的判例与议会的政治之间发生了冲突,议会通过立法改写了判例,其后果是工会获得了法律上的豁免,并影响了此后几十年英国劳动关系与经济的格局(第 23 章将回到这一线索)。
也就是说,哈耶克赖以支撑"演化论"的英国历史,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与政治不断冲突、不断结算的历史。演化只是这个过程的静态截面。
还有一处,无关乎理论的细节,而关乎理论的位置。1970 年代,智利经历了 1973 年的军事政变,皮诺切特政权在经济政策上采纳了一批受芝加哥学派影响的经济学家的建议,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哈耶克曾访问智利(1977 年和 1981 年),并在 1981 年接受智利《水星报》采访时,说过大意如下的话:他个人宁愿要一个自由主义的独裁者,而不是一个缺乏自由主义的民主政府。他还区分了"极权主义"与"威权主义",认为后者可以是过渡性的。这些言论,引发了持续的争议,他的拥护者认为这些话被断章取义,批评者认为这暴露了他对政治自由的轻视。
本书不介入对个人的评判,只关注这件事所暴露的理论结构。如果法治的核心是规则的一般性与平等适用,那么,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治权力,无论它把经济的方向引向哪里,都与法治背道而驰。哈耶克自己的理论,原则上是反对这种安排的。可是当他面对"市场自由"与"政治约束"发生张力的实际场景,他的选择暴露了:在他的框架里,政治被当作一种外在的威胁或工具,而不是与法律并立、必须与法律形成制度化矛盾的另一方。政治要么侵犯法律(多数的暴政),要么保护法律(自由主义的专制者);不存在一种把政治与法律的冲突当成经济变革的正常动力、并为它设计结算通道的思路。
综合三处扎手处,可以给出对哈耶克的判语:他教的是自发秩序,靠的却是一部被设计、被争夺、被结算出来的宪法。
在他的体系里,三个属性的配置是这样的。互动属性(市场、自发秩序)居中心。主体属性(法律)被承认,但被设定为一个先在的、演化出来的"内部规则"体系,其角色是为互动提供稳定的框架。客体属性(政治、国家的资源调动)被放在边缘,被视为对自发秩序的潜在威胁,只有限定的、服务于规则执行的功能。
这一配置,比斯密更精细,因为它给了法律一个明确的位置,而且是一个高于政治的位置。哈耶克希望法律能约束政治,而不是被政治所驱使。这个愿望,本书完全赞成。
分歧在于:他把法律设想成先在的。内部规则被"发现",被"演化",这个过程在他看来是自然的,而不是冲突的结果。法律是一个背景,政治是对这个背景的干扰。换句话说,他把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设想成"秩序与扰动",不是"矛盾与结算"。这带来三个后果。
第一,他看不到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可以成为经济变革的发动机。在他看来,经济的调整是互动属性的自然功能——价格变化,知识传递,资源重新配置;政治与法律的冲突,除了损害规则之外,没有积极的意义。可是,历史上许多重大的经济中心轮换,恰恰是靠这种冲突启动的。1937 年美国最高法院与罗斯福政府之间的冲突,1980 年代英国撒切尔政府与工会、法院的冲突,都不是对自发秩序的扰动,而是在改写自发秩序所赖以运行的底盘。
第二,他无法解释规则本身的固化与衰老。如果法律规则是演化出来的,那它应当持续适应新的情况。可是现实中,规则会被既得利益固化,法治也可能变成保护既有格局的堡垒。要打破这种固化,需要的是法律与政治之间新的冲突,而不是更多的演化。他的理论里没有"法治本身需要被判错"的位置。
第三,他把法治与民主放在张力里("多数的暴政"),却没有为这种张力设想制度化的结算通道。他的模范宪法,是想用设计把这种张力压缩掉,让立法议院远离党派政治。这是一个有想象力的尝试,但它的方向是消除矛盾,而不是生产并安置矛盾。
用本书的语言,哈耶克是互动属性中心主义,外加一个静态的法律。这个"外加",使他比斯密前进了一大步,却还没有走到应有的位置:法律不是互动属性的外加物,它是与政治形成矛盾、并在经济处结算的一方。
哈耶克的辩护者会提出一个有力的反驳:你们要求法律与政治之间保持矛盾,要求矛盾成为经济变革的动力,这岂不是在鼓励政治对法律的持续冲击?而哈耶克恰恰担心的是:政治一旦可以随意改写规则,规则就不再是规则,个人也就失去了预期。承认"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是好事",会为各种以"变革"为名的权力扩张打开大门。
这个担心是真实的,需要正面回答。
首先,本书所说的"矛盾",不是政治对法律的任意冲击,而是法律与政治作为两个独立的一方,各有自己的位置和程序,其冲突按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法院可以审查立法,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修宪或立法回应判决,行政机关可以被起诉;每一次冲突,都有公开的论证与可预期的程序。这样的矛盾,与"政治随意改写规则"正好相反:后者是法律没有成为独立的一方,前者是它成为了独立的一方。在这个意义上,本书和哈耶克都反对专断。
其次,哈耶克的担心,其实说明了他的理论里缺少的东西。他担心规则被随意改写,这是对的。但他的解决办法,是把规则放到政治之外,使之"先在";而本书的解决办法,是让规则在一个有矛盾结构的体系里,通过结算被改写。前者的风险是规则僵化而无法更新,更新只能等危机;后者的风险是矛盾失控。两种风险都真实,选择哪一种,取决于哪一种在现实中更常发生。观察几个世纪的历史,规则僵化而引起的大规模危机,不比矛盾失控而引起的少。
哈耶克的发现,可以被完整地收入结算模型。
第一,他对中央计划的批评,对应的是:当客体属性居于中心并吸收了判错权时,分散知识无法进入决策,体系失去修正自己的能力。这是客体中心阶段的一个核心病理,本书第五编(科尔奈、凯恩斯、马祖卡托)将进一步展开。他在这一点上是对的,而且比马克思更早看到了其中的机制。
第二,他对法治的强调,对应的是:主体属性需要有独立的、一般性的规则,才能保障互动属性的运行。这是对法律的底盘功能的精确刻画。本书同意:没有稳定的一般性规则,经济的预期无从建立。
第三,他对自发秩序的描述,是互动属性居于中心位时的运行状态:当法律提供了稳定的底盘,政治退居边缘,经济可以在较大的范围里自行调整。这样的阶段,确实存在,比如十九世纪后期的英国,或者 1980 年代以后若干国家的一段时期。这个阶段内的繁荣,不容否认。
模型补上的东西,是时间维度:这个阶段不是永恒的。自发秩序在运行中会积累自己的偏差——金融杠杆的累积、垄断的形成、财富的集中、规则被既得利益者俘获。这些偏差需要被纠正,纠正需要一个能改变中心位的力量,也就是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及其结算。哈耶克的学说,描述了互动属性居中心时的美好一面,却对它如何结束保持沉默。
哈耶克的理论预测:法治越稳固、立法越克制,经济秩序越稳定、增长越持久;对于已经建立法治的国家,经济体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
本书的预测不同:法治稳固只提供了轮换的底盘,不提供轮换的发动机。在法治稳固的国家里,如果法律与政治之间没有制度化的矛盾通道——比如法院的违宪审查被边缘化,或者司法与行政高度同向——那么经济中心的固化同样会发生,并且最终以危机的方式被打破。反之,在法治指标相近的国家中,那些法院与立法、行政之间保持可见张力的国家,将更多地通过介生路径完成经济中心的调整。检验的办法,是选取法治指标相近的一组国家,比较在重大经济冲击(金融危机、产业衰退)之后,政策转向的时间、代价和制度化程度,并看其与法院—政治冲突的频率与公开度是否有关联。
哈耶克是最接近承认法律独立性的经济学家。他对分散知识、法治与自发秩序的论述,精确刻画了互动属性居中心、法律提供稳定底盘的阶段。但他把法律设想为先在的、演化出来的秩序,把政治当作对它的扰动,因此看不到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本身可以成为变革的发动机,也无法解释法治自己的固化。他教的是自发秩序,靠的却是一部被设计、被争夺、被结算出来的宪法。至此,三场决斗的结果汇合:斯密以互动为中心,马克思以客体为中心,哈耶克以互动为中心加一个静态的法律;三者共享同一个动作,先设一个中心,再把其余的当作背景、影子或扰动。这就是经济学的单一中心预设,也是本书要穿过去的缝。
三章走完,可以把这道缝的形状说得更清楚。
斯密的缝是:互动属性之下,站着法律的土壤,他却只给了它一项开支的位置。马克思的缝是:客体属性之上,法律被安放成了影子,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因此在理论上不存在。哈耶克的缝是:法律终于被请到了台前,却被设想为先在而静止的秩序,政治仍然只是干扰。三道缝合起来看,是同一道缝:没有任何一位大师,把法律与政治的矛盾,以及这个矛盾在经济处的结算,当作经济变革的动力。
下一编,本书将从破转入立:把国家三属性与结算原理,作为一个完整的模型陈述出来,并先后与韦伯、诺斯、福山这三位最接近的制度分析者对话。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1944)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含《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1945)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宪章》(1960)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1973、1976、1979)
第一编做的是拆:斯密把互动属性当作经济的天然正态,马克思把客体属性当作规律本身,哈耶克把法律当作先在的秩序。三位大师各自立了一个中心,又各自把另外两维算作偏离或背景。拆到这里,缝已经看清,但缝本身还不是一座房子。本编要立的就是这座房子的柱子。
立柱分三步。第4章与韦伯相遇,建立"国家三属性":政治是国家的客体属性,经济是国家的互动属性,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也就是"国家的我";并指出韦伯的法理型支配,恰好是"过分和谐"最早的理论原型。第5章与诺斯相遇,建立"结算原理":主客矛盾在互动处结算,结算出的新中心再回写给法律与政治,制度不是规则,而是一次次结算沉淀下来的结果;顺带定义介生路径、危机路径、底盘位、土壤与续杯。第6章与福山相遇,说明国家能力、法治、问责不是三根可以分别加固的柱子,而是三方纠缠,并给出四种结局的判别。
这三章是全书的理论立柱,其余三十二章都在使用这里的概念。读到后面觉得某个词陌生时,请回到这里。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给现代国家画过一幅最有影响的肖像。在《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1921—1922年由遗稿编订出版)里,他区分了三种合法支配:传统型,靠"一向如此"的神圣性;卡里斯玛型,靠个人身上被信奉的非凡禀赋;法理型,靠一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系,以及依据这套规则发号施令的人的权限。前两种依赖人,第三种依赖规则。服从的对象不再是某位君主或先知,而是一种非人格的秩序。
法理型支配的行政形态是科层制。韦伯对它的描述今天读来依然准确:明确的权限范围,层级分明的职务序列,依文书办事,职务与私人财产分离,官员凭专业资格任用并领取固定薪俸,行事"不问对象是谁"。他认为这是技术上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因为它可计算、可预期。法律在这幅图景里的位置也很清楚:形式合理的法律提供可计算性,资本主义企业需要知道自己明天会面对什么规则,科层制负责把这些规则执行下去。《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讲的是同一个故事的另一端:加尔文宗的天职观把世俗劳作变成一种有条理的生活方法,这种伦理在制度成熟之后退场,留下的是他所说的"钢铁般坚硬的外壳",通常译作"铁笼"。
把这几部书连起来看,韦伯讲的是一部合理化的历史:宗教伦理、法律形式、行政技术、经济计算,沿着同一个方向越走越整齐。这个"整齐"是他的发现,也是他的忧虑。本书不否认这个发现。本书要问的是:在这幅整齐的图景里,法律究竟站在什么位置?
答案是:法律站在统治的合法性形式这一侧。法理型支配里,法律是权力说话时采用的语法,是权力被承认的样式。它与行政同向,与命令同向,与计算同向。法律在这里没有自己的"立场",也就不可能与政治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冲突。它是统治的形式,而不是统治的对手。
要在韦伯那里找到扎手处,不必从外面攻进去。他自己的材料里有三处,每一处都在显示这幅整齐的图景并不完整。
第一处是英国。韦伯在法律社会学部分遇到一个让他很不舒服的事实:就形式合理性而言,英国的普通法远不如大陆法系,尤其是后来的德国法。它不成体系,靠判例层层累积,依赖法官和律师的实践,带有许多非理性的残余。可是资本主义偏偏最早、最充分地在英国成长起来。后世学者常把这叫作"英国难题"。韦伯的解释是:英国的法律由法律职业共同体自己养成,律师行会掌握法律教育,在实践中创造出适应商业需要的契约形式,他称之为"预防性法学"。这个解释本身很精彩,但它透露了一件事:在英国,法律是一个有自己利益、自己训练、自己惯性的行动者,它既不是国王的行政延伸,也不是议会命令的传声筒。这个行动者与王权、与议会反复拉扯,十七世纪留下了一连串著名的冲突——柯克与詹姆斯一世,以及后来的1688年。资本主义在这样一个"不整齐"的法律下成长,与韦伯的理想类型相违,却与本书的判断相合:财产权与契约权之所以可靠,不是因为法律规整,而是因为法律有能力对抗权力。
第二处是德意志。韦伯晚年关于德国政体的政论,《新秩序德国的议会与政府》(写于1917年,1918年出版),是他最锋利的文字之一。他批评俾斯麦留下的遗产:一个强大的官僚体系,一个被削弱的议会,一个缺少政治意志的民族。官员擅长执行,不擅长决断;官员的美德是"不带愤怒与偏见",政治家的美德恰恰相反,是激情、责任感与判断力。他担心一个官僚统治而无政治的德国。1919年的演讲《以政治为业》把这个对比讲得更透:政治家与官员是两种不同的人,不同的伦理,前者要为自己的决断负责,后者要为服从的忠实负责。
读到这里就会发现,韦伯在政论里反复呼唤的东西,正是他的理论里缺少的东西:一个能够与行政形成张力的力量。他把这个力量放在了政治家身上,放在议会领袖身上,放在卡里斯玛的"回潮"上。但是他在《经济与社会》里并没有把它放进法理型支配本身。法理型支配是完备的、自足的,它的"外面"才有卡里斯玛。
第三处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裂缝。韦伯清楚地知道,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会与实质上的正义要求发生冲突,法律的可计算性会与伦理的、政治的、功利的要求发生冲突,而且他说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他在法律社会学里把"形式的"与"实质的"这两种合理性并排放着,不肯把一方化约为另一方。这是韦伯的诚实。可是他没有追问:这个冲突在制度上由谁来承担?谁来裁决?裁决的结果去哪里?它只是被当作现代性的一个内在紧张,而没有被当作一种可以运转的机制。
三处合起来,是同一个信号:韦伯的材料在不断地指向一种"法律—政治—行政之间的拉扯结构",但他的理论模型把这个结构压成了一条直线。
于是判语可以这样写:韦伯教的是"法律是统治的合法性形式",他靠的却是"法律是一个能与权力对峙的主体"。
这句话需要说得严谨。韦伯并没有说法律从不与权力冲突,他在英国的例子里恰恰看到了。问题在于理论的承重位置。他的法理型支配把法律放在合法性的位置上,也就是放在客体一侧:法律让命令显得正当,使权力得以顺利运转。可是他的经验材料里,真正让资本主义安心的,是法律在关键时刻能说"不"。只有一个能说"不"的法律,契约才不会被权力随意撕毁,财产才不会被任意征收,计算才有可预期的基础。可预期性不是规则整齐的产物,而是权力被约束的产物。
这就是本书所说的"立中心"的缝:韦伯把合理化的整齐当作原因,把法律的对抗力当作它的背景;实际的顺序恰恰相反。
到这里需要把本书的基本框架系统地立起来。第一编里已经出现的概念,这里先一句话回指:任何一个实体都有三种属性——主体属性(它自己的立场与判断的一端)、客体属性(它被外部对象化、被调度、被配置的一端)、互动属性(两端相遇、交换、结算的地方);三者不是并列的零件,而是互为条件的纠缠;在不同阶段由不同属性居于中心位,这叫轮换。
这些概念用在国家身上,得到三个对应:
政治是国家的客体属性。政治的核心是权力的配置与调度:谁掌握资源,谁决定方向,谁可以动员。国家把自己当作对象来组织,把人口、领土、资源、机构当作可调动的东西,这是客体的一端。国有经济、国家调配的资源、产业规划、财政动员,都属于这一端的延伸。
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一个国家如何成为"一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东西?靠的是它有一套对自己也有约束力的规则,有一个能说"这样做是否合乎我自己立下的规矩"的位置。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是国家的"我":它是国家自我约束、自我判断、自我认定的地方。注意"我"这个说法的双重含义。第一,"我"不是权力的工具,而是能够与权力形成关系的一方,宪法对立法者的约束、法院对行政的审查,都是这个"我"向"他"的发问。第二,"我"不是先在的发动者,不是一个事先存在、后来才去管权力的裁判员。主体属性是在与客体属性的反复相遇、相撞中被确认下来的:一个国家的"我",是在它一次次被要求为自己的行为说明理由的过程中显影出来的。法律的独立性不是一个设计之初就写好的开关,而是在一次次具体的冲突里长出来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与王权的拉扯里成为"主体"的;美国的司法审查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1803)这样的具体争端里立起来的。
经济是国家的互动属性。经济是国家的主体与客体相遇的地方。企业要在法律规定的契约与产权之内行动,又要在政治配置的资源与规划之下生存;价格、信贷、土地、就业,是两端相遇时留下的痕迹。互动属性天然处于中间,它不是第三个"势力",而是前两者交换、碰撞、结算的场所。
这个对应有几点需要立即澄清,免得误解。
其一,不是说政治与法律"只"有这一种属性。法律本身也有它的客体面(法典是被执行的对象)与互动面(诉讼是交往),政治也有主体面(政治人物的判断)与互动面(政党竞争)。三属性是从国家整体上看它三个最突出的位置,而不是给三个部门贴标签。
其二,不是说三者地位高低有别。本书没有"法律最重要"或"政治最重要"这样的中心主义。哪个居中心,是阶段性的;哪个让位,也是阶段性的。
其三,不是说法律与政治天然对立。它们的关系是纠缠:法律的内容多半由政治产生,政治的合法性多半由法律赋予。但是正因为如此纠缠,二者之间才会有结算的需要,才会有"矛盾"。
互动属性本身并不是一个均质的东西。把镜头推近,经济内部又有它自己的三种属性。
国有经济偏客体属性:它是国家作为对象来组织起来的生产力量,与政治同向,服从调度,可以被配置资源,也可以被要求承担政治任务。
经营主体偏主体属性:企业家、个人、家庭企业,是自己做判断、自己承担后果、自己对自己的账负责的单位。法律保护的正是这一端:财产权、契约权、经营自主权。
市场偏互动属性:价格、竞争、交易,是前两者相遇的场所。
这样,国家层面的矛盾可以向下传导:法律与政治的矛盾,落到经济内部,就是民营与国有之间的中心位如何分配,就是土地、信贷、准入这些土壤向哪边倾斜。法律强,经营主体的权利就更有保障,中心向主体与互动偏;政治强,国有部门与国家配置的力量就更占先,中心向客体偏。因此,要判断一个经济体的中心位在哪里,不必只盯着经济数据;更要看它上游的法律与政治之间,发生了怎样的事情。这一点第7章起会反复使用。
接下来是本书最核心的一个命题,这里先说头一句,下一章展开。
只有法律与政治发生矛盾,才会引发国家互动属性的改变,也就是经济属性纠缠发生轮换。
道理并不复杂。互动属性处在主体与客体之间,是两端相遇之处。如果两端同向,相遇时没有摩擦,互动处就没有什么需要"结算"的东西:它只是顺着已有的方向继续滑行。只有当主体一端对客体一端说"这样不行",说"这样与我所立的规则不合",互动处才会被迫重新分配:谁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谁的资源应当被放开,哪种经营方式应当得到许可。这个重新分配,就是中心位的轮换。
反过来,如果政治、法律、经济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三方同向排列,会发生什么?
韦伯的法理型支配几乎是这种状态的最完备的理论版本。法律把政治的命令转化为合法的形式,科层制把形式转化为执行,经济在可预期的规则里顺利运行。一切都被合理地安排好了,没有人在应该发问的地方发问。本书把这种状态叫作过分和谐:政治、法律、经济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没有张力,矛盾在同一个中心内部被消化,从来到不了需要改变的结算点。
过分和谐很容易被误认为稳定,甚至被误认为成功。它的确有一段时期运转良好:决策快,执行齐,成本低。韦伯本人在谈科层制的技术优越性时说的就是这一点。可是它的代价是,当外部条件变化、旧中心需要让位的时候,没有一个内部机制可以发出让位的信号。僵化不是混乱,而是太整齐。韦伯的"铁笼"一词在这里获得了另一重含义:笼子的钢条不是外面加的,是整齐本身。
必须强调,这里谈的是一个理论原型,而不是一个对韦伯的指控。韦伯并不主张取消政治家,也不主张取消法律的伦理内容,他的政论始终在呼唤强有力的议会和负责任的领袖。本书的立场是:他把需要的那个"张力"放到了法理型支配之外,所以他的理论容易被读成对整齐的颂扬;而我们要把它放回里面。
要尊重对手,就应当把对手最强的版本摆出来。为"同向"辩护的最强论证,大致有三层。
第一层是效率论。国家在追赶阶段,目标明确,路径已知:修路、建厂、扫盲、普及电力。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与政治各自有各自的立场只会增加交易成本。东亚的发展型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法律、行政与产业政策之间的步调是一致的,而且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增长。如果矛盾是代价,那么在目标清晰时,把代价省下来,是合理的。
第二层是可预期论。韦伯的洞见之一,是资本主义需要可计算的环境。一个法律与政治经常相撞的国家,也可能意味着规则经常变化,企业无法预期。完全一致的体系至少保证了"明天的规则和今天一样"。
第三层是秩序论。法律与政治的冲突有时会走向僵持乃至瘫痪,一个国家如果每项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多重审查与否决,也可能连基础设施都建不起来。
这三层论证每一层都有其真实性,本书不打算否认。回应有三点。其一,效率论成立的条件是"目标清晰、路径已知",这正是一个国家处在1→N的扩张阶段的特征。扩张完成后,路径变成未知,新的目标需要从混沌里摸索,这时候没有"对手"的体系反而缺少试错和纠错的能力。其二,可预期性有两种来源:一种是规则整齐,一种是权力受约束。前一种能保证"今天与明天一样",后一种才能保证"权力不会突然改变规则来对付我"。企业家最担心的是第二种风险。其三,僵持也是真实的病,但它是另一种病:矛盾有而结算通道被堵。过分和谐是矛盾没有,僵持是矛盾有而结算不出来。本书要处理的是前者,同时承认后者的存在,第6章还会回到这一点。
结算模型给出而韦伯的理论给不出的预测是:
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法律对行政与政策的约束力越真实(即国家机关在自己的法庭上败诉、规则被迫修改的情形越有制度化的通道),经济中心位的轮换越倾向于走渐进的路径;反之,法律越是与行政同向,经济中心的变化越倾向于积压到危机时刻才发生。
这个预测可以用历史和数据检验。观察对象包括:行政诉讼中政府一方败诉的比例及其对后续规则的反馈;重大政策被司法或准司法程序暂停、修订的案例;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与民营的相对地位、信贷与土地的分配)的变动,是发生在平时还是集中在危机之后。韦伯的理论预测形式合理性越高,可预期性越强,增长越稳;本书预测的则是:形式合理性高而法律没有独立约束力的体系,平稳期更长,但转折时刻更陡。两种预测会在转折点处分道扬镳。
最后看收编。韦伯的理论并没有被推翻,它被收编为结算模型的一个特例:当法律完全位于客体一侧、成为统治的合法性形式时,国家的三个属性同向排列,这是过分和谐的状态;而他在英国的难题、在德国的忧虑、在形式与实质合理性的裂缝,则是他一路留下的、模型之外的材料,正好是结算模型要接住的东西。韦伯看到了现代国家的整齐,也看到了整齐的危险,只是在理论上缺一个词,去命名"有一个能对自己发问的我"这件事。
韦伯所处的德意志帝国,是检验这一章判断的一个近景。十九世纪的德意志诸邦发展出相当完备的"法治国"(Rechtsstaat)传统: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普鲁士在1875年设立了高等行政法院,1900年的民法典把私法规则整理得极为精密。就形式合理性而言,它是当时欧洲的标杆。可是同一个体制里,议会对行政的约束薄弱,军队与官僚体系的权威在政治上几乎不受质询,法律的精密主要服务于行政的有序,而不是服务于对行政的发问。韦伯在1917年痛心疾首的,正是这个:一个擅长执行而无力决断的体制。
这个体制在平时运转良好,经济也在高速增长。但当1914年之后战争把一切重大选择压到同一个时刻,没有哪个制度化的位置能够说"此路不通",转折最终通过1918年的崩溃与革命完成,这是一次典型的危机路径。德意志的例子并不说明法律精密有害,说明的是:法律的精密与法律的主体性是两回事。前者是形式,后者是能否与政治形成矛盾。
还有一处值得顺带回收,就是韦伯最著名的那本书。《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通常被读成一个文化决定论的故事:先有精神,后有制度。换一个角度读,它讲的是一种主体属性的原型。加尔文宗信徒面对不可知的预定,只能在世俗劳作中寻找被拣选的迹象,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账负责,不依赖外在权威的担保。这是一种内在的、自己对自己发问的判断力,而判断力正是主体属性的核心。
于是,这本书与《经济与社会》并不矛盾,而是两个层次上的同一件事:前者讲个人层次上主体属性如何被塑造,后者讲国家层次上法律如何成为形式。缺的是把二者接起来的环节,也就是个人层次上的"自己对自己发问",如何在国家层次上长成"国家对自己发问"的法律。这个环节正是本书所说的矛盾结算:经营主体的权利要求与权力的配置要求在案件、立法与预算里反复相撞,主体属性才从个人的伦理变成国家的制度。
韦伯的法理型支配把法律放在统治的合法性形式的位置,法律与行政同向,缺少能与政治形成矛盾的主体,这是"过分和谐"的理论原型。国家三属性:政治是客体,经济是互动,法律是主体——法律是"国家的我",这个"我"不是先在的裁判,而是在与权力反复相撞中长出来的。经济内部同样有三属性,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向下传导,就是民营与国有中心位的重新分配。他教的是法律作合法性形式,靠的却是一个能对抗权力的法律。可检验的预测:法律对行政的约束越真实,轮换越走渐进路径;越是同向,转折越积压到危机。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1921—1922年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1904—1905年
马克斯·韦伯:《以政治为业》(Politik als Beruf),1919年演讲
马克斯·韦伯:《新秩序德国的议会与政府》(Parlament und Regierung im neugeordneten Deutschland),1918年
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1920—2015,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是新制度经济学里最有影响的一位。他的出发点很朴素:同样的资源、同样的技术,为什么有的社会富起来,有的社会长期停滞?答案在制度。《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1990)给制度下的定义被引用了无数次: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是人为设计的、塑造人们互动的约束。规则分正式的(法律、产权、宪法)和非正式的(习俗、规范、行为准则),再加上执行规则的机制。与制度相对的是组织,即在规则下玩游戏的"球队"。制度变迁,在他看来,来自组织为了更好地获利而与规则之间不断的边际调适,又受制于路径依赖和人们头脑里的主观模型。
他的另一项贡献是历史案例的使用。与巴里·温加斯特合写的《宪法与承诺》(1989年,《经济史杂志》),论证了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议会通过对王权的约束,使国家的承诺变得可信,从而为公债市场和后来的金融发展奠定了基础。这篇文章是后来整个"可信承诺"研究的起点。
晚年,诺斯与约翰·沃利斯、温加斯特合写了《暴力与社会秩序》(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2009)。书中提出一个宏大的二分:绝大多数人类社会,在绝大部分历史上,是"有限准入秩序"(他们也称"自然国家"):精英集团通过限制对政治、经济资源与组织的准入来制造租金,租金把精英们绑在一起,使彼此不再使用暴力。极少数社会走进了"权限开放秩序":政治与经济领域的准入对大多数人开放,竞争本身成为秩序的来源。从前者到后者的转变,他们提出了三个"门槛条件":精英内部的法治,公共与私人组织的永续存在,对军队的统一政治控制。书里还有一个重要的想法,称作"双重平衡":政治体系与经济体系互相支撑,一边的开放要有另一边的开放来平衡。
这些贡献本书都认。这是一个把政治、经济、暴力、法律放在同一个框架里的框架,和本书的出发点相当接近。需要认真交手的,正是这种接近。
诺斯的理论内部,有一个他自己没有解决的问题:同样的规则,在不同时期,为什么推着经济中心朝相反的方向走?
最干净的例子来自美国。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裁定纽约州限制面包房工人工时的法律违宪,理由是它侵犯了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契约自由"。三十余年后,1937年3月的西海岸酒店诉帕里什案,同一个最高法院,仍以五比四,依据同一条正当程序条款,支持了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并推翻了1923年的阿德金斯案。条文没有变,"规则"没有变,被保护的"契约自由"在文字上也没有变。变的是什么?是一场发生在1930年代的、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剧烈冲突:大萧条,新政的立法被一再裁定违宪,1937年2月罗斯福提出扩充最高法院的计划,随后法院的立场出现了人们所说的"及时的转变"。
如果制度就是规则,那么这三十二年里的规则(至少在这一条上)没有变,而结果却发生了方向性的反转。诺斯的框架可以说:非正式约束变了,意识形态变了,主观模型变了。这当然不错,但这等于承认真正起作用的不是规则,而是规则被解释、被适用、被执行时的那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在这个例子里,恰恰是法律和政治相撞的过程。
再看另一个例子。同一份《物权法》,同一套"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文字,在不同的时期落地的方式是不同的:什么时候私营主体可以在信贷和土地上实际得到平等对待,什么时候不能,取决于文字之外的事情。这一点后面(第29、30章)会详细讨论,这里只提示:规则本身没有告诉我们它在什么时候向哪个方向轮换。
诺斯的框架在三处显出裂缝。
第一,规则为什么能强制?他用"执行机制"来回答,但执行机制本身也是规则,需要执行。这种无穷后退最终总要落到一个终点:某个力量能够对另一个力量说"不"并且被听见。这个终点不是规则,而是矛盾的一方压住了另一方,或者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妥协。
第二,路径依赖为什么有时被打破?诺斯用"主观模型的变化""意外的冲击"来说。可是那些模型为什么变,冲击为什么恰在此时改变了方向,没有进一步的机制。
第三,沃利斯、诺斯、温加斯特提出的三个门槛条件,在书里是作为条件列出的,而对于条件是如何达成的,他们的叙事主要依靠历史案例的并置,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动力学。门槛里的第一条"精英内部的法治",恰好就是本书说的法律获得主体属性的第一步:精英们发现,让一套规则也约束自己,比各自保留任意动用暴力的自由更划算。但这个"发现"是怎么发生的?谁和谁发生了怎样的矛盾?
判语于是可以写成:诺斯教的是"制度即游戏规则",他靠的却是"矛盾已经结算过一次"。
他的最佳案例——光荣革命——看上去是一个制度设计的故事:议会获得了控制税收与立法的权力,国王被约束,承诺变得可信。仔细读它的内容,其实是一场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与法律的对峙:斯图亚特王朝与议会、与普通法法官的冲突,查理一世的船税案,内战,共和国,复辟,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的"规则",包括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这场对峙的沉淀。规则不是对峙之前存在的东西,而是对峙之后被写下来的东西。它们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因为它们被写得好,而是因为写下它们的力量格局能够维持:有一个议会和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足以让国王不敢再撕毁。
由此,本书给出一个与诺斯方向相反的因果顺序:规则是果,不是因;制度是一次次结算沉淀下来的结果。当他在谈"规则如何塑造行为"时,他谈的是沉淀物如何影响下一轮的博弈,这是真实的,但是它只是半个过程;另外半个过程是,沉淀物是怎么形成的,又在什么时候被冲破。
现在可以把结算原理完整地陈述出来。
第一步,主客矛盾出现。国家的主体属性(法律)与客体属性(政治)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发生了抵触:一项政策与既有的权利保障不合,一个机构的行为超出了其权限,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损害了某类经营主体的预期。这里的矛盾必须是具体的、有载体的,是一个案件、一部法律的修订争议、一次违宪审查,而不是抽象的"紧张关系"。
第二步,矛盾在互动处结算。互动属性处在主客之间,因此矛盾的后果首先在经济里显示出来,并在经济里被"结算":哪一类经营主体的权利得到确认,哪一类资源的配置方式被废止,哪些准入条件被放宽或收紧,价格和信贷以何种方式重新分布。结算不是一个抽象的象征仪式,它有实物后果:土地给了谁,贷款贷给谁,哪个行业开放,哪个行业受保护。
第三步,结算出新的中心位。结算的结果是互动属性的纠缠重新排列:原来居中心的属性让位,另一属性接过中心位。这就是轮换。
第四步,回写。新的中心位不是终点,它要被写回法律与政治:法律把新的格局固定为规则(立法、判例、修宪),政治把新的格局转化为政策和组织安排。回写使得下一轮的矛盾在新的基础上发生。这个"回写"是制度沉淀的真正含义:规则是被回写到法律与政治里的结算结果。
第五步,判错点。回写能够发生,前提是有一个"能够说这里错了"的位置。如果法律和政治的矛盾能够以某种制度化的方式让一方被判定为错,错的一方愿意(或被迫)改变,那么这个位置就是判错点。它是结算的开关。没有判错点,结算无从开始。
这个五步循环里,没有任何一步需要一个"先在的设计者"。主体属性不是设计者,它是在循环中被确认下来的;中心位不是某个决策者的选择,它是矛盾的结算结果。这也回答了本书的术语纪律:我们不说"某人看穿了、决定了",而说"结算发生了、回写完成了"。
结算可以以两种方式发生。
介生路径:新旧并存,逐步过渡,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所谓"介生",是指新的中心位在旧的中心位尚未退场时就开始生长,二者在一段时间里共处,其间有一套被承认的程序用来调整边界、分配资源、判定对错。美国1930年代新政期间,州与联邦的立法、法院与行政的交锋,是一个相当典型的过程:旧的契约自由观念没有一夜之间消失,新的行政规制在冲突里一步步被接纳。英国十九世纪的《工厂法》体系的逐步演进,也属于这一类:法律、议会、舆论、工业家之间反复拉扯,而不是一夜之间推倒重来。
危机路径:在混沌中重启,代价最高。没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时,矛盾无法在平时被消化,只能在积压之后以危机的形式爆发——金融崩溃、政权更迭、社会动荡、战争。危机之后,新的格局从废墟里重新搭建。危机路径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新的中心位,它意味着新中心位的产生要以很高的代价为条件。
两条路径的分野在哪里?本书的命题是: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是轮换走介生路径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个矛盾,没有判错点,就没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没有通道,矛盾积压,轮换只能等危机。必要条件不等于充分条件:有矛盾不保证一定走介生路径(矛盾也可能被堵塞或被压垮),但没有矛盾,介生路径是走不通的。
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解需要提前排除:介生路径并不是"温和的路径"或"稳妥的路径"。它同样有争吵、有失败、有反复,甚至有暴力。它的特点不在温和,而在有通道:每一次争吵都有地方去,每一次失败都留下可回写的东西。危机路径也并不一定是"剧烈"的外观,一个长期缓慢耗散的系统,到最后总要在某个时点清算。
结算原理还有一条重要的限定:矛盾解决的是"能不能",不是"往哪里"。
法律胜出,则中心偏向主体:经营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多承认,市场的准入更宽,国有部门让出一些土壤。政治胜出,则中心偏向客体:国家的配置能力扩大,规制加强,国有部门或国家引导的力量更居前。1937年美国新政的案例,是政治胜出、中心转向客体的例子;1980年前后的里根与沃尔克,是另一个方向的例子(第26章)。这是一个重要的纪律:本书不是在说"法律应当赢"。一个更尊重法律的国家有时会选择向客体偏转,而这并不是失败,只要这个选择是通过一次真实的矛盾结算而作出的。本书反对的不是任何一个中心位,而是没有矛盾的中心位:它没有被检验过,也没有退路。
更进一步,本书不是任何一种中心主义。三属性互为条件,每一个阶段由不同的属性居中心位,中心应当轮换。我们不说"回到"某个中心,那是另一种中心主义,我们说"这一阶段需要某属性接过中心位"。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客体居中心的阶段不是病,而是可能必要的阶段,病在于该让位的时候让不出去。
客体属性让出中心位,并不意味着它退出。这里需要引入三个概念,它们在后面各编中会反复使用。
底盘位:当一个属性让出中心位时,它保留的承载性职能。以国家的客体属性为例,它在让位之后依然要把握那些离开它就会塌陷的东西:水电粮的基本供给、社会保障的兜底、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不是"中心",而是"底盘"。底盘位不参与争夺方向,但是为所有人的试错提供不会掉下去的地板。区分中心位与底盘位,才能避免一种常见的误会:以为"让位"就是"撤退",以为放开就是不管。
土壤(资源土壤):经济里的两套机制——由国家配置的和由经营主体在市场里自行组织的——并不是各自有一块地,而是共用同一块土壤:居民储蓄、土地、信贷额度、准入许可。这些资源是有限的,被一边取走,另一边就少了。因此,谁握着土壤,谁决定哪个机制能长出来。中心位的实质,在经济层面,就是土壤的主要流向。
续杯:当一个机制遇到亏损或矛盾时,被不断注入新的土壤资源,亏损被抹平,矛盾被冲淡。这就是续杯。续杯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消灭了判错点:一个亏损的单位如果每次都能得到下一杯,它就永远没有被迫改变的时刻。科尔奈所说的预算软约束(第14章),本书的理解是"优化约束的失效加上土壤被无限续杯"。续杯的成本不由续杯者承担,而是取自两套经济共用的土壤,也就是居民储蓄、土地、信贷额度——于是出现一种看上去矛盾的现象:产出在增加,而回写到居民那里的东西却是负的。
三个概念合起来,描绘了客体中心的一种典型病理:中心位长期不让、底盘位与中心位混淆、土壤被不断续杯。这些在第五编会展开,这里只需要记住它们的定义。
现在可以回到诺斯,给出本书对"制度"的定义:
制度是一次次结算沉淀下来的结果:它是被回写到法律与政治中的结算格局。它是果,不是因;规则只是它的文字形态。规则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它背后的结算格局还在;格局变化,规则可以原文不动而实质大变,洛克纳案与帕里什案之间,就是这样。
这一定义解释了诺斯解释不了的三件事:为什么同样的规则在不同时期轮换方向不同(因为每次结算的胜负不同);为什么有的社会能够从有限准入走向开放(因为精英内部有了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有结算通道);为什么路径依赖有时被打破(因为沉淀物被一次新的结算冲破)。
对诺斯的收编于是是这样的:他的"有限准入秩序",是一种法律与政治之间缺少真实矛盾的秩序。精英们通过限制准入制造租金,租金把大家绑在一起,同时也把法律绑在了精英的利益上,法律只是精英共识的合法形式,自然也不具有对精英说"不"的能力,这是过分和谐的社会学版本。他的"权限开放秩序",是法律获得了一定的主体属性,政治与法律的矛盾有了制度化通道,因而轮换可以走介生路径。他的"门槛条件",是主体属性初次显影的几种样子。他的"双重平衡",如果理解为政治与经济同向,则有滑向过分和谐的风险;如果理解为主体与客体之间保持有结算通道的张力,则与本书相合。这是一个需要分清的地方:平衡不能是同向的平衡,而要是有张力的平衡。
结算模型给出的预测是:
当一国的基本规则在文字上保持稳定时,其经济中心位的变动方向,可以由同期法律与政治之间矛盾的胜负来预测,而不是由规则文字来预测。
具体地,可以设计这样的检验:选取同一国家同一条规则(如美国的正当程序条款、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中国《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在不同时期的适用,观察重大案件与政策冲突中,法律一方与政治一方谁占上风,并对照同期国有与民营、联邦与州、公共与私人部门之间资源份额的变动。若本书是对的,方向变化应当与矛盾的胜负同步,而滞后于规则文字的修改;若诺斯是对的,方向应当与规则文字或意识形态的变化同步。两种模型在 1905 年到 1937 年之间、在中国 2004 年修宪到 2008 年之间,预测会产生分歧,可以直接比较。
结算原理容易被读成一个抽象的说法,因此要说明矛盾具体通过什么载体进入互动处。大致有五类。
一是案件。个别的诉讼把一个抽象的权利主张变成一个必须作出裁断的具体争端,裁断的理由写成判例,就成为下一轮的约束。二是立法与修法的争议,包括法律草案在起草、审议阶段引发的冲突,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在此被转化成条文。三是预算与财政的审查,谁有权批准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政治与法律之间最古老的结算场所,英国议会的历史大半是围绕它展开的。四是选举与代议,它把民意变成对权力的判错。五是监察、审计与行政救济,在制度上提供一个由行政以外的位置对行政行为作出评判的通道。
这五类载体的共同点是:每一类都有一个"能够说错"的位置,并且那个位置所说的话对被说的对象有后果。因此,评价一个体系的结算能力,不必抽象地问它有没有"法治",而应当具体地看这五类通道是否存在、是否通畅、其判断是否能约束被判断者。通道的数量不是关键,关键是通道的出口接在哪里:如果每一条通道最终都通向同一个中心,它们仍然是同向的。
结算也不是一个均衡的概念。经济学习惯的"均衡",指的是各方力量相抵、不再变动的状态;结算则是矛盾每发生一次就产生一个新的沉淀,沉淀又成为下一次矛盾的起点,它永远在路上。一个国家如果真的达到了均衡,意味着没有矛盾再被结算,按照本书的判断,这不是成熟,而是暮年。
这里还要补一句关于"判错权"的话。判错权不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里的特权,而是结算格局的一个性质:当一个体系里存在某个位置,它对某一类行为作出的"错"的判定,会实际改变被判定者的行为和资源,那么这个位置就拥有判错权。判错权是长出来的,也是会丢的。后面几编讲固化与软约束,讲的都是它如何一点一点失去。
诺斯把制度定义为游戏规则,本书认为制度是结算的沉淀:规则是果,不是因。结算原理五步——主客矛盾出现、在互动处结算、结算出新中心位、回写给法律与政治、由判错点开关。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不决定往哪儿轮换。法律与政治之矛盾是介生路径的必要条件,缺它则只能走危机路径。客体属性让位时保留底盘位,开放被把握的土壤;续杯则消灭判错点。诺斯的有限准入秩序是过分和谐的社会学版本。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
道格拉斯·诺斯、巴里·温加斯特:《宪法与承诺》("Constitutions and Commitment"),《经济史杂志》,1989年
道格拉斯·诺斯、约翰·沃利斯、巴里·温加斯特:《暴力与社会秩序》(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年
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1992)之后,用了二十年写出一部更厚重的作品:《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2011),三年后接上续篇《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2014)。两部书合起来,是一部人类政治制度的比较史,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印度、中东的马木留克、欧洲各国,直到当代的美国。
他的分析框架简明有力:一个良好的现代政治秩序,由三类制度构成。国家,指集中和使用合法暴力、执行规则、提供公共品的能力。法治,指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的一套规则,法律高于统治者。问责,指政府对被统治者负责,统治者的行为要经受被统治者的评判,通常以选举与代议制度为形式。三者各自有各自的历史来源:中国最早建立了强大的国家,印度保留了一套高于统治者的宗教—法律传统,英国则最终形成了有效的议会问责。他的理想国是"丹麦"——这个名字在他那里是一个象征,意思是同时具备强国家、法治与问责的社会。从任何一个现实社会到"丹麦",都要经过艰难的长期过程。
这个框架的重要贡献,是把三者区分开来,并指出它们有各自的历史路径:中国有国家而无法治与问责;印度的法治和问责都不弱,国家能力却长期不足;而许多后殖民国家形式上有了选举,国家与法治则相当薄弱。我们可以因此避免一种简单的叙述,即以为现代化是一条单线。
《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的另一个贡献,是引入了"政治衰败"。他借鉴了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68)的思路,认为制度不会自动保持适应性:当环境变化而制度僵化,当精英通过各种渠道把公共职位重新变成私人资源(他称之为"再家产制化"),衰败就开始了。他对美国的诊断尤其引人注目:美国的政治制度出现了所谓"否决政体"(vetocracy),权力分散,利益集团与法院、国会、政党互相掣肘,改革很难通过,同时,法律与诉讼对行政的约束过于繁密,削弱了国家能力。
这是一幅让人尊敬的图景。本书与它的关系,既是同路,也要分道。
福山的理论里,有三个地方让人觉得它不只是"三个独立变量的组合"。
第一处,他对美国的诊断,同时带着两个方向。一方面,他批评美国的法院与立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过多,使行政官僚失去裁量空间,造成"法律主义"(legalism)对国家能力的侵蚀;另一方面,他又把法治当作理想国的一根支柱。如果法治是好东西,那么法律对行政的约束越多越好;如果它过多会伤害国家能力,那么法治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各自加固",而是有张力的关系。他在书里写下了这个张力,却没有把它写成理论的核心。在他的框架里,这个张力是一个需要管理的失衡;在本书看来,它正是结算的发动机。
第二处,中国的案例。福山认为,中国很早就建立了高度发达的国家能力:秦汉的官僚制度,以考试选拔官员,以统一的标准治理广袤的疆域。但中国缺少一套高于统治者的法律,法律主要是统治者的工具,同时也缺少对统治者的制度化问责,大意是靠道德劝诫维持,于是产生了他所说的"坏皇帝问题":好皇帝带来盛世,坏皇帝则没有制度能够纠正。这个诊断,与本书第4章中"法律是国家的我"这一命题高度吻合:国家能力强,是客体属性发达;没有一个能对国家说"不"的我,是主体属性缺位。但是福山把这个现象描述为"三根支柱中缺了两根",因而治理方案是补上它们。本书的看法是,补不是目的,补上之后它们能否与国家能力发生真实的矛盾,才是要点。有"法治"二字的法律,如果与行政同向,仍然是韦伯式的合法性形式。
第三处,"衰败"概念本身。福山自己提出衰败的核心是:制度在环境变化时丧失适应力。可是什么使一个制度丧失适应力?他举出了两类原因:一是制度太僵,二是精英捕获。这两类原因背后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没有任何机制把"这套安排已经不合时宜"这个判断变成改变。正因如此,一个国家可以同时拥有"强国家、法治、问责"的外观而依然衰败。他在书中列举的衰败案例,从马木留克到法国旧制度到当代美国,每一个都可以归结为:原本有效的安排,失去了纠错的通道。他的衰败理论,因此与他的三支柱理论并不完全契合:三支柱是静态的构成,衰败是动态的失灵,二者之间缺一个连接。
判语是:福山教的是"国家、法治、问责三者平衡",他靠的却是"这三者彼此之间的矛盾能够被结算"。
"平衡"一词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
一种是同向的平衡:三者互相强化,国家能力提升了,法治随之完善,问责也随之改善,三者都在往同一个方向走。这种平衡很像一个良性的循环,也最容易被看作成熟的标志。
另一种是有张力的平衡:三者各自有各自的立场,彼此约束、彼此制衡,其中的矛盾可以被表达、被裁决、被回写。这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每一刻都有拉扯。
同向的平衡,若真的达成,则恰恰是本书所说的过分和谐。它没有张力,因此没有判错点,因此没有结算通道,因此在环境变化时丧失适应力。福山的"政治衰败",在这种意义上不是三根支柱的某一根倒塌,而是三根支柱太过一致,一起僵化。他所说的"再家产制化",是主体属性被客体属性吸收的另一个说法:公职是国家的我的一部分,被精英私人化之后,这个我就不再替国家发问,而在替精英发问。
所以,要害不在三根支柱的数量,而在它们之间能否形成真实的矛盾。三根支柱不能被各自独立地建设和加固,因为它们不是三根独立的柱子,而是三方纠缠。纠缠的意思是:任何一方的状态,同时取决于另外两方的状态。法治的强度取决于国家能力是否强到足以执行判决,同时也取决于国家能力是否被约束到不能随意撕毁判决;问责的有效性取决于法治是否能保护批评者与竞争者,同时也取决于国家能力是否足以落实被问责之后的改正;国家能力的可持续性取决于它是否有一个法律的"我"去监督它的使用方向,同时也取决于被统治者是否有渠道把不满转化为纠偏。每一方既是另外两方的条件,也是它们的约束。
用本书的语言重新排列:国家能力主要落在客体属性一侧(对象化、调动、配置),法治落在主体属性一侧(自我约束、自我认定),问责则是主客之间的互动(民意与权力之间的反馈)。三者与三属性大体对应,但不要机械照搬,因为每一个都有交叉。这样,福山的"三支柱"就被重新理解为国家三属性的一种政治学表述,而三属性的核心命题——矛盾在互动处结算——也就变成了对"三者平衡"的重新解释:平衡不是三者相加,而是三者相撞之后留下的沉淀。
结算原理需要一套可以诊断的词语,来描述一个社会的经济和制度投入,最终落到了什么结局。本书使用四个:
跃迁:投入生成了新的平台。新的中心位稳定下来,回写完成,土壤的结构发生了持久的变化,下一轮的发展建立在新的台阶上。这是唯一算数的结局。英国十九世纪中叶从重商主义转向自由贸易及其后工厂立法的配套,美国战后从新政体制到"嵌入式自由主义"的稳定,都是跃迁:每一次投入都生成了此前没有的平台,而不是更大的同一个东西。
内卷:投入不断加量,土壤纹丝不动,越努力越贵。同一个中心位的扩张逻辑被反复使用,每一轮的边际回报下降,却没有出现新的平台。内卷的特点是努力真实,投入真实,但所有努力都用在了原有的格局里。
轮回:改革没有稳定化,被旧格局吸回,年年立志,岁岁重蹈。每一次改革都有声势、有文件、有决心,但回写没有完成,土壤的流向没有变,一段时间后一切回到原点。轮回的特点是"有信号而无沉淀"。
耗散:持续磨损,无修复裕度。系统既没有新的平台,也没有旧平台的稳固,它的资源在不断地被消耗,缺少补充和修复的余地。耗散的特点是没有高潮,没有转折,只有慢慢变薄。
四种结局不是互斥的分类,而是一套诊断用的刻度。同一个经济体可以同时在某些领域内卷,在另一些领域轮回。它们与结算原理的关系是:跃迁是结算完成并回写的结果;内卷是没有结算、同一个中心位内部加量;轮回是结算开始了但被旧格局吸回、回写未能稳定;耗散是长期没有结算而资源被缓慢消耗。因此,诊断一个国家,不是问"它的政治制度有多少项指标合格",而是问"它的投入落到了哪一种结局"。
福山的"政治衰败"概念,可以直接被收编。
他描述的衰败,有两个标志:制度僵化,精英捕获。在本书的模型里,它们是同一件事的两面。三个属性共享同一个中心,法律、行政、经济各自向同一个方向排列,法律不再对行政发问;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制度显得"稳定"(僵化),另一方面精英可以顺利地把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资源,因为已经没有一个立场去对此说不(捕获)。衰败,是过分和谐的后期症状。
同时,他对美国否决政体的诊断需要另一个位置。否决政体里的问题不是矛盾太少,而是矛盾有而结算通道被堵:多个否决点互相掣肘,每一方都能阻止,没有一方能决定,矛盾无法落入互动处结算。这不是过分和谐,而是它的镜像病。本书的模型因此能区分两类情形:同向的僵化(没有矛盾),与卡死的僵持(有矛盾而无结算)。福山把两者统称为"衰败",而二者的处方恰好相反——前者需要引入真实的矛盾,后者需要打通结算的通道。把它们分开,是模型比"支柱平衡论"多出的一点分辨力。
这里也顺带回答福山理论中一个疑难:为什么有的国家在三支柱都"达标"之后仍然衰败?因为"达标"只是静态指标,达标之后三者可能转为同向,丧失了彼此的张力。
关于"同向",本编第4章已经列出效率论、可预期论与秩序论。这里要面对的是另一个更具体的对立面论证,它来自当代中国的制度自述,值得以其最强的形式陈述。
这种论证大致如下:中国的制度设计有意识地将党的领导、国家的立法与司法、政府的行政、国有经济的运行整合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中。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法治在这一框架里不是外在于政治的裁判,而是政治领导下的国家治理方式。这样的整合有其理由:中国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地区差异巨大,若法律与政治在每一个重大问题上都各自为政,国家就可能被分裂和僵持拖垮,这正是福山所批评的否决政体。统一领导可以保证战略的连续性,可以在短时间内动员资源完成基础设施、扶贫、产业升级这样的大事。同时,这个体系并非没有内部的制约:有巡视、监察、审计,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有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行政诉讼制度。因此,它不是"没有矛盾",而是矛盾被安排在了统一体内部,由一个负责任的中心来协调。
这一论证的力量,在于它抓住了僵持的真实风险,并指出内部制约机制的存在。本书不否认这些机制,也不否认动员能力带来的实绩。分歧在于一个具体的问题:这些内部矛盾,由谁来裁决,裁决的结果是否能够约束裁决者自己?当矛盾的双方与裁决者属于同一个中心,裁决就是中心对自己的调整,这种调整可以是有效的、及时的,但是它依赖于中心自身的自觉;一旦中心需要让位的时候,没有另一个立场可以发出不可被拒绝的信号。内部的批评和监察能够纠正具体的偏差,却难以纠正中心位本身。这便是为什么本书把"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理解为一个有独立确认过程的位置,而不是中心内部的一个功能。
这是一个可以被历史检验的区别,而不是价值宣示。中国1978年到2007年之间的经历(第29章)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对照:在那段时期,中心位让给了主体与互动,法律逐步获得了主体属性,其中包括外部法律(世贸组织规则)的引入,这恰恰是在统一领导下发生的,说明统一领导与轮换并不矛盾。关键在于,那段时期有一个"外部的我"(以及国内法律的逐步强化)提供了真实的矛盾;而当外部约束与内部法律的张力减弱后,轮换是否还能发生,是后面几章要看的事实,而不是这里要预设的结论。
结算模型给出而三支柱论给不出的预测是:
三根支柱的平衡程度(无论用什么指数)不能预测轮换,能预测轮换的是三者之间的矛盾能否被结算。
具体可检验的形式有两条:
第一,在跨国比较中,如果把国家能力、法治、问责三项指数都处于较高水平且彼此高度相关(也就是三者几乎同向)的国家单独挑出来,本书预测它们在遭遇结构性冲击时,调整的速度反而比三项指数彼此有落差、但落差处存在制度化争议渠道的国家更慢,且调整更多通过危机完成。这与"三者越均衡越好"的直觉相反。
第二,在单个国家的时间序列中,法院、监察机关或其他非行政机构推翻、暂停或修订行政决定的数量和影响,对国有与民营、集中与分散之间资源份额变化的领先关系。若本书对,法律与行政的真实摩擦应当领先于经济中心位的变化;若福山的静态三支柱对,则与摩擦的多少没有稳定关系。
把福山收编之后,可以把本编的三章合起来看。
韦伯给出了国家的整齐:法理型支配,法律成为统治的形式。这是国家三属性同向排列的理论原型,也就是过分和谐。
诺斯给出了国家的历史:制度的演化,有限准入与权限开放。这是国家三属性之间的结算在历史中留下的沉淀。
福山给出了国家的结构:国家、法治、问责三个维度。这是国家三属性在政治学里的分解。
三位大师各自看到了一个面。本书将三者合到一个模型里:国家有三种属性,政治是客体、经济是互动、法律是主体;主客矛盾在互动处结算,结算出新的中心位,回写给法律与政治;矛盾的有无,决定轮换能走介生路径还是只能等危机;一旦三者同向,则成过分和谐,轮换的代价被推迟、被放大。
下一编将以这个模型为基础,问一个更尖锐的问题:好制度为什么也会固化?也就是判错点是如何丢失的。
福山的比较里有一对常被引用的对照:中国国家能力强而法治与问责弱,印度的法治与问责不弱而国家能力偏弱。用本书的模型来读这对案例,能看到福山框架不容易呈现的东西。
印度的法院系统活跃,选举竞争激烈,媒体与社会团体对政府的批评公开而持续,法律与政治之间有大量的、制度化的争议渠道。矛盾很多,问题在于结算的效率:诉讼积压严重,一项土地征收或产业项目可能在各级法院和各种利益团体之间反复拉扯多年。按本书的说法,它的特点是主体属性与互动渠道充分,而客体属性的执行力不足,矛盾被表达,却难以快速落到资源配置上。这是矛盾有而结算偏慢,一部分接近前面所说的"僵持"。
中国的情形在另一个方向:客体属性极强,动员与配置能力突出;法律的主体属性在不同时期强弱有别。两个案例对于"三根支柱"各自加固的建议都不利:对印度补国家能力,若同时抹去了它的矛盾渠道,就是用同向换效率;对中国补法治,若补上的法治与行政同向,则不改变结算的结构。真正的问题是,在各自的结构里,矛盾能不能被结算,以及结算的结果是否被回写。这一点比任何一项指数的高低更能预测它们各自的结局。
福山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主张:次序很重要。他认为理想的路径是先有国家,再有法治,最后有问责;若问责(选举)跑在国家与法治前面,往往只会产生庇护主义和裙带政治。这条经验观察是有价值的,本书可以直接接住:在国家能力尚弱的阶段,客体属性需要先发育,否则主体与互动没有可依托的底盘,这正是"底盘位"一词的含义。但次序论里隐含的另一层意思需要警惕,即以为三根支柱可以依次"完成",完成一根再建下一根。纠缠的逻辑说明,在国家能力成长的同时,如果没有一个同步成长的、能够对它发问的法律,国家能力的成长本身就会形成一个越来越难以改变的中心。先建国家、后补法治,在实践里经常变成国家建成之后,补法治的动力恰恰最小,因为那时法治的主要受益者是国家的对手,而不是国家本身。因此,次序可以有先后,矛盾的种子却不能到最后才播下:它要在客体属性发育的早期就有一个小而真实的位置。
福山的国家、法治、问责不是三根可以分别建设的柱子,而是三方纠缠:每一方既是另两方的条件,也是它们的约束。"平衡"若意味着同向,就是过分和谐,也就是政治衰败的开端;有张力的平衡才是结算得以发生的结构。福山的衰败概念可以拆成两种病:同向僵化(没有矛盾)与否决僵持(有矛盾而结算通道被堵),处方相反。四种结局——跃迁、内卷、轮回、耗散——是衡量结算是否发生的诊断刻度。他教的是三者平衡,靠的却是三者之间的矛盾能被结算。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 From Prehuman Times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2011年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 From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Democracy),2014年
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1968年
前两编做了两件事。第一编指出,经济学从斯密到哈耶克都先设定一个中心,再把中心以外的东西算作偏离;第二编立起国家的三属性: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政治是国家的客体属性,经济是二者之间的互动属性,也是主客矛盾的结算点。到这里,模型的骨架已经齐了,但还缺一个发动机:矛盾为什么会发生,发生之后凭什么推动经济中心轮换,而不是被压下去或被吸收掉?
本编的答案是判错点。轮换需要一个不属于当前中心、又能被承认的位置,从那里可以说出"当前这个中心错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就是这个位置在制度上的形态。三章各取一位大师来检验它。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把制度分成包容与汲取两类,却解释不了包容性制度为何也会僵住;罗德里克的三元悖论把取舍当成选择,却没有问谁来改选、凭什么改选;奥尔森看见了僵化的积累,开出的药方却是冲击,也就是危机路径。三位的材料都很硬,本编要做的,是用这些材料说明:缺的那一维,正是判错点。
德隆·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与詹姆斯·罗宾逊(James Robinson)合写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2012),是近二十年最有影响的制度经济学著作之一。它的核心主张可以压成一句话:国家之间的长期繁荣差异,来自制度的性质,而制度的性质取决于政治权力的分布。
书里把制度分成两类。包容性经济制度保护产权,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投资与创新,让大多数人有机会参与;汲取性经济制度则把一部分人创造的收入与财富,转移给另一部分人。与之相配的是两类政治制度:包容性政治制度把权力分散在社会的广泛层面,并受到约束;汲取性政治制度把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两个层面互相支撑,各自形成循环。包容性的政治制度产生包容性的经济制度,后者又带来更多资源与更广的支持,强化前者,这是良性循环;汲取性的一面则是恶性循环,权力靠汲取积累,积累又换来更多权力。
书的开篇用了一个画面:美国亚利桑那州的诺加莱斯与墨西哥索诺拉州的诺加莱斯,原本是同一座城,被一道边界栅栏隔开。栅栏北侧的居民收入更高、预期寿命更长、能选举自己的官员;栅栏南侧则相反。气候、地理、文化祖源都相同,差别只在制度。作者用这个画面否定了地理决定论、文化决定论与"无知假说",把解释压在制度上。
制度如何变化?他们给出的机制是"关键节点"与"漂移"。当旧有的制度平衡被外部冲击(黑死病、大航海、工业革命)撬动,已有的制度差异会让同一冲击在不同地方产生不同结果。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书里最著名的关键节点:议会限制了国王,政治权力被分散,产权得到保障,工业革命随后在英国发生。
此后,两位作者在《狭窄的走廊》(2019)里把重心从"制度的类型"转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本书的框架是:国家(利维坦)与社会之间有一种持续的力量对比。社会太弱,国家就变成专制利维坦,比如中国历史上的集权统治;国家太弱,社会陷入无政府的"缺席的利维坦",比如他们描述的一些部族社会;只有当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大致相当,双方持续竞赛、互相拉着对方变强,才进入一条狭窄的走廊,产生"被缚的利维坦",也就是受社会约束又有能力提供公共品的国家。这场竞赛被他们借用《爱丽丝镜中奇遇记》的比喻,叫做"红皇后效应":你得拼命奔跑,才能留在原地。
这是一个气势很大的理论,数据上也有分量。他们与约翰逊合作的殖民地死亡率研究(2001年),用欧洲殖民者早期面对的死亡率作为工具变量,说明在殖民者能够定居的地方留下了更包容的制度,从而影响了今天的收入。2024年,阿西莫格鲁、约翰逊与罗宾逊因对制度与繁荣的研究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本章不贬低这些贡献。要做的是公平地使用它们:把它最强的版本摆出来,然后看它在哪里卡住。
扎手的地方不在边远,就在他们自己的核心概念里。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案例:威尼斯。中世纪晚期的威尼斯曾经有包容性的经济制度,其中最有名的是一种叫"康曼达"(commenda)的合伙契约,让没有资本的年轻商人可以借助资本方的钱出海经商,赚到的利润按约分成。这种安排使社会流动成为可能,新人可以靠一两次成功的航行进入商人阶层。于是威尼斯成为地中海最富的城市之一。然而到了1297年前后,大议会的成员资格被固定在既有的家族名单里,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关闭大议会"(Serrata)。后续的步骤是封闭政治、限制新贵进入,并把商业利益逐渐转向既有家族垄断的领域。作者把这个故事写成"包容性制度被精英收窄",是汲取性转向的例子。
这个案例很好,也正好伤到了理论自己。如果包容性与汲取性是两个自我强化的稳定态,那么一个包容性制度怎么会从内部转向另一边?作者的回答是:成功的包容性制度创造出新的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者有动力关上门。这个回答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它是事后叙事。理论没有说:这扇门在什么条件下会被关上,什么条件下会被守住,被守住时是什么力量守的。同样的"成功创造既得利益",在英国的19世纪导致了改革法案与谷物法的废除,在威尼斯则导致了关门。如果这个差别本身就是理论要解释的东西,那么二分法没有解释它,只是给结果贴了两个标签。
再看两个当代案例,它们常被引来当作包容性制度的"暗伤"。
第一个是2008年的美国。美国的政治与经济制度,在任何一种二分法里都稳稳地站在"包容"一边。然而2008年危机中,一批金融机构以"大而不能倒"为理由获得了巨额公共救助,国会通过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授权规模达七千亿美元,美联储另行开出大量流动性安排。这些操作救下的,是一小撮最大的金融机构,普通借款人、被止赎的家庭得到的帮助少得多。这件事被很多人看作包容性制度里的汲取性成分。理论怎么处理它?它可以说"这是例外",也可以说"制度有瑕疵"。但它无法说明:为什么在一个有独立法院、竞争性选举、自由媒体的体制里,这一小撮机构在危机之后仍保有这样的位置?危机后的《多德—弗兰克法案》(2010)本想拆掉"大而不能倒",十余年后,最大银行的集中度并没有下降,反而在2023年的硅谷银行事件之后,又一次通过存款全额担保与并购撮合,重演了同样的逻辑。
第二个是1970年代的英国。在二分法里,英国与美国同属包容性一边,而且是它的祖国。但1970年代英国的经济表现被时人称为"欧洲病夫":罢工频仍,1974年为应对煤矿工人罢工实行了三日工作周,1976年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助,1978至1979年的"不满之冬"里垃圾无人清运、死者无人下葬。同一个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是包容性制度的典范,两个世纪后却陷入了某种僵硬。制度的类型没有变,变的是什么?二分法没有给出可操作的变量。
这三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不是"汲取性制度战胜了包容性制度"的故事,而是"包容性制度的内部运行,使经济中心固定在某个位置上,不再更新"的故事。这是二分法的盲区。二分法描述的是静态的分布,却要解释动态的演变。
第二个扎手处在他们的变迁理论里。
他们所说的"关键节点",是外部冲击撞上既有制度差异,产生分叉。1688年的英国是这样,黑死病后东西欧的农奴制分叉也是这样。这个机制的好处是承认历史有偶然。它的代价是:制度的重大变化被描述成了某种近于"天降"的事件。制度怎么变,要等一个冲击,冲击落到哪里,要看原有制度差异的运气。
把这套话翻成本书的语言,就是:他们的变迁理论,本质上是危机路径。大事件是转折,转折之前是漂移;没有哪一种常规的、制度化的通道能让制度在不经历大震荡的情况下更新。这并不是理论的失误,而是它对历史的忠实:绝大多数国家确实就是这样转折的。但是,它因此也无法回答另一个问题:英国为什么在1688年之后,能够比别的国家更平稳地多次更新自己的制度?此后英国经历了1832年的议会改革、1846年的谷物法废除、19世纪中叶以后的工会合法化、1911年议会法对上院否决权的限制,这些重大变化大都没有伴随革命。如果每一次都靠"关键节点",则关键节点的频率之高,已经说明有某种常规的东西在起作用。
这个"常规的东西"是什么,要回到他们自己叙述的材料里去找。光荣革命是怎么发生的?把它还原为一个事件,是议会和国王之间的权力斗争。可是这场斗争的前史是什么?是一连串法律与政治的交锋。1607年,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在"禁令案"中对詹姆斯一世说,国王不能亲自断案,法律由法官依据技艺理性来宣示;据传国王因此大怒,柯克引述十三世纪布莱克顿的话回答说,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与法律之下。1610年的"邦汉姆医生案"里,柯克更进一步写下,若议会立法违反共同权利与理性,普通法可以裁其无效。这些说法,作为当时的法律判决,有多大的实际效力可以争论,但它们标记了一个事实:在英国,法律有一个相对独立于王权的来源,叫做普通法,它有自己的职业共同体、自己的论证方式、自己的历史。国王的政治意志与普通法的法律意志,早在17世纪初就互相撞击。1688年的结果,是这种撞击在制度上找到了一种稳定的形态:议会主权、法官独立(1701年《王位继承法》确认法官只要品行良好便任职)、权利法案。
换句话说,他们以为是"外部冲击撞上制度差异"产生的光荣革命,里面有一条内部的线索:法律与政治之间的长期矛盾。它没有取代关键节点,却解释了为什么同样的冲击在英国能被制度吸收,而在别处引发的是内战或复辟。矛盾既是革命的背景,也是革命后能稳定下来的条件。
把这两个扎手处合起来,可以给出判语:他们教的是制度的类型,靠的却是矛盾的活动。
先说"教的是制度类型"。包容与汲取,是对一个社会权力分布状态的分类。无论分类多么精细,它都是静止照片。书里一切关于动态的话,要么落在"良性或恶性循环"这样的自我强化机制上(它解释延续,不解释变化),要么落在"关键节点"与"漂移"上(它解释变化,但把变化的来源放到了冲击一侧)。
再说"靠的是矛盾的活动"。《狭窄的走廊》是最清楚的一环。红皇后效应讲的是:国家与社会的互相竞赛,使双方都变得更强,从而维持在走廊里。这里的关键词是"竞赛",也就是持续的矛盾。《国家为什么会失败》里的良性循环,其实也依赖矛盾:英国的议会、行会、商人、乡绅与王权持续争执,才有产权保护的演进。矛盾是他们真正的动力源,类型只是矛盾暂时停下来的位置。
问题在于,他们的矛盾放错了地方。红皇后跑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一边是国家,一边是社会。这个框架下,国家是一个整体;社会也是一个整体。国家内部有什么,不在视野里。但是,从本书的角度看,国家并不是铁板一块。国家有自己的主体属性(法律),有自己的客体属性(政治),二者的关系才是国家内部的关键矛盾。社会的压力要变成制度的变化,必须落进国家内部,落成法律与政治的冲突,才能传导到经济的结算点上。
于是,本书不否认红皇后,而是说红皇后的赛场有两层。外层是国家对社会,内层是国家内部的法律对政治。外层的压力通过内层转译,才变成互动属性的重新分配。外层强而内层缺失,压力无处结算:要么被镇压(他们所说的专制利维坦),要么冲破边界(危机)。外层与内层同时在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廊"。
按这个重读,前面的三个扎手处可以逐一收编。
威尼斯。1297年大议会关闭的实质,是政治(谁有资格进入决策的圈子)与商业(谁有资格进入贸易)在同一批家族手里重合了。商人即议员,议员即商人。当两种身份重合,法律(契约规则、公共秩序)不再有自己的来源,它由同一批人写,也由同一批人执行。矛盾消失了,剩下的是整齐的和谐。这正是本书所说的过分和谐:三个层面共享同一个中心,没有张力,也没有任何一处能说"错了"。威尼斯后来的商业衰落,可以读成中心位无法轮换的结果。它不是"从包容变成汲取"的突然翻转,而是长时间的同向排列。
2008年的美国。金融救助的实质,是主体属性(法律规定的破产与出清规则)被客体属性(政治与金融系统稳定的考虑)压住。破产法本来是一条判错通道:经营失败的企业应该由法院宣告失败、重新分配资产。雷曼兄弟在2008年9月申请破产,是这条通道的最后一次完整使用,随后它引发的连锁反应使救助成为政治上唯一可行的选项。救助之后,判错通道被改道:通过一个特别的立法授权,用公共资金替代了出清。结果不是包容性制度的失败,而是一个包容性制度中的局部过分和谐:监管者、被监管者、国会中的资金来源、央行之间,对于"必须稳住这些机构"这一中心位,高度同向。要打破它,需要有一个位置能说"这些机构不该被稳住"。多德—弗兰克法案设计了有序清算机制,但是否真的有人敢于启动,是十几年来一直被怀疑的事。
1970年代的英国。战后1945年的格局把客体属性(国有化、福利国家、凯恩斯式需求管理)放在了中心。三十年后,政府、工会与雇主三方在国家经济发展委员会一类的机构里共同商议,各方都把同一个中心当作前提:充分就业与国家调配。当1973年石油冲击与高通胀来临,三方一起去应对,但谁也没有一个位置可以说:这个中心本身需要退下。工会的法律豁免(1906年《劳资争议法》确立的侵权责任豁免)是法律给出的,却没有被当作对政治的约束,而被当作政治妥协的一部分;1971年希思政府的《劳资关系法》试图把法律重新放到工会之上,结果在罢工与不合作中失败,并在1974年被废除。这次失败的意义是:法律在尝试成为判错点时,被政治与社会同时拒绝承认。这说明,判错点不是只要存在就能起作用,它必须"能被承认"。这一点,第23章讨论撒切尔时还会回到。
三个案例有同一个结构:不是"制度的类型"出了问题,而是中心位被几个层面共享,导致矛盾停止产生。红皇后还在跑,但它是在三方同向的跑道上跑。
再看"走廊"这个概念,本书可以给出一个操作性的重读:走廊的宽度,就是判错点制度化的程度。走廊窄,意思是国家内部的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既不能太弱(那就是过分和谐),也不能太强(那就是政治全面压倒法律,或法律彻底冻结政治)。走廊的另一个名字,是"矛盾能够被结算而不被消灭"的区间。
这个重读给出一条他们的理论给不出的预测。
预测: 在政治包容程度大致相同(例如,同为竞争性选举国家,在政体评分上处于同一档)的一组国家里,国家内部法律与政治的矛盾通道越畅通,经济中心的更新就越频繁,更新越少依赖危机;反之,通道被吸收、被任命化、被行政部门统摄的国家,即使选举与自由权利保持,经济中心的固化期也越长,更新越倾向于由危机触发。
检验方法并不神秘。可以用以下几个变量作为"判错点畅通度"的代理:行政行为与立法被法院裁决无效或被要求修改的频率,以及判决的后续执行程度;独立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的任期保障与决策独立性;竞争管理机构对国家补贴与大型企业并购的实际干预记录;破产与重整程序对大型、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的实际使用率。把它们和以下结果变量放在一起:产业结构的更新速度、企业的进入与退出率、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变化、危机触发的改革占全部重大改革的比重。理论上的预期是,在控制了政治包容度之后,前一组变量对后一组仍有解释力。
如果检验结果相反,也就是说在控制政治包容度之后,法院与监管独立性没有任何额外解释力,那么本书关于判错点的论点就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这是一个可以被证伪的预测,本书愿意承担它。
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对这一章的回应,可以说得非常有力。
他们会这样说:你所说的"国家内部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在我们的框架里并没有缺席,它被叫作"制衡",是政治包容性的一部分。把权力分散给议会、法院、联邦与地方,本来就是在国家内部制造张力。更重要的是,法院没有军队,也没有钱袋。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里早已写到,司法是三个部门中最弱的一个,既无强制也无意志,只有判断。如果法院能够对政治说"不",那是因为社会支持它这样做,因为法官裁决的权威来自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因此,所谓国家内部的矛盾,不过是国家与社会矛盾的前线延伸。你把前线说成了发动机,是把战场当成了战争的原因。简洁的理论应该保留红皇后,去掉第二层。
这个论证应该被认真对待,因为它指出了真实的东西:判错点的力量确实来自社会的承认。没有承认,法院的判决只是一张纸。本书对此毫无异议,在术语里甚至把它写进了定义:判错点是"能被承认"的位置。
但这并不等于第二层可以去掉。差别在于社会压力以什么形式抵达经济的结算点。同样一份社会不满,在有内层通道的地方,被转译为诉讼、判决、立法修订、监管调整,它们是有程序的,有先例的,有可预期的边界的;在没有内层通道的地方,它只能以罢工、街头动员、选票上的民粹反弹或是更极端的形式抵达。二者在社会动员水平上可以完全相同,路径却截然不同,代价也截然不同。如果只有外层,我们就无法解释同样的社会压力为什么在一处走向改革,在另一处走向动荡。这正是上面预测要检验的东西:在社会动员度相当的条件下,通道的有无是否预测路径的差别。
还有一点更根本。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的框架里,国家是一个"利维坦",是一个整体行动者。可是国家的法律部分与政治部分,本来就有不同的合法性来源、不同的时间尺度(法官的任期与选举的周期)、不同的论证方式(先例与民意)。把它们合成一个"国家",是为了方便,却也抹去了最重要的一条接缝。接缝处的摩擦,不是社会的一份外来压力,而是国家自己产生的矛盾。社会可以加剧它,缓解它,却不能代替它。
读完这一章,可以把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放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上。他们提供的是外层的、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的图景,是一张高质量的地形图;本书补的,是地形之下的一层结构:矛盾在国家内部是否有出口。外层告诉我们走廊在哪里,内层告诉我们,走廊里的行走靠什么发动。
下一章要面对的人,在另一个方向上触到了同一个问题。罗德里克看到,民主、国家主权与深度经济一体化不可能三者兼得。他把它看成一个选择题。本书要问的是:这道选择题里,选择的主语是谁,选择的时间表是什么,如果一个国家把三者中的某一个交给了外部,会发生什么。
包容性与汲取性的二分是静态分类,解释不了包容性制度为何也会固化:威尼斯的关门、2008年美国的救助、1970年代英国的僵局,都是中心位被几个层面共享、矛盾停止产生的过分和谐。《狭窄的走廊》里的红皇后效应最接近本书的结算模型,但它把矛盾放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本书主张还有一层,在国家内部的法律与政治之间,社会压力要经由这一层转译,才能在经济处结算。判语:他们教的是制度的类型,靠的却是矛盾的活动。可检验的预测是:在政治包容度相当的国家中,判错点越畅通,经济中心的更新越少依赖危机。
Daron Acemoglu and James A. Robinson, Why Nations Fail: The Origins of Power, Prosperity, and Poverty, 2012
Daron Acemoglu and James A. Robinson, The Narrow Corridor: States, Societies, and the Fate of Liberty, 2019
Daron Acemoglu, Simon Johnson and James A. Robinson, "The Colonial Origins of Comparative Development: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1
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 and 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1788
丹尼·罗德里克(Dani Rodrik)在《全球化的悖论》(2011)里提出了一个后来被广泛引用的"政治三元悖论":深度的经济一体化、民族国家、民主政治,三者不可能同时完全实现,最多取其二。
这个论证是这样展开的。如果一国想要深度的经济一体化,同时保留民族国家,那么它必须让自己的政治服从全球市场的要求,这就要放弃民主政治,他借用托马斯·弗里德曼的比喻,称之为"黄金紧身衣":各国政府穿上它,就得按资本市场的口味行事,国内选民的偏好退居次要。如果想要深度一体化,同时保留民主政治,那么就必须让国家主权向上转移,建立某种全球性的治理,这是"全球联邦主义",而他认为这条路在政治上基本不可行。第三种是保留民族国家与民主政治,放弃深度一体化,让全球化停在较浅的层面,这是他所偏爱的选项。他把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视为这一选项的典范:各国承诺开放贸易,但保留了运用资本管制、产业政策与福利国家来管理国内经济的空间。政治学者鲁杰把这种安排称为"嵌入式自由主义"。与之相对,1990年代以来的"超全球化",把一体化推得太深,挤压了国内民主所需要的政策空间,造成了他所说的反弹,包括2008年之后欧美的民粹浪潮。
这本书之前,罗德里克已经在《一种经济学,多种药方》(2007)里写下了同一立场的另一面。他主张,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普遍的(激励要正确、产权要受保护、要有稳健的货币与财政),但落实这些原理的具体制度却是地方性的。同样是"保护产权",可以用英美式的普通法,也可以用中国乡镇企业那样的混合安排。同样是"市场激励",可以通过完全的价格自由化,也可以通过双轨制。他与豪斯曼、贝拉斯克斯提出的"增长诊断"方法,要求先找出一个国家增长的最紧约束,再对症下药,而不是套用华盛顿共识的清单。他对产业政策的态度同样务实,在《规范化产业政策》(2008)里,他认为产业政策的问题不是做不做,而是怎么做:要有清晰的信息交换机制,要有对失败项目的退出,要有问责。
对中国,他的观点大致是:中国在1978年之后的增长,并没有遵循华盛顿共识的路线,而是做了许多"非正统"的事,包括双轨价格、乡镇企业、经济特区与产业政策,同时又确实善用了全球市场。这个观点支持了他的总立场:成功的国家是"战略性地融入"世界经济,而不是无条件地服从全球规则。
罗德里克的好处是诚实:他不假装全球化只有赢家,也不假装民族国家已经过时。他把"政策空间"提上经济学的议程,使得许多本来被视为异端的东西成了严肃的问题。本章要接过的,正是这个问题。
三元悖论最有力的部分,是它的"不可能性"结构:三个目标,两两可得,三者不能兼得。扎手的地方在于,它被表述为一个选择,而历史上的国家所做的,是一个序列。
罗德里克自己讲的历史,就是一个序列。19世纪末到1914年的金本位时代:国家主权与深度一体化同时存在,代价是民主,当时的选举权仍然有限,工人阶级没有力量要求政府为了就业而放弃金本位。两次世界大战之间:金本位崩溃,民主扩大,各国纷纷把国内目标放在首位,一体化后退。战后的布雷顿森林时代:民主与主权都在,一体化被限制在浅层。1990年代以后:一体化再度推深,各国政府被要求服从资本和贸易规则。这四个阶段里,每一个阶段都是三元中某两元居于主导,第三元被压缩。这样的序列,不是每个国家在三个盘子面前做一次选择,而是一个更大的过程中,不同的元轮流居中。
在这个意义上,罗德里克所叙述的,已经是轮换。他把轮换写成了"选择",这个说法留下了几个空白。选择的主语是谁?是"社会"吗?可是社会不是一个统一的行动者,布雷顿森林的安排是在1944年由英美两国的少数官员和学者设计的,凯恩斯和怀特是主笔,而不是由全民公投产生。选择何时可以重来?1970年代布雷顿森林崩溃,是由选择造成的吗?还是由美国的通胀与收支失衡、由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张力积累到了一个点上被迫发生?如果是后者,那么三元悖论的"选择",实际上是矛盾积累之后的结算,这一层需要补上。
第二个扎手处在三元本身。深度经济一体化,是一种经济安排。民族国家,是一个政治法律实体。民主政治,是一种决定权力归属的方式。三者在层次上并不对等,但在他的叙述中被当作三个同层的选项。
把它们放进本书的框架,对应关系几乎是现成的。深度的经济一体化,是互动属性的跨国扩展:市场把不同国家的主体与客体接在一起,并按统一规则结算。民族国家,在这个论证里主要承担的是主权,也就是一国自己制定规则并且执行规则的权力,这是国家的主体属性,也就是法律,所谓"国家的我"。民主政治,则是国家的客体属性:它让国家去回应被治理者的诉求,国家被政治所"面对",诉求从外面压进来,是国家必须应付的对象。
这样重读之后,三元悖论的含义会发生变化。它说的是:互动属性的跨国扩展,若要深到一定程度,必须按统一规则结算,这会要求国家的主体属性(法律主权)或客体属性(民主政治)中的一个向外让步。若法律让步,则国家自己的"我"被稀释,国内规则不再由本国制定,这是全球治理的路。若政治让步,则国家不再回应本国民众的诉求,这是黄金紧身衣。若互动让步,即限制一体化,则国家在法律与政治两头都保持了完整。
这个读法有一个直接后果:三元之间不是"取舍"关系,而是"谁居中心"的关系。在布雷顿森林时代,中心在主体与客体,也就是国内的法律与政治一起占据,互动被压在浅层。在金本位时代,中心在互动,主体与客体的某一个被让位。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属性居中心位,另一个守底盘位,第三个被让出一部分。国家并不是"选了两个,丢了一个",而是在不同时期让不同属性接过中心位。轮换才是常态,取舍只是某个时刻的截面。
这也意味着,罗德里克所偏爱的"浅一体化"并不是终点。浅一体化本身又会积累它自己的僵化,例如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各国的国内管制、产业补贴和福利安排之间逐渐形成的同向性,正是1970年代滞胀的背景之一。哪一个"二"都不会永久成立。
于是判语出来了:他教的是三者取二,靠的却是三者轮流居中。
他教的,是一个静态的不可能性定理,带有一个规范性偏好(在深一体化与民主之间,偏向后者)。他靠的,是历史叙述里不断出现的更替:布雷顿森林如何被替代,超全球化如何积累反弹,民族国家如何重新回到舞台。更替的存在,说明有一个机制在三元之间移动中心,而这个机制不是任何一元本身。
这个机制是什么?按本书的看法,是国家内部的主体属性与客体属性之间的矛盾,在互动处结算。这在罗德里克的叙述里也有蛛丝马迹:他谈到1930年代的保护主义、1970年代的资本管制放松、2008年之后的民粹,几乎总是国内民主政治(客体)的压力,与国际规则或市场约束(外部的互动,或外部的法律)之间的张力引发的。但他把这种张力看作"悖论"的症状,而不是动力。本书要做的就是反过来:张力是动力,悖论是张力的一种静态描述。
这个重读可以用来接住两组很不同的材料。
希腊2015年。欧元区是三元悖论的教科书案例:希腊加入欧元,意味着货币主权与汇率工具的让渡,欧元区的财政规则与欧洲央行的约束构成一束外部规则。2010年起的债务危机中,希腊政府被要求接受一系列紧缩条件。2015年7月5日,希腊举行公投,约六成选民反对债权人的方案,然而一周多后,政府仍然接受了一份条件更严苛的协议。民主政治(客体)说了不,外部规则(外部法律)说了是,国家内部的法律主体属性(希腊自己能够制定并执行的货币与金融规则)早已让渡。矛盾产生了,却没有任何一处能够把它结算为经济中心的改变:不能贬值,不能自己印钱,不能违约而不被驱逐。于是矛盾只能在政治上宣泄,以及在随后几年社会的消耗中被吸收。这是典型的耗散,而不是轮换。
在这个例子里,罗德里克的诊断是对的,但他没有说出的是:问题不在于"选了哪两个",而在于外部法律与国内政治的矛盾,缺乏一个国家内部的结算通道。欧盟法在其他成员国之所以能运转,一个关键是它通过国内法院获得了直接效力和优先地位(1963年范根与路斯案、1964年科斯塔诉国家电力公司案确立了这一原则),也就是被转译为国内的法律主体属性。希腊在货币与财政纪律方面,缺的恰恰是这一层转译。
中国入世。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入世谈判前后历时十五年。入世议定书包含大幅削减关税的承诺(平均关税从入世时的约15%降到2010年前后的约10%)、开放服务业的时间表、放宽外贸经营权、对补贴与国有企业行为的约束,以及一套争端解决程序。在罗德里克的框架里,这是一次主权的让渡,是中国向深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他倾向于用政策空间被压缩的角度去审视它。
用本书的框架看,WTO规则对中国而言是一束"外部法律主体属性"。此前三十年里,中国国内的法律在逐步获得主体属性,从1982年宪法、1986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到1999年与2004年的修宪,但国内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仍然有限。WTO规则提供的东西是:一整套书面的、可检索的、有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规则,其适用不取决于国内某一部门的意愿。当它与国内既有的政策、部门规章、地方保护措施发生冲突时,冲突的一方有了一个不属于当时国内任何政治中心的依据。入世之后几年里,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被清理或修订,以便与承诺一致。这是一场少有的、由外部法律推动的国内法律体系整理。它压缩了一些政策空间,但也同时为民营企业进入原先由国有或地方保护的领域打开了依据,比如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分销与物流的开放,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更多行业的准入。
这一事件,本书把它读作矛盾被制度化结算的一个案例:外部法律与国内政治(包括地方与部门利益)发生张力,在互动属性处结算,表现为关税下降、市场准入扩大、民营经济份额上升,结算出的新格局又回写给国内法律,使其更完善。也就是说,对于中国而言,入世不是"丢了政策空间",而是在1978年之后第一阶段轮换的一个加速器。
但这个读法也带出了一个罗德里克的框架无法预见的问题:外部法律的结算力是有时效的。
预测: 外部法律对国内中心轮换的推动力,取决于它能否被转译为国内的法律主体属性,并且在过渡期内保持"外部性",也就是说不属于国内任何当前中心。随着承诺履行完毕、规则被内化为国内既定做法,外部性消失,推动力衰减;除非国内另有判错点接替,否则轮换会停止。
具体到中国,这个预测的含义是:入世承诺的主要过渡期在2006年至2010年前后基本结束(银行业、分销、电信等领域的逐步开放期限,以及关税减让的最后几步);之后,外部法律的推动力应当下降,若国内法律与政治之间没有形成新的张力,则中心位的移动应当放缓,甚至回头。观察到的现实是:2008年之后,在信贷、土地与准入这些土壤上,客体属性的位置在回升,民营经济在许多领域的相对位置没有继续上升。本书的第30章会详细论证这一点。
这个预测可以在更多国家验证。凡是以外部规则作为改革杠杆的国家(加入欧盟前夕的中东欧国家,加入世贸的若干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显示出同样的模式:入世(入盟)前的谈判期与过渡期,国内制度更新最为集中,过渡期结束后速度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国内法院、竞争管理机构等能否接过判错的工作。可以拿加入欧盟前后的中东欧国家作为比较组:有强势宪法法院与独立竞争机构的国家(如波兰、捷克的宪法法院和竞争机构)应当比这些机构被政治化的国家保持更久的更新动力。如果检验显示,在控制了经济水平之后,国内独立司法与竞争机构的强弱与入盟后更新速度无关,本书这一预测就被证伪。
罗德里克对中国经验的解读,在这个框架里也获得了一个新的位置。
他强调,中国的成功靠的是"非正统"的制度安排:双轨制、乡镇企业、特区。这些安排的共同点是什么?它们都是新旧并存的过渡形态。双轨制让计划内的价格与计划外的市场价格并存,计划内逐步缩小;乡镇企业在所有制上模糊,在产权上有地方政府参与,在运行上遵循市场;特区是在统一的国家法律之外,另设一套更开放的规则。这些安排的特点,用本书的概念说,就是介生路径:新旧并存,逐步过渡,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
罗德里克把这些称为"次优的制度"或"过渡性制度",他看到了它们的功能,但他把功能归因于"实用主义"和"本土化"。本书的归因是:这些安排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法律与政治之间有一种真实的张力,改革派需要在不推翻旧体系的情况下创造新体系的空间,每一项过渡安排,都是这种张力在互动属性处的临时结算。他的"多种药方",一旦脱离了对应的矛盾,就可能变成"多种停滞"的借口。过渡性制度如果不被设计成会退出,会变成永久性的特权结构。他自己也警告过产业政策必须有退出机制,而这在本书的语言里,就是要求判错点的内置。
所以,对"一种经济学,多种药方"这个口号,本书的补充是:药方可以多种,但每一种药方都需要一个判错机制,来决定什么时候停药。没有这个机制,药方就会变成中心。
罗德里克本人,或者任何认真对待民主审议的人,会对本章提出一个非常强的反驳。
他们会说:你把WTO规则读成对中国有益的"外部判错点",把希腊的悲剧读成缺乏转译。但这套叙述有一个深层的问题:它把外部强加的规则当成了推动改革的好东西,而罗德里克的悖论恰恰是为了保护一种东西,即一国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自己经济规则的权利。外部法律即使有益,也是绕开了国内的民主审议。希腊的公投被忽略,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如果外部规则可以覆盖公投结果,那么"判错点"的说法就成了为外部强制辩护的修辞。更何况,美国与欧洲的许多人认为,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是选择性的:国有企业的补贴、技术转让的压力、市场准入的实际限制,都被指出与承诺不符。如果WTO真的是一个有效的判错点,它为什么没有阻止2008年之后客体属性的回归?
这两点都应当被承认。第一点关系到判错点的合法性:判错点必须"能被承认",而外部规则若不能被国内的承认所接纳,它的作用就是脆弱的、不稳定的,甚至会激起反弹。英国的脱欧,是这一点最鲜明的证明,也是第24章要讨论的内容:欧盟法在英国始终没有完全完成"被承认",当政治(客体)的压力积累到足够大,外部法律被整个撤出。因此,本书不认为外部法律本身是理想的判错点;它最多是一个过渡性的、借来的判错点,最终要靠国内的法律主体属性接过去。这样看,罗德里克对民主审议的坚持,与本书是一致的:判错点不应该永远在外面。
第二点则恰恰是本书的预测所承认的:外部法律红利会衰减。WTO没有阻止2008年之后的回潮,是因为它的推动力本来就是有时效的,它的执行机制也有限,而国内的法律主体属性在这个阶段尚未强到足以接过判错的工作。这不是对"外部判错点"的反驳,而是对它局限性的确认。
不过,对立面还有最后一个、可能是最强的问题:你凭什么说,国内的法律主体属性与外部规则的转译能够形成?也许这种转译在政治上就是不可能的,所以三元悖论里的"不可能"恰好是对的。本书的回答是:不可能的是三者同时被完整满足,而不是三者之间永远无法形成可结算的矛盾。矛盾的存在不需要三者全都满足,它只需要两者之间的张力有一个制度化的出口。这一点,是本书和三元悖论真正的区别所在:悖论说"不可兼得",本书说"不可兼得,所以必须轮换,而轮换需要一个判错点"。
罗德里克的贡献,是让经济学回头面对政策空间这件事,并清楚地说出:全球化不是免费午餐。本书不推翻他的三元悖论,而是把它放进一个更大的序列,让它从一个静态的取舍变成一个动态的轮换。他的三个元素,对应着互动、主体、客体三个属性;他的"取二",是某个阶段中心位与同盟位的排列;他的历史,是中心位轮流移动的历史。
下一章要面对的奥尔森,把这个问题推进到一个更尖锐的地方:如果一个社会长期稳定,会不会因此积累出一些恰恰使轮换变得不可能的力量?他的回答是会,药方是战败。本书要说的是,这恰好暴露了他理论中判错点的缺失。
罗德里克的三元悖论是三个属性在同一个中心位前的几何:深度一体化是互动属性的跨国扩展,民族国家承载主体属性,民主政治承载客体属性。三者不是取舍关系,而是轮流居中,"取二"只是某一阶段的截面。判语:他教的是三者取二,靠的却是三者轮流居中。WTO规则对中国是一束外部法律主体属性,在2001年之后几年里推动了国内法律清理和民营准入,但它的推动力随过渡期结束而衰减,而希腊2015年则显示:外部规则与国内政治的矛盾若无国内结算通道,只会走向耗散。可检验的预测是:外部法律对轮换的推动力随承诺履行完毕而下降,下降幅度取决于国内独立司法与竞争机构能否接过判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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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里提出了一个与直觉相反的命题:有共同利益的人,并不会自动地组织起来为共同利益行动。群体越大,个人对集体成果的贡献越是微不足道,而成果又是人人可享的,于是每个人都有搭便车的动机。小集团反而容易组织:成员少,每个人的贡献可见,彼此监督成本低,分到的好处也大。大集团要想组织起来,需要"选择性激励",也就是只有参加者才能得到的好处或只有不参加者才受到的惩罚,比如工会的强制会员制、行业协会提供的专属服务。
十七年后的《国家的兴衰》(1982),把这个逻辑拉到整个国家的尺度上。他的推理链条是:一个社会长期保持稳定、没有遭到外来入侵或内部颠覆,就会逐渐积累起越来越多的特殊利益集团,他称为"分利联盟"。这些联盟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规模足够小,有能力组织起来;它们追求的是在既有蛋糕里分得更大的一块,而不是把蛋糕做大,因为做大蛋糕的好处要被全社会分享,自己只得极小一份,而重新分配给自己的好处则是实实在在的。结果是:分利联盟降低了效率,也降低了新技术的采用速度,减缓了资源的重新配置,提高了政治争执,使社会制度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僵硬。积累越久,僵硬越甚。
他用这个理论解释一个当时的经济学谜题:为什么战后增长最快的是战败国德国与日本,而不是最早工业化、从未被占领的英国?他的回答是:战争与占领摧毁了德日原有的分利联盟,包括卡特尔、行会、工会和各类利益网络,新的增长因此有了空间。英国则享受了数百年的稳定,联盟层层叠叠,因此积重难返。他还拿美国各州做对照:新兴的南方各州,工会、行业协会的积累少,在1970年代增长快于东北部的老工业州;他以欧共体创始成员国和英国的差异为另一组比较。
理论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限定,常被忽略:他区分了"狭隘的"分利联盟与"全包的"组织。一个组织,如果代表了社会的相当大一部分,它就会"内化"自己的行为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成本;它为自己多分一块,会因为蛋糕缩小而自己也受损,所以会有动力去考虑整体的效率。北欧国家的集中化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就被他放在这一类。在《权力与繁荣》(2000)里,他又把这一逻辑延伸到国家本身:流窜的匪徒只会抢劫,定居的匪徒(国家)有动力保护财产、提供秩序,因为他对产出有长远的利益。
他的药方,实际上有三项:一是社会的大动荡(战败、革命、占领)能够一次性地扫掉分利联盟;二是自由贸易与开放的市场,能削弱联盟对价格与进入的控制;三是组织结构向"全包性"演化。其中第一项是他的理论中最具冲击力、也最令人不安的地方。
第一个扎手处,就在他的药方里。
如果分利联盟的积累是稳定社会的必然副产品,而清除它的唯一有效手段是战败、革命或占领,那么按他的理论,一个稳定而繁荣的社会,其增长速度注定会随时间下降,而摆脱这一命运的方式,要么是不幸,要么是外力。这个结论让人沮丧,因为它几乎没有留下任何可以主动设计的东西。他本人也意识到了,并没有因此主张战争;他主张的是开放贸易与组织的全包性。但这两样东西,在他自己的论证里都只能起到缓解作用,而不是根治。
用本书的概念说,奥尔森的理论默认轮换只能走危机路径。分利联盟积累,这是慢性的僵化;危机清除,是一次性的重启。中间没有第三种东西。他看到了暮年,也看到了重生,但没有看到一条不经过死亡就能更新的道路。
第二个扎手处,是他的核心经验案例本身。
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确实经历了原有网络的摧毁。但仔细看,战败带来的不只是"清空",还有一整套新的法律的注入。
日本:1945年到1952年的占领期间,盟军总司令部推动了一系列改革。财阀被解散,大型家族控股公司的股份被收归并分散出售;农地改革将大量土地从不在村地主手中转给佃农;工会得到合法地位,1945至1947年间颁布了劳动三法;1947年的新宪法确立了国民主权、基本人权和战争放弃,并设立了有违宪审查权的最高法院;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建立了公平交易的规则。
德国:1948年的货币改革与同时进行的价格管制放开,由埃哈德主持,被认为是战后奇迹的起点;1949年的基本法确立了人的尊严、联邦制和宪法法院制度,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开始运作;1957年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确立了卡特尔禁令,设立了联邦卡特尔局。
这些改革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外部力量带来的、但随后被国内承认并内化的法律结构。它们为德日提供了一个不属于战前任何利益中心的判错位置:违宪审查、反垄断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不能把战后增长全部归因于"分利联盟被摧毁",也要同时看到,一个新的法律框架在联盟被摧毁的废墟上建立,并且得到了国内的接受。
这就带来一个关键的区分:战败至少提供了两样东西,第一是联盟的清除,第二是新的主体属性的注入。奥尔森只强调了第一样。如果只有第一样,会发生什么?联盟被清除后,新的联盟又会在新的空地上生长,这正是他的理论所预言的。要想让新增长持续,必须有第二样东西,也就是一个能防止联盟重新积累的制度位置。德国与日本的后续历史,似乎支持这一读法:德国的卡特尔局与宪法法院持续存在并发挥作用;而日本在1990年代之后的所谓"失去的二十年"里,农协、建筑业、银行与官僚之间的长期关系重新显示出刚性,这与占领期法律的某些部分被后来的行政惯例所架空有关。
第三个扎手处,是他最看重的案例,英国。
奥尔森把英国当作稳定导致僵化的典型:数百年无外敌占领,没有革命,分利联盟盘根错节。可是1979年之后的英国,并没有经历战败或革命,却发生了大规模的结构更新。撒切尔政府在1980年、1982年、1984年、1988年、1990年连续通过就业法案,逐步限制工会的法律豁免,禁止次级罢工,要求罢工前进行秘密投票。1984年到1985年的矿工罢工,持续了一年左右,最终以罢工的失败结束。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陆续展开,金融业的"大爆炸"改革在1986年完成。这些变化当然有争议,包括它们的社会代价,但它们是在没有战争的条件下,经由选举、立法和对抗发生的。
奥尔森自己在《国家的兴衰》的修订过程中和随后的讨论里,也不得不面对这一现象。一个可能的回答是,这是危机:1970年代的滞胀,1976年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助,不满之冬,也是某种形式的冲击。这个回答有一定道理,英国的变化确实有一个危机的背景。但它也暴露出:危机的作用是创造政治空间,而不是自动地完成清除。完成清除的,是此后十年间一系列具体的法律与政治的较量。这一过程,已经不是单纯的危机路径,它混合了危机的触发和制度的通道,是一种不纯的介生。
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新西兰:1984年大选后,在外汇危机的压力下,工党政府取消了大部分农业补贴、放开了金融和外汇管制,并于1986年通过《国有企业法》,把国有部门公司化,要求按商业原则运营。这也不是纯粹的危机:危机是触发点,随后的几年里有一连串制度化的立法。
所以,奥尔森给出的两条路径(慢性积累—一次性重启)之间,其实夹着一种他没有描述的东西:危机打开窗口,窗口里通过制度化的法律与政治博弈完成更新。这个中间态,正是本书所称的介生路径的一种形式。
判语:他教的是分利联盟的积累,靠的却是对积累的清算。
他的理论的主体,是积累的机制:为什么小集团更容易组织,为什么稳定社会里联盟越积越多,为什么这会拖慢增长。这是一个关于"为什么会僵化"的理论。可是理论的全部证据,来自那些被清算过的案例:德国、日本被清算后增长,英国未被清算而停滞,新兴南方各州未积累而增长。他的论证实际靠的,是"清算"这一环节的有无。因此,他的理论里隐藏着一个未被正式处理的变量:清算的机制。
清算需要一个位置。联盟是社会中的成员,它们彼此竞争,也彼此交换;它们不能清算自己。一个联盟无法对另一个联盟做出"你的特权该结束了"的裁决,因为裁决本身会被当作一场争斗的一部分。清算需要一个不属于任何联盟的位置,这个位置要能够被各联盟所承认,否则它的裁决不具备约束力。这个位置,就是判错点。奥尔森要求的"战败"或"占领",正是一个极端的外部判错点:它强大到足以无视所有联盟,它的合法性来自外部的绝对力量。
他缺的那一维,就是这个:一个内生的、制度化的判错点。
现在可以把他的材料收编。
奥尔森描述的分利联盟,最重要的特征有三个。第一,它们彼此对抗的东西是份额,不是中心。劳资之间可以为工资打得头破血流,但它们共同依赖于同一套生产与分配的框架,没有一方想要改变这个框架。第二,它们与政治之间有交换:联盟提供选票、资金和信息,政治提供保护、补贴和准入限制。第三,它们渗透了法律与监管:立法与执法在联盟的压力下,逐渐变成对既有安排的确认。
三者合在一起,就是本书所说的过分和谐。表面上看,分利社会充满冲突,罢工、游说、诉讼、选举争夺。但这些冲突是围绕同一个中心位展开的份额之争。真正的矛盾,也就是法律与政治之间关于中心本身的矛盾,被分利联盟消化了:法律成了联盟的利益的确认书,政治成了联盟的议价场。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没有一处能够说"这个中心错了"。
所以,分利联盟的积累不是僵化的原因,而是僵化的一种症状。更深的原因,是判错点被吸收。联盟多,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僵化。社会里有很多利益集团,当其中有法律机关能够独立地对政治和联盟说不,它们之间的竞争反而可能成为更新的动力。奥尔森的美国州际比较中,部分的增长差异,也许就来自这样的区别:新兴地区不是因为联盟少,而是因为联盟与政治、法律之间尚未形成互锁。
这一点还有一个旁证,是奥尔森自己的"全包性"概念。全包性组织为什么能抑制分利?因为它内化了成本,这意味着它不再把自己的利益与整体利益截然分开。从本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用内部结构替代外部判错点的办法:让联盟自己同时承担"被判错"的位置。它在北欧确实有效,但依赖于一种罕见的社会共识,一旦共识松动,全包性组织就会向狭隘联盟退化。瑞典在1990年代初的银行危机和随后的改革,就是在全包性安排弱化之后,由危机推动的调整。
那么,介生路径在这里怎么替代危机?
答案是:把判错点制度化,并且让它独立于联盟。具体的设计有几类。
其一是日落条款。让补贴、特许、保护性法规在设定的期限后自动失效,除非经过重新审查并明确延期。1976年,科罗拉多州首先通过了一部针对监管机构的日落法,此后数十个州先后采用类似制度。日落条款的作用,是把"废除某项特权"的负担,从想要废除它的人,转移到想要保留它的人身上。它不需要战败,只需要一个程序。
其二是独立的竞争管理机构,其权限包括审查国家补贴和大型并购,且其任命与预算相对独立于被审查对象。
其三是司法审查与破产程序的真实可用,使得经营失败的企业包括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能够真实地退出。
其四是政治周期与法律周期的错位:法官任期长于选举周期,使得法律对一届政府的压力可以不随选举而消散。
这些设计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是消灭联盟,而是给联盟之外留出一个位置,使联盟的积累不会无限期地累积。它们是介生路径的制度部件。
预测: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定期审查机制(日落条款、补贴的强制评估与退出)的政策领域,其分利固化程度(特权存续时间、企业的进入与退出率、补贴的集中度)低于没有这类机制的领域;在国家层面,独立竞争管理机构与有真实使用的破产程序的存在,应当预测更低的分利积累速度,而且这种预测力在控制了国家稳定年限之后依然成立。
这是对奥尔森的一个直接挑战:他的理论预言,稳定年限越长,分利积累越多。本书的预言则是,稳定年限的作用要经由判错点的有无来调节。检验方法:取一组长期稳定的国家,按判错点的制度化程度分组,比较分利固化指标随稳定年限的变化斜率。若奥尔森是对的,斜率在各组间应当没有显著差异;若本书是对的,判错点强的组,斜率明显更平缓。
另一个检验可以在德日之间做。如果战后增长主要来自"联盟被清空",那么没有被注入新法律框架的战败或重大冲击国家,增长应当与德日类似;如果主要来自"清空加新的法律结构",则缺少后者的国家应当在清空之后很快再度积累联盟。这个比较需要更细的历史研究,但方向是清楚的。
奥尔森派对这一章有一个很强的回击,可能比前两章的任何反驳都更难应付。
他们会说:你所设计的判错点,本身就会被俘获。这是乔治·斯蒂格勒1971年提出的监管俘获理论的核心:监管机构最初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但被监管的行业有集中的利益、有组织的能力,监管者最终会被行业所塑造,变成保护行业的一部分。日落条款会被游说延期,竞争机构会被"旋转门"改造,法院的任命会被政治化,破产程序会被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绕开。判错点一旦制度化,就成了分利联盟的又一个猎物,而且是最大的猎物,因为一旦拿下它,就能获得最持久的保护。所以,真正的更新只能来自外部冲击,来自联盟够不到的地方。介生路径是一个美好的幻觉。
这个论证有历史支持:美国的州际商务委员会,设立之初是为了约束铁路,几十年后成为铁路业的保护者;许多国家的央行、竞争机构、电信监管,都曾经历过不同程度的俘获。本书承认,俘获是真实的、常见的,并且是判错点最大的威胁。
但是,这个论证证明的东西比对方想要的少。它证明的是:单一的、永久的、常设的判错机关会被俘获。它没有证明:一个有结构性矛盾的体系会被俘获。要俘获一个判错点,需要同时俘获法律和政治,因为二者有不同的合法性来源、不同的任期和不同的论证语言。联盟能够同时影响立法者和法官,但成本远高于影响其中一方,而且法律的专业共同体有自己的内部标准,这些标准对俘获构成了摩擦。俘获成功的状态,在本书的语言里叫做过分和谐:法律与政治已经同向,矛盾不再产生。所以,俘获不是对判错点的反驳,而是对判错点失败的描述。这样我们得到一个更有信息量的命题:判错点的健康程度,可以用法律与政治的同向度来衡量。同向度越高,俘获越深。
因而,介生路径不是一次性设计一个永不腐败的机关,而是持续地维持两种不同来源的权力之间的摩擦,并且在摩擦消失之前,就设法把它重新制造出来。这也回应了"外部冲击才能更新"的主张:外部冲击是在摩擦已经消失、俘获已经完成之后才出现的,它代价最高。介生路径的价值,就是在俘获完成之前,让更小的、更早的、更便宜的矛盾结算替代它。
三章读下来,三位大师分别站在判错点的三个侧面。
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看到了制度的类型,也看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竞赛,但没有看到竞赛如何落进国家内部,变成法律与政治的矛盾。罗德里克看到了三个目标之间的紧张,也看到了历史上的更替,但把更替当作选择,没有追问选择由谁、通过什么、何时重来。奥尔森看到了僵化的积累,也看到了清算的必要,但把清算全部交给了冲击。他们三人,一个缺内层,一个缺机制,一个缺通道,缺的是同一件东西:一个不属于当前中心、又能被承认的位置。
这个位置在制度上的形态,就是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它不是一个机关,而是一种结构:国家内部的主体属性有自己的来源,客体属性有自己的来源,二者的摩擦在互动属性处结算,结算的结果再回写给二者。这个结构在,轮换可以走介生路径;这个结构被吸收,轮换只能等危机。
接下来第四编要问的是:判错点有了,轮换是怎样运动起来的?是像钟摆一样来回,还是别的形状?波兰尼的"双向运动"是最著名的回答。
奥尔森的分利集团,是过分和谐的一种形态:集团之间争份额而不争中心,与政治交换,并渗透法律与监管,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矛盾被消化。判语:他教的是分利联盟的积累,靠的却是对积累的清算。他的药方(战败、革命、占领)是极端的危机路径;而德日的材料显示,清算之外还有新的法律主体属性被注入,英国与新西兰则显示,危机之后经由立法与对抗完成的更新,是一种不纯的介生。本书的替代是把判错点制度化:日落条款、独立竞争机构、真实可用的破产程序、法律与政治周期的错位。可检验的预测是:稳定年限对分利固化的作用,要经由判错点的有无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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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编解决的是"有什么"的问题:国家有三种属性,法律是主体属性,政治是客体属性,经济是互动属性;两种属性的矛盾在互动属性处结算;判错点是矛盾得以生效的那个位置。本编转向"怎么动"的问题:中心位如何从一种属性移到另一种属性,移动为什么会停下,停下之后又以什么方式重新启动。
四位大师恰好各自守住了动力学的一个侧面。波兰尼看见市场扩张与社会保护的双向运动,却把它读成会自动回摆的钟摆;赫希曼看见组织衰退时的两种反应,退出与呼吁,却没有追问当呼吁被吸收之后剩下什么;熊彼特看见创新对旧结构的冲击,却没有看见冲击落在产品上,而不是落在中心位上;明斯基看见稳定自己孕育不稳定,却把这个机制锁在金融体系之内。本编把这四个侧面接成一条线:轮换需要矛盾,矛盾需要通道,通道被堵则只剩退出,退出累积到极点,便是危机路径。第十章讲回摆为什么需要结算点,第十一章讲通道,第十二章讲创新为何不等于轮换,第十三章讲通道全部失效之后的终局。
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的《大转型》(The Great Transformation,1944)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的经济史著作之一。它的基本论证可以压缩为三步。
第一步,市场经济不是自然生长的,而是被制造出来的。十九世纪的自我调节市场要运转,必须把劳动、土地和货币这三样东西也当作商品来买卖。可是它们不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是人的活动,土地是自然,货币是购买力的符号。波兰尼称它们为"虚构商品"(fictitious commodities)。让它们完全服从价格,就是让人的生存、自然的存续和信用的稳定听命于一个没有判断能力的机制。
第二步,由此产生"双向运动"(double movement)。一方面,市场原则不断扩张,要把一切纳入价格;另一方面,社会为了自保,不断产生反向的措施:工厂立法、社会保险、关税、中央银行、土地保护。前者由自由放任的拥护者推动,后者出自受冲击的各个阶层,既有工人,也有地主与资本家。波兰尼强调,保护运动不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预先设计的,而是社会面对解体威胁时的自发反应。
第三步,两种运动的冲突在二十世纪达到极限。金本位要求各国放弃国内的社会保护以维持汇率,而社会保护要求国内政策有回旋余地,两者无法兼容。1930 年代,金本位崩溃,自由主义文明随之瓦解,结局是法西斯主义、社会主义与新政三种不同的出路。
这是一个很强的论证。它同时对抗了两种流行的看法:一种认为市场是自然状态,国家干预是对它的扭曲;另一种认为社会保护是对市场的外来侵害。波兰尼把二者倒过来看:市场才是被制度制造出来的,而保护是社会的本能。他还有一个更深的洞见,就是"嵌入"(embeddedness):经济从来嵌在社会关系之中,所谓"脱嵌的市场"是一次极端而短暂的历史实验。
本书对这个论证没有异议,而且自觉地承继它。国家三属性的框架本来就不接受"市场是基准态"的前提。分歧只有一处,而这一处恰是本章要讨论的:波兰尼的"双向运动"如何完成。
后世的读者常把双向运动读成钟摆:市场扩张到一定程度,社会反弹;保护过度,又回到市场。这个比喻不是波兰尼的原话,但它几乎成了通行的读法,因为它省去了一个难题:反向运动由谁、在哪里、凭什么发生。钟摆有重力,会自己摆回来;社会有没有重力?
扎手处就在波兰尼自己的历史叙述里。
先看他讲得最好的那一段:英国。1795 年的斯皮纳姆兰法(Speenhamland system)用教区补贴给低工资的农业劳动者补足收入,目的是缓解贫困与动荡。波兰尼认为,这一制度使工资与劳动生产率脱钩,最终把劳动者拖入普遍的贫困化,因而它是一次"保护"的失败。1834 年新济贫法废除了院外救济,建立起劳动力市场,同时也建立起济贫院的严酷制度。接着是工厂立法、公共卫生、工会合法化,逐步形成保护的网络。这一段历史里,每一次转向都有一个清楚的发生地点:议会辩论、济贫法委员会的调查、法院的判例、选举权的扩大。英国的保护运动之所以能完成,是因为它在议会与法院之中被反复地"判":哪些救济违背契约自由,哪些限制违背财产权,哪些必须让步。
再看他讲得同样有力、却没有给出同样机制的那一段:1930 年代的欧洲大陆。魏玛德国在 1929 年之后的紧缩政策下,失业人数剧增,社会的自保冲动当然存在,而且极其强烈。可是这种冲动没有走向福利扩张,而是走向了 1933 年一月希特勒受命组阁,三月《授权法》通过,工会被取缔,政党被取缔,议会被架空。波兰尼对此的解释是:法西斯主义是对市场社会危机的一种回应,它以"消灭一切民主制度"为代价来"改革"市场经济。这是一个深刻的判断,但它同时说明了一件事:社会自保的冲动既可以走向福利国家,也可以走向法西斯,两者都是"反向运动"。如果双向运动是钟摆,钟摆就不会摆向两个相反的方向。
于是出现了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同样是反向运动,为什么英国走了十九世纪的渐进立法,德国走了 1933 年?波兰尼的回答偏向历史的偶然与阶级的力量对比,但他没有给出一个可以跨案例使用的机制。
本书给出的回答是:差别不在反向冲动的强弱,而在冲动有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结算点。
在国家三属性的框架里,市场扩张是互动属性膨胀,保护冲动是社会向国家发出的要求。这个要求要变成中心位的重新分配,必须经过法律与政治的矛盾。英国十九世纪的议会与法院之间、地主与工商业者之间、辉格与托利之间,有足够的法律与政治张力:《谷物法》的废除(1846)是土地利益与工业利益在议会中的一次公开结算,工厂法则是在财产权与劳动保护之间由议会与法院反复拉锯而得。矛盾有了去处,每一次结算的结果又回写到法律文本与行政实践里,成为下一轮的起点,于是"回摆"在制度上可以完成。
魏玛的情况相反。1930 年到 1933 年间,议会多数瘫痪,政府依靠总统紧急命令(宪法第 48 条)治理,布吕宁的通缩政策在没有议会正式表决的条件下推行;1932 年七月的"普鲁士政变"进一步拆除了联邦与邦之间的制衡。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在这几年里不是被消化了,而是被一点点绕开了。社会的保护冲动找不到可以结算的地方,便被最先承诺"一次性解决"的力量吸收。这就是危机路径的原型:反向运动并没有缺席,缺席的是矛盾得以结算的位置。
所以,"钟摆"这个比喻掩盖了一个必要条件。物理的钟摆有重力,社会的钟摆没有;社会里的重力是一套制度,它让两端的力量必须在一个共同的场合里互相判错。没有这个场合,摆锤可能卡住(长期的僵持),也可能飞出去(法西斯式的断裂)。
按本书的判语格式:波兰尼教的是"社会会自保",靠的却是"自保必须经过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才能变成制度"。
他强调的是社会一端,也就是受冲击的各阶层如何反应。这使他的理论带有一种社会中心的色彩:保护运动好像是从社会底层自发生长出来的,国家只是它的容器。可是读他的案例,真正起作用的几乎都是国家的两个属性:一边是法律的主体位(财产权、契约自由、工会合法、济贫法的法律性质),一边是政治的客体位(选民、政党、阶级联盟、政府的政策空间)。在他的叙述里,这两者之间的张力是隐含的,没有被命名。命名它,钟摆的难题就解开了。
用本书的语言重述双向运动:市场扩张是互动属性的膨胀。膨胀到一定程度,它会侵蚀法律所保护的主体(劳动者失去工作,土地所有者失去土地的稳定,企业主面对货币的动荡),同时挤压政治所维系的客体秩序(社会稳定、国家财政、国防与粮食)。这时法律与政治各自感到不适,但不适的方向不同:法律主要从权利受损的角度,政治主要从秩序受损的角度。两者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于是出现矛盾。矛盾在互动属性处寻求结算:关税、工厂法、社会保险、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每一项都是结算的产物,也是新的中心配置。
由此,"保护运动"不是社会这个单一主体的反应,而是国家两个属性之间矛盾的产物。社会冲击只是触发器,结算才是机制。
一个坚定的波兰尼主义者会提出如下反驳,而且这个反驳值得完整地陈述。
第一,波兰尼从来没有说双向运动是自动的钟摆。《大转型》全书都在强调,十九世纪的保护措施是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争取来的,自由放任同样是"有计划的":自由放任是国家有意识推行的结果,而保护措施反倒是"自发的",也就是未经事先设计的。他是一位彻底的政治经济学家。把他读成钟摆,是后人的误读,不是他的缺陷。
第二,他对法西斯的分析,正是在讲结算点的失效。他明确指出,在魏玛,工业与金融利益与劳工利益之间的僵持让民主政治失去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由大资本与旧精英把希特勒推上台。这岂不正是本书所说的"矛盾无处结算"?如果是,本书不过是用新词复述了波兰尼。
第三,当代的波兰尼研究者(如弗雷德·布洛克和玛格丽特·萨默斯等人的工作)早已把重点放在国家在建构市场中的作用上。国家三属性的说法没有提供比这更多的东西。
这三点中,前两点基本成立,第三点部分成立,本书愿意接受。波兰尼不是钟摆论者,他的叙述里确实包含了结算失效的案例。但是,承认这一点之后,仍然有三件事是波兰尼没有做、而本书必须做的。
其一,他没有把"结算点"作为一个可以跨案例比较的变量单独提出。读者从他的书里得到的是一个宏大的叙事,而不是一个能回答"这个国家今天的反向运动会走向哪里"的判断标准。本书把结算点操作化为三个问题:法律与政治之间是否存在可见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否有制度化的场合(法院、议会、独立监管、联邦与地方的分权)?结算的结果是否回写到法律文本与行政实践?三问皆是,则走介生路径;三问皆否,则走危机路径或停滞。
其二,他没有区分"反向运动的强度"与"结算的通道"。社会越痛苦,反向冲动越强,这一点他讲得充分;但强冲动配上无通道,其结果比弱冲动配上有通道更坏,这一点他没有给出理论位置。1930 年代的德国与同期的美国,痛苦程度同量级,结局迥异,差别正在通道。
其三,他把三种出路(法西斯、社会主义、新政)并列为同一场危机的变体,而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三种变体的代价悬殊。本书的回答是:它们对应了不同的结算状态,新政走的是介生路径(1937 年的最高法院之争是一次公开的结算,下编另章详论),法西斯与斯大林模式是危机路径的两种形态:法律被整体吸收,矛盾被取消,而不是被解决。
把波兰尼的框架放入本书的结构,他的三个核心概念都找到了位置。
"虚构商品"是互动属性触碰到主体属性的边界:劳动是主体属性的承载(人),土地是客体属性的承载(自然与国土),货币是国家两个属性之间的信用中介。让它们完全市场化,就是让互动属性吞没另外两个属性,中心位被推到极端。这时矛盾不可避免。
"双向运动"是中心位的往复。互动属性居于中心的阶段(十九世纪的自由放任),与主体或客体属性接过中心位的阶段(福利国家、战时计划、二战后的"嵌入式自由主义"),相互交替。波兰尼把它叫运动,本书叫轮换,区别在于轮换有条件:矛盾、通道和回写。
"嵌入"是回写的结果。所谓经济嵌入社会,意思就是经济的运行结果不断回写给法律与政治,使二者能够据此修订自身。脱嵌的市场是回写被切断的市场:价格只对价格负责,不对人负责。
也就是说,波兰尼的理论没有被推翻,被改写的只是它的动力学部分:由钟摆改为结算。这一改动不是修辞,它改变了预测。
波兰尼式的钟摆论预测:当市场扩张造成足够大的社会痛苦时,保护措施会随之出现,其强度与痛苦成正比。
结算模型预测:保护措施能否出现,取决于法律与政治之间是否存在可见的矛盾与制度化的结算场合;痛苦的强度只决定触发的急迫程度,不决定结果的路径。具体可检验为:
在面对相近程度的外部冲击(例如 1929 年之后的大萧条,或 2008 年之后的金融危机)时,那些法院、议会、地方分权和独立监管机构仍保有实质性权力的国家,其政策调整更倾向于渐进、多方并存、可逆;那些这些场合被架空或被吸收的国家,其调整更倾向于一次性、集中、不可逆,并且伴随更高的社会成本。这可以用冲击后五年到十年内的立法数量与类型、司法审查的启用次数、政策反复的次数,以及失业与收入分配的恢复路径加以比较。如果在控制冲击强度之后,通道的有无并不影响路径,本章的判断就被证伪。
波兰尼写作时,他面对的是金本位的崩溃。今天的读者面对的是另一个版本的双向运动:全球化的扩张与各国的产业保护、数据主权、供应链安全之间的拉扯。许多人沿用钟摆的想象,认为经过了一段自由贸易的时期,现在自然是保护主义回摆的时期。
本章的看法是,回摆不会自动发生,更不会自动发生得恰好。每一个具体的保护措施,都要经过各国法律与政治的矛盾:谁有资格判断这个措施是否违法、是否越权、是否让某一群人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代价?有判断的地方,保护可以被修正,可以退出,可以逐步调整;没有判断的地方,保护就会成为新的固定中心,而新的固定中心又会在下一轮冲击中成为被攻击的对象。这就是为什么同样叫"保护",有的保护延续了社会的韧性,有的保护只是把下一次危机推迟并放大。
波兰尼正确地指出市场是被制度制造的,社会会自保;但"双向运动"并不是会自己摆回来的钟摆。回摆是国家两个属性之间矛盾的结算:有结算点,反向运动走介生路径;没有,反向冲动再强,也只会卡住或断裂,1930 年代的德国是后者的原型。波兰尼的概念全部可以被收编:虚构商品是互动属性越界,双向运动是中心位的轮换,嵌入是回写的结果。区别在于,轮换有条件,条件是矛盾、通道与回写。
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The Great Transformation),1944
弗雷德·布洛克与玛格丽特·萨默斯,《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力量》(The Power of Market Fundamentalism),2014
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O. Hirschman)的《退出、呼吁与忠诚》(Exit, Voice, and Loyalty,1970)是一部篇幅不大、影响极深的书。它从一个朴素的观察出发:任何组织,无论是企业、政党、教会还是国家,都会衰退,衰退时,成员有两种基本的反应。一种是退出(exit):不再购买,不再加入,离开。另一种是呼吁(voice):留下来,表达不满,要求改变。前者是经济学家熟悉的机制:消费者用脚投票,价格与销量向管理者传递信号。后者是政治学家熟悉的机制:抗议、投诉、选举、游说。第三个变量是忠诚(loyalty):它延缓退出,把成员留在原地,给呼吁以时间和空间。
赫希曼最有意思的论点有三个。
其一,退出与呼吁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品,而是可能互相削弱。当退出非常容易时,最有能力、最有判断力的成员最先离开,而这些人恰是最有可能发出有效呼吁的人。于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反而可能让组织失去修复自己的能力。他以尼日利亚铁路与公共服务为例说明:有了卡车运输这条退出的路,富裕且挑剔的用户离开了铁路,铁路的质量问题就失去了最有力的批评者,衰退得以持续。
其二,忠诚的价值不在盲从,而在抬高退出的门槛,使呼吁有机会成为首选。一个有适度退出成本的组织,比一个零成本退出的组织更容易自我修复。
其三,最优组合没有一般解。有的组织需要更多的退出压力,有的需要更多的呼吁渠道。赫希曼拒绝提出统一的药方,这是他的学术品格。
十二年后,《转变参与》(Shifting Involvements,1982)把问题推进了一步:人们在私人利益与公共行动之间来回摆动,失望与热情交替,公共参与的周期不是理性计算的结果,而是经验与失望的循环。这部书补上了"为什么人们有时拼命呼吁,有时彻底退出"的心理—社会学解释。
对一位经济学家来说,这是一次罕见的跨界。《退出、呼吁与忠诚》把竞争与政治放在同一张图上,使人看见:市场不是唯一的纠偏机制。本书对此深表认同,并要进一步追问:既然有两种纠偏机制,国家三属性里分别对应哪一种?
赫希曼的框架里有一个很少被追问的预设:呼吁是有效的,至少有时有效。他在论证退出如何削弱呼吁时,隐含的前提是呼吁的渠道本来是畅通的,只是被退出分流了。但是读他的案例,尤其是他晚年对东德的分析,会发现一个更危险的状态:呼吁的渠道不是被分流了,而是被封住了,或者被吸收了。
1989 年的东德是他最著名的后续研究(《退出、呼吁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命运》,1993)。长期以来,东德公民既不能自由地呼吁(没有独立的批评渠道),退出也被柏林墙严格限制。1989 年夏天,匈牙利开放了与奥地利的边界,大批东德人经此出走,同时国内的示威在莱比锡等地扩大。赫希曼观察到一个与他 1970 年的论断相反的现象:退出和呼吁在这里并不互相削弱,反而相互放大。出走的人越多,留下来的人越敢于示威;示威越大,想走的人越多。他承认,这是对原有理论的修正:当呼吁没有制度化的渠道,且退出不再被完全封锁时,两者可以形成共振,导致体制的突然崩溃。
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它说明了一件事:呼吁渠道的有无,改变的不只是纠偏的效率,而是整个系统的动力学。有渠道,退出与呼吁相互制衡;没有渠道,退出累积到临界点,与不满相互叠加,系统在短时间内发生断裂。
这正是本书需要接住的现象。赫希曼的二分法,需要补上第三个通道。
按判语格式:赫希曼教的是"退出与呼吁",靠的却是"一个让呼吁能够被计数、被回应、被强制执行的东西",也就是法律。
仔细读他的案例,所有"呼吁有效"的场合,背后都有一种强制力。消费者投诉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背后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诉讼的可能;股东呼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公司法给了股东表决与起诉的权利;公民呼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选举与行政诉讼把意见变成了对官员的约束。没有这些,呼吁只是抱怨,管理者可以听而不闻。
赫希曼本人在书中,对呼吁的定义是"任何试图改变而不是逃避令人不满的事态的企图",范围很宽,从个人的陈情到集体的抗议到政治行动。他没有区分有强制力背书的呼吁与没有强制力背书的呼吁。而这一区分,在国家三属性里恰好对应主体属性。
把这一点说清楚:
退出是互动属性的机制。它发生在交易之中,价格、销量、资本流动、人口迁移都是它的形式。它的特点是匿名、分散、即时,不需要说理,也不需要结算矛盾。
呼吁是客体属性(政治)的机制。它发生在组织与秩序之内,成员通过表达、动员、选举、游说,试图改变组织的方向。它的特点是需要代表、需要组织、需要时间。
诉讼与权利是主体属性(法律)的机制,也就是制度化的呼吁。它的特点是:把一个人的不满转化成一个可以被裁决的主张,并且裁决具有约束力。它有判错点,有结论,有执行。它与普通的呼吁区别在于,被呼吁的对象不能选择不听。
三个通道对应国家三属性,各有职能:退出让不满以价格形式显现,呼吁让不满以意愿形式显现,法律让不满以权利形式显现并得到裁决。三者缺一,系统的纠偏能力就残缺一块。
这样,赫希曼的二分法被扩充为三分法,国家的三个属性各自提供一种纠偏方式。
由此可以推出本章的主要命题:当呼吁与法律两条通道都被吸收时,系统中只剩下退出。
所谓"吸收",指的是通道在形式上存在,功能上失效。呼吁渠道被吸收,意思是批评意见在抵达决策点之前已被整合进同一个中心的议程;法律通道被吸收,意思是诉讼与权利的最终裁决者与被诉对象共享同一个中心,结果可预期、方向一致。吸收不是镇压,吸收之下没有冲突,因而看上去非常平静。
这正是第一编讨论过的过分和谐:三个属性同向排列,没有张力。其表现是,不满既没有表达的出口,也没有裁决的出口,唯一的出口是个人或资本离开。
所以,退出的大量出现,并不总是市场活跃的标志,它可能是过分和谐的症状。需要分辨两种退出。
一种是"有选择的退出":消费者换品牌,工人换雇主,企业换行业。在呼吁与法律通道畅通的环境里,这类退出是市场的日常,不会造成系统性的压力。
另一种是"无选择的退出":资金从本国市场流向境外,人才与家庭移民,企业家把资产转移,年轻人退出竞争性的职业路径。这类退出不是在多种选项里的重新选择,而是因为无处可诉,只能离开。后一种累积到一定程度,是系统在失去自我纠错能力后的信号。
当代汉语里有两个流行词,恰好描述了这类退出的两个形态:一个是"润"(走,离开),一个是"躺平"(留下,但退出竞争)。前者是空间上的退出,后者是行为上的退出。两者的共同点是:当事人并不是在抗议,他们只是不再参与。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判断是对结构的描述,不是对个人的评价:选择离开或躺平的个人,并非道德上有亏欠,他们是在回应一个呼吁无效、诉讼无门或结果可预期的环境,作出了个体层面完全理性的决策。
对本章三通道说,有三个严肃的反对意见。
第一个来自赫希曼本人的思想遗产。他强调组织的衰退既可以通过退出也可以通过呼吁来修复,而最优组合无一般解。如果这样,那么在某些环境里,以退出为主的纠偏可能就是最优的,它简便、低成本,不需要复杂的制度。强行补上"法律通道",会不会把一个多元灵活的机制变成官僚化的程序?这是反对者的最强论证:法律通道的成本很高,诉讼昂贵、缓慢、不确定;对大多数人来说,退出才是实际可得的选项。
本书的回应是:这一点完全成立,退出便宜是其优点。但便宜的代价是只能处理个体层面的、可替代的问题。凡涉及公共品、涉及不可替代的集体事务(教育、住房产权、环境、税制、行政规则)的问题,退出解决不了,因为你没有"另一个国家"可以选择。可以退出的问题交给市场,不能退出的问题交给呼吁与法律,这个分工本身就是三通道的含义。
第二个反驳来自对东德案例的另一种读法:1989 年证明的是,退出的压力本身就是呼吁的催化剂。所以退出不是危机的症状,反倒是纠偏的开始。这一点本书也接受,并认为它与本章的论证一致:在呼吁渠道被吸收的体制里,退出累积后的"纠偏"形式正是系统的断裂,也就是危机路径。它之所以被叫作"开始",是因为旧体制已经无法修复自身。问题不在于退出有没有力量,而在于这个力量以什么方式释放:有制度化的通道,退出的信号可以转成立法、判决与政策调整;没有通道,信号只能以人群流动或政权更迭的形态出现。
第三个反驳最难回答:在一些国家,呼吁与法律通道的"被吸收",恰恰是治理能力强的表现。政府能迅速听取意见,吸收诉求,在矛盾激化之前解决,因而无需诉讼与对抗。这岂不是比欧美式的对抗制度更有效率?
这一反驳不能轻易打发。它的合理部分是:一个高效的回应型政府,确实可以在很长时间里替代对抗性的通道,甚至在某些议题上做得更快。本书的回应有两层。第一,"回应"与"结算"不是一回事。回应是客体属性自己调整自己,不需要法律作为独立的对手;它的质量取决于调整者的善意与能力,因而对善意与能力的衰减缺乏防护。结算则是两个属性之间的矛盾,不依赖于任何一方的善意。第二,一个体制是否过分和谐,不能靠它的自我描述来判断,而要看可检验的指标:当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监管机构被法院判错的案例是否可见?民营企业与居民对政府的诉讼胜诉率及执行情况如何?资本与人口的净流向如何?回应型政府可以通过这些指标自证,如果这些指标表现良好,反驳就成立。
回到赫希曼 1982 年的第二部作品。他描述了一种循环:人们追求私人幸福,失望后转入公共行动,公共行动又让人失望,再回到私人生活。这个循环里,每一次转向都是一次退出,但不是从某个组织中退出,而是从一种生活方式中退出。
放到三通道框架里,这个循环有了一个结构性的解释:公共行动让人失望的原因,往往是呼吁没有被转化为权利。参与了,说了,投票了,却没有改变,因为没有一个判错点把意见变成约束。失望的累积,使人们转回私人生活,也就是退出。如果法律通道畅通,公共参与的结果可以沉淀为判例与规则,参与的收益是累积的;如果通道被吸收,每一次参与都得从零开始,周期于是反复。
这样看,赫希曼的"失望周期"不是人性的固有节律,而是通道缺失时的症状。这个判断,也是可以检验的:在法律通道更有效的地方,公共参与的周期应当更平缓,更少"热情—幻灭"的剧烈波动。
收编:赫希曼的二分法,是三通道模型在缺少主体属性时的特例。退出对应互动属性,呼吁对应客体属性,他没有命名的第三个通道对应主体属性。他对忠诚的讨论,则对应回写:忠诚的成员愿意在不满时留下,是因为相信自己的呼吁会被回写到组织里。回写一旦失败,忠诚便转为耗散,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四种结局之一。
预测:
第一,在控制经济发展水平的前提下,呼吁与法律两条通道被吸收的程度(可以用司法独立性、行政诉讼胜诉率、媒体与社会组织的独立程度等指标近似),应与资本外流和高技能人口净流出的强度呈正相关。通道的吸收度越高,退出越集中于"无选择的退出"。
第二,在一个经济体内部,当某一行业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裁决者与被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时,该行业的民营主体应更多地以收缩投资、转移资产和延迟扩张的方式回应,而不是以诉讼回应。这种"沉默的退出"可以由投资率、民营企业新增登记、资产跨境配置等数据观察。
第三,如果某个体制开放一条真正的法律通道(例如,行政诉讼胜诉并得到执行,成为常态),在一至两个周期内,无选择的退出指标应出现回落。若无回落,三通道说就被证伪。
赫希曼发现了纠偏的两种机制:退出属于互动属性,呼吁属于客体属性。本书补上第三个:法律是制度化的呼吁,是主体属性的纠偏方式,它让呼吁有判错点,有约束力。三个通道缺一不可。当呼吁与法律都被吸收,不满没有别的出口,只剩退出,而无选择的退出(资本外流、移民、躺平)恰是过分和谐的症状。退出不是抗议,是不再参与;它积累起来,系统要么经由通道转化为改变,要么以断裂的方式释放。
阿尔伯特·赫希曼,《退出、呼吁与忠诚》(Exit, Voice, and Loyalty),1970
《转变参与》(Shifting Involvements),1982
《退出、呼吁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命运》("Exit, Voice, and the Fate of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世界政治》(World Politics)1993 年
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的两部代表作相隔三十一年,思路却是一以贯之。《经济发展理论》(Theorie der wirtschaftlichen Entwicklung,1911;英译本 1934)提出,经济发展的本质不是资本积累,也不是人口增长,而是"新组合"(new combinations)的实现。他列举了五种:新产品、新生产方法、新市场、新的原料来源、新的组织形式。承担这一职能的人是企业家(Unternehmer):他不一定是资本家,也不一定是发明家,他的作用是把新组合引入经济。企业家的动机不只是利润,还有建立私人王国的意志、征服的快乐和创造的快乐。没有企业家,经济只会在"循环流转"中重复自身;有了企业家,循环流转被打破,经济进入发展,并带来周期。
三十一年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1942)提出了更著名的概念: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资本主义的本质不是价格竞争,而是新商品、新技术、新供应来源、新组织类型的竞争,这种竞争不是攻击旧企业的边际利润,而是攻击它们的根基。破坏是创造的代价,也是资本主义的常态。
同一本书里,熊彼特还作了一个令人意外的预言:"资本主义能生存下去吗?不,我认为不能。"他的理由不是经济的失败,而是经济的成功:大企业的科层化、研发的常规化,使企业家的职能逐渐过时;资本主义的成功瓦解了它的社会基础,知识分子的批判情绪被放大,私有财产与契约自由的观念逐渐淡化;最终,资本主义会和平地演化为某种社会主义,也就是由官僚化的大企业与国家共同管理的经济。
这是一幅关于经济变迁的宏大图景,我们完全承认其分量。熊彼特是二十世纪少数把创新放在经济学核心位置的人,他的企业家理论、他对垄断与创新关系的辩证看法(垄断利润是创新的奖赏和资金来源),都有持久的价值。
本章要问的问题只有一个:创造性破坏,破坏的是什么?
熊彼特的回答是:破坏旧产品、旧技术、旧企业、旧行业。马车被汽车取代,煤气灯被电灯取代,柯达被数码相机取代。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破坏,每一次都有企业倒下,有工人失业,有资本蒸发。
但从国家三属性看,这里有一个值得追问的缺口:被破坏的都是同一层的东西,也就是在既定经济秩序之内的产品与企业。熊彼特没有说,也无法在他的框架里说:创造性破坏会不会改变经济秩序本身的"中心位"?
先看他自己晚年的预言。他说资本主义会被官僚化的大企业与国家取代。这意味着:创造性破坏的最终结果,不是更多的创造性破坏,而是创造性破坏的终结。企业家的职能被研发部门取代,创新被计划化,市场的"混沌"被科层的"秩序"吸收。换句话说,在熊彼特自己的叙事里,破坏最终没有破坏中心,而是被中心吞没。
这个预言,如果用本书的语言说,就是客体属性(官僚化的大组织与国家)在创新的成功之后接过中心位并固化。熊彼特对此感到惋惜,但他把它视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没有追问这个趋势是由什么条件造成的。
再看他的"新组合"。五种新组合,细读之后会发现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是在一个既定的方向上做出的组合。新产品,是现有需求结构中的新品类;新生产方法,是现有产出目标下的新路径;新市场,是现有产品的新销路;新供应来源,是现有投入的新供应;新组织,是现有活动的新编排。每一项都是对已有要素的重新组合,而不是对"什么算要素、什么算目标"的重新定义。这种创新,用比喻的说法,是在既定的坐标系里选择新的点,而不是改换坐标系。
本书的作者对这类创新有一个概括:它们是"在既定方向上的 1→N",也就是沿着已知的方向做扩展、推演与组合,而不是"0→1"的新方向的涌现。1→N 的创新很重要,它们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我们不应贬低;但它们有一个特点:不需要来自市场的混沌碰撞,也不会引起整体次序的重新排列。企业家在既定方向上的组合,并不改变"谁居于中心"这个问题。
于是,创造性破坏所破坏的,是旧产品、旧技术、旧企业,而不是中心位。企业家可以破坏旧产品,破坏不了中心位。
按判语格式:熊彼特教的是"企业家的内在创新动机",靠的却是"一个允许新组合进入并获得回报的结算环境"。
他把创新的源头放在企业家的人格上:意志、冲动、创造的快乐。这是一种彻底的主体属性中心: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经济主体的内部。可是细读他的叙事,企业家并不是孤立地创新的。他需要银行家提供信用(熊彼特称银行家为"资本主义的经纪人",认为信用创造是创新的前提);需要产权与契约的保护;需要一个让新产品可以与旧产品竞争的市场;需要旧企业无法利用政治力量封锁新来者。这些条件都不在企业家的内部,而是在企业家的外部:法律的保障(主体属性中法律的一面),政治的准入(客体属性的开放),市场的竞争(互动属性的运行)。
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家的动机再强,也只能在狭小的空间内活动。熊彼特在书中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对"企业家的社会环境"有过讨论,但没有把它理论化。结果是:动机被写进理论的中心,条件被留在背景里。
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熊彼特无法解释的现象:同样的企业家群体,同样的人格类型,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创新的数量、方向和规模大不相同。如果创新主要由内在动机驱动,这种差异无从解释。
按本书的框架,创新的发生需要一个结算:旧中心与新方向之间的矛盾,要有地方被裁决。创新是不是破坏了既得利益,既得利益能否用政治手段阻止新来者,法律能否保护新来者的财产与契约,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创新能否进入经济的前提。企业家是结算中显影出来的结果之一,而不是先在的发动者。
熊彼特主义者有一个强有力的反驳,值得完整陈述。
第一,创造性破坏实际上改变了经济的格局,包括排名最靠前的企业。二十世纪初的美国钢铁、铁路、石油巨头,今天大多已不再居于首位;二十一世纪初的移动与互联网企业,已经取代了此前的电信与软件巨头。如果"中心"指的是经济中最有影响的企业群体,那么这个中心在不断被破坏和更替,而且正是由熊彼特所说的企业家和创新造成的。
第二,熊彼特明确区分了两种资本主义:早期的"企业家资本主义"(后人称为熊彼特第一类)与后来的"大企业资本主义"(第二类)。他对大企业研发的看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是肯定的:大企业有资源,可以系统地从事创新。所以,他并不认为科层化必然终结创新,只认为它改变了创新的主体。
第三,他的"社会主义"预言,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个历史趋势的预测,而不是对资本主义内在病理的诊断;而且,他的预言没有成真:二十世纪后半叶,反倒是大量国家走向了市场化。
这三点应当认真对待。
针对第一点:企业名单的更替是真实的,但它回答的是"哪些企业居于前列"的问题,不是"哪一种属性居于中心"的问题。本书所说的中心位,指的是在法律、政治、经济三者的纠缠中,由谁掌握资源的配置权、规则的定义权、结算的最终判断权。企业名单更替而中心位不变,是完全可能的:美国的大企业换了一批,但它们依然在同一个法律体系(财产权、契约、专利)、同一个监管结构(反垄断、证券监管)、同一个土壤分配方式(风险资本、资本市场)里运行。反过来,中心位变化而企业名单变化不大,也是可能的:战时经济把许多大企业纳入国家计划,企业还在,中心已经变了。企业更替是一个现象层的指标,中心位变化是一个结构层的指标,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针对第二点:熊彼特第二类资本主义中的大企业研发,在既定的技术轨道上效率极高,这恰恰支持了本书的判断:这类创新是在已知方向上的 1→N。大企业能够做到的,是系统地推进已知方向;大企业做不到的,是在已知方向之外开出新的方向。历史上很多颠覆性的新方向(个人计算机、互联网、基因工程的商业化)更多来自边缘、新进入者、大学与非主流的角落,而不是现有巨头的主业。这正说明,来自市场的混沌碰撞是新方向的必要来源,而大企业的科层化会压缩这种碰撞。
针对第三点:他的预言没有照字面成真,但他预言的机制仍然有效:在许多经济体里,大企业与国家的紧密结合,确实带来了创新的方向收窄与新进入者的困难。至于二十世纪后半叶的市场化,在本书看来,恰恰是中心轮换的实例,它不是由企业家创新自发造成的,而是由法律与政治的矛盾结算出来的(美国 1970 年代末至 1980 年代的放松管制与反垄断政策转向,中国 1978 年之后的改革,英国 1979 年之后的私有化)。创新是被轮换释放出来的,而不是轮换的原因。
把熊彼特的观察与本书的框架对接,可以得到一个更精确的图景。
创造性破坏有两种可能的关系:
在中心轮换之后:当中心位发生轮换,土壤向新的主体开放(准入放开、信贷可得、产权明确),大量被压抑的新组合同时释放,经济出现一个创新密集的时期。美国 1980 年代初的放松管制与 1984 年电信业的拆分,中国 1978 年之后乡镇企业与个体经济的兴起,英国 1980 年代的金融自由化,都是这样的情形。此时创造性破坏确实改变了产业格局,但它的释放条件,是此前的结算。
在中心固化之后:当中心位固化,创新继续发生,但被引导到中心所擅长的方向上。企业家的活动仍然是积极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市场大量涌现,但它们更倾向于在已有的规模扩张路径上展开。此时创造性破坏是有的,但它破坏的是同类竞争者,而不是中心配置。表现是:产能迅速扩张、价格战频繁、产业集中度未必下降、新进入者在关键的土壤(信贷、土地、准入)上始终处于劣势。
熊彼特的洞见是真实的,但它主要适用于第一种情形的开头阶段。随着时间推移,如果没有新的矛盾与结算,它会滑向第二种情形。他本人对资本主义官僚化的预言,描述的就是这一滑动。
由此,可以对熊彼特的悲观作出一个修正性的解读:资本主义并非注定走向官僚化,官僚化是中心固化的一种形式,是否发生取决于法律与政治之间是否保持着足够的矛盾,使中心得以轮换。熊彼特预言的"和平地进入社会主义",是缺少这种矛盾时的趋势,而不是不可抗拒的规律。
熊彼特的概念在本书中的位置如下。
"企业家"是主体属性在经济中的承载者。主体属性居于经济的中心位时,企业家活跃,新组合大量涌现。但这个"居于中心"是结算的结果,不是企业家内部动机的自发产物。
"创造性破坏"是互动属性(市场)的日常机制,在任何一个中心配置下都会发生,但它的深度取决于中心位。中心位偏向客体时,破坏集中在企业层面,中心不被触及;中心位偏向主体与互动时,破坏可以延伸到产业格局,甚至触及原有的资源分配方式。
"循环流转"对应的是中心固化的状态,经济在既有轨道上重复自身。"发展"则是被外部扰动打破的状态。熊彼特认为扰动来自企业家,本书认为扰动首先来自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企业家是这一扰动之后的主要受益者与传播者。
这样,熊彼特的理论没有被推翻,被限定了适用范围:它适合描述一次轮换之后的创新释放,不适合解释轮换本身。
熊彼特式的理论预测:经济体的创新强度取决于企业家活动的活跃程度,进而取决于激励与金融条件。
结算模型预测:创新强度的剧烈变化,往往发生在中心位轮换之后的数年内,其先行指标是准入、信贷与产权制度的变化,而不是企业家人数或研发支出的变化。具体可检验为:
第一,以美国 1978 年至 1984 年(放松管制、反垄断政策转向、电信拆分)、中国 1978 年至 1992 年(乡镇企业与民营经济兴起)、英国 1979 年至 1990 年(私有化与金融自由化)等轮换为事件,检验轮换之后五至十年内新进入企业数量、新企业在就业增量中的占比,是否明显高于轮换之前五至十年。
第二,在中心固化的时期,新进入者占行业前列企业的比例应当下降,企业"换位"集中于同一类型(同为大型国有或同为政策扶持)的主体之间。换言之,榜单更替的频率可以很高,但更替的来源渐趋同质。
第三,如果存在一个经济体,其法律与政治之间没有可见矛盾、土壤集中在单一类型的主体手中,却长期保持着来源多样的新进入者持续进入产业前列,那么"企业家不能破坏中心位"的判断就需要修正。
熊彼特正确地指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创造性破坏是资本主义的日常。但他的破坏只破坏产品与企业,破坏不了中心位:新组合是在既定方向上的 1→N,缺少来自市场的混沌碰撞和整体次序的涌现。他教的是企业家的内在动机,靠的却是一个允许新组合进入并获得回报的结算环境。他晚年预言资本主义被官僚化的大企业与国家取代,恰是中心固化的写照。创新是被轮换释放出来的,而不是轮换的原因;企业家是结算的显影,不是发动者。
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Theorie der wirtschaftlichen Entwicklung),1911,英译本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1934
《经济周期》(Business Cycles),1939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1942
海曼·明斯基(Hyman Minsky)在生前长期处于主流经济学的边缘。他的主要著作《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75)和《稳定不稳定的经济》(Stabilizing an Unstable Economy,1986),在 2008 年之前很少被主流教科书引用。金融危机之后,他迅速成为被引用最多的经济学家之一,"明斯基时刻"(Minsky moment)一词也进入了日常的财经语言(这个说法由保罗·麦卡利于 1998 年前后提出,用来概括明斯基理论中的突然崩溃阶段)。
他的核心论证可以概括为四点。
其一,金融体系内生地不稳定。不稳定不是外部冲击的结果,而是稳定自己孕育的。经济平稳运行一段时间之后,违约减少、资产价格上升,银行与借款人逐渐形成乐观的预期,借贷标准放松,杠杆上升。每一个单独的决定都是合理的,累积起来,却使整个体系变得脆弱。这就是"稳定孕育不稳定"。
其二,他区分了三种融资状态。"对冲融资"(hedge finance):借款人的现金流可以覆盖本金与利息。"投机融资"(speculative finance):现金流只能覆盖利息,本金要靠不断展期。"庞氏融资"(Ponzi finance):现金流连利息也无法覆盖,只能靠资产升值或新借款来维持。在稳定时期,对冲融资的比重逐渐下降,投机与庞氏融资的比重上升。体系越来越依赖资产价格上涨和信贷持续可得。
其三,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利率上升、资产价格回落、信贷收紧),投机与庞氏融资的借款人被迫出售资产以偿债,资产价格下跌,抵押品价值缩水,更多的借款人陷入困境,形成债务—通缩的螺旋。
其四,政府与央行的干预可以阻止崩溃,他称之为"大政府"(Big Government)和"大银行"(Big Bank)。大政府通过赤字支出稳定企业利润,大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稳定金融资产价格。两者合在一起,使得 1929 年式的大萧条不再重演。但干预本身也有代价:它降低了风险的感知,进一步鼓励了冒险,把下一轮的脆弱性埋入体系。所以他对"稳定"始终抱着警惕:稳定是需要被持续管理的,而管理本身会产生新的不稳定。
这是一位深刻的经济学家。他的理论与主流的理性预期、有效市场假说完全对立,后者把危机当作外生冲击,前者把危机当作内生的节律。
明斯基的论证有两个特点,既是他的力量,也是他的边界。
第一,机制的主语是金融体系:银行、借款人、资产价格、现金流。他对"稳定孕育不稳定"的描述,基本限于信贷周期。他也谈论制度(大政府与大银行),但制度在他的叙述里是干预者,是外生地出现在金融的"之外"、阻止崩溃的力量。至于制度本身如何被稳定所改变,如何因为长期的成功而变得僵化、失去纠错能力,他谈得很少。
第二,他对干预后果的刻画停留在"道德风险"上:既然有最后贷款人,银行就更敢于冒险。这个机制是真实的,但它只是一个更大的结构的表层。更深的结构是:为什么每一次危机之后,干预的方式都不变,规模却越来越大?为什么吸取的教训都被记在账上,却没有改变制度本身?
扎手处就在这里:明斯基发现了稳定孕育不稳定,却没有追问,稳定到底是什么的稳定。在金融周期的层面,稳定是价格与信贷的平稳;在制度层面,稳定是法律、政治与经济三者同向排列所形成的无张力状态。后者比前者更深,也更危险,因为金融周期还有自己的节律,会在泡沫破灭时自我修正,而制度层面的稳定一旦固化,修正的机制本身就被摘除了。
按判语格式:明斯基教的是"信贷周期的内生不稳定",靠的却是"一个不被质疑的中心:在其中,风险的承担者与风险的裁决者被同一套预期绑定在一起"。
把他的论证推广,可以得到本章的主要命题:
过分和谐的稳定,孕育危机路径。
道理与明斯基的金融版本相同,只是主语换成了国家的三个属性。法律、政治与经济共享同一个中心时,三者同向,没有张力。在这样的状态里,每一个行动者的决策都是理性的:企业依赖政策信号扩张,银行依赖对国家信用的预期放贷,地方政府依赖土地与信贷的持续可得推动增长,居民依赖对资产价格的信心购房。每一个环节都在使用别的环节的稳定作为自己的抵押。稳定越久,这种相互抵押越深。
在明斯基的语言里,这是对冲融资向庞氏融资的漂移;在本书的语言里,这是矛盾的结算被无限推迟。矛盾没有消失,只是被稳定的表象所掩盖,被后续的资源注入所抹平。每一次抹平,都使下一次需要抹平的量更大。最后,系统到达一个点:要么注入更多,要么承认亏损。承认亏损意味着判错,而判错点此时已经不存在了,因为法律与政治共享了同一个中心,没有任何一方能够独立地说"错了"。于是,修正只能由外部的、不可控的力量完成:市场的恐慌,债权人的集体撤离,汇率的崩盘,社会的动荡。这就是危机路径。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区分。明斯基所说的"稳定"是一个过程的结果,而本书强调的是这个过程的制度性终点:稳定已经固化为中心,因而没有任何内部机构有资格和动机去中断它。
2008 年的金融危机,常被看作明斯基理论的验证。次级抵押贷款的庞氏结构、证券化的杠杆、评级机构的失职、影子银行的脆弱,都在他的框架里有现成的位置。
本书关注另一面:危机中的救助本身。2008 年 3 月,美联储促成了摩根大通对贝尔斯登的收购,并为其提供了担保;9 月,雷曼兄弟破产,美国政府没有施救,随后几天,美国国际集团(AIG)被政府接管,房利美与房地美被置于监管之下;十月,国会通过《紧急经济稳定法》,设立最高 7000 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其资金很快转为对银行的资本注入。欧洲也有类似的做法。
按照第五编将要详述的概念,这是软约束的西方形态:对"大而不能倒"的机构,损失被社会化,收益依旧归于私人。西方并非没有国有部门或国家干预,它只是用另一种形式实现: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财政的担保、监管的宽容。雷曼的倒闭是一次真实的判错,它造成的冲击也证明了判错的代价之高。此后各国的选择倾向于避免再有一家雷曼,这等于说,判错权被让渡给了对系统性后果的恐惧。
但需要同时看到另一面:2008 年之后的美国,并非仅有软约束。国会和公众对救助的强烈反弹,推动了 2010 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与压力测试,设立"有序清算"机制。司法与监管层面也出现了对银行的大量处罚与诉讼。这些措施的效果可以争论,但它们的存在说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在这一事件中确实发生了,并在互动属性处(银行监管与资本规则)得到了结算。救助是软约束,救助之后的立法则是对软约束的一次回写。因此,西方在 2008 年走的是一条混合的路径:危机已经发生,但危机之后有制度化的结算,没有演变为系统性的断裂。
用这一框架检视当代中国,需要特别谨慎,既不夸大,也不回避。以下仅作事实陈述与框架分析。
事实层面:2008 年的四万亿元刺激计划,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银行信贷与土地开发推动基础设施与房地产投资的。此后十余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即所谓"隐性债务")与房地产开发贷款、居民按揭贷款相互支撑: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房价预期支撑了居民的购房决策与银行的抵押品价值,融资平台的债务由土地与未来财政收入作为预期的偿债来源。2020 年 8 月,监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推出"三道红线",试图限制其杠杆;2021 年,恒大等大型房企出现债务违约;此后房地产销售与投资持续低迷。2023 年起,中央提出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整体安排,2024 年 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总计约十万亿元规模的化债方案(包括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隐性债务,以及在未来数年安排专项债用于相关支出)。
框架层面:这些事实可以用明斯基的三种融资状态来读。一些现金流稳定的项目属于对冲融资;许多依靠展期和再融资的项目属于投机融资;一部分依靠土地升值与新借款维持的项目,接近庞氏融资。需要强调的是,具体各占多少,需要逐项审计,本书不作数量判断。
用本书的框架来读:这里的稳定,不仅是信贷与房价的稳定,更是一种制度配置的稳定:客体属性居于中心,土地、信贷与准入向它集中;法律与政治同向,地方政府的行为与上级的考核、银行的信用判断、企业的预期都在同一个方向上。在这种配置中,债务的偿还不依赖于项目本身的现金流,而依赖于对系统不会倒的预期。这种预期并非没有依据:它长期被事实验证,每一次出现压力,都有资源注入把它抹平。
还要指出一个重要的限定。明斯基模型中的危机,通常经由债权人的挤兑与资产的抛售传导;而中国的情况有几个显著的缓冲:政府债务主要以本币计价,主要债权人是境内银行,银行体系的主要股东是国家,资本账户仍受管理,央行与财政可以在体制内部作出调整。这意味着,爆发式的"明斯基时刻"并不是最可能的形态。
对本章的框架,最强的反驳来自两个方向。
第一个反驳:这一类体系恰好最不容易发生危机。 政府既是最终债务人,又是最终债权人,可以在内部消化损失、拉长期限、调整利率,不会像私人债务那样被市场强制清算。中国的高储蓄率、大量内部融资和资本管制进一步降低了外部冲击的传导。把明斯基的私人信贷框架套到国家主导的体系上,本身就是误用。数十年来,"中国即将崩溃"的预言一再落空,这是对这类论证的有力提醒。
本书接受这个反驳的一部分,并且据此修正了结论:这类体系确实不太可能出现爆发式的金融崩溃。但是,"不爆发"不等于"没有代价"。同样的缓冲,既延缓了危机,也延缓了判错。损失没有被确认,而是被摊入长期:居民财富的缓慢缩水、民营部门融资成本偏高、地方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挤压、预期的持续下沉。这是明斯基时刻的"慢性版本",在四种结局里对应的是耗散与内卷。日本 1990 年之后的长期调整,是一个有参照意义的对照:银行不良资产的缓慢处理,政策长期宽松,没有出现 1930 年代式的崩溃,但也失去了十余年乃至更长的增长。危机路径不总是以断崖的形式出现,它也可以是一条缓慢下沉的斜坡。
第二个反驳:以中国为例的推广缺乏证据,因为可观察的数据本身受限。 隐性债务的口径、房地产项目的真实资产质量、地方财政的实际压力,外部研究者只能依赖有限的披露与估计。基于这样的数据下结论,容易偏。
这一点完全成立。因此本书在这里的做法是:不作总量判断,不作时点预测,只指出该框架给出的几个观察变量,并提示它们应由公开数据逐项检验。框架的价值在于告诉我们看哪里,而不在于替代审计。
还有一个更深的反驳需要回应:既然政府有能力化解,它岂不是正在行使判错权?2023 年以来的化债安排、对房企的整顿、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难道不是判错?
本书的回答是:这些措施的确是判错的开始,且应当被承认为重要的修正。但判错的完整标志是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损失被明确认定,认定者独立于承担损失的一方,认定的结果回写到制度中,使同类行为不再重复。目前的化债,主要是将债务从高成本的隐性形态转换为低成本的显性形态,用时间换空间;损失在多大程度上被确认、由谁承担、制度是否因此改变,需要后续观察。若地方政府预算约束被实质性硬化、融资平台退出机制被确立、土地财政对地方的依赖被降低,则这就是一次真正的结算,路径转向介生;若只是展期,则属于延迟。
回到本编的主线,可以把危机路径的逻辑完整表述出来。
一个经济体的中心位固化之后,会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效率红利。 中心在擅长的方向上高速扩张,成绩显著,稳定程度很高。在此期间,系统的各部分相互强化,关于"这条路就是对的"的共识日益牢固。
第二阶段:相互抵押。 红利递减,但行动者仍然依赖稳定的预期,继续加杠杆、扩产能、拉长链条。每个环节把别的环节的稳定当作自己的抵押。此时,任何一方的退出都会让其他方承担更大的压力,因此没有人愿意带头调整。矛盾被资源注入压平,回写失效。
第三阶段:无通道的断裂。 当资源注入的边际效果下降,或外部冲击使预期松动,系统缺少内部的结算通道,修正只能以急剧的方式出现。这是狭义的危机路径。如果缓冲足够大,断裂可以被分散为长期的缓慢下沉,这是危机路径的慢性形态。
对照第十章、第十一章:波兰尼的卡住或断裂,是第三阶段的社会面;赫希曼的无选择退出,是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行为面;熊彼特的创新被中心吞没,是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转折;明斯基的庞氏融资与债务通缩,是第二、三阶段的金融面。四位大师写的是同一条路径的四个侧面。
介生路径则是在第一阶段之末、第二阶段之初,就让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发生作用:新旧并存,让位的土壤逐步开放,旧中心保留底盘位,新中心接过中心位,结算的结果回写到规则中。代价小,周期短,但需要在"一切还很顺"的时候启动,这是它最难的地方:此时没有人觉得需要改变。
收编:明斯基的"稳定孕育不稳定"是过分和谐命题在金融领域的特例;他的"大政府"和"大银行"是客体属性对互动属性的兜底;他对干预带来的道德风险的警惕,是软约束命题的早期形态。他的理论没有被取代,被推广了。
预测:
第一,在其他条件相近时,中心固化年限越长、法律与政治之间可见矛盾越少的经济体,其融资结构中投机与庞氏融资的占比上升越快,且这种上升对政策信号(而非项目现金流)的依赖越强。可以用"债务偿付对再融资的依赖度""信贷增量对产出增量的比值""抵押品价值对政策预期的敏感度"等指标近似检验。
第二,同等规模的金融冲击下,存在独立的、能对政府和国有机构作出不利判决的司法与监管机构的经济体,损失确认更早、一次性规模更大但恢复更快;缺少此类机构的经济体,损失确认更晚、更分散,但恢复期更长。这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经济体在危机后五至十年的不良资产处置速度与增长恢复速度加以检验。
第三,若某经济体在债务化解的同时,同步硬化预算约束(融资平台退出机制、地方破产或重组的法律程序、损失的明确分担规则),则后续五年内投机与庞氏融资占比应下降;若只是展期与置换,则该占比应维持或回升。该预测可以直接用化债之后的数据来检验。
明斯基发现稳定自己孕育不稳定,但他把机制锁在了金融里。推广之后:过分和谐的稳定,孕育危机路径。法律、政治与经济同向,每个环节都把别的环节的稳定当作自己的抵押,矛盾被资源注入压平,直到注入失效,修正只能以断裂的方式到来;缓冲足够大时,断裂被拉长成缓慢的下沉,即内卷与耗散。2008 年的救助是西方的软约束,但救助之后的立法是一次回写;中国的地方债与房地产可以用同一框架检视,最关键的观察是预算约束是否被实质性硬化。波兰尼、赫希曼、熊彼特与明斯基,写的是同一条危机路径的四个侧面。
海曼·明斯基,《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75
《稳定不稳定的经济》(Stabilizing an Unstable Economy),1986
查尔斯·金德尔伯格,《疯狂、惊恐和崩溃:金融危机史》(Manias, Panics, and Crashes),1978
前四编先后立起了全书的骨架:国家有三种属性,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政治是国家的客体属性,经济是国家的互动属性;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在经济处结算,结算出的新中心再回写给法律与政治;中心若迟迟不轮换,三者同向,就陷入过分和谐。本编把镜头对准其中最常见、也最顽固的一种固化:客体属性居中心并长期不让位。
客体属性擅长的是方向已知的事情:修路、造厂、上规模、保底线。它居中心的时候,经济看上去最有力量,也最容易让人安心。可是它有一个内在的毛病:它自己掌握着土壤,于是矛盾出现时,它可以用注入资源的办法把矛盾抹平,而不必改变。矛盾被抹平,判错就不会发生;判错不发生,回写就不会到达;回写不到达,居民的生活里便只剩下成本。本编依次与四位大师决斗:科尔奈给出了"软约束"这个病名,凯恩斯给出了调控者那个不受判错的位置,马祖卡托把国家请上了创新的第一线,加尔布雷斯则指出了药方所在——抗衡力量。本书要做的,是把这四份材料收编进同一个结算模型,并说明:药方最终必须配在法律与政治之间,而不只是经济内部。
雅诺什·科尔奈(János Kornai, 1928–2021)是少数几位既在社会主义体制里生活过、又用现代经济学工具解剖过这种体制的经济学家。他的思想可以用三部作品标出路标。
第一部是《短缺经济学》(Economics of Shortage,匈牙利文版 1980 年,英文版同年)。书中的核心发现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常态不是需求不足,而是短缺;短缺不是计划失误造成的偶然现象,而是体制的系统性产物。资本主义经济多数时候是"需求约束"的,企业受限于买不到足够的订单;社会主义经济是"资源约束"的,企业受限于拿不到足够的投入品。企业不怕卖不掉,只怕买不来,于是囤积、抢购、排队、投资饥渴便成为常态。
第二部是预算软约束概念的提出与展开。科尔奈在 1979 年的论文中已经触及资源约束型与需求约束型体制的区分,1986 年在《凯克洛斯》(Kyklos)杂志上发表《软预算约束》,把这个概念系统化。他的定义是这样的:一个企业如果亏损之后,可以指望外部——通常是国家——以补贴、减税、追加信贷、延期还债、价格调整等办法出手相救,那么它面对的预算约束就是软的。硬约束意味着支出不能超过收入,否则企业就要退出;软约束意味着支出与收入之间的缺口有人兜底。关键在于预期:企业并不需要真的每次都获救,只要它相信自己会被救,行为就已经变了。它不再认真算成本,不再对价格做出敏感反应,扩张的冲动因此没有刹车。
第三部是《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The Socialist Syste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sm,1992)。这是科尔奈对自己毕生研究的总括:他把共产党的一党统治、国有制的主导地位、官僚协调的主导地位当作三块互相咬合的基石,软约束、短缺、投资饥渴、父爱主义(paternalism)则是这套体制的衍生物。他特别强调,软约束的根子不在企业,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国家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孩子,孩子犯错,父亲不能不管。
值得补充的是,科尔奈并不认为软约束是社会主义的专利。他明确写到,软约束也出现在资本主义的大企业、银行、地方政府乃至国家之间的关系中;2008 年之后他还讨论过,西方的救助行动本身也是软约束的表现。后来学界的跟进研究——例如德瓦特里蓬与马斯金(Dewatripont and Maskin,1995)从承诺问题出发的模型,以及科尔奈、马斯金与罗兰(Kornai, Maskin and Roland,2003)合写的综述——把软约束解释为一个"时间不一致"问题:事前,救助者希望宣布不救;事后,项目已经沉没,救助比清算划算,于是救助成为理性选择;企业预见到这一点,事前就敢于冒险。
以上是科尔奈的最强版本。他的论证很难被轻易驳倒:软约束确实存在,确实有后果,也确实不是只出现在一种体制里。
科尔奈的软约束理论,在三个地方留下了缝。
第一个缝是病因与药方之间的落差。科尔奈把软约束归因于家长式的国家与依附性的企业,药方便是硬化预算约束:让企业破产,让银行按商业原则放贷,让国家不再兜底。然而他自己的研究和后来转轨国家的经验都显示,这副药很难吃下去。匈牙利、波兰、捷克、俄罗斯在 1990 年代都宣布了硬化约束,实际结果是不一的:有的国家银行体系被私有化后依然反复救助大客户,有的国家把国企私有化之后,新业主立即向政府争取新的补贴。如果软约束只是一个激励设计问题,那么设计出硬约束的合同并不困难;它之所以反复复发,说明病根在合同之外。
第二个缝是"救助的理性"。德瓦特里蓬与马斯金的模型恰好说明,救助者事后救助是理性的,因为事后看,沉没成本已经发生,清算要损失就业、损失银行资产负债表。换句话说,软约束不是救助者"不够坚决",而是救助者面对的账本使它别无选择。可这本账是谁定的?为什么救助者的账本里没有"让它倒下之后换来的新东西"这一栏?科尔奈的体系里没有这一栏。他的体系里有激励、有预期、有行为,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位置,用来安放"这次失败是否被认定为失败"这件事。
第三个缝,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在于科尔奈始终把软约束当作"企业的预算"问题,而没有追问约束是由谁来约束的。硬约束之所以硬,不是因为合同写得严,而是因为背后有一个能够下判决的力量:债权人可以起诉,法院可以宣告破产,破产程序可以不顾厂长的面子、不顾地方的就业而执行。这个力量如果不独立于出资人,约束就硬不起来。软约束的反面,其实是一种判决权的存在。
由此可以给科尔奈下判语:他教的是预算约束的激励结构,靠的却是约束背后那个能下判决的主体。
本书的说法是:软约束是判错权的丧失。判错点是矛盾被承认为错误、因而必须改变的那一刻。一个经济体里,判错通常有三个发生的地方:市场用价格和亏损来判;法院用破产、违约、责任来判;政治用问责、选举或纪律来判。三个判错点都关闭的时候,矛盾便永远没有被认定为错的机会。
用本书的三属性语言来说:企业在经济中处在互动属性与主体属性之间。它投入、生产、销售,这是互动;它有自己的账、自己的权利与责任,这是主体。客体属性的国家部门——政府、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握着土壤。当国企的投入大于产出、矛盾出现了,两种结果只有一种会发生:要么土壤收紧,矛盾逼出改变,这是硬约束;要么土壤继续供给,矛盾被抹平,这是软约束。关键在于,决定土壤收紧还是续杯的是谁。若决定者就是客体属性本身,那么它面对自己出资的项目,没有任何机制逼它承认错误——承认错误等于承认自己之前的方向有错,这在客体居中心的局面里恰恰是最难发生的事。若决定者是法律——一个能独立于出资人下破产判决的主体属性——判错就有了独立的发动处。
所以科尔奈的"家长式"一词,应当重新读:家长之所以不能不管孩子,不是因为他爱孩子,而是因为没有第三方可以替他判这孩子的错。法律作为国家的主体属性,在这个家庭里被吸收了,成了家长的一条手臂。
把科尔奈的材料放进结算模型,软约束的运行过程可以画成五步。
第一步,矛盾出现。某个项目的投入与产出不匹配,账上出现缺口。
第二步,本应进入判错点。在硬约束体制下,缺口走向两条路中的一条:企业改变(降成本、转产、重组),或企业退出(破产、被收购)。这两条路都是回写的发生方式:改变是企业自己吸收了矛盾,退出是土壤被释放给更有效的使用者。
第三步,续杯。在软约束体制下,缺口被外部资源填平:追加贷款、展期、补贴、政府购买、土地出让优惠。缺口消失了,矛盾的表象也消失了。
第四步,不改变。因为缺口已消失,企业没有改变的压力,没有退出的压力,甚至没有被记入账本的压力。矛盾没有被结算,只是被推迟。
第五步,土壤被侵蚀。续杯的资源不是凭空来的。它取自两套经济共用的土壤:居民的储蓄(通过国有银行的低利率吸收而来)、土地(通过征收和出让而来)、信贷额度(被软约束项目占用后,硬约束的民营企业便申请不到)。产出在增加——工厂建起来了,产能上去了,数字漂亮——但回写给居民的东西是负的:存款利率压低、房价抬高、民营企业融资难、就业的质量与稳定性下降。
这就是为什么软约束的病理不只是"效率低"。效率低是微观层面的评价;回写为负是结算层面的评价。一个项目可以在会计上持续产出、在 GDP 里持续计入,却不断向居民的生活里取走东西。GDP 量的是产出,量不到回写,所以软约束体制下 GDP 与民生可以同时向相反方向走。
要公允地对待软约束,必须正视对立面最强的论证。这个论证大致有三层。
其一,硬约束的代价是真实的。让一个企业破产,不只是让一笔坏账清零,而是让一批工人失业、一批供应商断款、一个地区的税基坍塌。在金融危机的时刻,如果每家陷入困境的机构都被按商业原则清算,连锁反应可能把本来健康的主体一并拖垮。2008 年的雷曼兄弟破产,被许多人视为"硬约束一次太过严厉的试验",其后全球金融体系的冻结使各国政府转而采取大规模救助。从这个意义上说,软约束是一种保险,它的本质是国家把分散的风险集中起来,在最坏的时刻托住底线。
其二,中国 2008 年之后的经验提供了正面案例。2008 年 11 月公布的四万亿元刺激计划,加上随后地方融资平台和国有银行的信贷扩张,确实在全球需求塌陷的时刻托住了就业与增长。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高速铁路、城市轨道、电网、港口——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今天确实被证明是有长期价值的资产。如果没有那一次软约束式的托底,2009 年的中国经济可能面临大规模失业与社会不稳。
其三,投资饥渴有时是追赶阶段的合理形态。方向已知的时候——例如工业化中期、城市化加速期——规模扩张是最有效的办法,软约束降低了先行者的风险,让一些本来不敢做的长周期项目得以启动。完全硬的约束,会把这类项目挡在门外。
这三层论证,本书逐条接受。结算模型并不否定软约束的逆周期功能;它要问的是另一件事:托底之后,有没有退出的时刻,有没有判错发生?
软约束作为短期的、有期限的、有退出条款的托底,是介生路径上的一座桥:新旧并存,旧的暂时被托住,新的有机会长出来。但当托底变成常态,续杯从应急变成习惯,那么桥就不再通向对岸,而成了对岸本身。2008 年的四万亿是一次应急,问题不在 2008 年,而在 2008 年之后的十八年里,这个应急机制是否被关掉过。判断的标准不是某一年有没有刺激,而是:在没有危机的年份,约束有没有重新变硬,亏损的主体有没有被允许退出,被释放出来的土壤有没有流向别处。2015 年前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钢铁与煤炭去产能、僵尸企业处置,都是约束变硬的尝试,成效是真实的,但随后的发展表明,这些尝试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用行政手段(客体属性的手)去治客体居中心的病,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独立于出资人的、常规运行的退出通道。地方政府债务的"隐性担保"问题,在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与同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之后被明确否定过,其后在 2023 年至 2024 年又出现了规模巨大的化债安排,这一来一回,恰好显示了"年年宣布硬化、年年被拉回"的轮回形态。
对立面的最强论证因此得到的回应是:软约束是药,不是饭。药有剂量、有疗程、有停药的标准;把药当饭吃,就是内卷与耗散的开始。
软约束可以用全书的四种结局来诊断。托底之后若出现了新的平台,例如基础设施成为后来民营经济扩张的载体,被占用的土壤换来了可以继续生长的东西,这是跃迁。托底之后投入不断加量而土壤纹丝不动,每一轮投资换来的增长越来越少,债务与产能却越积越多,这是内卷。托底之后曾经宣布的硬化被旧格局吸回,年年立志、岁岁重蹈,这是轮回。托底年复一年地持续,居民的储蓄收益、民企的利润与就业稳定性被缓慢磨损,却没有修复的裕度,这是耗散。同一笔资源,投在同一个项目上,可以落入四种不同的结局,区别不在资源的多少,而在投入之后有没有判错与回写。这是为什么本书不用"投资多少"来评价软约束,而用"矛盾有没有被结算"来评价。
还需要说明回写为负的具体含义。居民储蓄通过国有银行流向软约束部门,这部分储蓄所得到的利息,低于它在硬约束条件下所能得到的回报,差额便是隐性的转移;土地被征收、出让,用于软约束项目,房价与地价中包含了这部分转移的成本;信贷额度被软约束部门占用,民营企业便要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利润与就业因此变得不稳定。劳动报酬占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居民消费率这几个代理指标,就是用来观察这一回写方向的窗口。这些指标并不能证明软约束是唯一的原因,但如果软约束理论成立,它们应当与软约束部门占用土壤的份额呈反向变动。
科尔奈的理论预测:约束越软,扩张越快,投资饥渴越严重。结算模型在此之外还给出一条科尔奈给不出的预测:
在一个经济体中,软约束部门的扩张速度,与其所在地区或行业的判错出口数量成反比;而回写给居民的份额,与软约束部门占用土壤的份额成反比。
这可以用至少三类指标检验:其一,同一行业中,国有产能与民营产能在亏损持续三年以上之后退出率的差异(判错出口是否对称);其二,信贷的行业与所有制分布,与劳动报酬占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居民消费率之间的跨地区相关性;其三,产能利用率的长期低位与价格战的持续时间——如果软约束病理成立,那么在没有出清机制的行业里,低产能利用率会持续数年而不触发大规模退出,而一旦判错出口被打开(例如破产重整被真正执行),产能利用率会出现阶梯式恢复。
反过来,若发现软约束部门占用土壤的份额上升而居民回写份额同步上升,这条预测就被证伪。
软约束的实质不是企业的激励失灵,而是判错权的丧失:矛盾一出现就被注入的资源抹平,不必改变,于是没有回写。烧掉的资源取自共用的土壤,产出在增加,回写到居民却是负的。软约束作为有期限、有退出条款的托底,是介生路径上的桥;作为常态,则是内卷与耗散的起点。科尔奈教的是预算约束的激励结构,靠的却是约束背后那个能够独立下判决的主体——法律。
János Kornai, Economics of Shortage, 1980
János Kornai,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 Kyklos, 1986
János Kornai, The Socialist Syste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sm, 1992
Mathias Dewatripont and Eric Maskin, "Credit and Efficiency in 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Economie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5
János Kornai, Eric Maskin and Gérard Roland, "Understanding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03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 1883–1946)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1936,以下简称《通论》)是二十世纪经济学最有影响的一本书。它的主张可以压成四条。
第一,总需求决定产出和就业。古典经济学相信供给会创造自己的需求,市场会自动出清;凯恩斯指出,在货币经济里,人们可以把收入以货币的形式窖藏起来,有效需求就可能不足,经济就可能长期停在低于充分就业的均衡上。失业不是工人要价太高,而是需求不够。
第二,心理规律使消费随收入增加而增加,但增加得比收入少。这条"基本心理规律"带来乘数效应:一笔新增的支出会在经济中层层放大,所以政府在需求不足时增加支出,可以带出数倍于它的产出。
第三,投资是不稳定的,因为它依赖对远期收益的预期,而预期建立在不牢靠的基础上。凯恩斯在《通论》第十二章用"动物精神"(animal spirits)一词形容企业家那种不靠精确计算的冲动:大部分积极的决策,大概只能看作动物精神的结果,是一种自发的行动欲望,而不是量化收益乘以量化概率的加权平均。
第四,既然私人投资不稳,国家就应当承担起稳定总需求的责任。凯恩斯在第二十四章谈到,投资的某种较为全面的社会化(a somewhat comprehensive socialisation of investment)可能是确保接近充分就业的唯一办法,同时他明确表示,这并不排除各种折中办法,让公共权力与私人的主动精神合作。他想要的是一种保住个人自由与私人企业的修订,而不是推翻它。
他还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话,出自 1923 年的《货币改革论》:长期是对当前事务的误导,长期中我们都死了。这句话的意思不是不要长期,而是说:不能用"长期会好"来为当下的失业辩护。
以上是凯恩斯的最强版本。需要特别记住的是,他不是主张永远扩大政府,而是主张在需求不足时用国家的资产负债表替代私人的资产负债表,等到私人需求恢复再退出。后来的凯恩斯主义者——例如勒纳(Abba Lerner)的"功能财政"——把这个思想发展成一整套宏观调控的技术。
要找凯恩斯的缝,最好的办法是看他的理论怎样处理"不确定性"。
凯恩斯在 1937 年发表的《就业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中强调:不确定性不是可以计算概率的风险,而是我们对远期事情根本不知道。投资者不知道二十年后的铁路会值多少钱,不知道利率、不知道技术、不知道对手。正因为如此,投资靠的是惯例、靠的是信心、靠的是动物精神。也就是说,在微观层面,经济是不确定的。
可是转到宏观层面,凯恩斯突然变得很确定。他相信消费函数是稳定的,边际消费倾向大致可以估计;相信乘数是可以算的;相信政府增加一笔支出,就能带来相应的产出;相信国家可以像一个熟练的工程师那样,调节总需求的阀门,把经济调回充分就业。微观上不可知,宏观上可控——这个反差,是《通论》最有意思的内在张力。
这个张力在后来的历史中表现为三种困难。
第一种是卢卡斯批判(Lucas critique,1976):当政策变化,人们的预期也随之变化,原来估计出的宏观关系——比如消费函数——就不再稳定。宏观上看似稳定的函数,其实是微观主体行为的统计沉淀,政策一动,沉淀就变。
第二种是 1970 年代的滞胀:失业与通胀同时升高,原本依赖菲利普斯曲线权衡的政策工具失灵。
第三种,也是本书最关心的一种,是公共选择学派指出的"政治周期"与财政偏向。布坎南与瓦格纳在《赤字中的民主》(Democracy in Deficit,1977)一书中的核心批评是:凯恩斯自己的药方预设了一个"哈维路的前提"(Harvey Road presumptions,哈罗德对凯恩斯的传记中使用的说法,指凯恩斯相信政策由一群有教养、有公共精神的精英在做),可是现实中的政策是由选票与利益集团驱动的,经济衰退时扩张容易,繁荣时紧缩难,于是赤字有了单向的偏向。
这三种困难看似不同,实质是同一个缝:调控的主体在理论里是不受检验的。调控者是一个站在经济之外、俯视着经济的位置,它决定何时加、何时减,它自己的判断本身不会被市场判错,也不会被法律判错。
由此可以下判语:他教的是总需求的调节,靠的却是一个预先假定"宏观是整体、可以被当作一个对象来操作"的"一"。
作者对此有一个已有的判断:凯恩斯其实是客体经济学。理由是这样的:他的宏观经济学把一国经济当作一个像物理学、化学研究的对象那样的东西——有总量、有函数、有参数、有可以拧动的旋钮——而调控者站在它的外面。这种思路不是经济学家的偶然偏好,而是客体属性的运行方式:客体属性面对的世界是一个可以被测量、被预测、被调节的对象。所以凯恩斯的宏观调控预设的是一个按客体属性运行的国家经济。
更有趣的是,这个预设里藏着一个类似儒家"一"的东西。儒家的"一",在《论语》里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在《大学》《中庸》里是"中庸":万物各有分殊,但有一个可以贯通的中;个别人的行为不可预测,但整体上有一个可以守住的中道。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有同样的结构:微观上,千万个企业家与消费者凭动物精神和惯例行事,不可预测;宏观上,却存在一个可以确定的总量关系,由国家来守住,使经济不过热、不过冷,沿着一条中庸的路径向前发展——一个"1 到 N"的、在既有框架里扩张的过程。这个"一"是被预设的,它的存在不是被论证的,而是被当作调控能够成立的前提。
于是,凯恩斯的调控者有两个特征:第一,它站在经济之外,位于客体属性的位置;第二,它的目标是维持一个已知的整体,而不是在矛盾中让新东西长出来。这就决定了凯恩斯式的调控擅长应对的,是总量的短缺与过剩——需求不足时补需求,需求过热时降温;而不擅长应对结构的矛盾——什么该退出,什么该进入,哪里的权利需要重新界定。后一类问题,不是调整一个总量能够解决的,它需要判错。
结算模型对凯恩斯的收编是积极的。《通论》所描述的情形,用本书的语言说,是互动属性——市场——在一个特定时刻失去了自己结算矛盾的能力:企业家的预期下滑,家庭的储蓄上升,投资与储蓄之间的缺口不再通过利率自动弥合,市场的结算失灵。此时国家的客体属性——财政与货币能力——站出来,以自己握着的土壤(税收、信用)填补缺口,维持互动属性的运转。这正是客体属性的正当位置:底盘位。托住失业,托住金融,托住基本的需求,使互动属性有时间恢复。1930 年代的大萧条里,这是必要的;2008 年之后欧美的央行与财政救助,也是同一种功能。
问题出现在"托底"之后:
第一,调控是一次对市场的结算,但调控本身有没有被结算?一个财政刺激计划花了钱,它的成败由谁来判?在市场里,一个企业投资失败,亏损就是判决;在调控里,一个刺激计划的失败,往往以"刺激力度不足"来解释,药方的结论是再加量。调控者无法被亏损所判,因为它自己握着铸币权、征税权和举债权;它也很难被法律所判,因为它是在法律之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事;它被政治所判的机制——选票——只在选举日起作用,并且倾向于奖励扩张、惩罚紧缩。于是调控者成了经济里唯一不被判错的角色。
第二,调控一旦成为常态,就会改变其他主体的预期。企业预期被救助,银行预期被兜底,地方预期被转移支付;每一个预期都使得约束再软一点。在这里,凯恩斯主义与科尔奈所描述的软约束,其实是同一条线的两端:前者是从总量的角度看托底,后者是从主体的角度看依赖。
第三,凯恩斯的"中庸"本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求不足时加,过热时减——可是在政治现实里,加容易减难,于是中庸的路径悄悄地变成了单向的路径。托底的力量向着固化的方向滑动,客体属性逐步从底盘位走向中心位。
对立面最强的论证,出自凯恩斯主义者本人,也出自历史本身。
第一层,他们会说:你们批评调控者不受判错,可是没有调控者,又是什么在判错?1929 年至 1933 年,美国的工业产值下降近一半,失业率达到约四分之一,银行倒闭潮席卷全国。那是一个市场自己"判错"的时代:判错的方式是把一个又一个健康的企业与家庭一并清算掉。让市场判到底,结果是民主制度本身的存亡都成了问题。调控者不是多余的,它是文明在硬着陆之前给自己装的安全气囊。
第二层,他们会说:凯恩斯的理论本来就包含了退出——繁荣期应当盈余、紧缩。后来的政治失败是政治家没有读懂凯恩斯,不是凯恩斯错了。1937 年美国政府过早削减支出,导致"罗斯福衰退",反而证明了凯恩斯的药方在正确执行时有效。
第三层,他们会说:战后黄金年代——1945 年到 1973 年,西方国家实行凯恩斯式的需求管理,实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增长与相对平等。这个事实不能用"客体居中心的病理"一笔抹掉。
对这三层论证,本书一概承认。黄金年代的确存在;调控的确在危机中救过命;1937 年的教训也确实说明了政策的时机问题。结算模型在此并不是反对调控,而是指出:调控之所以在黄金年代有效,是因为那时有一个外在于调控者的结算渠道在起作用——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独立的中央银行传统(以及后来对通胀的惩罚)、议会对预算的审议、法院对行政的约束、布雷顿森林体系对各国国际收支的硬约束。这些渠道使调控者的判断不断被外部的矛盾所校正。1970 年代,这些渠道松动,调控者的判错出口消失,随之而来的就是滞胀。换句话说,黄金年代的成功不是凯恩斯式调控本身的成功,而是调控加上对调控者的抗衡共同的成功。这正是第 17 章加尔布雷斯要回答的问题。
把凯恩斯的工具放回结算模型,可以划出一条清楚的分界线。调控能托住的,是总量矛盾:需求不足、金融冻结、失业飙升。这类矛盾的特点是,它们不在于哪个主体错了,而在于结算的渠道暂时堵塞,把渠道疏通,市场自己就能重新结算。调控托不住的,是结构矛盾:哪个行业的产能该退出,哪一批债务其实不可偿还,哪类主体的权利需要重新界定。这类矛盾的本质是有人错了,需要有人承认错误,需要把错误的资产清除出土壤。总量工具对结构矛盾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它把本该退出的东西一并托住,使结构矛盾被总量的繁荣所遮蔽。
日本在 1990 年代泡沫破裂之后的长期经济停滞,常被拿来讨论这一点。许多研究认为,当时的财政刺激与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宽容并行,延缓了资产负债表的出清。但这个解释也有争议: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日本的问题在于刺激不够持久,1997 年的增税过早收紧了需求。本书不裁决这场争论,只指出结算模型提供的观察角度:无论刺激是否足够,是否同时存在一个独立的判错渠道,决定了托底究竟是桥还是床。
这也是凯恩斯式调控与中国式调控在比较中最需要小心的地方。中国的宏观调控工具箱里,除了财政与货币,还有信贷窗口、项目审批、土地供应、产能控制和国有企业的投资安排,它们都握在客体属性的手里。工具越丰富,调控者越是同时扮演出资人、裁判员与运动员,判错点越难独立出来。凯恩斯设想的调控者是一个站在经济外面的稳定器,而一个同时握着土壤的调控者,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经济内部,它的每一次托底,都在改变土壤的分配。
凯恩斯的理论预测:在需求不足的衰退中,财政扩张可以带来产出和就业的增加(乘数大于零)。结算模型认可这条预测,并补充一条凯恩斯给不出的预测:
调控的长期效果,取决于调控者之外是否存在能够判它的错的结算渠道。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调控者缺乏外部结算渠道的经济体,其刺激政策的乘数会随着刺激次数的增加而递减,而刺激的退出会越来越晚、越来越难。
可检验的路径有:比较不同国家在多轮刺激之后的乘数估计是否递减;比较财政规则、独立审计、债务上限、独立财政委员会等外部约束的强弱与刺激退出时点的关系;比较刺激资金的使用在多大比例上进入后来被认定为"低效或闲置"的资产。如果发现外部约束最弱的经济体,乘数反而最稳定、退出反而最及时,这条预测就被证伪。
凯恩斯的宏观调控预设国家经济可以像一个客体那样被操作,并预设了一个贯通微观不确定与宏观可确定的"一",经调节实现中庸的 1 到 N 发展。托底是客体属性的正当位置,是互动属性失灵时的底盘;缝隙在于调控者自己不受判错,调控本身不被结算,加容易减难,托底于是滑向中心位。他教的是总需求的调节,靠的却是一个被预设好的"一"和调控者之外那些不被他谈论的抗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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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Lucas, "Econometric Policy Evaluation: A Critique",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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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Harrod, The Life of John Maynard Keynes, 1951
玛丽安娜·马祖卡托(Mariana Mazzucato,1968 年生)是当代最有影响的产业政策理论家之一。她的主张见于三本书:《企业家型国家:破除公共与私人部门的神话》(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Debunking Public vs. Private Sector Myths,2013)、《万物的价值》(The Value of Everything,2018)和《使命经济》(Mission Economy: A Moonshot Guide to Changing Capitalism,2021)。
《企业家型国家》的核心命题是:流行的叙事把国家看作笨拙的、只会纠偏和补漏的角色,把创新归于勇敢的私人企业家和风险投资;而事实恰好相反,那些最具颠覆性的技术,往往是国家在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最早期、最不确定的阶段承担了风险。她以苹果手机为例:互联网来自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资助的网络,全球定位系统来自军方,触摸屏的关键研究有公共资助的大学与研究机构的参与,语音助手出自军方资助的人工智能项目。在制药业,许多新分子实体的基础研究发生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资助的实验室里;在清洁能源领域,各国的公共投资银行和能源研究机构也在最早期的阶段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国家不是修补市场失灵的"医生",而是创造市场的"创业者"。
《万物的价值》把问题引向价值的归属:如果价值是社会共同创造的,那么"价值创造"与"价值榨取"(extraction)便要区分,金融化和平台租金可能把别人创造的价值转到自己名下。《使命经济》则把这一思路化为方法:以阿波罗登月为原型,由国家设定一个有雄心、有清晰目标的"使命"(mission)——如碳中和、癌症治愈、清洁的海洋——并以此为导向,调动多部门、多主体的投资与创新,让公共部门从"修补者"升为"方向的设定者"。
她的论证里有两点特别值得肯定。第一,她把国家的角色从"弥补失灵"改写为"创造方向与市场",这与本书所说的"客体属性擅长方向已知的事"相呼应,并且给了这种擅长以历史的实证。第二,她自己并没有回避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企业家型国家》的后半部分以及她后来的诸多文章都在讨论一个令人不安的现象:国家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收益却被私人企业独占——"风险社会化,收益私有化"。她提出的救济办法包括:公共投资机构持有股权或专利权,使用收益共享的融资,收入关联型贷款(income-contingent loans),以及在公共支持上附加条件(例如限制股票回购、要求再投资)。
这是马祖卡托的最强版本:她看见了国家作为创造者的实际角色,也看见了回报机制的缺口。
马祖卡托理论的扎手处,在她自己最担心的那个问题的另一面。
她担心的是收益归谁。本书的问题则是:错误归谁判。
先看她最常引用的案例本身。DARPA、NIH 这类机构之所以成功,学界在后续研究中经常指出,不只是因为"国家敢冒险",而是因为这些机构的运作内置了淘汰机制:项目经理有明确的期限,项目可以被中途终止,资助依赖同行评议或明确的技术里程碑,失败被预期并被记录。换言之,那些成功的案例里,国家没有拒绝判错,它只是把判错组织得足够细、足够快。而国家产业政策失败的案例——美国能源部 2009 年起为太阳能企业索林德拉(Solyndra)提供约 5.35 亿美元贷款担保,2011 年该公司破产;世界各国历史上的"国家冠军"项目——则往往是判错机制失效,项目已经不对了,仍有资金不断注入。
于是缝隙显现出来:马祖卡托的理论有"进入条款"(国家应当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进入),有"使命设定",有"收益分享",却缺少"退出条款"——什么证据出现时,国家应当承认这个方向错了,撤回资源,让土壤流向别处。收益回写机制也同样缺位:她提出的办法是建议性的,没有说明这些办法由谁、依据什么法律、在什么时候强制执行。在一个国家同时扮演投资者、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体制里,收益共享的约定,谁来裁决?
再看第二个扎手处。她所依靠的阿波罗式"使命",本质上是一个方向已知的事业:目标是明确的(把人送上月球再带回来),评价标准是明确的,资源集中投入。这是客体属性最擅长的那一类事。可是经济里大量更重要的问题,方向并不已知。气候转型的路径、癌症的路径、AI 的路径,哪个技术路线会赢,没有人事先知道。方向未知的时候,需要的不是一个设定使命的中心,而是大量并行的试错和快速的淘汰;这是互动属性的活,也是主体属性(独立的企业家、研究者)才会冒的险。使命导向如果被理解为"由上而下确定路线,然后集中资源",它在方向已知的段落是有力的,在方向未知的段落则可能锁死探索。
下判语:她教的是国家要承担风险、创造市场,靠的却是一套她没有写出来的退出与回写机制。
她立为中心的,是国家的客体属性:国家作为大资源的持有者、作为长期资本的提供者、作为方向的设定者。她因此必然缺的,是主体属性那一维,即一个独立于出资人的判决:谁来认定这项投资失败,谁来强制收益回流,谁能对国家的产业决定说"不"。这个缺口不是细节,而是整个理论的结构性空白,因为国家承担风险与独占判断两者合并时,风险就不再是风险,而只是被转移的成本。
结算模型对马祖卡托的材料有一个自然的位置:国家创造市场,是客体属性在互动属性尚未成形时,以自己的土壤为新的互动打底。在一个新领域,市场没有价格、没有对手、没有标准,结算的渠道还不存在,此时国家以采购、补贴、公共研发把渠道建起来。这在本书看来,是客体属性在底盘位上的创造性运用,而且是客体属性最有价值的用法之一。
但这一步只是半个结算。完整的结算要求三件事:
其一,进入时有矛盾可结算:国家的产业方向要面对主体属性的检验,也就是独立的企业、研究者、投资者、消费者能够用自己的权利说"不"。
其二,进入后有判错点:当项目的成本、技术、市场反馈表明方向有误,有一个不由出资人自己控制的渠道,可以让资源撤出。
其三,退出时有回写:国家提供的土壤,其收益能够以税收、股权、专利或价格下降的形式回到居民的生活里。
三件事缺了任何一件,国家企业家就不再是企业家,而是土壤的无限续杯者。
最适合检验这一模型的,恐怕是中国近二十年的新能源产业——光伏与电动车。
事实是这样的。光伏方面:二十一世纪头十年,中国企业凭借出口市场(主要是欧洲的补贴市场)迅速扩张;2009 年起"金太阳工程"等政策、地方政府的土地与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的授信等,推动了产能的迅猛增长;2011 年起美国与欧盟先后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行业陷入第一轮剧烈调整,2013 年无锡尚德电力破产重整,成为标志性事件;其后国内市场通过固定上网电价与补贴扩张,2018 年的"531"新政快速收紧补贴,行业再次出清;到了 2023 年至 2025 年,从多晶硅到组件的各环节出现大规模的产能过剩,组件价格跌到许多企业成本线附近甚至以下,行业整体亏损面扩大。电动车方面:2009 年起"十城千辆"示范推广,其后是长达十余年的购置补贴与购置税减免,2022 年底补贴正式退出;到 2023 年至 2024 年,价格战公开化,行业的"账期"问题(车企对供应商的付款周期)成为舆论焦点,2025 年中又出现了车企承诺缩短供应商账期的表态。2025 年,决策层明确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反内卷"成为政策主题。
这个故事有两面,必须并排放。
一面是成功:中国在光伏与电动车上建立了全球最大、成本最低的产业链,光伏组件价格十余年间下降了九成以上,使全球能源转型的成本大幅下降。这是马祖卡托理论的有力证据——国家以政策、采购与信贷创造了一个市场,并在方向已知的阶段(规模化降本)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
另一面是病理:过剩与价格战并非偶然,而是多重续杯叠加的后果。地方政府竞相用土地、税收和信贷招商,企业预期会得到支持,一旦出现亏损,银行展期,地方救助,行业里缺乏常态化的退出机制,于是产能的增加快于需求,价格被压到成本线以下,利润为负,研发与质量投入被挤压,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账期受压。产出在增加,企业的利润却在下降;全球消费者得到了便宜的组件,中国居民得到的回写却相当不确定——一部分来自就业,一部分来自能源成本的下降,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地方债务、银行不良与居民储蓄的隐性分担。这正是第 14 章所说的:产出增加,回写为负,或至少回写远小于产出。
两面放在一起,结算模型的诊断是: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在进入阶段是成功的客体属性创造,在退出阶段是缺位的判错。前一个阶段,方向已知,规模为王,国家的集中力量发挥了作用;后一个阶段,方向仍然朝着扩张而土壤继续续杯,矛盾不被结算,结果便是内卷:越努力越贵,越投入越薄。
对本章诊断最强的反驳,来自产业政策的辩护者,有三层。
第一,他们会说:产能过剩和价格战,正是市场竞争在发挥作用。价格战淘汰了落后者,留下了强者,中国的光伏与电动车企业之所以全球领先,恰恰因为这场残酷竞争。欧美对手靠补贴和保护"温室里长不大",中国企业在价格战里练就了成本与效率。批评者看到的"内卷",其实是创造性破坏的过程。
第二,他们会说:新兴产业早期的过剩几乎是常态。铁路、汽车、互联网都曾在泡沫中过度投资,事后看,过度投资留下了基础设施,社会得到了红利。如果要求新兴产业一开始就精确匹配需求,就不会有任何新兴产业。
第三,他们会说:中国的做法并非没有退出。2013 年的尚德破产、2018 年"531"后的大量企业出清、近年来的并购重组,都说明淘汰在发生。中央提出"反内卷",本身就说明决策层在主动纠偏,这个体制具有自我修正的能力。
这些论证有相当的力量,本书逐层回应。对第一层:价格战如果真是筛选,就应当同时看到退出,亏损持续的企业应当被淘汰,土壤应当被释放。若亏损企业靠展期、补贴、关联交易长期存续,那么价格战就不再是筛选,而是消耗,它不是把弱者淘汰,而是把强者一起拖累。对第二层:铁路和互联网泡沫的红利,来自泡沫破裂时的清算——清算使资产以低价转手,使后来者在低成本的基础上运营。没有清算的过度投资,只会把低效的资产原地冻结。对第三层:纠偏的存在是事实,本书不否认;问题在于纠偏所使用的工具。2025 年的"反内卷",主要工具仍是行政性的产能调控、行业自律与窗口指导,也就是用客体属性的手去治客体属性中心的病。这在短期可能见效,但如果没有一个独立于出资人的、常规运行的破产与退出渠道,价格一回升,土壤再次松动,新一轮的扩张会重新开始——这就是"轮回"。
马祖卡托在《使命经济》中强调,使命要有明确的目标、可度量的进展,并且要在多个部门之间形成"自下而上"的实验。这一点值得认真对待:她并不主张一个自上而下的蓝图。可是自下而上的实验,需要有一个使实验失败能够被记录、被承认、被终止的位置。阿波罗计划本身有一个冷峻的特征:它有明确的期限,登月完成后,土星五号火箭的生产线被关闭,数十万人的团队解散。这个计划的成功,其中有一半就是它的结束。后来的许多"使命",缺乏这样的结束条款,它们的目标宽泛,周期漫长,进展难以度量,于是使命一旦启动,便不再有停止的时刻。
在结算模型里,一个好的使命应该具备三个条款:一是进入条款,说明国家为何在此时此地进入,哪些矛盾是私人部门无法结算的;二是判错条款,规定什么样的证据出现,使命应当被缩小、改道或终止,并指明由谁来判,这个"谁"必须不依赖于使命的出资人;三是回写条款,规定收益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法律路径回到公共土壤与居民的生活。这三个条款,有了前一个,才算是企业家型国家的起点;有了后两个,才算是它的完成。
结算模型给出这样一条预测:
在国家以土壤驱动的新兴产业里,若进入条款丰富而退出条款缺位,则产业的生命周期将呈现"扩张—过剩—行政调控—再扩张"的循环,其周期的长度由行政调控的力度决定,而非由市场需求决定;并且,每一轮循环后行业平均利润率不会恢复到资本成本之上。
可检验的指标包括:行业长期亏损企业占比与其退出(破产、清算、被并购)率之间的关系;每一轮政策收紧后产能的变化曲线;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差距;以及行业对居民就业与工资的回写(劳动报酬占比、从业人员工资增速)。若观察到过剩之后产能迅速出清,利润率稳定回升到资本成本之上,同时居民回写上升,这条预测就被证伪。
马祖卡托看见了国家作为创造者的真实角色,这在方向已知的阶段是客体属性的正当位置,中国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化降本即为明证。她的缝在于理论里有进入条款,没有退出条款,有收益共享的愿望,没有回写的裁决机制,风险社会化了而判错没有社会化。过剩与价格战,是进入成功之后判错缺位的必然结果。她教的是国家要创造市场,靠的却是一个她没有写出来的退出权与回写权。
Mariana Mazzucato,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Debunking Public vs. Private Sector Myths, 2013
Mariana Mazzucato, The Value of Everything: Making and Taking in the Global Economy, 2018
Mariana Mazzucato, Mission Economy: A Moonshot Guide to Changing Capitalism, 2021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 1908–2006)出生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后来成为哈佛大学教授、罗斯福新政时期的价格管制官员、肯尼迪政府的驻印度大使。他一生写了数十本书,其中与本书关系最密切的是两部:《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American Capitalism: The Concept of Countervailing Power,1952)和《新工业国》(The New Industrial State,1967)。
《美国资本主义》要回答一个当时的困惑:二十世纪的美国经济已经高度集中,少数大企业主宰着钢铁、汽车、化工,按照教科书的竞争模型,这应该是垄断剥削的温床;可是现实中,价格并没有被垄断者随意抬高,工资和利润也没有无限向一方倾斜。加尔布雷斯的解释是:经济力量的集中会催生抗衡力量(countervailing power)。大卖家面对的是大买家——连锁零售商如西尔斯(Sears)、大西洋与太平洋茶叶公司(A&P)压低厂商的价格;强大的雇主面对的是强大的工会;大型农产品买主面对的是合作社。每一种力量都在对手身上生出一种制约。抗衡不是从上面设计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的另一侧自发长出来的,虽然政府可以帮助它长出来:新政时期的《瓦格纳法》(1935)保障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就是政府培育抗衡力量的例子。
《新工业国》的视野更大:在现代大公司里,决策权已经从资本家手中转移到由工程师、管理者、专家组成的"技术结构"(technostructure)手里;大公司为了降低不确定性,要计划自己的投入与产出,它们不再被动接受市场价格,而要通过广告、与政府的合同、与供应商的长期关系来塑造市场。这使得现代工业经济呈现出一个"计划体系"(planning system)与一个"市场体系"(market system)并存的二元结构。加尔布雷斯因此质疑教科书里的"消费者主权",他认为大企业决定生产什么,再通过广告制造需求。他还在《富裕社会》(The Affluent Society,1958)中提出,美国社会私人领域的富裕与公共领域的贫困并存。
加尔布雷斯的核心思想是:一个社会要避免任何一种力量坐大,需要有结构性的对立面;对立面不会自然而然地出现,而需要被允许、被保护、被制度化。
加尔布雷斯理论的扎手处有三个。
第一,抗衡并不总是成立。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等人在当时的批评中指出,大买家未必会把压低的价格转给消费者,大买家和大卖家也可能合谋,彼此抗衡变成彼此分利。工会与雇主之间的"抗衡",也有可能变成工会与雇主联手对付消费者、对付非会员、对付新进入者。曼瑟·奥尔森后来的分利集团理论(本书第 9 章)说明,抗衡力量一旦稳定下来,自己就变成利益集团。抗衡会老化,对立面会被吸收。
第二,1970 年代之后,美国工会密度持续下降,大型零售商的买方力量则大幅上升,沃尔玛式的买方权力既压低了供应商的价格,也压低了供应链上的工资,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抗衡力量的"反转":抗衡者本身成为被抗衡的对象,而没有新的对立面接棒。加尔布雷斯的框架无法预测这种变化。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加尔布雷斯把抗衡力量放在经济内部——买方对卖方,工会对雇主,农场合作社对加工商。他对更高一层的问题——国家本身如何被抗衡——谈得很少,或者说,他倾向于把国家当作培育抗衡力量的那只手,而不是需要被抗衡的对象。可是,如果经济内部的所有抗衡力量,都靠国家的保护才得以存在,那么国家自己的权力被谁抗衡?
判语是:他教的是经济里的抗衡力量,靠的却是矛盾被制度化地生产出来。
加尔布雷斯立为中心的,是互动属性的内部结构:买与卖、劳与资之间的博弈。他因此必然缺的,是这些博弈之外的那一层——国家的主体属性与客体属性之间的矛盾。他看见了矛盾是需要生产的,看见了对立面是一种制度资源,却没有把这个洞见抬升到国家的结构上去。
这里需要用本书的语言重述抗衡力量的本质。抗衡力量不是对立,不是敌意,而是一个制度化的判错点:当一方的行为超出另一方所能承受的范围,另一方有渠道说"不",并且这个"不"会被回写到决策中。工会罢工是这样,大买家压价是这样,反垄断诉讼是这样。抗衡的价值,不在于结果的公平,而在于它使矛盾得以显现,并在结算点上被处理,而不是被压下去。换言之,抗衡力量是矛盾的生产机制,没有它,一个强大的中心可以无声无息地把所有分歧消化在内部,也就是第一编所说的过分和谐。
本书对加尔布雷斯的收编,是把他的抗衡概念往上推两层。
第一层,经济内部的三属性。经济内部本来有三种属性:国有经济和国家调配的资源偏客体属性,经营主体(企业家与个人)偏主体属性,市场偏互动属性。加尔布雷斯的抗衡力量,大多发生在后两者之间:企业家与企业家之间、企业与工人之间,通过市场结算。可是当客体属性居于中心,土壤被国家握住,抗衡的最重要对象,其实是客体属性本身:民营企业能不能对国有企业说"不",居民能不能对国有银行的低息吸储说"不",地方的商人能不能对行政审批说"不"。这类抗衡一旦缺席,经济内部再多的买方与卖方,也只是在同一片被圈定的土壤上博弈。
第二层,国家的三属性。更关键的抗衡,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政治是国家的客体属性。二者之间有没有一种制度化的矛盾?法律能不能对政治说"不"?一个例子: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自 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以来,法院可以宣布国会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宪。这并不是说法院总是对的,而是说,在国家的内部,主体属性有一个制度化的渠道可以顶住客体属性。英国的议会主权传统看似不同,但普通法传统下的法官与国王、与政府之间的长期张力(从爱德华·柯克爵士与詹姆斯一世的冲突起算),同样是这种张力的历史沉淀。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51 篇中有一句名言,大意是:必须使野心去抗衡野心。这句话说的正是:自由政府的基础,不在于好人当政,而在于权力对权力的制度化抗衡。
这就是本书把加尔布雷斯"从经济内部推到国家三属性层面"的含义:最关键的抗衡,在法律与政治之间。经济内部的抗衡力量固然重要,但它们依靠的是更高一层的抗衡:如果法律不能对政治说"不",那么工会权利、财产权、契约自由都是政治的赐予,而不是法律的保障,它们可以随政治风向被收回。反过来,如果法律与政治之间有了稳定的矛盾,经济内部的抗衡才有根基,抗衡的力量才不会随着某一届政府的偏好而兴衰。
由此,本书前面几章的线索也汇合了。科尔奈的软约束,是客体属性握着土壤而无人可判的情形;凯恩斯的调控者,是站在经济之外而不被判的情形;马祖卡托的企业家型国家,是国家进入后缺少退出权的情形。三者缺的是同一样东西:一个不由客体属性控制的判错点。加尔布雷斯告诉我们,这个东西的名字叫抗衡力量,它不是自然生出来的,而是被制度生产出来的。
要检验这个论点,必须面对对立面最强的论证。它有三层。
第一层来自效率的论证:制度化的对立会造成否决点的泛滥,使国家无法做大事。美国的司法审查、参众两院的制衡、行政机构之间的权限重叠,有时让一条高速铁路、一座核电站、一条输电线路要花十年审批,诉讼和听证成了拖延工具。与此相对,集中决策的体制可以在几年内完成同样的工程。如果经济的核心任务是迅速建成方向已知的东西,抗衡力量的成本就显得高昂。弗朗西斯·福山曾经用"否决政体"(vetocracy)来形容美国政治中过多的否决点,这个批评相当有力。
第二层来自民主的论证:法院由非民选的法官组成,让它们对抗民选的政治,是不是把权力交给了没有授权的人?美国新政时期最高法院多次推翻罗斯福的立法,1937 年罗斯福提出"填塞法院"的计划,正是政治对法律的反击。批评者会说,所谓抗衡,有时不过是一个精英集团用法律的外衣对抗多数人的意志。
第三层来自国家能力的论证:抗衡力量并不总是促进回写;它也可能被既得利益者利用来保护自己。环境诉讼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被用来阻止廉租房建设;行业协会可以保障质量,也可以设置准入壁垒。抗衡的制度,可以被分利集团劫持。
本书对这三层论证的回应分别是:
对第一层:效率与抗衡之间确有权衡,所以本书不主张抗衡越多越好。抗衡的作用是保证判错点存在,而不是保证每个项目都被否决。一个体制可以在方向已知的阶段让抗衡退到后台、让决策提速,但必须保留当方向出错时能够启动的渠道。还要注意,否决点的成本是可见的、集中的、发生在前期;缺乏抗衡的成本是不可见的、分散的、发生在后期(软约束的坏账、过剩的产能、被侵蚀的居民储蓄)。比较两种体制的时候,不能只数前一类成本。
对第二层:1937 年的故事恰恰支持本书的核心判断。当最高法院的判决与政治的意志发生严重矛盾,矛盾被推到了结算点:政治最终胜出,最高法院在 1937 年的一系列判决中改变了立场,美国的经济中心转向了客体属性,新政的立法得以通行。这一章会在第 25 章详细展开。这里只需要指出:法院的抗衡并没有永远阻止政治,它迫使政治把理由讲清楚、把矛盾暴露出来,并在矛盾结算之后留下一套新的制度沉淀。非民选的抗衡可能不够民主,但它提供的是暂停与说明,而不是永久否决。
对第三层:本书同意抗衡可能被劫持。这正是为什么抗衡力量需要轮换——任何一种抗衡一旦固化,就是下一个需要被抗衡的对象。这与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是一致的,也与加尔布雷斯晚年的观察(工会衰落、买方权力坐大)一致。所以,抗衡力量不是药方的终点,而是药方的机制:它保证的是矛盾能够被生产,而不是保证矛盾总被生产在对的地方。
把这一模型放到中国,可以得到几个观察,但需要保持审慎,只做结构上的分析,不作价值评判。
在经济内部,1978 年至 2007 年的改革,是抗衡力量逐渐生长的过程: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合法化、外资与合资企业的进入、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外部规则对国内市场的约束,都是在国有经济这一客体属性之外,培育出主体属性与互动属性的"另一侧"。同一时期,法律逐步获得主体属性:1989 年《行政诉讼法》使公民可以起诉行政机关,1999 年和 2004 年的修宪确认了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地位并写入保护私有财产,2007 年《物权法》把国有、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明确为平等保护。这些变化的意义,不在条文本身,而在于法律开始有了与政治发生矛盾、并在经济领域结算矛盾的可能。
2008 年之后,经济内部的抗衡结构发生变化:信贷、土地和准入重新向国有与大型企业倾斜,民营企业对国有银行体系、对地方审批的"说不"能力下降。在国家层面,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则向"协同"的方向转变:法律被更多地用来落实政策目标,而不是在政策目标之外设置边界。这是一种过分和谐,它的好处是执行力强,它的代价是当政策方向需要调整时,缺少一个内置的、能够率先发出"错"的信号的机构。
当然,这只是一个结构性的描述。在现实中,法院、检察、人大、审计、媒体、行业协会与学界,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承担着某种判错的功能,它们的作用大小,是一个需要实证检验的问题,而不是本书可以凭空断言的。
把抗衡力量作为一个可操作的概念,可以问三个问题。第一,对立面是否独立:它的资源、任免与存续,是否取决于被抗衡的对象。依附于对象的抗衡,只是对象的一个内部部门。第二,对立面是否有牙齿:它说"不"之后,是否会引起对方行为的实际改变,还是只留下一份记录。没有牙齿的抗衡,是礼仪,不是判错。第三,对立面是否会轮换:它自己是否也受到抗衡,否则它会成为下一个固化的中心。三个问题都答"是"的抗衡,才是矛盾的真正生产者。用这三个问题去检视任何一个经济体,可以避免两种常见的误判:一种是把形式上存在的机构当作实质的抗衡,另一种是把一切对立都当作内耗而加以取消。
加尔布雷斯预测:抗衡力量的存在,会限制集中力量的滥用。结算模型在此之上增加一条:
在一个经济体中,经济内部的抗衡力量(工会、大买家、独立企业)的稳定程度,取决于国家层面法律对政治的独立程度;当后者下降,前者即使在形式上仍然存在,也会逐渐被吸收为客体属性的延伸,其表现是:抗衡组织对出资人或主管机关的依附上升,其对决策的实际否决次数下降,而政策的纠偏越来越依赖运动式的行政手段而非常规的司法与谈判渠道。
可检验的指标有: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率与案件受理数量的变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否能够改变政策(而不仅仅是个案);集体谈判覆盖率与工资增速和劳动生产率增速之间的关系;企业对政府采购、信贷的依赖度与其对政策提出异议的次数之间的关系。如果发现法律独立性下降的同时,经济内部抗衡力量的实质作用上升,这条预测就被证伪。
加尔布雷斯看见了抗衡力量是被制度生产出来的矛盾,它是一个制度化的判错点,不是敌意,是让矛盾能够显现并被结算的渠道。本书把他的洞见从经济内部推到国家的三属性上:最关键的抗衡,在法律与政治之间。经济内部的抗衡依赖于这一层,而抗衡本身也会老化、被劫持,所以必须轮换。软约束、不被判错的调控者、没有退出权的企业家型国家,缺的是同一样东西:一个不由客体属性控制的判错点。他教的是经济里的抗衡,靠的却是国家层面制度化的矛盾。
John Kenneth Galbraith, American Capitalism: The Concept of Countervailing Power, 1952
John Kenneth Galbraith, The Affluent Society, 1958
John Kenneth Galbraith, The New Industrial State, 1967
Mancur 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
Francis Fukuyama, "The Decay of American Political Institutions", 2013 与 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 2014
James Madison, Federalist No. 51, 1788
前五编把国家拆成三个面向:政治是客体属性,经济是互动属性,法律是主体属性,也就是"国家的我"。矛盾发生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在经济处结算,经济中心由此轮换。本编要回答一个更窄的问题:既然法律是主体属性,法律究竟凭什么算作主体,而不是政治的附庸,也不是经济的工具?答案只有一条:它是国家内部唯一能以自己的逻辑,也就是规则与权利,判当前的经济中心为"错"的一方。法律经济学是二十世纪下半叶最成功的跨学科事业,它让法官和立法者学会了用成本和收益说话,可它的主流路径恰恰是把法律降格为效率的工具,也就是把主体属性收编进互动属性,矛盾因此被取消。四场决斗分别面对四位最有分量的对手:科斯在交易成本里藏着判错点,波斯纳把判错换成了效率,布坎南最接近"规则之上的规则"却把它当作一次性契约,弗里德曼呼唤规则,实际上是在呼唤一个他自己的理论里没有位置的对手。
罗纳德·科斯一生的重要论文不多,影响却极大。1937 年,二十七岁的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提出一个看似幼稚的问题:既然市场价格能够协调一切,为什么还有企业?他的回答是: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找人、谈判、订立合同、监督履行都要花钱;当企业内部组织一项交易的成本低于市场上完成它的成本时,企业便出现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落在两种组织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上。这个回答把"交易成本"放进了经济学的词汇表。
1960 年,他发表《社会成本问题》。起点是一个当时的主流看法:工厂的烟尘伤害了邻居,这是"外部性",应当由政府征税或管制来矫正,庇古的传统就是这样教的。科斯指出这种看法有一个盲点:损害是相互的。工厂冒烟妨碍了邻居,禁止冒烟同样妨碍了工厂,问题不在于"谁伤害了谁",而在于避免较大的损害。他随后举了一组英国判例,最著名的是 1879 年的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一位糖果商的机器噪声干扰了隔壁医生的诊室,法院判决医生胜诉,糖果商必须停止。科斯问的是:假如交易成本为零,医生与糖果商可以免费谈判,那么无论法院判谁胜诉,双方最终都会走到同一个资源配置上去,因为谁的利用价值更高,谁就会出价买下对方的权利。这个推论后来被施蒂格勒命名为"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且产权界定清晰时,资源配置与初始权利的法律归属无关。
在 1991 年诺贝尔奖演讲和此后的多次表述里,科斯一直强调同一点:这个定理说的是一个不存在的世界。他研究零交易成本,是为了让人看清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因为在那个真实的世界里,法律安排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是他原文的大意。他对教科书里的"黑板经济学"保持了终生的不满,认为经济学家喜欢在黑板上推演一个没有摩擦的世界,然后把现实当成对它的偏离。
科斯被引用得最多的是定理,被忽略得最多的是他的论证方式。《社会成本问题》的大部分篇幅并不是数学,而是案例,而且几乎全是英美法院的判决: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恩特诉勒费弗、巴斯诉格雷戈里……他逐案复述法官怎样界定权利、怎样处理"自然的和普通的"土地使用、怎样在侵扰与利用之间划线。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它们全部发生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里,没有一个案例的结局是"双方谈成了"。双方没有谈成,所以才打官司;打官司,所以才有了判决;有了判决,资源配置才得到了确定。
这里有一个科斯没有展开的扎手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需要法官,也不存在"错":医生和糖果商坐下来,把噪声当作一件可以定价的商品。一旦交易成本为正,谈判走不通,必须有一个第三方来裁断,这个裁断的第一句话在逻辑上是"谁错了",即谁在侵入谁的权利。科斯对此的处理很有特点:他把"错"改写成了"成本"。损害既然是相互的,就不存在天生的加害人,只有较大的损害和较小的损害。法院应当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选择总损害较小的那种安排。
这个改写本身有一个循环。要比较两种安排的总损害,必须先知道每一方的"损害"是多少,可医生的诊室安静到什么程度算作"没有被损害",糖果商的机器噪声多大算作"正常经营",这些量都取决于权利事先怎么划。若法院判医生有安静的权利,医生的诊室价值就按安静计;若判糖果商有生产的权利,医生的诊室价值就按嘈杂计。科斯自己承认,在无法交易的情形下,支付意愿会因收入效应而随权利归属改变。也就是说,成本核算的结果依赖于权利的初始指定,而不是反过来。判错先于核算,核算只是在判错划出的边界之内进行。
这就是本章要指出的判错点:它不在交易成本之中,它在交易成本之前。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之所以"法律无关",是因为那个世界里没有人需要被判错;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之所以"法律有关",是因为总有一些矛盾无法被谈判消化,必须由一个以权利为语言的角色来裁断。把这个角色的作用叫做"降低交易成本",就像把裁判的哨声叫做"比赛的润滑剂"一样,说得通,却错过了哨声是什么。
于是可以写下本章的判语:科斯教的是交易成本,也就是互动属性中心,他靠的却是法院手里的那支笔,也就是主体属性。
先看他立的根基。《企业的性质》里,企业与市场的区分是两种互动形式的区分:用价格协调,还是用权威协调。《社会成本问题》里,一切问题被还原成谈判、契约、补偿、重新分配权利。无论在哪一篇里,经济的基本单位都是一笔交易,国家则被当作一种特别昂贵或特别便宜的交易安排:政府可以直接管制,成本低时它是好的,成本高时它是坏的。这是互动属性的中心主义的标准形态,不是因为他错了,而是因为他让一切问题都在"交易"这个单位上被表述。
再看他靠什么。每一个案例的结局都靠一个事实:有一个机构能够宣布某人"无权"这样做,并让这个宣布生效。这个机构不是市场,不是行政部门,它是法律本身的运行。它能判当前的经济安排为错,并且不必先取得被判错者的同意。科斯在文章里把这个动作叫做"权利的界定",措辞温和,好像只是在地图上画一条线。可画线的动作恰恰是整个体系里唯一单方面的、带强制的、不需要经过价格检验的动作。
他缺的一维就是这个:主体属性作为矛盾的生产者。科斯的世界里,法律是成本函数里的一个参数,是"制度环境";它被他的理论当作给定,当作背景,当作需要被"选择最优形式"的东西。这样一来,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在他的世界里无处安放。他会问"哪种安排的总成本更低",却不会问"哪一方在这件事上应该有权对另一方说不",后一个问题在他的框架里被还原为前一个,而还原的代价是丢掉了矛盾本身。
科斯的立场自有最强的辩护,必须公允地陈述。
第一个辩护是:法律本身是被成本塑造的。科斯从未主张法律是外生的天启;他的整个晚年工作是"新制度经济学",核心就是把制度当作对交易成本的回应来研究。法官判案时并不是在真空里画线,他们会参考习惯、考虑执行的难度、关心先例的稳定性,这些全是成本考量。从这个角度看,说"法律先于核算"是把因果颠倒了:法律是长期核算的沉淀。
第二个辩护更尖锐:如果把"矛盾"抬为核心,就会拿到一个无法证伪的解释,因为任何一次制度变化事后都可以被说成"法律与政治发生了矛盾"。交易成本的好处在于,它可以被测量,被比较,被预测,例如,某类合同在某类司法环境下更容易被内部化为企业。一个不可测量的"判错点",是否只是一个漂亮的隐喻?
这两个辩护都必须认真对待。对第一个,本书的回答是:法律确实受成本塑造,但"受成本塑造"和"可以还原为成本"不是一回事。长期来看,法律的演变受各种力量影响,但在任何一个具体时点,判决的做出方式是规则与权利的语言,而不是价格。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当法律保持自己的语言,它才可能在某一天对经济中心说出一个与成本核算相反的判断,例如判一家盈利的企业违法,判一项高效率的征收无效。如果法律的语言完全等同于成本的语言,它就永远不可能与政治发生真正的矛盾,因为它每一次都只是在替当前中心的成本函数做注脚。对第二个,答案在本章最后的预测里:矛盾可以被测量,办法是看判决与行政决定之间是否发生了公开的、可记录的冲突。
用结算模型接住科斯,最好的材料恰好是他自己晚年的工作。2012 年,科斯与王宁合著《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用"边缘革命"概括 1978 年以后中国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个体与私营经济、经济特区,这四项变化都没有由中央计划发起,而是从制度的边缘生长出来,后来才被中央承认。
这四条线有一个共同的次序:先是主体自己动起来,然后才有法律的追认。小岗村 1978 年末的包干契约是在政治上高度敏感的环境中私下签订的,直到 1982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才在文件层面承认包产到户,此后几年间才逐步取得全面的合法地位。乡镇企业的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1984 年改称乡镇企业,才获得更正式的政策地位。个体工商户在 1980 年前后开始领取营业执照,1988 年宪法修正案才首次写入私营经济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温州一带的"挂靠"与"红帽子"企业,更是一种以名义上的集体身份换取实际上的经营自主的安排,制度的缝隙被用到了极致。
科斯与王宁的解释是:中国的变化来自"思想市场"与"产品市场"的互动,来自边缘上的企业家和农民在约束中寻找出路。这个解释抓住了主体先动,却没有回答为什么追认会发生,又为什么追认会停在某一个位置。本书的回答是,边缘革命要变成稳定的轮换,需要经过一个结算:主体的实际行动与既有的政治安排发生矛盾,矛盾被送到一个能以规则语言表态的机构面前,这个机构给出的表态,才使得这场实践变成了新的中心。1982 年宪法、1986 年的《民法通则》、1988 年与 1999 年、2004 年的修宪,是这个表态一步步积累的形式。反过来,法律没有给出表态的地方,边缘革命就停在边缘,随时会被政治的力量收回,这也是后来很多民营企业家一直感受到的不确定性。
于是科斯的"交易成本为正"得到了第二种读法:交易成本为正的真正含义,是国家内部存在一个必须裁断矛盾的位置,而这个位置只能由法律来占。不是所有的摩擦都叫交易成本,其中有一类摩擦不能通过谈判消化,因为它的对方是政治:企业家和地方官员之间、农民和集体之间、新进入者和既得者之间。这类摩擦的名字是矛盾,处理它的方式不是降低成本,而是判错。
科斯的理论预测:在交易成本更低的领域,法律安排对结果的影响更小。结算模型给出一个不同的、可以对照检验的预测:
在一个国家里,主体先动的变化(新的所有制形式、新的合同形式)被追认为稳定权利所需的时间,在法律机关对此类争议拥有可记录的独立裁断空间的领域,显著短于没有这种空间的领域;并且在没有这种空间的领域,追认之后的反复(收回、重新审查、选择性执行)更频繁。
这个预测可以用中国的材料检验:比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化(《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通过,2007 年《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与互联网平台、数据财产等新业态权利的确权节奏;也可以跨国检验,比较英美普通法下的侵权与财产判例演变,与没有独立司法审查的体制中的同类变化。交易成本理论预测的是"成本更低的领域更快",结算模型预测的是"矛盾更有出口的领域更快",二者在许多情形下方向重叠,但在成本低而矛盾无出口的领域会明显分叉,那里就是检验点。
科斯晚年说过,他希望经济学家少一些黑板上的推导,多一些对真实制度的观察。如果按他的建议去看,会看到一件他的理论里没有名字的事:每一个重要的产权变化背后,都有一次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对峙。他把这些对峙称作"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却没有提醒读者,在这个世界里,有一个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它的职业就是说"不"。
科斯教的是交易成本,靠的却是法院的判决,即主体属性。他把"谁错了"改写成"谁的损害更小",但损害的大小取决于权利的初始指定,所以判错先于核算。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就是矛盾无法被谈判消化、必须被裁断的世界。中国的边缘革命显示了次序:主体先动,法律追认,追认的位置决定了新中心是否稳定。可检验的预测是:法律拥有独立裁断空间的领域,追认更快,反复更少。
Ronald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1937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
Ronald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1991 年诺贝尔奖演讲)
Ronald Coase and Ning Wang, How China Became Capitalist, 2012(中译本《变革中国》)
George J. Stigler, The Theory of Price, 1966
Guido Calabresi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Harvard Law Review, 1972
理查德·波斯纳是二十世纪下半叶最多产的法学家之一。1973 年,他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这本书后来不断扩充,成为法律经济学的标准教科书。它的雄心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普通法,也就是由法官一案一案判出来的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其内在逻辑是效率。法官们未必自知,但他们在大量案件里做的事情,是让资源流向最能创造价值的用途,让事故的预防成本落在最便宜的预防者身上。
最能说明这种思路的例子,是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法官勒尼德·汉德在 1947 年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船公司案中提出的公式:一方是否有过失,取决于预防的负担(B)是否小于事故发生的概率(P)乘以损失的大小(L)。如果 B 小于 PL 而被告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他就有过失。波斯纳把这个公式看作普通法的"潜台词":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让每一方在预防成本低于预期事故成本时采取预防。
这条线继续往上走,就是 1970 年代末到 1980 年代他提出的规范性主张:法律制度应当追求"财富最大化"。他在《正义的经济学》(1981)里为这一标准辩护。所谓财富最大化,是指资源应当配置给愿意并且能够出最高价的人,用支付意愿衡量价值。他反对功利主义,因为功利主义要加总无法比较的快乐;也反对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哲学,因为后者无法解释权利从何而来。他认为财富最大化既有伦理上的吸引力(它尊重自愿的交换,并且奖励勤勉和节俭),又有操作上的优势(它给法官提供了一个可以执行的客观标准)。
从 1981 年起,他在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做了三十多年法官,直到 2017 年退休。他的判决书以简洁和经济学的色彩著称。这是一个罕见的案例:一位理论家拿自己的理论去处理真实的案件,且处理得足够久。
要公允地陈述波斯纳,必须先承认他给出的是整个法律理论里最强的一类论证。
第一,他的经验论证。过失责任、违约救济、财产规则的设计,在许多方面确实与效率相符:违约损害赔偿一般以"期待利益"为限,不惩罚违约,这与"效率违约"的思想吻合;在合同法里,法院常常拒绝强制履行,转而判金钱赔偿,因为强制履行需要持续的监督成本。普林斯特和鲁宾 1977 年的研究更进一步,提出普通法会通过诉讼的选择机制向效率演化:无效率的规则更容易被反复诉讼,直到被改掉。
第二,他的规范论证,也是他最锋利的一击:任何一个关于权利的理论,都必须回答"哪些权利"以及"冲突时怎么办",而权利本身并不提供答案。要在两项权利的冲突之间做出选择,法官总要诉诸某种后果的评估。与其装作自己没有在评估,不如公开承认评估,并且使用一个透明的标准。财富最大化可能不完美,但它比"法官的道德直觉"更容易被检验,也更少被偏见左右。
第三,他的现实主义。法官并不是哲学家,他们没有受过训练去决定什么是好生活;让他们按一个比较克制、比较可检验的标准办案,是对司法权力的约束,而不是扩张。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是一位对法官的权力保持警惕的人,他想用经济学给法律一种纪律。
这三点合起来,意味着对波斯纳的批评不能停在"效率冷冰冰"的道德抱怨上。罗纳德·德沃金 1980 年发表《财富是一种价值吗?》,用一个著名的论证指出,财富最大化本身不是一种可欲的社会价值,增加财富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这个反驳是有力的,但它主要是在道德哲学的层面上展开的。本章要走一条不同的路:不问效率好不好,而问效率作为法律的标准,让国家的结构发生了什么。
波斯纳的体系有一个内部的张力,它出现在他的理论与他的职业之间。
作为理论家,他主张法律的标准是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法律的价值由它对互动属性的贡献来衡量:交易是否更顺畅,资源是否更多地流向高价值用途,事故的社会成本是否被最小化。作为法官,他每天做的却是另一件事:他必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宣布一方败诉,宣布一个行为违法、一份合同无效、一项行政决定越权。这一类裁断,从形式上看,是在对一个既有的安排说"不"。而一个以效率为唯一标准的法律,只能在这个"不"字有利于效率的时候说它。
这就带来一个不对称。当一项行为明显无效率时(例如过度的损害、可以避免的事故),效率标准与法律的"错"相合,判错毫无障碍。但当一项行为在当前的经济中心看来高度有效率,而在权利的语言看来是不被允许的,效率标准就保持沉默,或者站在被判错的一方。波斯纳自己承认过这类情形:他提出的财富最大化标准可以为极端的结果辩护,只要这些结果满足支付意愿的加总,他与兰德斯 1978 年关于"婴儿市场"的文章就是一个著名例子:收养可以通过市场定价来配置,效率上有其道理,却让很多读者感到一道线被越过了。被越过的那条线,就是权利的语言所画的线。
问题的实质在这里:在一个经济中心已经形成的社会里,当前的中心必然是一套效率的实践:它的参与者在它之内计算成本和收益,它的结构在这个计算上是"成功"的。如果法律的标准也是效率,那么法律评判当前中心的尺子,与当前中心自己用来评判自己的尺子,是同一把。一个与自己使用同一把尺子的裁判,没有任何可能得出与自己不同的结论。这并不是说法官无能,而是说结构上,这个法律没有一个可以站立的、不同于经济的位置。
波斯纳后来的变化,从另一侧印证了这一点。1990 年代起,他陆续写下《法理学问题》(1990)、《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难》(1999)、《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2003),逐渐淡化财富最大化作为伦理标准的地位,转向一种实用主义:法官应当看后果,也应当看具体语境,没有一个单一的公式。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诚实,也是一次让步,因为实用主义要容纳法律自己的逻辑,包括先例、文本、程序,不能把它们都化约为效率。
最能显示这个张力的,是波斯纳对 2008 年金融危机的反应。2009 年,他出版《资本主义的失败:08 危机与经济萧条的降临》,随后又写下《资本主义民主的危机》(2010)。以一位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的身份,他在这些书里承认,他对金融自我调节能力的信念被危机严重动摇;金融体系的放松管制、美联储低利率政策、对风险的低估,叠加成一场他和同行没有预见的崩塌。他批评经济学界在危机之前的盲点,也批评法律和监管框架在金融创新面前的迟钝。
这个转向之所以重要,不在于他认错,而在于他认错的位置。如果法律只是效率的工具,那么危机前的状态在当时的标准下是"有效率"的:低监管、高杠杆、复杂衍生品,所有参与者在其内部的计算上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也在不断确认这一点。需要什么,才能在危机前宣布这个体系"错了"?不是更好的效率计算(计算本来就已经在做),而是一个有权用不同于该体系的语言,例如审慎、责任、合规、权利,去说"这样不行"的机构。波斯纳在危机后实际上承认了这一点的缺失,只是没有把它称为法律的主体属性。
可以补充一句,危机后的救助与监管改革,包括 2010 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是在政治和法律的压力下推出的,而不是由效率计算自然产生的,这符合本书的模型:危机路径下的变革,是结算被推迟之后的集中清算。
波斯纳的判语:他教的是效率,也就是互动属性中心,他靠的却是判决的权威,也就是主体属性。
先看他立的根基。财富最大化把一切法律问题改写成一个问题:这条规则能否使资源更多地流向愿意出最高价的人?法律成了互动的一种调节装置,它的好坏在互动的结果上度量。这使得整个法律体系仿佛是市场的辅助机构:它界定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处理市场失灵。
再看他靠什么。这套理论之所以能够进入现实,靠的是一个事实:法官的判决具有拘束力。无论判决依据的是效率、先例还是文本,它一旦作出,就有强制性,被判败诉者必须履行。这种权威不是由效率产生的,它是法律作为国家的"我"而具有的。波斯纳这位法官每天都在使用这种权威,他的理论却没有给它一个位置,只让它透明地传递效率的结论。
他缺的一维是:主体属性作为矛盾的来源。效率标准让法律变成了一面镜子,照出的是经济自己的样子。这样一来,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没有了,因为矛盾要有两个不同的逻辑,而一个效率法律与一个以增长为目标的政治,所用的逻辑是同一个。两者在效率上是同盟,在权利上是不是同盟则没有人问。这正是本书说的"过分和谐"的法律经济学版本:每一个组成部分都认为自己是在为同一个目标服务,所以矛盾没有出口。
接住波斯纳的办法,不是否定效率,而是给它一个确切的位置。
在结算模型里,法律作为主体属性,有两种运行模式。一种是"在中心之内"的运行:当前的经济中心已经稳定,法律在它的框架里处理日常纠纷,判断谁违约、谁过失、谁侵权。这是波斯纳理论最适用的区域,大量的日常司法确实可以被看作效率的维护,这时用成本和收益来说明判决是有效的,甚至是精确的。另一种是"对中心的运行":当经济中心本身开始与权利的语言发生冲突时,法律有可能判中心为错,由此引发与政治的矛盾,进而引发结算与轮换。
波斯纳的体系是对第一种运行模式的出色描述,而把它当作法律的全部。这是一种分类错误:它把法律的日常当作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日常确实大部分是在维护现有秩序,如同军队的日常大部分是在营房里;但一个军队之所以是军队,在于它在关键时刻能做的事。
用中国的材料可以更清楚地看这一点。1978 年之后的中国,法律经历了"追认主体"的过程,其中许多条文可以用效率解释:合同法降低了交易成本,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有限责任的形式,物权法稳定了对财产的预期。但推动这些条文出现的并不是效率的计算(效率的计算早已存在,在计划体制下也有),而是权利的语言开始获得独立的分量:个体和企业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与合同,并且能在法院里与行政部门对簿公堂。1989 年《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起诉行政机关,是一个典型的标志:它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是确立一个可以对国家的其他部分说"错"的程序。
美国的材料指向同一点。1980 年代之后,反垄断执法的标准在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逐步从保护竞争过程转向"消费者福利",也就是价格和产出的效率衡量,罗伯特·博克的《反托拉斯悖论》(1978)是这条路径的代表作。这一变化有它的理由,也有一些实际收益。但它同时使得反垄断法能够挑战的东西变少了:当一家企业的规模与市场力量能够被证明带来低价时,法律就缺少了说"这不行"的语言。近年来对大型科技平台的反垄断讨论,实际上是在争论:法律能否重新获得一套不等同于价格效率的评判语言。这个争论还在进行,结局未定,它的存在本身,正是矛盾试图重新出现的信号。
波斯纳的框架预测:法律越是接近效率标准,经济的绩效越好,因为资源配置更优。结算模型的预测是不同的:
在一个法律体系把效率采纳为其主导评判标准的领域和时期,该法律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安排作出否定性裁断的频率会下降;与此相应,该领域内累积的失衡更多地要靠外部冲击(金融危机、巨额救助、政治性的重新立法)而不是法律内部的矫正来释放,释放的幅度更大。
这个预测可以对照检验。比较 1980 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与反垄断领域,在效率标准成为主流之后的执法数量、败诉率、裁量空间的变化,与同一领域在更早时期的变化;也可以比较不同法域对同类金融创新的反应速度,例如判决先于危机还是危机先于立法。如果发现效率标准下的法律更早更频繁地对主导安排说"不",结算模型就被削弱;反之,则得到支持。
波斯纳是一位清醒的人,他在晚年的转向显示了清醒的代价:当一位法官发现他的理论不足以回答危机的时候,他实际上发现了自己的职业有一个理论没有说出来的使命。把法律降格为效率工具,不是一个学术上的小偏差,它在结构上取消了国家内部唯一的、能够对当前中心说"错"的声音。一个国家当然可以选择这样做,但它需要知道,它所选择的是一种没有内部矛盾的和谐,而这种和谐,如前几编所言,其代价会被推迟,然后被放大。
波斯纳教的是效率,靠的却是判决的权威。他对普通法日常运行的描述相当精确,错在把法律的日常当作法律的本质。财富最大化让法律评判经济的尺子与经济评判自己的尺子相同,因而在结构上无法判当前中心为错。2009 年他对危机的反思,实际上承认了这个缺位。可检验的预测是:效率标准主导的领域,否定性裁断减少,失衡更多地靠外部冲击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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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布坎南 1986 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授奖理由是他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契约论与宪法基础的研究。他的核心洞见很朴素:经济学家一向把政府当作一个追求公共利益的仁慈计划者,然后讨论它应该怎么做;可政府是由选民、政客、官僚组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把"市场失灵"的分析方法用到政治上,就得到"政府失灵"。这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起点,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 1962 年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是这个学派的奠基之作。
《同意的计算》的论证精致,也有一个大胆的转向。它把集体决策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宪法层面",在这里,人们选择决策的规则本身;另一个是"宪法之后的层面",在这里,人们在既定规则之下做出具体的选择。布坎南的看法是,评价一个政治结果好不好,要问它所处的规则是否可以被所有人在事先同意;对于规则之内的具体决策,不必也不可能要求一致,因为那会让一切决策被一票否决。人们在不知道自己将来处于什么位置时(布坎南和塔洛克称之为"不确定性的面纱",这与罗尔斯 1971 年的"无知之幕"相近而不相同),最可能同意一套保护自己免于被剥削的规则。
此后,布坎南把这个思路发展为"宪政经济学"。《自由的限度》(1975)提出了"保护性国家"与"生产性国家"的区分:前者界定并保护权利,后者提供公共品;《规则的理由》(1985,与杰弗里·布伦南合著)论证规则本身应当成为经济学分析的对象;《征税的权力》(1980,与布伦南合著)用"利维坦"模型研究一个想要最大化收入的政府如何被宪法限制;《赤字中的民主》(1977,与理查德·瓦格纳合著)批评凯恩斯主义留下的政治遗产:当政客发现赤字不会立刻遭到惩罚,预算平衡的传统规范便被侵蚀。他据此主张用宪法约束,例如平衡预算修正案、税收限制,来对冲政治的短视。
在本书的坐标里,布坎南是和本编主题距离最近的大师。他区分"规则层面"与"规则内的选择",意思是承认有一个层面在规则之上,决定其下一切活动的边界。这几乎就是本书所说的"国家的我"的问题。因此,这场决斗不能轻慢,必须认真地问:他走到了哪里,又在哪里停下了。
布坎南传统有一个本书必须面对的有力论证,我称之为"稳定性论证"。
规则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是稳定的。一场比赛的规则如果可以在比赛进行中被调整,参与者就无法制定策略,也无法投入长期的训练。同样,一个经济体里的企业家、储蓄者、劳动者,要做出有长期回报的投资,就必须相信财产权、契约和税制不会随政治的风向而改变。哈耶克把这叫做法治,布坎南把这叫做宪法约束。规则的稳定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品,一旦被频繁地质疑,这种公共品就消失了。
据此,布坎南传统对本书可能提出的反对是:你主张法律要不断地与政治发生矛盾,要对当前的中心说"错",要推动轮换,这不就是在鼓励规则的不稳定吗?把"矛盾"当作好事,会不会为政治的任意性提供借口?一个频繁翻盘的体系,恰恰是缺乏宪政的体系。
这个论证很强,而且它的前提是对的:没有稳定的规则,就没有可以对之判错的标准。但它与本书的主张并不冲突,原因是需要区分两件事:规则的稳定,与经济中心的稳定。规则稳定,法律才能保持自己的语言,才有能力对一个已经固化的中心说"这不符合规则";如果规则每年都随政治的需要改写,法律便失去了判错的资格,它只会追认政治的每一个决定。所以,规则的稳定是判错点的前提。本书反对的是另一种稳定:中心位的永久不动。规则的稳定,加上中心的轮换,才是介生路径所需要的组合。布坎南的理论强调了前一半,那很重要;缺口在于,他没有给后一半一个位置。
把布坎南的体系放到历史案例里检验,会遇到一个扎手的问题:宪法层面的"同意",在历史上是怎么发生的,又靠什么得到执行?
先看发生。布坎南明确说过,宪法契约是一个规范性的检验标准,而不是对历史的描述:它问的是"如果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选择,他们会同意什么",而不是"谁在 1787 年签了字"。这个澄清是正当的,但它带来一个后果:他的理论对宪法如何在现实中产生和变化,保持了有意的沉默。而现实中的宪法几乎从来不是一次性同意的产物,它们是危机、战争、革命、妥协、判决不断叠加的沉积层。美国的宪法在 1787 年之后经过了一系列重大的结算:内战后的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1913 年授权联邦征收所得税的第十六修正案,1930 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最高法院对商业条款解释的转向(详见第 25 章)。这些变化没有一个符合"事先一致同意"的模式,每一个都是一场矛盾的结局。
再看执行。《同意的计算》的论证主要停在"选择什么规则"这个问题上,较少涉及"谁来使规则对规则的制定者本人生效"这个问题。布坎南当然知道这个困难,他在《自由的限度》里讨论过"保护性国家"自身可能成为利维坦的危险,而这一类问题的经典表述是:谁来看守看守者?他的回应,是希望靠宪法规则的设计,和管辖区之间的竞争(人们可以用脚投票)来约束政府。但这两种办法都留下一个缺口:规则的设计不能自己执行自己,管辖区的竞争在大多数国家里不是一个可选项。
这正是本书的判错点要填补的位置。一套规则要有拘束力,必须有一个机构,它在规则的框架内拥有独立的权威,可以对其他国家机关宣布"你越过了规则",并且让这个宣布产生效力。违宪审查是这种机构的典型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英国靠的是议会主权与普通法传统的长期互动,欧盟法院在其成员国之间的作用是另一种形式。这些形式的共同点是,规则要成为现实,需要一个不同于政治的"我"来持有它。布坎南的"规则之上的规则",在现实中总要落在这样一个主体身上,否则它只是一份愿望清单。
美国 1990 年代的平衡预算修正案提供了一个说明。1995 年,国会推动一项要求联邦预算平衡的宪法修正案,众议院通过,参议院以仅差一票的结果未能通过。这一事件显示了布坎南式规则的两难:要把预算约束写进宪法,需要的恰恰是那些受约束的政治行动者自己的同意;而当约束变得具体时,同意便消失了。反过来,1990 年代后期联邦预算短暂出现盈余,主要靠的是经济扩张和一系列政治妥协,而不是宪法规则。规则没有成为现实,现实自己找到了出路。
布坎南的判语:他教的是同意,也就是互动属性的政治版本,他靠的却是强制,也就是主体属性。
先看他立的根基。公共选择理论的根基,是"作为交换的政治":政治就是个人为了互利而进行的交换,只不过交换的对象是集体行动的规则与公共品。在这个构想里,宪法是最大的一份合同,所有人都是缔约者,正当性来自同意。这样的构想与科斯、波斯纳的路径一样,把国家看作互动的一种形态。区别在于,布坎南意识到互动需要规则的框架,并且把对框架的讨论放到了首位。
再看他靠什么。同意不能自行生效。任何契约,包括宪法契约,其效力最终依赖一个强制执行的权威。霍布斯早已指出,没有剑的契约只是文字。布坎南的"保护性国家",实际上就是这把剑的名字,但他把它放在理论的起点,作为契约要创造的东西,而不是契约要依靠的东西。这是一个循环:宪法契约创造了执行者,可没有执行者,宪法契约又如何成立?
他缺的一维是:持续的矛盾与结算。一次性的同意,意味着此后的政治生活是在既定规则之内的竞争;规则一旦被选定,剩下的是博弈,博弈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自利者"。在这个图景里,规则的维护是自动的,因为所有人事先同意;规则的破坏是异常的,因为那意味着违约。可真实的情形是,规则每时每刻都在被各种力量检验:行政部门想在规则的边缘行动,立法机关想修改规则,经济中心想让规则适应自己的需要。规则的生命力,来自它被不断地挑战,而每次挑战的结果都是一次结算。这正是本书说的持续的矛盾。
结算模型能够把布坎南收编为一个有价值的特例:他的宪法层面,对应本书中法律作为主体属性的"规则的稳定"一面;他的规则内选择,对应政治作为客体属性的"日常运作"一面。布坎南最有价值的贡献,是看到了这两个层面必须被区分,并看到后者容易侵蚀前者。
补上他缺的一维之后,图景变成:法律与政治之间永远存在紧张。政治有扩张的倾向,它要用规则之内的灵活性换取当下的目标;法律有守成的倾向,它要用规则的稳定性限制政治的任意。这种紧张在多数时间里是低烈度的,表现为日常的司法审查、立法辩论、行政复议;只有当经济中心已经积累了足够的失衡,这种紧张才会升级成真正的矛盾,进入结算。
这里再引入一个比较:英国与美国对"规则之上的规则"的处理方式不同。美国有成文宪法与司法审查,规则之上的规则是明确的,由法院持有;英国长期实行议会主权,没有高于议会的成文法,可它有一套深厚的普通法传统与宪法惯例,规则之上的规则由历史积累而来。2005 年《宪制改革法》设立了英国最高法院,2009 年开始运作,使英国的司法权与上议院脱离,但议会主权的原则仍然保留。脱欧过程中的 2017 年和 2019 年两次米勒案(详见第 24 章)表明:英国法院可以在议会主权的框架内,对政府的行动设置程序性的边界。这两种制度形式很不同,但它们分享一个共同点:都存在一个以规则为语言、独立于当时政治多数的角色。布坎南的理论说明了为什么需要规则,而结算模型说明了规则靠什么活着。
中国的材料也可以放进来。1982 年宪法之后,又经过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的修正,每一次修正都伴随着经济领域的实践变化: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表述,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这个序列表明:规则层面的变化,常常是对实践的追认;同时也说明,在 1978–2007 年间,规则层面并没有被当作一次性的契约,而是被当作一个持续调整的过程,每一次调整都是一次结算的沉淀。
布坎南的理论预测:宪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越强(例如财政规则、税收上限),政府规模和赤字的增长就越受限制。结算模型的预测是不同的:
宪法层面的约束,只有在存在一个独立于被约束者、并拥有宣告违反的权威的机构时才真正起作用;缺乏这样的机构时,约束在危机中会被暂停或绕过。因此,同样的财政规则,在有强势的独立裁断者的法域与没有的法域,其危机期间的存续率将显著不同。
这个预测可以在大量国家的财政规则面前检验。比较各国平衡预算规则、债务上限和支出上限的持续时间,看它们在经济衰退时的命运;比较美国各州的平衡预算要求(绝大多数州设有某种形式的要求,其约束力因州宪法与州法院的态度而异),看哪些州的规则在衰退时被州法院强制执行,哪些被技术性手段规避。如果规则的存续与裁断者的独立性无关,只与规则的写法有关,布坎南的论证会得到支持;如果相关,则结算模型得到支持。
布坎南走到了门口。他看出规则之上还有规则,也看出对规则的忽视,是政治经济学最大的盲点。他的限度,在于他把门口的那个主体理解成一次契约的产物,而不是一个持续运行的角色。这一点的后果是严重的:一个只在起点同意的规则,在遇到第一次大危机时便缺少自我修复的能力,因为它没有预留"矛盾的位置"。真正稳定的规则,是有对手的规则,规则靠与政治的紧张保持锋利。
布坎南教的是同意,靠的却是强制。他区分了规则层面与规则内选择,是离判错点最近的经济学家;缺口在于把宪法看作一次性的契约同意,没有持续的矛盾与结算,也没有交代谁来使规则对规则的制定者生效。规则的稳定是判错点的前提,不是中心稳定的理由。可检验的预测是:财政规则等宪法约束,只有在有独立裁断者的法域里才能在危机期间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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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尔顿·弗里德曼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影响最大的经济学家之一,也是最擅长向公众说话的一位。他的学术工作和公共工作交织在一起,要公允地陈述,须分成三条线。
第一条线是货币。1963 年,他与安娜·施瓦茨合著《美国货币史(1867–1960)》,其中关于 1929–1933 年大收缩的一章影响最为深远:他们论证,那场大萧条并非市场内在的失败,而是联邦储备体系未能阻止货币存量收缩约三分之一的结果。1967 年他在美国经济学会的主席演说《货币政策的作用》,提出自然失业率的概念,并预言菲利普斯曲线所暗示的通胀与失业的长期替代关系不可能持续,1970 年代的滞胀为这一判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他因此在 1976 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授奖理由包括消费分析、货币史与理论,以及稳定政策复杂性的论证。
第二条线是规则。他长期主张央行应当遵守一条简单的规则,例如让货币供应量按固定的年增长率增长,而不是依赖官员的相机抉择。他的理由并不是官员无能,而是知识有限和时滞:政策从认识问题到起作用,往往要经历一段不可预期的时间,结果常常是在错误的时候加强了波动。规则虽然笨拙,却可以防止更大的错误。
第三条线是自由。1962 年的《资本主义与自由》,和 1980 年他与罗丝·弗里德曼合著、同名电视系列片配套的《自由选择》,是这个主题的通俗表达。他在前一本书里提出的命题是:竞争性资本主义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虽然不是充分条件。他的论证是,经济权力的分散使得政治权力的集中受到制衡,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雇主之间选择,就不必服从于单一的权力。他为此主张一系列具体政策:浮动汇率、教育券、负所得税、取消许多职业的执照要求。1978 年前后,他还积极参与美国限制税收的宪法修正案运动。
三条线共同的底色,是对政治过程的深度不信任,和对规则作为约束手段的偏爱。这使他在本书的坐标里与布坎南相近,也使他成为本编最后一位对手:他要用规则约束政治,而本书想问,规则从哪里来、由谁持有。
弗里德曼的规则论证,是本书必须认真对待的又一个强论证。
它的核心是知识论的:没有任何人,包括最聪明的央行行长,能够实时地知道经济处于什么状态,也不可能准确预测政策的效果。1930 年代美联储的失败,不是由于它缺乏善意,而是由于它缺乏知识,并且被错误的理论所误导。在这个前提下,让官员相机抉择,等于是让不可靠的知识去支配对全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变量。规则的好处,就是它不要求任何人比实际所知道的更聪明。
其后的理论发展强化了这个论证。1977 年,芬恩·基德兰德和爱德华·普雷斯科特论证了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一个有权相机抉择的政策制定者,在事后总有动机偏离事前宣布的承诺,例如事先承诺低通胀,事后却用意外的通胀来刺激产出,理性的公众预见到这一点,结果是更高的通胀而没有更多的产出。因此,一条能够约束自己的规则,比一个拥有最大灵活性的官员,会得到更好的结果。这与弗里德曼的主张在逻辑上互相印证。
此外还有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论证:政治家有选举周期,他们有动机在选前扩张、选后紧缩,用货币与财政制造短期繁荣。把一些最重要的变量放在规则的约束之下,等于为社会建立一道防火墙。
这些论证都有分量。本章不否认规则的价值,而要追问的是:规则为什么能够约束政治?它的力量从哪里来?
弗里德曼的材料里藏着一句话,对他自己的体系是个扎手处。在 1982 年《资本主义与自由》新版序言中,他写下了一个后来经常被引用的判断,大意是:只有危机,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被感知的,才能带来真正的变化;而危机发生时,被采取的行动取决于当时周围有哪些观念。他据此认为,经济学家的职责,就是在平时发展替代方案,保持其活着,直到政治上不可能的事变成政治上不可避免的。
这是一个出色的、也是坦率的自我描述。它同时也是本书的"危机路径"的一份来自对立阵营的证词:在弗里德曼看来,制度的重大变化靠危机,而不是靠平时的矛盾结算。他所期待的,是一个"等待危机的观念储备库"。
可这里有一个张力。他主张用规则约束政治,是为了避免相机抉择的伤害;而他又相信,规则的真正转变只有在危机中发生。如果制度只能靠危机来更新,那么规则本身也同样只能在危机中被更新,平时的规则没有自我纠错的能力。这样一来,他的体系默认了本书所称的危机路径是常态,而他又在为这个路径辩护。介生路径,即在危机之前就有制度化的矛盾通道,在他的框架里没有位置。
扎手处还有第二个,在他对具体国家的评论中。
第一个是智利。1975 年,弗里德曼访问智利,发表演讲并见过当时的军政府领导人,此后一批受芝加哥训练的智利经济学家,被称为"芝加哥小子",在经济政策上起了重要作用。弗里德曼的立场是:自由市场的改革会逐步带来政治上的开放,他后来指出,智利在 1980 年代末走向民主,佐证了经济自由终将带来政治自由。批评者则指出,在军政府时期,自由市场与压制性的政治同时存在,这恰恰说明经济自由并不必然带来政治自由,而 1982 年智利金融危机的深度也提醒人们,放松管制后的金融体系有它的脆弱性。双方都有论据,本书不对智利的整体历史作评价,只取其中一点:在那段时期,智利的经济规则由政策团队设计,而不是由独立的法律机关约束,所以政策可以很快地转向,同样也可以很快地转回。弗里德曼的"规则",在那里没有一个独立的持有者。
第二个是香港。弗里德曼多次称赞香港是自由市场的范例,这里有一个有趣的事实: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经济高度自由,却没有普选。从他的命题出发,这既部分证实了经济自由的价值,又对"经济自由带来政治自由"提出了挑战。更深一层的是,香港的经济自由靠的是什么?靠的是一套独立的普通法体系,法院、司法程序、对合同和财产的严格保护,以及早期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的安排。换言之,香港的"自由市场"背后,是一个独立于行政的法律主体。弗里德曼赞扬了前者,把后者当作背景。
弗里德曼对中国有特殊的兴趣。他在 1980 年首次访问中国,在北京、上海等地讲学,并与当时的领导层交流;此后在 1988 年、1993 年再次访华,会见了时任的中国领导人。他的基本观点是:中国的改革走向市场,会释放巨大的生产力。
对这个观点做公允的评估,需要分成两个阶段。
1978–2007 年,他的经济命题得到了显著的证实。市场机制的引入、私营经济的恢复、对外开放,推动了持续三十年的高速增长,数亿人脱离贫困。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自由度的提高与经济绩效的改善是一致的。同一时期,法律也在发展,1982 年宪法、1986 年《民法通则》、1989 年《行政诉讼法》、1999 年和 2004 年的修宪、2007 年《物权法》,这些并不等于多党竞争的政治自由,但它们标志着财产、契约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制度地位。若以他的命题"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来衡量,这一时期的中国部分地证实了它的必要性一面,而没有证实它的充分性一面,也就是说,没有出现他所期望的政治上的多元化,这一点他本人也承认只是必要而非充分。
2008 年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规模财政与信贷扩张,是一次由政府主导的刺激;此后十余年,国有部门在信贷、土地、准入等方面重新占据了更大的份量,民营经济的相对地位出现波动(详见第 30 章)。这与他预期的"市场扩大、国家退后"的方向不完全一致,也让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浮出水面:经济自由的度是否能够持续,取决于什么?
本书的回答是:取决于是否有一个能对当前的经济中心说"错"的法律主体。1978–2007 年的自由化,不仅是因为政策放松,还因为法律逐步获得了主体属性,使得放松的成果得到了规则的保护;2008 年之后,当客体属性重新居于中心,法律与政治从张力转向和谐,自由化的成果就缺少了一个有独立立场的守护者,容易被政策的转向所冲淡。弗里德曼的命题,把"经济自由"看作一个原因,把"政治自由"看作一个结果;而这里观察到的是一个第三项在起作用:持有规则的主体。
弗里德曼的判语:他教的是自由,靠的却是一个能对政府说"不"的规则主体。
先看他立的根基。弗里德曼的中心,是个体的选择与市场的竞争,也就是经济中主体的自由与互动的协调。这是他一切论证的出发点,从货币到教育到医疗,皆如此。国家在他的图景里,是一个需要被限制的力量,其合理的职能是:保护财产与合同、维持货币稳定、提供极少数无法由市场提供的公共品。
再看他靠什么。他的所有"限制国家"的方案,包括货币增长规则、税收限制、宪法性的约束、教育券、浮动汇率,在逻辑上都要求同一个前提:存在一个能够使规则生效的权威,它不同于被规则约束的政府,也不同于市场的参与者。他把这个权威含糊地称为"法治"、"宪法"、"规则"。可是规则不会自动约束谁,它需要被某个有立场的力量持有,并在被违反时作出反应。弗里德曼的论证里,这个力量没有名字;它只是"规则本身"。
他缺的一维因此可以说得很准确:他呼唤规则,规则需要一个对手,而这个对手正是国家内部的主体属性。法律与政治的紧张,在他的体系里被理解为"限制政府"与"政府扩张"之间的博弈,这是对的;但他没有意识到,博弈的一方,也就是限制者,不是一个外部的原则,而是国家自身的一个组成部分。限制政府的不是政府之外的什么,而是政府之内的一个以不同逻辑运行的部分。这就是为什么"限制政府"的主张,在理论上总是显得悬空:谁来限制?如果答案是"人民",那么人民只有通过某种制度化的渠道才能行动,而最重要的渠道之一,就是法律。
结算模型可以把弗里德曼的规则主张,放到一个更完整的图景里。
规则可能有三种命运。第一种是有持有者,规则被一个独立的机构维护,约束力真实存在。第二种是没有持有者,规则被写下来,但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宣告违反,于是规则成了政府自我约束的承诺,在危机中最先被放弃。第三种是规则成为政府自己的工具,用规则的名义延续当前的安排,成了僵化的来源。
欧洲货币联盟的财政规则是第二种命运的清晰例子。1992 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 1997 年的《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成员国的财政赤字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 3%,政府债务不得超过 60%,并设有过度赤字程序和制裁机制。这些是明确的、数值化的规则,符合弗里德曼式的设想。2003 年,法国和德国的赤字都超过了上限,欧盟理事会在同年 11 月没有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对两国进行下一步程序,而是将程序搁置。欧盟委员会随后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2004 年法院作出裁决,认定理事会不能随意搁置程序,但并没有因此恢复规则的实际约束力,2005 年公约本身也经历了改革,放宽了灵活性。到了 2008 年之后的主权债务危机和 2020 年的新冠疫情,规则都被暂停或大幅放松。为什么?因为这套规则的主要持有者,恰恰是它所约束的政府本身,而那个有独立权威的机构,欧洲法院,没有权力强制成员国的预算决策。
另一方面,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历史提供了第三种命运的参考。弗里德曼推崇的货币增长规则,从未被美联储采用为正式的政策。1979 年保罗·沃尔克上任后,曾在一段时期内以控制货币总量作为政策的名义目标,但货币需求的不稳定使这套办法很快失去了可操作性,到 1980 年代中期,货币总量目标基本被放弃(详见第 26 章)。这一事实有两层含义:其一,弗里德曼的具体政策建议,在经验上并没有得到证实,他自己后来也承认,货币总量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比他预想的更不稳定;其二,更重要的是,美联储的独立性本身,是一种不同于规则的制度安排:它的独立来自法律的授权与长期形成的惯例,意在使货币政策免于短期政治压力。这是国家内部的一个有自己逻辑的角色,它的存在恰恰证明,对"相机抉择"的制衡,往往不是靠一条数学公式,而是靠一个有地位、有声望、有法律依据的机构。
这样看,弗里德曼关于规则与相机抉择的争论,需要换一个问法:不是"规则好还是判断好",而是"谁来持有规则,持有者与被约束者之间有没有真实的矛盾"。规则有持有者,才有力量;持有者与被约束者的矛盾是真实的,规则才有生命。
弗里德曼的框架预测:规则越简单、越透明,越能约束政策,因而越有效。结算模型的预测是:
规则的约束力取决于持有者的独立性,而不取决于规则本身的简洁程度。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规则由独立于被约束者的机构持有并有权宣告违反的体系,其规则在经济衰退与危机期间的暂停率显著低于规则由被约束者自己持有的体系。
这个预测可以用跨国的财政规则与货币规则数据库检验。例如比较各国财政规则(赤字上限、债务上限、支出规则)在 2008–2009 年与 2020 年两次冲击中的暂停与修订;比较有独立的财政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参与监督的国家与没有的国家;还可以比较央行的法定目标与实际执行的偏离。欧盟的 2003 年与 2020 年事件已经是两个方向一致的样本。
弗里德曼写下过一个令人难忘的命题:自由需要保护,而保护它需要一个有限的、受规则约束的政府。本章想在他的命题后面加一句:受规则约束的政府,需要一个能够使规则生效的对手,这个对手就在国家之内,就是法律。自由不会自己站在那里,它站在一道矛盾的缝隙里;缝隙一旦被抹平,自由就失去了支点,哪怕所有人嘴上都在说"尊重规则"。
弗里德曼教的是自由,靠的却是一个能对政府说"不"的规则主体。他主张以规则约束政治,是在呼唤一个主体属性的对手,却没有给它命名。他自己写道,变化只在危机中发生,这实际上承认了危机路径是常态。他对中国的命题在 1978–2007 年得到部分证实,在 2008 年之后受到挑战,原因在于第三项:持有规则的主体是否仍有独立的立场。可检验的预测是:规则的约束力取决于持有者的独立性,而不取决于规则的简洁。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1962(1982 年新版序言)
Milton Friedman and Anna J. Schwartz, A 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1867–1960, 1963
Milton Friedman, "The Role of Monetary Polic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8(1967 年美国经济学会主席演说)
Milton Friedman and Rose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1980
Finn E. Kydland and Edward C. Prescott, "Rules Rather than Discretion: The Inconsistency of Optimal Pla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7
第六编结算 四场决斗落在同一个地方。科斯把判错改写为成本,波斯纳把判错改写为效率,布坎南把判错改写为一次性的同意,弗里德曼把判错改写为规则的简洁;四种改写都有真实的洞见,也都在同一处取消了矛盾:它们让法律与它所评判的经济中心使用同一种语言,或者让法律的权威停在理论的背景里。法律之所以是国家的主体属性,不在于它规定了什么,而在于它能以自己的逻辑,规则与权利,判当前的中心为错。保住这种能力,经济中心才有可能走介生路径的轮换;失去它,轮换只能等待危机。
前六编把模型立了起来:国家有三重属性,法律是它的主体属性,政治是它的客体属性,经济是它的互动属性;法律与政治一旦发生矛盾,矛盾要在经济处结算,经济中心才会轮换;没有这道矛盾,轮换只能等危机。从本编起,模型离开书斋,走进三个国家的历史。第一站是英国,因为它是检验模型最苛刻的地方: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议会主权意味着任何一部法律都可以被下一届多数票改写,法院不能宣布议会立法无效。法律似乎天然缺少与政治相抗的力量。那么,一个法律难以与政治形成矛盾的国家,中心是怎样轮换的?本编用三章回答:1945 年,客体属性顺畅地接过中心位,顺畅到成了问题;1979 年,一场矛盾终于在工会立法与矿区之间爆发,中心转向主体与互动,代价由特定地区承担;2016 年之后,一个外部法律主体撤出,议会主权完整归来,而判错点却从议会转到了债券市场。三章合起来看见的是同一件事:英国的矛盾从来不缺,缺的是让矛盾在国内、在法律与政治之间被及时结算的通道。
1945 年 7 月,英国工党在大选中赢得 393 个议席,保守党只得 197 席,丘吉尔这位刚刚领导国家赢得战争的首相被选民请下了台。克莱门特·艾德礼组阁之后,五年之内完成了一连串在别的国家需要经过几十年斗争才能完成的事:1946 年,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同年《煤炭工业国有化法》通过,国家煤炭委员会于 1947 年 1 月 1 日正式接管全国煤矿;1947 年的《运输法》使铁路在 1948 年初归入国有;电力(1948)、天然气(1949)相继国有化;钢铁业的国有化在 1949 年立法,1951 年执行。1948 年 7 月 5 日,国民医疗服务体系(NHS)开张,医院被收归国有,全科医生纳入统一的公共体系,看病不再向病人收费。与此同时,1946 年的《国民保险法》与 1948 年的《国民救助法》把贝弗里奇设计的社会保障网铺到了每一个公民身上。
按照本书的模型,这是一次典型的"客体属性接过中心位"。国有企业、国家调配的资源、全民覆盖的公共服务,这些都属于国家的客体部分;它们被推到经济的中心,而经营主体和市场退到了从属的位置。要问的是:这次轮换为什么这么顺?
答案有三层。
第一层是战争本身。1939 年至 1945 年,英国经历了一场总体战。战时经济是一部高度集中的国家机器:配给制、征用、物资统配、劳动力调度、价格管制,都由中央政府直接执行。战时内阁里,工党大臣厄内斯特·贝文(Ernest Bevin)执掌劳工部,艾德礼本人是副首相。换句话说,客体属性在战时已经居中,战后只是把这个位置从战争目的换成和平目的,并没有发生"从无到有"的转移。民众的经验也一致:国家能够组织生产、分配食物、保证就业,这是战争教给整整一代人的事实。
第二层是政治意愿的高度汇聚。《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1942 年 11 月)发表后,在战时配给的纸张短缺条件下仍然销量数十万册,成为一种公共情绪的载体。保守党人也在战时联合政府里接受了 1944 年的《就业政策白皮书》,承诺国家以维持"高而稳定的就业水平"为目标。1944 年的《教育法》由保守党的巴特勒(R. A. Butler)主持。也就是说,到 1945 年,三个主要政党在福利国家的大方向上没有本质分歧,分歧在国有化的范围和速度。
第三层,也是本书最关心的一层:英国的宪制结构里,几乎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能把"法律"摆到"政治"的对面去。
英国的宪制通说,由十九世纪的戴雪(A. V. Dicey)在《宪法研究导论》(1885)中概括:议会可以制定或废止任何法律,任何人或机构都不能宣布议会的立法无效。没有成文宪法,没有违宪审查,没有联邦制下各州的法律主权,没有一部凌驾于议会立法之上的权利法案(1998 年《人权法》此后才在有限的意义上打开了这个口子,法院也只能作出"不相容宣告"而不能撤销法律)。
在本书的语言里,这意味着:英国的法律主体属性,在形式上是被政治吸纳的。议会既是政治权力的最高表达,又是法律的最终来源。工党在下议院有多数,就可以通过任何法律,包括国有化法。1946 年的国有化法案要补偿原股东,补偿以政府债券支付,这是政治上的选择,而不是法院强加的条件。想想美国:1930 年代罗斯福的新政立法,要面对最高法院一次次宣告违宪;而艾德礼的国有化法案,面对的只有上议院的拖延权,而上议院在 1911 年和 1949 年的两部《议会法》之后,已经只能拖延一年。(1949 年的《议会法》恰恰是为了防止上议院阻挠钢铁国有化而通过的。)
所以 1945 年的这场轮换里,没有出现"法律与政治的矛盾"这一环节。客体中心的建立是在一个没有摩擦的轨道上完成的:选民的授权、议会的多数、行政的执行,三者共享同一个方向。从效率上说,这是一桩了不起的成就;从本书模型看,它同时埋下一个后果:当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没有一个环节专门负责说"这里可能错了"。
这里需要一个澄清。本书并不认为英国"没有法律"。英国有成熟的普通法传统,有保护财产和契约的法院,有法官独立的惯例。问题在于,这个法律主体在 1945 年以后很长时间里没有与政治对面的位置:它在战后共识的框架里充当执行者,而不是矛盾的生产者。工业关系研究者常说,战后英国的法院对工业关系"选择了弃权"。工业关系法学者卡恩-弗伦德(Otto Kahn-Freund)把战后的英国劳资体系称为"集体自由放任":国家不立法规定集体谈判的内容,也不让法院插手,劳资双方在法律之外自行解决。这套安排保证了法律不会与政治对撞,也保证了当劳资之间的矛盾增大时,法律没有任何工具可以接住它。这个后果要到 1970 年代才显现出来。
现在轮到威廉·贝弗里奇。他的名字常常和艾德礼的福利国家连在一起,仿佛他是客体中心的设计师。这是本章要质疑的第一个判断。
大师的主张。 贝弗里奇(William Beveridge,1879–1963),自由党人,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院长,早年研究失业问题,著有《失业:一个工业的问题》(1909)。1942 年他受战时政府委托完成《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提出要向"五大恶"——贫困(Want)、疾病(Disease)、无知(Ignorance)、肮脏(Squalor)、懒散(Idleness)——宣战。他的社会保险方案有明确的原则:统一缴费、统一待遇、覆盖全民、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标准为限;保险的权利来自缴费,而不是来自救济的审查。1944 年,他又出版了《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主张国家通过需求管理来维持充分就业。他的报告里有一个反复出现的意思:国家在组织保障时,不应当扼杀激励、机会和责任;国家建立的是一个国民最低标准,要给每个人自己的努力和自愿的行动留出空间。
这个陈述要用对方最强的版本。贝弗里奇不是计划经济者。他明确地区分两件事:一是国家保证每个人不跌破最低线,二是国家替每个人安排生活。他要的是前者。他在自由党传统里,主张"自由社会",他对国有化工业没有兴趣。他的方案的三个假设——儿童津贴、全面的医疗与康复服务、维持充分就业——都是为了让保险基金不被失业拖垮,让最低线足以兜底。
扎手处。 扎手处在贝弗里奇自己的方案里。第一,他的方案是缴费型保险,设想的是一个劳动力市场基本正常运转、绝大多数人靠工资生活的社会。保障网接的是"跌落者",不是"生产者"。第二,他把充分就业当作前提,而不是方案本身所要达到的结果;但充分就业靠什么来维持,他寄希望于凯恩斯式的需求管理,也就是政府对总需求的调节。这等于把经济的运行交给了客体属性(政府)。第三,他的最低标准在 1948 年实际落地时被打了折扣:国民救助等标准,设定的待遇低于他所设想的水平,并且很快有大批领取者仍然需要补充救助。他的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的原则,也被后来的政府一步步放弃。更为根本的扎手处是:1945 年工党上台后,他的方案被吸收进一个远比他设想的更宽的框架,医疗服务不是靠保险缴费,而是靠一般税收提供;工业不是靠市场,而是靠国有化经营。艾德礼政府拿了他的报告,却做了他并不主张的事。贝弗里奇本人在 1945 年大选中落选,他在伯里克郡的席位丢给了保守党。
他依赖却没有说出的那一维。 判语是:他教的是社会保障,靠的却是一个居中的客体。
这句话要拆开。贝弗里奇讲的是"底盘":不论发生什么,每个人的脚下有一块不会塌的地。底盘位是本书的概念——客体属性在让出中心位的时候要保留的东西(保水电粮、社保、金融稳定)。贝弗里奇的方案,本来就是一个纯粹的底盘方案:它不决定谁去经营企业,不决定投资往哪里去,不决定价格如何形成,只决定人跌倒的时候有人接。
可是他的方案要成立,有一个前提他没有说出口:经济必须在底盘之上自己运转起来,并且运转到近乎充分就业。他用"假设"二字把这个前提放进了方案,实际上留给了凯恩斯的需求管理和战后的国有部门。当历史把他的方案放进客体居中的框架时,框架把底盘位的概念顺手升格成了中心位:福利国家变成了国家身份的核心,"从摇篮到坟墓"变成了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国民保健服务成了一种近乎宗教的东西(保守党人劳森后来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大意是 NHS 是英国人最接近国教的东西,此处只取大意)。
这里发生的是位置的混淆。贝弗里奇设计的是一个底盘,战后共识却把它当成了中心,然后用中心的逻辑去经营它:不断追加预算、拒绝退出和收缩、把任何调整都当成对中心的攻击。底盘位的任务是稳定,中心位的任务是方向与生长,两种位置的纪律不同。底盘位要的是不倒;中心位要的是能改。把底盘当成中心,结果是既没有好的底盘(因为预算被各种中心任务挤占),也没有好的中心(因为底盘不能改,也就不能让位)。
用结算模型接住他的材料。 贝弗里奇的发现没有被推翻,只是被放回了位置。五大恶的表述,是对客体属性最低职责的最清晰表述。本书只是补上一句:这个职责是底盘位的职责,不是中心位的资格。而英国 1945 年的实际选择,是在底盘之上,又把煤炭、铁路、电力、钢铁和英格兰银行放进了客体手里。后者不是贝弗里奇的主张,是工党的 1918 年党章第四条(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老主张,在战争的经验和议会的多数下兑现了。
一条可检验的预测。 本书的模型预测:凡是把"底盘"改造成"中心"的福利体系,在遭遇资源约束时,改革的难度会比同类的纯底盘体系更大,改革的方式更倾向于总量收缩而不是结构调整。可以检验的现象是:英国的 NHS 在此后七十多年里,每一轮改革(1990 年的内部市场、1999 年的初级保健信托、2012 年的《卫生与社会保健法》)都引发了远超一般公共服务改革的政治反弹,历届政府则在竞选承诺里反复重申"保护 NHS 预算";并且 NHS 的预算增长长期成为公共支出中最难压缩的一项。如果一个体系只是底盘,调整它的政治成本应当与调整其他公共服务相近。
1950 年代,保守党重新上台(1951–1964 年),但并没有逆转战后的格局。保守党政府保留了 NHS,保留了大部分国有企业(只有钢铁和公路货运被重新私有化),接受了充分就业的承诺。1954 年,《经济学人》杂志创造了"巴茨克尔主义"(Butskellism)一词,把保守党财政大臣巴特勒(R. A. Butler)与工党影子财政大臣盖茨克尔(Hugh Gaitskell)的名字合成一个人,用来讽刺两党在经济政策上的难以分辨。
按本书的模型,这是"过分和谐"。法律、政治、经济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客体属性。两党对竞选的争论变成了谁管理得更好,而不是该不该改变。管理的技术问题成了政治的主题:如何微调需求,如何在"走走停停"(stop-go)的周期里避免通胀与国际收支危机。
这种过分和谐的症状有哪些?
其一,国际收支成为唯一的硬约束。英镑当时是国际储备货币,维持英镑兑美元的固定汇率(1949 年贬值之后为 2.80 美元,1967 年再度贬值为 2.40 美元),所以每当国内需求扩张,进口上升,国际收支恶化,政府被迫紧缩。1947 年 7 月英镑恢复自由兑换,只维持五个星期就因挤兑而中止;1949 年 9 月英镑对美元从 4.03 贬到 2.80;1967 年再次贬值。在这个周期里,唯一能叫停政策的是外汇储备。判错点不在国内的法律与政治之间,而在外汇市场。
其二,生产率差距。战后三十年,英国的增长并不低(在英国自己的历史标准下相当高),但在西欧邻国面前显得缓慢:西德、法国、意大利的增长更快,人均产出逐步被超越。这背后有许多解释——工业关系的分裂、管理水平、投资率偏低、对帝国和英联邦特惠市场的依赖,各有各的证据,学界至今没有定论。本书的角度不否定这些解释,只是补充:在一个三者同向的体系里,没有机制要求国有企业和受保护企业回答"为什么落后"。
其三,劳资关系的失序。"集体自由放任"的安排假定劳资双方会自觉地节制,法律不在场。1960 年代,非正式罢工(未经工会官方批准的罢工)增多。威尔逊政府在 1969 年发表白皮书《代替冲突》(In Place of Strife),打算对罢工实行强制冷却期与罢工投票,在工会和工党内部的反对下,政府撤回了方案。1971 年希思政府通过《劳资关系法》,试图建立劳资关系的法律框架,设立劳资关系法院;工会以不登记、不合作的方式抵制,1974 年工党上台后即废止该法。两次尝试都失败,说明:当法律试图进入一个由政治(工会力量)占据的领域时,英国的体制没有现成的结算通道,法律的进入就被当成了政治的敌对行动。
在这里要把对立面最强的论证摆出来:战后共识不是过分和谐,而是一次真实有效的制度成就;把它写成"暮年",是用后来的结果去评价当时的选择。
这个论证有四条支撑。第一,战后三十年,英国失业率长期低于百分之三,生活水平的上升是英国历史上最快的时期之一,婴儿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改善与医疗制度的普及直接相关。第二,共识不是偷懒的产物,而是由战争的经验、选民的明确授权和反复的选举检验构成的:1951 年保守党上台并没有撤销福利国家,是选民在两个政党之间选择,而两个政党都被选民逼到了同一个位置。民主的多数把中心位放在这里,这不是病,是民主的结果。第三,英国的增长落后于西欧,主要发生在追赶阶段,而西欧大陆国家重建期的高增长有一次性的因素,不能拿来对比。第四,国有化的某些成果是真实的:电力的统一并网、国民保健服务以较低的人均成本提供全民覆盖,都不能被简单当作"软约束"的例子。
本书承认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的,尤其是第一条和第二条。结算模型并不说共识的内容错了,而是说:这一时期有一个无法被民主多数的授权所替代的功能缺席了。多数的授权回答的是"要什么",不回答"哪里出了错、由谁来说错"。当政治、法律、经济三者共享一个中心,没有任何一个环节专门以"这里可能错了"为职责。多数授权越强,缺席越隐蔽。于是在这一时期,英国的错误只能通过两个渠道被识别:一是外汇市场(1949、1967 年的贬值),二是街头与罢工(1970 年代的劳资冲突)。这两个渠道都不是制度化的结算通道,付出的代价也比制度化的结算要高。
1970 年代把这个没有通道的体制推到了极限。1973 年的石油危机与工资通胀叠加,1974 年矿工的罢工使希思政府实行"三天工作周"以节约电力,他在 1974 年 2 月提前大选,竞选口号是"谁来统治英国?",结果输掉了选举。1975 年英国的通胀率达到约百分之二十四的峰值。1976 年,财政大臣希利(Denis Healey)在前往国际会议的途中折返,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数额约三十九亿美元,条件是削减公共开支。1978 年 5% 工资指导线遭到公共部门工会拒绝,1978 年冬到 1979 年初,卡车司机、环卫工人、医院勤杂人员接连罢工,史称"不满之冬"。1979 年 3 月,卡拉汉政府在不信任投票中以一票之差落败。
这一连串事件按本书的模型有两个要点。第一,这是典型的危机路径:客体中心已经无力吸收不断累积的矛盾(工资、通胀、国际收支、生产率),而体制内没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矛盾只能在混沌中被外力打断。第二,判错点在体制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部债权人的身份,扮演了本应由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扮演的角色。
英国式的危机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因为议会主权,危机之后的方向没有被锁定:下一届多数可以把中心往任何方向转。于是 1979 年的转向既是危机的结果,也是议会主权的特权——它说明,这个宪制不缺"能不能转"的能力,缺的是"转得及时"的机制。
补充一个常被忽略的侧面。国有化之后的煤炭、铁路和钢铁,在制度上有一个与本书第五编要讨论的软约束相近的特征:它们的亏损最终由财政承担,价格由政府的反通胀考虑而压低,投资计划由部委而不是资本市场审批。1950 至 1970 年代,国有工业的资金,一度必须经过财政部的投资审查,而财政部在"走走停停"的宏观周期里,常常把国有企业的投资当作调节需求的阀门:经济过热时先砍国有企业的投资,经济疲软时再放开。这使得国有企业的长期规划,被短期的宏观调节所劫持。1961 年的白皮书和 1967 年的白皮书先后试图为国有工业设定财务目标(回报率目标与边际成本定价),说明政府自己也意识到问题,但这些目标在价格管制和就业考虑下,很难被严格执行。
这与本书的论点相衔接:当客体属性居中,国有部门的"判错"没有独立的承担者。亏损不会被市场清算,只会被财政吸收;关闭一座煤矿,会成为政治议题而不是经营决策。1960 年代,工党政府的煤矿关闭速度,与保守党的并无本质区别,两党都在缩减煤炭,但缩减是以政治分寸来把握的,与成本无关,也与替代能源的价格走势脱节。这一切不能被叫做"腐败"或"无能",它是客体居中这一安排的一个正常属性:当中心位不是市场,也不是企业,那么谁来决定一家企业该关还是该开,就是一个政治问题。
由此也能看到一个对比,它为下一章埋下伏笔。贝弗里奇式的底盘(社会保险)与国有工业的中心,在 1945 年被一起推出,但它们面对的约束完全不同:前者的资金来自缴费与税收,有明确的权利边界;后者的资金,依赖于政府对整个经济的运行,没有边界。底盘位的福利体系,是可以通过调整缴费和待遇来改革的;国有工业的中心位,要改革,就只能靠换掉中心本身。这就是 1979 年发生的事。
1945 年的轮换在英国顺畅得几乎没有摩擦,是因为战时经济已让客体居中,议会主权又让法律难以与政治对立,矛盾缺席,所以代价延后。贝弗里奇设计的是底盘位的社会保障,战后共识把它升格成了中心位,位置的混淆使福利体系既难以改革也难以让位。巴茨克尔共识是过分和谐的英国版本,错误只能通过外汇市场和街头罢工被识别,经济的走走停停与生产率差距是代价。1970 年代走的是危机路径,1976 年的 IMF 贷款是外部判错点的第一次出场。结局上,底盘部分(国民保险、NHS)是跃迁,中心部分(国有产业与需求管理)先是内卷,后是轮回,最终在危机中被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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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 O. Morgan, Labour in Power 1945–1951(1984)
上一章结尾处,英国体制的特征已经清楚:客体居中,法律缺席,矛盾无处结算,只能等危机。1979 年 5 月,玛格丽特·撒切尔领导的保守党赢得大选,开始了持续十一年的执政。这一章要问的是,这次中心的转向,与上一章的"危机路径"是什么关系?撒切尔的改革是危机之后的重启,还是一次有了法律与政治矛盾的结算?答案是两者都有:危机提供了授权,而矛盾在一个特定的地方被集中地、公开地、带着巨大代价地结算了。这个地方,是工会立法与煤矿。
要理解这一点,先要看英国工会法的特殊结构。英国的工会,长期不是依靠积极的"罢工权"受到保护,而是依靠一系列民事责任的豁免。1901 年的塔夫河谷铁路公司案(Taff Vale)判决工会要为罢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劳工运动以此为契机推动了 1906 年的《劳资争议法》,规定工会在"为了促进或者推进劳资争议"的行为中,免于侵权诉讼。这套豁免此后成了英国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石。
用本书的语言说,这里有一个长期被掩盖的矛盾。普通法的传统保护的是财产与契约:雇主有权要求合同被履行,有权保护企业的财产不受干扰,煽动违约、阻挠营业在普通法上是侵权。这是法律主体属性的底色:它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权与契约权。而工会的力量属于政治:它既通过工党在议会中有代表,也通过罢工在街头与工厂里有直接的力量。1906 年的豁免,是政治对法律的一次成功的"划出":在普通法的版图上,为工会开出了一块不受财产与契约法管辖的地。这块地一旦存在,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就被冻结在这里——法律的底色(财产、契约)仍然在,但法院不能适用它。
冻结的矛盾在 1970 年代解冻了。1974 年矿工罢工击败了希思政府,1978–79 年的"不满之冬"击垮了卡拉汉政府。工会不仅能决定工资,还事实上能否决政府的收入政策、能决定内阁的去留。那么,议会的主权者是谁?选民把议席给了谁,谁就拥有主权;可是工会的否决权又在主权之外运行。于是,到 1979 年,英国面临一个很具体的结构性问题:普通法所代表的主体属性被剥夺了对工会的管辖,而工会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却足以否决选举产生的政府。
撒切尔政府没有一下子取消 1906 年的豁免,而是采取了一种被称为"循序渐进"的立法路径。时任就业大臣普赖尔(James Prior)主导了第一步。1980 年的《就业法》限制了二次纠察(对与争议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实行的纠察),限制了"只雇工会会员"的强制性安排(closed shop),并为有人被迫入会提供了救济。1982 年的《就业法》由撒切尔的下一任就业大臣蒂比特(Norman Tebbit)主持,进一步收窄了工会的豁免范围:工会本身在非法的工业行动中,要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可能遭到罚款与财产被扣押。1984 年的《工会法》则规定,罢工行动要经过会员的秘密投票才能享有豁免,工会领导人的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政治基金的设立要经会员定期投票确认。此后 1988 年、1990 年的《就业法》又继续收紧:取消"只雇工会会员"的做法,禁止对未经投票的行动实行豁免。
这一系列立法有一个共同的结构:它并没有废除工会,也没有废除罢工,而是把豁免变成有条件的,让普通法重新有了进入的缝隙。条件是什么?是一份投票,一个程序,一次通知。条件一旦写入法律,违反条件就是违法,违法的行动不再享有豁免,雇主就可以到法院申请禁令,禁令一旦被违反,法院可以以藐视法庭为由,对工会及其领导人处以罚款、扣押资产。
在这里,法律回到了它作为主体属性的位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的我":它不是在为某一方的政策服务,而是依据一套自己的程序来判断某一行动是否合法。关键是,这个"我",是通过议会立法重新被召回的,而不是自己站起来的。议会主权让它既成为可能(多数票可以改写 1906 年的安排),又成为受限(它的主体性是政治借给它的)。这一点对后面的分析至关重要:英国的法律主体与政治的矛盾,是由政治一方在制度之内发起的,而不是法律一方在制度之外、凭着宪法的权威提出的。
1984 年 3 月,国家煤炭委员会宣布关闭约克郡的科尔顿煤矿(Cortonwood),全国矿工工会(NUM)在其主席阿瑟·斯卡吉尔(Arthur Scargill)的领导下,以此为导火索展开罢工,并很快扩展到全国。煤炭委员会主席是从美国钢铁业回国的伊恩·麦格雷戈(Ian MacGregor),他是撒切尔亲自任命的。
这场罢工,持续到 1985 年 3 月,将近一年。它的几个特点,对本书的论证是重要的。
第一,矿工工会没有举行全国性的罢工投票。工会章程允许地区性投票,诺丁汉郡等地区的矿工投票反对,继续上班,后来成立了独立的"民主矿工联盟"。罢工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成了在法院里被争论的议题。1984 年秋,高等法院在个案中裁定,未经全国投票的罢工不属于工会章程规定的官方行动;之后,全国矿工工会因违反法院命令而被以藐视法庭罚款,资产被扣押并交由接管人处置。这是 1980 年以来立法重新赋予普通法的管辖,第一次在最大规模的劳资冲突中被动用。
第二,政府早有准备。保守党在 1977 年的《赖德利报告》(以纳尔逊·赖德利命名)中就设想过与国有企业工会摊牌的方案,建议提前储煤、安排燃油发电的备用能力、准备由非工会的运输公司调运。到 1984 年,电厂的煤炭库存充足。1972 年和 1974 年矿工罢工之所以取胜,是因为发电的燃料很快就耗尽;这一次,库存把时间的筹码交给了政府。
第三,警察的角色。1984 年 6 月的奥格里夫(Orgreave)焦化厂纠察冲突,后来成为长期争论的焦点,其中警方的行为在多年之后仍有调查要求。这一点本书不作评判,只记下:国家的强制性力量被用到了劳资冲突的第一线。
1985 年 3 月 3 日,全国矿工工会代表大会决定无条件复工。罢工失败了。
按本书的模型,这场罢工是一次结算:一边是法律主体(普通法的财产与契约、新的工会法所规定的程序),一边是政治(工会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政治力量,有议会代表、有街头动员的能力),它们之间的矛盾,被推到了经济的场域里:煤炭的需求,进口煤与燃油的替代,电厂的库存,工人的家庭收入与罢工基金的耐久度。结算的结果是:法律与主体的一方胜出。
这里需要谨慎,因为本书的第 6 条承重命题说: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不决定往哪儿轮换。在 1984–85 年,法律一方胜出,所以中心偏向主体——但更准确地说,是偏向主体与互动:企业主和资本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上升,同时市场(价格信号、国际竞争、金融)成为主要的调节者。客体属性(国有煤矿、国有产业)从中心让出。
罢工的失败解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但中心的转向并不是靠一场罢工完成的,它是一整套相互支撑的安排。
汇率与资本流动。 1979 年 10 月,撒切尔政府取消了外汇管制。这意味着资本可以自由进出英国,国内的任何一项政策,都要接受跨境资本的投票。这是把"判错点"放到市场上的一个关键动作:此后英国的政策无法长期偏离国际资本的预期。
货币政策与反通胀。 1980 年代初,政府采用中期财政战略,以控制货币增长为目标。1981 年预算案提高税收,三百六十四位经济学家联名致信《泰晤士报》,反对这一紧缩方案。失业人数在 1980 年代前半期超过三百万,制造业的产出萎缩。通胀从 1980 年的约百分之十八,降到 1983 年的约百分之四,此后又有反弹,但总体上低于 1970 年代的水平。
私有化。 1980 年代的私有化是一整套安排。1980 年的《住房法》开创了"购买权"(Right to Buy),让公共住房的租户可以折价购买所住的房屋,这是把一块巨大的国家资产交给个人。1984 年英国电信(British Telecom)出售股份,1986 年英国天然气公司(British Gas)出售,1987 年英国航空,1989 年自来水公司,1990–91 年电力行业。伴随这些的是广泛的股票持有人群体的出现:个人持股的成年人比例,从 1979 年的约一成,升至 1990 年前后的两成多。撒切尔政府自己为此提出的说法是"人民资本主义"。
金融"大爆炸"。 1986 年 10 月 27 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重大改革:取消固定佣金,取消经纪人与做市商的分离,开放外国机构的会员资格,由场内喊价转向电子交易。伦敦由此在全球资本市场中重新获得中心地位。1986 年的《金融服务法》建立了新的监管框架。
这几项合起来,把经济中心从国有部门这一客体属性,推到了两个地方:一是经营主体(企业、个人持股者、购房者、金融机构),二是市场(价格、资本流动、竞争)。在本书的三属性框架里,这就是主体与互动属性接过中心位。而且,这次轮换有两个特点值得记下:一是它有明确的法律载体(一部部议会立法、一份份招股说明书、一份份产权转移);二是它在国内有对立面(工会、反对党、被关闭的矿区),所以这次轮换的矛盾,不是隐藏的,而是公开的、当面的。
任何一次结算,都有输的一方。公允地呈现代价,是对一个模型的最低要求。
首先是地区。煤炭产区——约克郡、南威尔士、达勒姆、诺丁汉郡——在1980 年代到 1990 年代间失去了几乎全部的深井煤矿。英国的煤矿工人,从 1980 年代初的约二十万人,降到 1990 年代中期不足两万,最后一座深井煤矿凯灵利(Kellingley)于 2015 年底关闭。同一时期,钢铁、造船、纺织等行业同样大幅萎缩。失业在这些地区高度集中,并且持久:很多人从来没有回到稳定的、同等收入水平的工作岗位。北部与中部工业带的衰落,成为此后英国地区失衡的根源之一,也成为后来脱欧公投中某些地区投票倾向的背景。这里需要小心:因果链条很长,不应把一个后来的投票直接归于一场罢工,但这些地区的长期受损是真实的。
其次是不平等。1980 年代英国的收入不平等明显上升,此后一直停留在更高的平台上,而没有回落到 1970 年代的水平。高收入群体的份额上升,工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下降,福利支出中领取各类津贴的人群扩大(部分原因是原本的失业被转为长期病假与残疾救助)。住房私有化带来的资产增值,大量落入先进入市场的人手中,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萎缩,此后又成为住房可负担性问题的一个来源。
再次,制造业的萎缩使英国经济更加依赖服务业与金融业,而金融业的周期性波动,也成了此后英国经济波动的主要来源之一,2008 年的危机就是一例。
这些代价,是不是制度化的结算通道设计的结果呢?不是。它们是在没有通道的情况下,由矛盾的一方压倒另一方来结算的,因此代价由失败的一方——特定的行业与地区——不成比例地承担,而不是通过全国范围的补偿机制来分摊。这是本书想强调的一点:矛盾不能在国内被及时地、以制度化的方式结算,最终会在某个时候以集中的方式爆发,爆发的代价会落在局部。
这一章必须直面三个方向的对立论证。
第一个方向来自撒切尔改革的批评者。 最强的版本不是"撒切尔冷酷",而是:关闭煤矿的决定本身是政治决定,而不是市场的客观结果;国有煤矿是否亏损,取决于怎么核算(包括社会成本如失业津贴、地区衰败的后果),政府没有将这些计入;政府把一场产业政策的转向,包装成对"工会权力"的战争,是用劳资问题掩盖产业问题。对这个论证,本书模型可以给出的回应是:它说的恰恰符合模型的预期——结算发生在经济场域,但结算的内容由哪一方胜出决定,而胜出的一方并不一定在经济意义上更有效率。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不决定往哪儿轮换;也不保证轮换的结果在每一个指标上更优。这个论证补充了而不是推翻模型。
第二个方向来自撒切尔改革的支持者。 最强的版本是:1970 年代的英国,工会实际上握有对民选政府的否决权,这在民主意义上是不能接受的;法律的重新进场,是对"谁统治英国"这个问题的一次回答;改革后罢工天数大幅下降,生产率增长(尤其是制造业)在 1980 年代是七国集团中较快的,英国从"欧洲病夫"变成了增长相对较好的经济体。本书接受这个论证中的前半部分:它证明在 1979 年,法律与政治之间确有一个未结算的矛盾,并且结算它有正当性。至于后半部分的数据,学界对其中多少归于政策、多少归于北海石油和周期性复苏、多少是低基数的反弹,仍有争论,本书不作断言。
第三个方向最有挑战性,来自模型内部。 它说:1979 年的矛盾,根本不是"法律对政治",而是政治内部的矛盾——一个选民授权的政府,对另一个政治力量(工会)。法院、禁令、立法,不过是政府的工具;英国没有一个有独立地位的法律主体,所以你所说的"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只是政治对政治。
这个论证击中了要害,应当给出认真的回应。回应分三步。第一步,承认它在形式上有道理:1980 年代的工会立法,确实是议会通过的,并且是由一个有明确政治目标的政府推动的。在英国,法律的主体性比在美国、德国要弱得多。第二步,指出这个论证忽略了普通法的存在:普通法对财产与契约的保护,是一条独立于当届政府的传统,它在 1906 年被议会"划出"之后,一直潜伏在那里,当豁免被收窄时,是法官而不是大臣在判断某次行动是否越界、是否应发禁令。也就是说,是政治召回了法律,但一旦召回,法律是按自己的程序运行的,不再受政府的指挥。1980 年代也确有法院的判决不合政府意愿的例子。第三步,也是更诚实的一步:这个论证指出了英国案例的一个限度。它说明,在议会主权的体制里,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大体只能以"政治召回法律"的方式出现,法律作为独立的矛盾一方,要到后来才逐步发育(1998 年的《人权法》,2005 年的《宪政改革法》以及 2009 年最高法院的设立)。本书因此不把 1979–85 年描述为"法律与政治的对等冲突",而描述为"一个被冻结了七十年的矛盾,被政治一方主动解冻,并在经济处结算"。这个更窄的表述同样支持模型的核心:矛盾存在,才有结算;结算发生,才有轮换。
这次轮换的结局是什么?按四种结局的诊断,需要分层来看。
对于金融、服务业、住房资产持有者,和被释放出来的企业,这是跃迁:1980 年代到 2000 年代,伦敦成为欧洲最大的金融中心,英国的服务出口,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大增。对于煤炭、钢铁、造船等产业所在的地区,这是耗散:持续的磨损,没有修复的裕度。从全国整体看,对中心进行轮换的结果,没有走向内卷,也没有回到旧格局的轮回,这一点是重要的:后面的政府——包括 1997 年上台的工党——保留了撒切尔时代工会立法的主要框架。布莱尔政府的 1999 年《就业关系法》引入了工会承认程序,1998 年设立了全国最低工资,但保留了对二次纠察的禁止、保留了罢工前的投票要求。如果撒切尔的立法只是一个党派的权宜,那么工党上台后应当废除。它没有。
这引出一条可检验的预测:一次由矛盾结算出的轮换,会被新的中心稳定化,因而能够跨越执政党的更替而存续;一次靠危机打断的转向,则容易在下一轮多数更替时被拉回。 对 1979 年的检验,是 1997 年工党的选择;对照之下,是 1970–74 年希思的《劳资关系法》(1971),它没有经过矛盾的结算,被 1974 年的工党政府迅速废止。这一对比,正是模型在英国案例中的一个小小的自然实验。
最后需要回到一个核算问题:谁来为这次结算付钱,又是怎样付的?1980 年代,国家并没有无视矿区。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遣散费用和提前退休安排,许多矿工拿到了在当时看来不低的补偿金。但补偿的形式是一次性的现金,而不是对地区的再投资;补偿金的作用是让被淘汰的人离开,而不是让被淘汰的地方长出新的产业。随后三十年里,这些地区的就业转向低薪的服务业和对福利津贴的依赖,地区的生产率和人均收入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东南部的差距在此后并未缩小。
用本书的概念,就是:结算把"代价"留在了局部,而回写没有到达这些地方。经济中心的轮换,只有当新的中心位把成果回写给法律与政治两端,才算完成;而 1980 年代的结算,回写主要是给了伦敦、东南部和金融业,北方和矿区只有结算的代价而没有回写的收益。这是"跃迁"和"耗散"在同一个国家里同时出现的原因。这也说明,评价一次轮换,不能只看全国的总量指标,要看回写落到了谁身上。这是本书第九条承重命题——民生意义不在产出多大,而在回写到了谁——在英国案例中的体现。
后来的政府对此有所意识。1997 年之后的工党政府,以及 2010 年代保守党政府提出的"北方经济中心"和 2019 年之后的"拉平"(levelling up)议程,都是试图补上回写。但这些举措的规模,与地区差距的深度相比,一直受到质疑,在公共财政的紧缩时期更是如此。拉平议程的基本经验,同样适用于本书的论点:回写不会自动发生,需要制度化的通道。
1979 年之前,英国的法律与政治的矛盾被冻结在 1906 年的豁免里;1970 年代工会对政府的否决,使这个矛盾无法再被冻结。撒切尔政府通过 1980、1982、1984 年的系列立法,让普通法重新进场,1984–85 年矿工大罢工把矛盾推到煤矿与电厂的经济场域里结算,法律与主体一方胜出,中心让出客体,转向主体与互动,并由外汇管制的取消、私有化与"大爆炸"稳定下来。结局上,金融与服务业是跃迁,煤矿与工业地区是耗散,代价由局部承担,因为没有制度化的分摊通道。对立面最强的论证——这只是政治对政治——说明英国的法律主体至今更依赖议会的召回,而不是独立的对等地位,这也正是下一章要看的:当一个外部的法律主体被引入、又被撤出,会发生什么。
Friedrich 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1960)
Otto Kahn-Freund, Labour and the Law(1972)
Hugo Young, One of Us: A Biography of Margaret Thatcher(1989)
Nigel Lawson, The View from No. 11(1992)
Seumas Milne, The Enemy Within(1994)
Andrew Gamble, The Free Economy and the Strong State(1988)
前两章的英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法律的主体属性,在国内是弱的。1945 年它被政治吸纳,1979 年它被政治召回。如果一个国家自己的法律主体不够强,它有没有可能向外借一个?
1973 年 1 月 1 日,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1972 年的《欧洲共同体法》是英国议会通过的,其中的第二条规定,共同体法律在英国国内具有直接效力,并且英国的法院要依照共同体法律的规则解释国内法。1975 年的全民公投,百分之六十七的投票者赞成继续留在共同体。此后,英国与共同体的关系不断深化:1986 年的《单一欧洲法令》(撒切尔本人支持,因为单一市场与她的自由市场方案一致),1992 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英国保留了不加入单一货币的选择权)。
这对本书而言,是一个极有趣的实验。欧洲法院在 1963 年的范·根德·鲁斯案(Van Gend en Loos)中确立了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在 1964 年的科斯塔诉国家电力公司案(Costa v ENEL)中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于成员国法律的原则。也就是说,从英国加入的那一刻起,就有一个在英国议会之外、位于英国议会之上的法律主体存在了:它有自己的法院,有自己的判例,有自己的解释权,并且在其管辖范围内,成员国的议会立法如果与它冲突,要让位。
在本书的框架里,这是一个外部法律主体。它不是英国国家的"我",却在英国国家内部行使"我"的功能:对政治的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它给英国的经济提供了一套英国自己没有的东西——一个与国内政治无关的、可以被商人和投资者所依赖的规则来源。
我们已经在第二编看到,2001 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扮演了类似的角色:一个外部的法律主体,使国内的经济主体获得了国内法律无力提供的保护。英国的案例,是同一个机制在一个发达的、有深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的版本。
外部法律主体与议会主权之间的张力,在 1990–91 年的法克托塔姆案(Factortame)中最清楚地暴露出来。
背景是这样的。英国在 1988 年通过《商船运输法》,规定在英国渔业配额下捕鱼的船只,必须由英国公民所有、英国居民管理。一批西班牙渔民控制的船舶,早已在英国注册,这些船主(以 Factortame 公司为首)认为,新法违反了共同体法中禁止国籍歧视与保障营业自由的规定。案件上诉到上议院,上议院在 1989 年判决中认为,英国法院没有权力在最终判决之前,对议会立法发出临时禁令、暂停适用。这是依据议会主权的传统理论:法院可以解释议会立法,但不能搁置它。
但上议院把案件提请欧洲法院先行裁决。1990 年 6 月,欧洲法院作出裁决:国内法院如果认为,只是因为国内法规则的存在而无法给予共同体法产生的权利以临时保护,则有义务不适用这一国内规则。1991 年,上议院依照这个裁决,批准了临时救济,暂停适用议会法律中与共同体法冲突的部分。其中布里奇勋爵(Lord Bridge)的意见指出,议会在 1972 年立法时就已经接受了这项限制,所以这并不是外部强加的东西。
这个案件在英国宪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批评的和辩护的声音都不是没有道理。批评者说:这违反了戴雪以来的基本原则,议会不能约束它的后继者,而法院现在却不适用了一部议会的立法。辩护者说:这不过是议会自己通过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作出的选择,只要议会愿意,随时可以废除该法、退出共同体,因此主权并未丧失,只是被行使了。2002 年的桑伯恩案(Thoburn v Sunderland City Council,"公制殉道者案")中,劳斯法官(Laws LJ)提出了"宪法性法律"的概念:有些法律具有更高的地位,不能被默示废止,只能被明示废止。这个提法,是普通法法院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前提下,为自己开辟的一块阵地。
按本书的模型,法克托塔姆案要说的是三件事。
第一,它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法律主体与政治在国家内部正面相遇:一边是议会的立法(政治的最高表达),一边是一个有自己的法院、自己的逻辑的法律秩序。并且,这次相遇不是通过英国内部的任何一个环节完成的,是由外部输入的。
第二,它显示了外部法律主体对英国经济的作用:通过共同体法,英国企业、外国投资者、跨境交易者,获得了一个独立于威斯敏斯特政治周期的规则环境。从 1992 年的单一市场开始,英国成为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欧洲市场的一个主要门户,原因之一就是:在英国设厂,可以享受一个不因英国政党轮替而改变的、整个欧洲市场的准入规则。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它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矛盾来源。英国自己的体制没有违宪审查,没有宪法法院,没有联邦制,议会立法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无处可生;欧洲法院和共同体法提供了这个位置。有了它,英国的矛盾可以在国内的框架内被表达,而不必只能通过汇率和街头去表达。
这一点和上一章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 1945–1979 年间,英国的判错点是外汇市场与街头;在 1973–2016 年,英国多了一个判错点——欧洲法院和共同体法的规则体系。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总是判得对,而是说,矛盾有了一个制度化的出口。
在谈脱欧之前,插入一个事件是有益的,它预演了后面的故事。
1990 年 10 月,英国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RM),将英镑与德国马克挂钩。这是一个典型的"借来的纪律":英国的货币政策,要接受德国联邦银行的判断。1992 年,德国统一之后德国的高利率与英国的衰退发生冲突,英镑在市场上承受巨大的抛压。1992 年 9 月 16 日("黑色星期三"),英国政府一天之内两度提高利率,仍然无法守住汇率,当晚宣布退出 ERM。
这件事与本章的关系是:当英国自己的体制没有能力在国内结算矛盾,判错点就出现在市场,汇率或债券收益率会替国内的政治与法律给出判决。1949、1967、1976、1992,这四个日期有同样的结构。
2016 年 6 月 23 日,英国举行是否继续留在欧盟的公投,百分之五十一点九的人选择离开,百分之四十八点一选择留下,投票率约为百分之七十二。从这时起,一条完整的结算链条展开了,它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用本书的语言重新读一遍。
公投本身。 公投是议会主权体制里的一个特殊装置:议会通过立法,把一个问题交给"人民"直接表决,而公投的法律地位,是咨询性的。在这里,政治(民意)与法律(议会的主权、欧盟法的效力)之间,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张力。
米勒案(2017)。 公投之后,政府主张可以依据"王室特权",由行政部门直接启动《里斯本条约》第五十条的退出程序,不必经过议会。吉娜·米勒等人提起诉讼。2017 年 1 月,英国最高法院裁定,由于退出欧盟将改变国内法的来源,只有议会立法才能授权政府这样做。这是一次非常明确的、国内法律主体对行政权的约束:不是议会主权的削弱,而是议会主权对行政权的重申,以法院之手完成。
中止议会案(2019)。 2019 年 9 月,最高法院在米勒二号案与彻里案(Cherry)中一致裁定,约翰逊政府建议女王中止议会五周的做法是非法的、无效的。最高法院实质上是说:行政权不能通过中止议会,来规避议会的监督。这个判决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英国国内的法律主体,以过去没有的方式,在一个重大的政治争议中作出了判断。
2020 年的脱离。 英国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正式离开欧盟,经过过渡期,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脱离,同年年底达成《贸易与合作协定》。《2018 年欧盟(脱离)法》把此前的欧盟法保留下来,成为国内法("保留的欧盟法"),2023 年的《保留的欧盟法(废止与改革)法》则改变了这个安排,缩减了原先设想的"日落条款"。
这一连串事件,按本书的话说,意味着:外部法律主体撤出了英国。 欧洲法院不再对英国有管辖权,欧盟法的优先效力终止,议会主权在形式上完整地回来了。
撤出之后,英国的经济中心位发生了什么?这个问题要谨慎回答,因为脱欧之后的时间尚短,其间又夹着新冠疫情、能源价格冲击和俄乌战争,各种因素缠绕在一起,想把脱欧的效应干净地分离出来,在经济学上有相当的难度。本书只作结构性的判断,不作精确的数字归因。
可以相对稳妥地说的有几点。
第一,贸易与投资。英国预算责任办公室(OBR)从公投之后的预测开始,一直假定脱欧会使英国的长期生产率比留欧的情形低约百分之四,原因是贸易强度下降。这是一个模型估计,并非观测结果。观测到的现象是:英国货物贸易在欧盟之外的份额上升没有抵补对欧盟贸易的下降,企业投资在公投之后的几年里持续偏弱,相对于其他七国集团成员而言。
第二,增长与生产率。需要在这里澄清一个常被混淆的事实:英国生产率的停滞,开始于 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早于脱欧。英国的"生产率之谜",在 2010 年代不断地被讨论。所以脱欧不是英国生产率低迷的原因,而是叠加在一个已有的趋势之上,使恢复变得更难。
第三,规则的来源。脱欧之后,英国的企业面临的规则环境有一个新的特点:规则可以由英国议会自行修改了,这既是自由,也是不确定性。投资者曾经把英国当作进入欧洲市场的门户,是因为英国承诺遵守一套不因威斯敏斯特政治周期而改变的规则;撤出之后,这个承诺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英国自己的政治可信度。
第四,国内法律与政治的新张力。上面提到的米勒案、中止议会案,说明脱欧过程本身激活了英国国内的法律主体。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外部法律主体撤出之后,国内法院在宪法问题上的角色,不但没有萎缩,反而在一段时间里更突出了。2023 年的"卢旺达案"(最高法院裁定,把寻求庇护者送往卢旺达的政策不合法,政府随后以立法回应),进一步显示了政府与法院之间的紧张。
脱欧之后的英国,议会主权在形式上回来了,却没有一个同时回来的东西——一个能够及时叫停错误的机制。2022 年的"迷你预算"事件,对此是一个清楚的例证。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22 年 9 月 6 日,利兹·特拉斯就任首相,任命夸西·宽滕(Kwasi Kwarteng)为财政大臣。9 月 23 日,宽滕发布"增长计划"(市场俗称"迷你预算"),宣布一揽子减税,包括取消最高档的个人所得税率,同时大幅补贴能源价格,而没有相应说明如何在中期内弥补财政缺口,并且没有同时发布独立的预算责任办公室的预测——这在英国的财政惯例里是不寻常的。
市场的反应迅速而剧烈:英镑兑美元汇率跌到历史低位附近,长期国债(金边债券)的收益率在几天内急剧攀升,三十年期收益率一度超过百分之五。更严重的是,养老金基金广泛使用的"负债驱动投资"(LDI)策略,在国债价格暴跌时面临追加抵押品的要求,不得不抛售国债,形成了恶性循环。9 月 28 日,英格兰银行宣布临时介入,购买长期国债,规模上限为 650 亿英镑,以稳定市场。10 月 14 日,宽滕被解职,接任的亨特(Jeremy Hunt)撤回了大部分减税措施。10 月 20 日,特拉斯宣布辞职,在任不足七周,是英国历史上任期最短的首相。
按本书模型,这一事件有三层含义。
第一,它是判错权的一次转移。 在一个议会主权的国家里,一份预算只要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法院不能撤销它,欧洲法院也已经不再在场。没有违宪审查,没有外部的法律约束。那么,谁来判断这份预算是否错了?回答是: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飙升,实际上是一次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否决"。
第二,它说明判错点是可以转移的,但不一定转到制度化的地方。 英国有预算责任办公室,设立于 2010 年,正是为了制度化地回答"这份预算是否可信"。但在这次事件里,政府选择绕开它,而法律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政府必须把预算交给它审查。制度化的判错点在位,却没有强制力;强制的判错点在市场,却没有程序。
第三,它与 1976 年、1992 年有同样的结构。 1976 年是 IMF,1992 年是外汇市场,2022 年是债券市场;外部的判错点在变,但"只能由外部判错"的结构没有变。区别在于:1976 年的外部判错点是一个官方机构,有谈判、有条件、有时间;2022 年的判错点是一个匿名的市场,没有谈判、没有条件、几天就完成。
这就是外部法律主体撤出的一个隐性代价:它撤出之后,英国所拥有的"外部判错点",只剩下了市场。
2024 年 7 月,工党在大选中取得多数,重新执政。新政府强调"财政规则"与预算责任办公室的角色,把对独立审查的尊重作为政策信号的一部分。这一点值得记下,但 2025 年及以后的政策细节与经济数据,本书不作展开,以免超出可靠信息的范围。
外部法律主体撤出之后,还有一个地方,它的影响无法绕开,那就是北爱尔兰。1998 年的《贝尔法斯特(耶稣受难日)协议》,建立在一个预设之上:爱尔兰共和国与英国同在欧盟之内,爱尔兰岛上的边界在经济意义上近乎不可见。脱欧使这个预设失效:如果英国留在欧盟单一市场与关税同盟之外,那么爱尔兰岛上就要有一道海关边界,或者在爱尔兰海上设一道边界。2019 年的《北爱尔兰议定书》选择了后者,把北爱尔兰在货物规则上继续留在欧盟的单一市场之内。2023 年 2 月,英国与欧盟达成《温莎框架》,对议定书作了修订,并给予北爱尔兰议会一种"斯托蒙特制动"(Stormont brake)的程序,以限制新的欧盟货物规则适用。
这个例子有它的结构意义。外部法律主体撤出了,但它在一个地区仍有残留的管辖,这个残留是被政治协议保留下来的,因为撤出会冲击另一个法律与政治的安排(和平协议)。也就是说,外部法律主体不是随便可以撤、撤了就一劳永逸的。它在英国与欧盟之间,转化成了一个需要持续谈判、持续结算的界面。从模型的角度,这又是一个矛盾持续在场的证据:主权的完整,与经济的联通,两者之间有取舍,取舍的结果不是一次定下来的,而是被反复结算的。
对本章的结论而言,这个例子提示:撤出不是"回到"某个状态。本书反复强调,不说"回到"某个中心,因为那只是另一种中心主义。同样,英国也不可能"回到"1972 年之前的主权,因为经济的联通、法律的嵌套、和平协议的约束,都已改变了主权所处的环境。真正的问题是,在新的环境下,哪个属性接过中心位,哪个机构承担判错。
这一章对立面最强的论证,来自脱欧的支持者,需要用最强的版本陈述。
它大体是这样的:议会主权不是一个"缺陷",而是民主问责的核心。 欧盟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的决策,对英国选民而言缺少直接的问责渠道;一个选民不能通过投票,把制定欧盟规则的人赶下台。法克托塔姆案所显示的,不是一个"制度化的矛盾来源",而是一个没有选民授权的权威,在凌驾于选民授权之上。英国可以通过议会立法在任何时候退出,这恰恰说明主权从未转移,但一旦欧盟的规则变得越来越深入(财政规则、移民、司法与内务),民主问责的距离,就会超过选民所能接受的限度。2016 年的公投,不是对法律的拒绝,而是选民行使最终的主权。进一步说,欧元区自 2010 年以来的增长表现并不出色,把"借来的纪律"当作增长来源,本身就缺少证据;英国有能力在欧盟之外,通过自己的贸易协定与更灵活的监管,找到新的增长来源。
本书的回应分为承认与保留两部分。
承认的是:这个论证的前半部分是对的,而且在本书的框架里有清楚的位置。本书第一个原则就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的我"。一个外部法律主体,无论多么有效,只要它的"我"不是这个国家自己的,就会在某个时点遇到合法性问题。外部法律主体能够临时地补足国内法律主体的不足,但它不能长期代替。因此,撤出这个动作,在本书的模型里并不是一个"错误",而可能是一个必然的、国家要重新获得"我"的过程。
保留的是:一,撤出之后,需要有一个国内的、同样能够独立于当届政治的法律主体,来接过外部主体留下的位置。这个位置有没有被接住,是判断脱欧是跃迁还是耗散的关键。2017 年和 2019 年的最高法院判决,说明国内法院有能力承担部分角色,但 2022 年的迷你预算显示,在财政领域,国内的制度化约束(预算责任办公室)缺少强制力。二,增长来源的证据尚不充分。英国与欧盟之外的贸易协定(如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带来的收益,按英国政府自己的估计也是很小的,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这条路径能够抵补对欧盟贸易的下降。三,生产率停滞早于脱欧并且持续在脱欧之后,说明英国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在欧盟之内,而在于国内中心位的轮换一直没有完成:1979 年之后,中心位在主体与互动之间停留了三十多年,2008 年以后,金融业的中心位遭到质疑,却没有新的中心位接上。
对这一章的结局,必须保持克制。
脱欧给英国带来的,目前看是耗散的特征多于跃迁的特征:贸易摩擦的持续磨损,投资的偏弱,而修复的裕度——新的增长平台——还没有出现。但是,这个判断是暂时的。如果英国能够在撤出之后,建立一个国内的、有强制力的、独立于政治周期的判错机制(财政上的,监管上的,法律上的),那么脱欧可以成为一次真正的轮换的起点:外部法律主体撤出,国内法律主体接位,中心位在主体与互动的格局之后,有一次新的安排。反过来,如果判错点长期停留在市场上,英国的结局将更接近轮回:每一届政府都在议会主权的名义下试图转向,每一次都被市场拉回。
由此可以给出本章的可检验预测:在外部法律主体撤出之后,如果国内没有建立起具有强制力的独立判错机制,英国将在未来十年内,再次出现以市场(汇率或债券)为触发点的政策逆转,而且频率高于它在欧盟时期。 反过来,如果预算责任办公室一类的机构获得了对财政事件的前置审查权,并为立法所保障,那么这类逆转的频率应当下降。这两个预测,都可以用未来的事件加以检验。
英国加入欧共体,是向外借来了一个法律主体:法克托塔姆案表明,它能够在议会主权之内,制造出英国自己的体制不能提供的矛盾,经济主体获得了独立于政治周期的规则环境。2016 年公投与 2020 年脱离,是外部主体的撤出,议会主权在形式上完整回归,国内法院在米勒案等案件中获得了更突出的位置。但撤出之后,制度化的判错点没有同步建立,2022 年特拉斯"迷你预算"引发的债市危机说明,判错点可以转移到债券市场,而且是以最快、最没有程序的方式。结局上,暂时偏向耗散,能否转向跃迁,取决于国内是否建立起有强制力的独立判错机制。贯穿本编三章的结论是:英国不缺矛盾,缺的是让矛盾在国内、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及时被结算的通道。
A. 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
Paul Craig and Gráinne de Búrca, EU Law: Text, Cases, and Materials(初版 1995)
Vernon Bogdanor, Beyond Brexit: Towards a British Constitution(2019)
前七编把结算模型的部件一件件立起来:国家的主体属性是法律,客体属性是政治,互动属性是经济;法律与政治发生矛盾,经济在结算点上轮换中心;没有这道矛盾,轮换只能等危机。第七编用英国两次大转折(1945 年与 1979 年)和一次退出(脱欧)检验了这套框架。本编换一个国家,换一套宪制,换一种矛盾的样子。
美国是本书最需要的一个案例,理由有三。第一,它有一部成文宪法和一个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法院,法律作为"国家的我"在这里有最清晰的机构形体,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可以被指认到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投票、具体的日期。第二,它在八十余年里发生过至少两次方向相反的中心轮换:1937 年前后转向客体,1979 至 1981 年前后转向主体与互动。同一种矛盾,两种相反的方向,恰好是"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不决定往哪儿轮换"这条命题所需要的对照。第三,2008 年以后,行政、法院、美联储三方的张力至今没有消失,使美国成为一个"仍有轮换能力"的活样本,也使本编的结尾必须停在尚未结算的地方。
三章按时间展开,每章回答同样四个问题: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是什么;在哪里结算;中心往哪里轮换;结局属于跃迁、内卷、轮回还是耗散。
美国经济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宪法危机,常被讲成一个人和一个机构的争斗:一位总统想要"填塞"法院,一位首席大法官和一位摇摆的大法官在压力下改了主意,"及时转向救了九个人"。这个故事好记,但它把结构换成了人物。本章要做的,是把同一段历史重新读成一次结算:法律在八十年里积累起来的主体属性,与新政时期被选票授权的客体属性,在互动属性的领地上正面相撞;相撞之后,中心换了位置,而且换的方向,并不由这场相撞本身决定。
1905 年,Lochner v. New York 一案中,最高法院以五比四裁定纽约州《面包房法》(1895 年)限制面包师每日工作十小时、每周六十小时的规定违宪,理由是它侵犯了雇主与雇工依据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享有的契约自由。霍姆斯大法官的异议后来比多数意见更有名:他说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把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写进宪法,大意是,宪法并不替某一种经济理论背书。
此后的二十年里,这条思路被反复使用。1918 年的 Hammer v. Dagenhart 否定了联邦限制童工产品跨州运输的法律;1923 年的 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 否定了哥伦比亚特区的女工最低工资法;1936 年的 Morehead v. New York ex rel. Tipaldo 又否定了纽约州的同类立法。同一时期也有例外,如 1908 年的 Muller v. Oregon 承认对女工工时的限制,1917 年的 Bunting v. Oregon 承认对工时的限制,说明这条线从来不是一堵铁墙。但就总体趋势而言,法院把契约自由和财产权当作宪法的底色,把立法机关对劳动与市场的干预当作需要特别证成的例外。
用本书的语言说,这是主体属性占住中心位的状态,而且占得很具体。法律是国家的主体属性,它保护的是经济里偏主体的那一部分:企业主与工人各自作为契约一方的权利,财产不被无补偿地剥夺的权利。法院作为法律的机构形体,把"国家的我"在互动属性的入口处立成一道门:政治想要通过立法改变工资、工时、价格与市场结构,必须先过这道门。
需要立刻说明的是,这并不是一个关于"洛克纳时代好不好"的判断。当代学者对它的评价分歧很大:有人认为它是为资本背书的司法越权,也有人(如 David Bernstein 的《重新评价洛克纳》,2011)认为它同时保护过黑人劳工的择业自由、小商贩对抗行业卡特尔的自由。本书不需要在这里裁判,只需要指出一个结构事实:在 1937 年之前的三十多年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是以"法院否决立法"的形式反复出现的,而且出现得足够多,使得这道张力成为制度化的。
这一点对后面的论证至关重要。本书的第五条承重命题说,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是轮换走介生路径的必要条件。美国在 1933 年面对大萧条时,具备这个条件:它不是一个法律已被政治吸收、没有一个机构还能说"不"的国家。法院能说不,而且确实说了。
1929 年之后,美国经济的收缩深重而漫长。失业率在 1933 年前后达到约四分之一的劳动力,银行体系在 1933 年初陷入全面挤兑,罗斯福 3 月就职后宣布全国银行休假,随后通过《紧急银行法》、1933 年《银行法》(即 Glass–Steagall,含联邦存款保险)、《证券法》,并放弃了金本位的旧形态。这些措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大多没有受到法院的实质性阻拦。原因并不神秘,银行体系本身已经瘫痪,没有人为了一个旧框架去捍卫它的瘫痪。
真正触及中心位的是 1933 年 6 月的《全国工业复兴法》(NIRA)和同年的《农业调整法》(AAA)。前者授权各行业制定"公平竞争法典",允许企业在政府监督下限定产量、价格与工时,同时承认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后者通过补贴换取减产来抬高农产品价格。两部法律在方向上高度一致:它们都是由政治(客体属性)出面,直接重新安排市场(互动属性)里的价格与产量,并且不经过契约自由这道门。
它们在 1935 年至 1936 年连续碰到那道门。
1935 年 5 月 27 日,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最高法院以九比零的全票裁定 NIRA 违宪。判决从两个方向否定这部法律:一是国会把过宽的立法权力委托给了总统与行业团体,违反权力分立;二是纽约市布鲁克林一家屠宰商的内部交易只是地方性商业,不在联邦"州际商业"权力范围之内。卡多佐大法官——一位通常被认为同情新政的法官——在协同意见中用了一句后来常被引用的话,称这种授权是"授权失控"(delegation running riot,大意)。
九比零这个数字值得停一下。它说明:在 1935 年,连法院里的自由派也无法在法律内部为 NIRA 找到出路。这不是五位保守派对四位同情者的党派投票,而是法律作为主体属性的内在逻辑本身,在拒绝被新的客体属性安排所吸收。同一天,法院还判了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认定总统不能随意罢免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这一天,罗斯福接连在两个方向上被告知:你的权力有边界。(这一天的第二个判决在本编第27章还会以另一种方式回来。)
1936 年 1 月,United States v. Butler 否定了 AAA 的加工税机制;同年的 Carter v. Carter Coal Co. 否定了《烟煤保护法》对煤矿劳资关系的规制。到 1936 年夏天,新政的两根主梁被拆掉了,而 Tipaldo 一案又表明,法院不仅否定联邦的做法,也否定各州的做法:纽约试图通过最低工资法为女工托底,同样被拒。
此时的局面可以这样描述:政治有明确的授权方向,法律有明确的否决能力,二者相撞,而结算点——经济——陷入既无法回到 1929 年之前的状态,也无法继续新政试验的悬空。这种悬空,正是矛盾尚未结算的样子。
结算首先不是在法院里发生的,而是在投票箱里。1936 年 11 月,罗斯福以压倒性优势连任,在四十八个州中赢下四十六个,民主党在两院都保有大多数。这是政治属性(客体)对自己授权的最强证明。他随后的行动被许多人视为越线:1937 年 2 月 5 日,他向国会提出《司法程序改革法案》,主要内容是:联邦法官年满七十岁而不退休的,总统可以增任一名新法官,最高法院上限十五人。官方理由是减轻老年法官的审案负担,真实意图人尽皆知;3 月 9 日的炉边谈话里,他已经不再回避。
反应是复杂的。保守派和法律界当然反对,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反对声在罗斯福自己的党内同样强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由民主党占多数,在 5 月以十比八的票数不利地报告了这一法案,并出具了措辞严厉的报告。换句话说,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并不只存在于两个机构之间,也存在于政治内部——一部分政治家认为,让总统可以重塑法院,比一部可能违宪的农业法更危险。
与此同时,法院本身发生了变化。1937 年 3 月 29 日,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以五比四判决华盛顿州的女工最低工资法合宪,并明确推翻了 Adkins。休斯首席大法官写的多数意见,把"契约自由"重新定义为"在社会组织之下的自由",承认立法者可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健康与福祉。一个月后,4 月 12 日,NLRB v. 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 以五比四支持《瓦格纳法》,实质上放宽了对"商业"概念的理解,使联邦政府能够规制制造业的劳资关系。5 月,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 与 Helvering v. Davis 支持了 1935 年《社会保障法》的失业保险与养老金制度。6 月,范德万特大法官宣布退休,罗斯福此后几年陆续有了自己的任命。到 1937 年夏天,国会参议院终止了法院扩编法案;约瑟夫·罗宾逊参议员(计划的领导者)在 7 月去世,法案被送回委员会,实际上就此作罢。
这一连串的事件,在美国宪法史上有个简短的说法:"及时转向救了九个人"("a switch in time that saves nine")。这句话后来的流传,使人以为是压力迫使罗伯茨大法官改变了投票。但史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论:Parrish 一案的投票,据多数研究者的重构,在 1936 年 12 月的内部会议上就已经形成,早于罗斯福宣布计划的 2 月;卡什曼(Barry Cushman)在《重新思考新政法院》(1998)中系统论证,法院的学说是在此前的一系列案件中逐步松动的,而不是在 1937 年春天被突然推翻的。另一些学者,如 Leuchtenburg 在《复活的最高法院》(1995)中,则强调选举与计划形成的政治压力使整个气氛不可逆。
本书不需要裁决这场学术争论,因为不论哪一种读法,结构上的结论是同一个:法院在 1937 年的几个月里,把互动属性的"门"从关闭改成了开放;而改变发生的时机,与政治的授权方向、国会内部的分歧、法院内部的学说演化,三者同时发生。这就是结算——不是某一方在某一刻"屈服",而是三个过程在同一个点上相遇,留下一个新的稳定位置。
把这段历史放回本书的概念:
法院在 1935–1936 年的否决,是判错点的作用。判错点是指一个体系中可以向正在运行的中心说"此处有误"的位置。对新政而言,它不舒服,但它确实指出了一个问题:NIRA 的授权结构太宽,法典由行业巨头起草,小企业与消费者的声音很弱(这在政策史上是公认的批评)。法院的否决使 NIRA 在 1935 年夏天之后不得不被拆解,改以《瓦格纳法》(把集体谈判权单独立法)、《公平劳动标准法》(1938,规定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与童工限制)等针对性更强的法律取代。判错点既阻止了第一版方案,也迫使第二版方案更接近法律能够接受的形态。
1937 年的转向,则是结算本身:互动属性(经济)上的几个争议点——工资、工时、劳资、农业价格、社会保险——被放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最终以"在新的解释下通过"的形式得到了解决。这里要强调两点。
第一,宪法的文字没有改变。第十四修正案、商业条款、正当程序条款,一字未动;改变的是解释,以及解释背后"什么算作国家的我所保护的东西"。阿克曼(Bruce Ackerman)在《我们人民:转型》(1998)中把这称作一次"宪法时刻":通过选举、总统与国会的反复动员,以及最高法院的最终承认,完成了一次不经修宪程序的宪法转型。这个名称很贴切,因为它指出了一件本书最关心的事:这是一次通过制度化通道完成的结算——选举、国会听证、司法委员会辩论、法院判决,每一步都有明确的程序。它没有军队介入,没有政府瘫痪,也没有街头对抗取代制度。
第二,新旧并存。洛克纳时代的许多学说并没有消失:契约条款、征收补偿条款、对言论与财产的保护在此后仍然是法律的一部分,只是不再是针对经济立法的一般性障碍。1938 年的 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案那个著名的"第四脚注",把法院的严格审查转到了少数群体权利与政治过程的保护,而对一般经济立法采取宽松审查——这个安排,正是介生路径的典型特征:旧的守门职能没有消失,而是被重新分配了对象。
这种新旧并存、逐步过渡、有明确结算通道的轮换,本书称为介生路径。1937 年的美国是它最标准的一例。与之对照的,是如果没有这道矛盾会怎样。设想一个法律已被政治吸收的国家(本书第九编讨论的某些阶段),1933 年的紧急措施本来可以畅通无阻,不会有 Schechter、不会有九比零。但这样的畅通,也意味着没有什么机构能指出 NIRA 的授权过宽、行业法典偏向大企业——错误将一直运行,直到经济自身出现更大的危机。美国付出了政策上的反复、制度上的紧张,换来了较低的最终代价。
接下来是本章最关键、也最容易被误读的问题:为什么 1937 年的结算朝客体属性的方向轮换?
一个自然的回答是:"因为政治赢了。"但这个回答只对一半。本书的第六条承重命题说: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不决定往哪儿轮换。若是法律胜出,中心偏向主体;若是政治胜出,中心偏向客体。这条命题的前半句是区分"能不能"和"往哪儿":矛盾的存在是轮换的条件,但方向是由哪一方在结算中占上风决定的。1937 年政治占上风,因而中心转向客体——并不是矛盾本身指出了这个方向。
这话还可以反过来读,以说明矛盾为什么不能同时担当方向的指示。假如在 1937 年,法院坚持了自己的立场、国会也最终接受(例如,政治一方在 1936 年大选之后因某种原因分裂),那么也会出现一次结算:新政的客体性安排会被压缩,主体与互动继续居中心。矛盾是同一道矛盾,可以通向两个相反的位置。事后看来的"历史必然",在事前并没有写在矛盾里。这也是对第二章马克思式的"规律本身即客体"和第一章斯密式的"互动属性是天然正态"的一个回应:两者都把一个方向当作规律,而美国的经验是,同一类矛盾,既可以朝这边结算,也可以朝那边结算。
那么,客体属性在 1937 年之后占住中心位,是什么样子?
第一,联邦行政体系大幅扩张。证券交易委员会(1934)、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1935)、社会保障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田纳西河谷管理局、农业调整署,以及后来的战时生产委员会,构成了一个此前不存在的行政国家。1946 年《行政程序法》是对它的一次制度化。
第二,底盘位的出现。社会保险、存款保险、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使"保民生底线、保金融稳定"成为政治(客体)承担的稳定职能,不再是个人与市场自行承担的风险。这里本书一贯的区分仍然有效:客体属性让出中心位、保留底盘位是一种健康的安排;而 1937 年之后的美国,是客体属性接过中心位,同时也承担了底盘位。
第三,财政与货币的政治化。1935 年《银行法》把联储的权力集中到华盛顿的理事会,使其更接近政治;在二战期间,联储同意把长期国债的收益率钉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以便为战争融资,直到 1951 年的"财政部—联储协议"才重新确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这段历史在下一章会回来:1951 年的协议,是 1979 年那次转向在制度上的前奏。
第四,战时动员把这一切推到了顶点:1944 年,联邦支出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四成。战后,《就业法》(1946)把"最大限度的就业、生产与购买力"写成联邦政府的责任,这是客体属性在法律文本里的落点。从 1937 年到 1970 年代,美国经济的中心位一直更靠近客体:由宏观需求管理、行政规制、工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谈判、国防采购共同构成。
对本章的论述,最强的反对意见有两条,必须正面回答。
第一条:新政不是结算,而是胁迫。这个论证认为,1937 年的转变不是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合法结算,而是一位当选总统用威胁改变法院的组成,使宪法让位于权宜。它的最强版本不否认法院此前的判决有问题,而是主张:即使目标正当,手段也破坏了法治的根本——法官不应当在恐惧中裁判。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 1937 年就是一次危机路径的变种,而不是介生路径:权力的胁迫替代了制度化的结算。
回答分三步。首先,史实不支持"胁迫成功"这个版本:计划本身失败了,并且是被总统自己党内的多数否决的。国会没有授予总统改组法院的权力;法院此后的变化,一部分来自退休与正常任命,一部分来自法院学说的内部演变。其次,即使承认存在压力,压力通过选举、立法程序与舆论发生,而不是通过暴力或程序之外的手段发生,这正是介生路径与危机路径的分界。最后,这个批评恰好印证了本书的一个观点:结算要付出代价,而介生路径的代价是制度的紧张——它让人们看到,一个必须靠"无声的压力"来完成的转变,永远带着合法性的缺口。美国后来数十年关于"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争论,就是这个缺口的长期回响。
第二条:新政的客体中心是错的,不仅是胁迫,而且延长了萧条。科尔(Harold Cole)与奥哈尼安(Lee Ohanian)在 2004 年发表于《政治经济学杂志》的论文中,用一般均衡模型论证:NIRA 所鼓励的卡特尔化与工资抬高,使就业与产出的恢复比没有它们时慢得多。这类批评不止于此;1937–1938 年的"罗斯福衰退",常被引作新政自身不稳定的证据。
这条意见的力量很大,但对本章的论证而言,它的真假与结算模型无关。本书的模型不主张客体中心比主体中心更好;它主张的是: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政治胜出的一方决定方向,而中心位一旦被占住,就会随着时间积累自己的问题。若科尔和奥哈尼安是对的,那么 1933–1935 年的第一版方案确实是有害的,而恰恰是法院的判错点(Schechter)拆除了最有害的部分——这反过来支持判错点的价值。若他们错了,那么 1937 年的转向就更容易被认为是成功的。模型并不依赖二者之中的任何一个。
更进一步,这条批评其实指出了一件模型本身要求回答的事:中心位被占住之后,会发生什么?这是本章最后一节的问题。
1942 年,Wickard v. Filburn 一案把 1937 年的转向推到了一个极点。俄亥俄州的农民 Roscoe Filburn 在联邦小麦配额之外多种了一些小麦,其中大部分用于自家喂养牲畜和自用,并没有进入市场。农业部长按《农业调整法》(1938 年修订)对其罚款。Filburn 抗辩说,这些小麦从未跨州,也从未出售,与"州际商业"毫无关系。最高法院一致判决政府胜诉,大法官杰克逊写道,即使 Filburn 的贡献本身微不足道,把所有类似农民的行为加总起来,就会对全国小麦价格产生实质影响。
这一判决所确立的"累计效应"标准,让商业条款几乎无所不包:任何经济活动,只要加总起来可能影响全国市场,就在联邦权力范围之内。回头看,Schechter 区分"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的那道门,在 Wickard 里被彻底拆除。
用本书的语言,Wickard 是新中心固化的标志。1937 年的结算打开了门,1942 年之后,门不再需要打开——门本身消失了。在这个意义上,Wickard 既是胜利,也是隐患。因为判错点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存在;当最后一道可以对客体属性说"这里越界了"的宪法性门槛被降低到几乎不起作用,后续的错误就要靠别的通道来纠正,而这些通道——国会、选举、联储——不一定同样有效。
这个隐患并非没有被后人看到。1995 年 United States v. Lopez 是 1937 年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以商业条款为由否定联邦立法(涉及校园持枪),2000 年的 United States v. Morrison 继续了这条思路;而 2005 年的 Gonzales v. Raich 又以 Wickard 为依据,支持联邦对家庭种植医用大麻的管制;2012 年的 NFIB v. Sebelius,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一方面认为"商业条款"不能用来强制个人购买保险,另一方面却把《平价医疗法》的个人强制条款保存在国会的征税权之下。这一连串案件表明:1937 年的结算并非一劳永逸;法律没有消失,它只是找到了新的、更窄的位置。
本章的结论因而可以收为四点:
第一,1937 年之前的三十多年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矛盾是制度化的,由法院的违宪审查承载。这是轮换能走介生路径的前提。
第二,1935–1937 年的结算由选举、国会内部的分歧、法院学说的内在松动三者共同完成,宪法文字不变,解释改变,旧的守门职能转移了对象。
第三,政治占上风,因而中心转向客体;这一方向不由矛盾预先规定,而是由结算的结果决定。
第四,就结局而言,1937 年之后的美国属于跃迁与内卷的混合:战时动员与战后繁荣说明新平台确实生成了,但中心位固化之后,判错点的缺失在 1970 年代积累成滞胀。这就是下一章要处理的问题。
1937 年的美国是法律与政治矛盾的标准样本:法院在 1935–1936 年用判错点拆掉了新政的第一版方案,选举与国会内部分歧同时在另一侧施压,1937 年法院改变解释,宪法文字不变而中心位易主。政治占上风,因而中心转向客体——但这一方向由结算的结果决定,不由矛盾本身预先规定。介生路径在这里表现为:新旧并存、旧的守门职能转移对象、结算经由选举、立法与司法的制度化通道完成。Wickard 标志着新中心的固化,也预示着此后判错点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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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 1937 年的故事要证明"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那么 1979 至 1981 年的故事要证明另一半:矛盾决定不了往哪儿轮换。这两段历史在结构上惊人地相似——都有一个由法律设计出来的、可以对正在运行的中心说"不"的机构;都有一场选举授权下的政治压力;都有一次不修改宪法文字、而改变实际运行规则的结算。不同的只是,这一次占上风的是主体与互动,中心转向的方向与四十年前相反。
先看起点。1937 年之后,美国经济的中心位靠近客体:宏观需求管理是政策的主导语言,联邦行政规制覆盖交通、通信、能源、金融等大量行业,大型企业与大型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构成工资形成的主要机制,国防采购是产业的重要需求来源。这个格局在战后二十余年里运转良好,美国人均收入大幅提高,中产阶层形成。
但 1960 年代末起,几条线开始扭在一起。越战与"伟大社会"计划同时扩大支出;1971 年 8 月,尼克松关闭美元兑黄金的窗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结构瓦解,同年实行工资与价格管制;1973 年和 1979 年两次石油冲击推高成本。通胀与失业同时上升——这在当时主流的菲利普斯曲线框架里是不该出现的现象,"滞胀"这个词因此流行。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年均涨幅在 1980 年达到约 13.5%,是战后的最高点之一。
这里最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在这十余年里,没有一个机构能有效地对正在运行的中心说"此处有误"?
美联储在法律上是独立的。1913 年《联邦储备法》设立它,1951 年的财政部—联储协议确立了它不再替财政部钉住国债收益率,1978 年《汉弗莱—霍金斯法》更把"最大就业、稳定物价、适度长期利率"三项目标写进法律。从法律文本看,它是一个典型的、由主体属性设计出来的机构。
但事实上,1970 年代前半期,联储与白宫之间的方向高度一致。联储主席阿瑟·伯恩斯(1970–1978 年在任)与尼克松政府的关系,有大量记录可查(包括白宫录音):1972 年大选前夕,来自总统的压力与联储的宽松货币政策,在时间上高度重合。此后福特与卡特时期,联储对通胀的容忍也持续存在。
用本书第四条承重命题来说:这是过分和谐。当政治、法律机构、经济三者共享同一个中心——需求管理与充分就业——三方同向排列,机构上的独立性可以仍然存在,但没有张力;矛盾在同一个中心内部被消化,没有人需要改变。联储的"独立"在法律上是真的,在功能上却被同一种政策语言所吸收。这是第三编所讨论的"好制度的固化"在美国的一个版本:法律文本里的判错点,在运行中失去了判错的功能。
判错点的缺席,使得代价沿着最低阻力的路径累积:通胀预期固定在高位,工资与价格相互追赶,企业的投资决策被扭曲,储蓄者实际收益为负。直到通胀本身成了政治问题,选民不再接受,矛盾才从另一个方向涌现出来。
1979 年 7 月,卡特总统在经历了能源危机、支持率下滑与内阁改组之后,任命保罗·沃尔克为联储主席,他 8 月 6 日就任。沃尔克此前是纽约联储银行总裁,曾任财政部官员,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有切身记忆。
1979 年 10 月 6 日(周六),联储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宣布放弃以联邦基金利率为直接目标的做法,转而控制银行体系的非借入准备金,让利率由市场自行波动。这个转变,在金融史上被称为"周六夜特别行动"。其后利率剧烈上行:联邦基金利率在 1981 年中接近 20%,优惠贷款利率在 1980 年底一度达到 21.5%。1980 年和 1981–1982 年美国经济经历了两次连续的衰退,失业率在 1982 年底达到 10.8%,是大萧条以来的最高点。
这里的矛盾是明白而具体的。政治一侧,是选民、国会与白宫的需要:就业、房贷、农场信贷、汽车销售。建筑商把木料寄到联储,汽车经销商把汽车钥匙寄到联储,农场主把拖拉机开到华盛顿——这些在当时的新闻中屡有记载。国会里有议员提出限制联储权力的议案。法律一侧,是联储作为法定独立机构的位置:它的任期、预算、决策程序都不受总统和国会的日常指令约束。
必须说明的是:沃尔克的任命来自卡特,卡特政府同期也在推进放松管制——1978 年《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终结了民用航空委员会对票价与航线的管制,1980 年《汽车运输法》《斯塔格斯铁路法》分别放松了公路与铁路运输,同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开始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因此,把这次转向简单理解为"里根革命",在事实上是不准确的。转向的起点在民主党政府,在联储,在国会的若干立法里,里根上台是这场转向被选举授权并被政治放大的时刻。
这一年的结算,发生在联储的利率决定与整体经济的相互作用中。把它放在本书的框架里,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联储是一个法律设计出来的判错点,而且作用的是土壤本身。货币与信贷是经济里最基础的资源土壤——居民的储蓄、企业的融资、政府的借款,都从这里取用。能够决定这块土壤的价格和松紧的机构,同时决定着所有人能否被续杯。法律把这个权力放在一个不受选举周期支配的机构手里,等于把"对续杯说不"的能力留在了主体属性一侧。
第二,1979 年之前,这个判错点是休眠的;1979 年之后,它被启用了。促使它启用的,不是联储或沃尔克个人变得更勇敢(那是以人为主语的解释),而是几个条件的同时出现:通胀高到使得"不作为"的政治代价超过了"作为"的代价;卡特政府需要一个可信的反通胀承诺;国会中支持放松管制与价格稳定的力量逐渐增大;学界关于预期与货币的新理论(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卢卡斯与萨金特的理性预期)提供了一套可用的语言。判错点被唤醒,是这些条件交会的结果。
第三,矛盾得以结算,因为双方在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压倒对方。联储没有被国会取消独立性,国会也没有被联储压得无法发声。1981 年里根上台,他在竞选中并不特别强调货币紧缩,但他的政府在大部分时间里没有公开要求联储放松,尽管 1982 年中期选举共和党丢失了 26 个众议院席位。通过这样的"保持",法律一侧的判错点被允许完成它的动作。
用结局来看:通胀率从 1980 年的约 13.5% 降到 1983 年的约 3%。这是一次法律(主体)的胜出——并非总体性的胜出,而是在货币这一个领域,法律设计的独立性压过了政治的短期要求。
按照第六条承重命题,法律胜出,中心偏向主体。1979–1982 年的结果与这条命题一致,但需要拆开说清楚,因为"主体与互动"在这里是两层。
主体一层:经济里偏主体的部分——经营主体、企业家、个人的财产权与契约权——重新被当作政策的主要关切。里根 1981 年就职演说里有一句话常被引用:"在当前的危机中,政府不是问题的解决方案;政府本身就是问题。"这句话的含义,是把客体属性(政府)从中心位挪开。具体措施包括:1981 年《经济复兴税法》(ERTA)将最高边际税率从 70% 降到 50%,个人所得税率分三年共削减约 25%;1986 年《税制改革法》把最高边际税率进一步降到 28%。1981 年 8 月,里根在联邦航空管制员工会(PATCO)违法罢工后,发出 48 小时最后通牒,最终解雇了约 11,000 名未复工的管制员,并取消了工会的资格。
互动一层:市场被当作配置资源的主要机制。放松管制从航空、铁路、公路扩展到电信(1984 年 AT&T 拆分)、能源、金融。反垄断执法的标准转向"消费者福利"(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并购变得更容易。资本管制被放松,金融业的业务边界逐步松动。
PATCO 事件值得多说一点,因为它常被当作"里根打破工会"的标志,而它在结构上的意义不在于此。联邦雇员罢工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1947 年《塔夫脱—哈特莱法》以及后来的联邦法规),航空管制员在入职时签有不罢工的誓言。里根的行动是法律与政治同向的行动:他并不是在违反某个法律,而是在执行一部早已存在、过去二十年很少被严格执行的法律。这与 1937 年是截然相反的:在 1937 年,法律与政治相撞;在 PATCO 事件里,法律与政治合流,共同指向压缩工会的集体谈判位置。这提示我们:中心转向主体与互动,不只来自联储的一次判错,也来自一个以法律为依据、选举为授权的多方向同时推进。
这是本章的核心比较。1937 年与 1979 年的矛盾,从形式上看是同一类——法律设计出来的机构(最高法院、联储)与选举授权的政治相撞。1937 年政治占上风,中心转向客体;1979–1982 年法律设计的机构保住了自己的位置,中心转向主体与互动。同类矛盾,相反方向。如果有人要用一条历史规律说明"美国经济中心必然地从个人走向国家,再从国家走向市场",这两段历史会是最好的反例:方向不在矛盾里,在结算里。
另一个常见的简化,是把 1980 年代的美国读成"国家退场、市场进场"。事实并非如此,这里需要澄清,也是本书第十一条承重命题的体现:西方不是没有纠缠。
里根政府在大幅减税的同时,大幅增加国防开支。结果是联邦赤字扩大,联邦债务在八年里从约 1 万亿美元增加到近 3 万亿美元。一些经济学家称之为"军事凯恩斯主义",批评者则认为那是一种在言辞和实践之间的裂缝:口头上缩减政府,实际上让政府在国防这一块上长大。国防采购、国防研究(包括互联网、GPS 与半导体产业在内的许多技术都有军方和国家实验室的资助背景)、农业补贴、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在整个 1980 年代都没有被拆除。
因此准确的描述是:客体属性让出了中心位,却没有退出场地。它保留了底盘位(社会保险、国防、基础设施),并且通过军费和农业补贴继续握有一部分土壤。中心位上的变化,是方向的变化:政策的主要语言,从需求管理与行政规制,转为减税、放松管制、货币稳定与市场竞争。
这一点对理解后来的事件很重要:它解释了为什么 2008 年的救助、2020 年的疫情补助、2022 年的产业政策能够在中心位已经偏向主体与互动的格局里发生,而不被看作"逆转"。它们是底盘位和土壤在需要的时候被调用。
对本章的论证,最强的反对意见来自两个方向。
第一,来自"没有矛盾也可以解释"的路径。这个论证说:1979–1981 年的转向,用观念与利益就可以解释,不需要"法律与政治的矛盾"这个概念。货币主义和供给学派的观念赢得了经济学界与政策圈;企业界在 1970 年代中期发起了有组织的政治动员(如商业圆桌会议、美国商会的扩张);跨国资本的流动使福利国家的成本变得更难转嫁。这条解释自有历史学上的有力版本,例如莫妮卡·普拉萨德(Monica Prasad)在《过度之地》(The Land of Too Much,2012)中指出,美国的特殊制度结构——税收与信贷体系、政党制度——使得这个国家在应对滞胀时选择了供给侧的路径,而不是欧洲式的重新分配。
回应是:这个论证并不否定本书的模型,而是回答另一个问题。观念和利益说明了为什么有人想要转向;它们回答不了为什么这一时刻转向能完成。1971–1974 年同样有通胀、同样有观念的冲击、同样有企业界的不满,可联储并没有加息,转向也没有发生。区别在于:1979 年前后,联储从一个"在法律上独立、在功能上被吸收"的机构,变成了真正行使判错点作用的机构。这是一个结构事件,不是观念事件。观念是燃料,矛盾是那个能把燃料变成转向的通道。
第二,来自"代价没有被公允地算入"的路径。批评者指出:沃尔克冲击以几百万人的失业和制造业的重创为代价,其受害者主要是产业工人和农场主;而其受益者——资本持有者、金融业——几乎立即获得了利率下降带来的资产升值。更根本地说,这是一场阶级性的"纪律":通过提高失业来压低工资诉求,工会的谈判力被系统性削弱。这条批评得到了不少经验证据的支持,并且在 2008 年之后受到更多关注。
我认为这条批评应当被完整承认,不应被模型消解。以下是公允的账目:
这些代价意味着:1979–1981 年的轮换,如果以"回写给谁"来衡量,其结果是不均匀的。通胀下降对几乎所有人的实际购买力有利,对固定收入者和储蓄者尤其有利;而制造业社区、工会工人、农业地区承受了集中的损失。模型对此的判断是:回写到了整体,但没有均匀地回写到每个人的生活里。
按四种结局来诊断:
从宏观层面看,1982 年后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较长的低通胀、较稳定的增长阶段,即所谓的"大缓和"(Great Moderation)。1990 年代的信息技术投资、生产率提升与创业繁荣,是这个新平台上生成的新能力。这符合跃迁的定义:投入生成了新的平台。
但从回写层面看,这个平台带着缺口。劳动报酬占比、制造业社区的稳定性、中位数家庭的实际收入增长,在 1980 年代之后都落后于总产出。如果以民生意义比例来量,宏观的跃迁与中位数家庭的体验之间有一段距离。这就是我在这里用"带着缺口的跃迁"来描述它的原因,而不愿意直接称之为内卷或耗散。
更重要的是,新的中心位在 1990 年代之后又出现了固化的趋势。1999 年《格拉姆—里奇—布利利法》废除了 Glass–Steagall 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隔;2000 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把场外衍生品排除在监管之外。联储、财政部、国会、华尔街之间,在 1990 年代末至 2000 年代中期形成了一种高度同向的安排——"市场自己会修正"。这又是过分和谐。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监管者和立法者在同一个中心里,判错点再次休眠。2008 年的危机,是这一次休眠的账单。这是下一章的开始。
1979–1982 年的美国与 1937 年形成镜像:同样是法律设计出来的机构(联储)与选举授权的政治相撞,同样通过不修宪的方式完成结算,但这一次独立央行保住了自己的位置,法律一侧占上风,中心因而转向主体与互动。这证明矛盾只决定能不能轮换,方向由结算的结果决定。客体属性让出中心位后保留了底盘位与国防、农业这类土壤,美国并非"国家退场"。代价是制造业空心化、工会式微与不平等扩大,回写不均匀;结局是带着缺口的跃迁,而 1990 年代末起新中心再度固化为过分和谐,埋下 2008 年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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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章各讲一次完整的轮换:一次转向客体,一次转向主体与互动。这一章讲的不是一次轮换,而是一个仍在进行中的过程。2008 年以后,美国先后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救助、危机后的再监管、长达十余年的非常规货币政策、疫情期间的大规模财政与货币支持、产业政策的回归、关税的重新启用,以及围绕这些举措的一连串诉讼与制度争议。这些事件还没有给出一个像 1937 年或 1981 年那样可以回头标定的"新中心",因此本章的写法也不同:它不下"中心已经转到哪里"的结论,而是把三方——行政、法院、美联储——各自占据的位置、彼此之间的张力,以及这些张力表明的结构,一一摆出来。
先把三个角色放进本书的概念里。
行政(总统与其下的部门)是政治的主要形体,属于国家的客体属性。它调动预算、行政规制、对外贸易与产业政策,也握有国防、基础设施、政府采购这类直接的土壤。国会同样在政治一侧,但它既是立法者,又是预算的最后决定者,其位置相对复杂;本章把行政与国会合称"政治一侧",需要区分时再单独说明。
法院是法律的主要形体,属于国家的主体属性。它在财产权、契约权、程序正当、权力分立这些问题上拥有最后解释权。
美联储的位置最特殊。它由法律设立,任期与预算安排受法律保护,不受选举周期的直接指挥,因此带有主体属性的独立性;但它所操作的对象——利率、银行准备金、信贷条件——是互动属性里最基础的资源土壤。把它想象成"驻扎在结算点上的法律设计出来的哨兵",比把它想象成"一个独立的第四权力"更贴近模型:它既是判错点,又站在土壤的入口。第26章已经说明,1979 年它被启用时,是怎样成为结算的发生地的。
这三方之间的张力,是理解 2008 年之后美国的钥匙。只要这三方没有合并到同一个中心——行政不能指挥法院,行政不能指挥联储,联储也不能无视法院——矛盾就有地方发生,也就有地方结算。这并不保证结果好,只是保证结果不是预先写定的。
2008 年 3 月,贝尔斯登在联储的协助下被摩根大通收购。9 月,房利美与房地美进入政府托管。9 月 15 日,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这是联邦政府在整个危机里唯一一次让一家大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明确选择;次日,联储向美国国际集团(AIG)提供了最高 850 亿美元的紧急贷款,换取其约 79.9% 的股权。9 月 29 日,众议院第一次否决了《紧急经济稳定法》,道琼斯指数当日大跌约 778 点,是当时的单日最大点数跌幅;10 月 3 日,修改后的法案获得通过,授权财政部通过"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ARP)动用至多 7,000 亿美元。
对于一部要在中文读者面前讲"软约束"的书,这里必须说清楚:2008 年的救助是软约束在美国的显形。本书第八条承重命题说,预算软约束意味着优化约束失效加上土壤被无限续杯:矛盾一出现就被注入的资源抹平,不必改变,也就没有回写、没有判错。"大而不能倒"正是这样一种预期:金融机构因为太大、太关联,被预期会在危机时得到救助,于是其风险承担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充分定价。危机前二十年里积累起来的杠杆、证券化与衍生品,部分正是这种预期的产物。
承认这一点,是本书第十一条承重命题的直接应用:西方不是没有纠缠,不是"纯市场"。美国金融体系和其他国家一样,是两套机制的纠缠:私人的利润动机,与国家作为最后贷款人和最后担保人的角色。
但同时必须看到,美国的软约束与"完全无约束"之间还隔着几道门,这些门是 2008 年的细节所展示的:
第一,雷曼被允许倒闭。无论事后评价如何(很多研究者认为这是一个代价极大的决定,也有人认为当时别无选择),它表明救助不是自动的。
第二,AIG 的救助有苛刻的条件:股权被大幅稀释,管理层被撤换。通用汽车在 2009 年的重组中,其首席执行官被要求离职,股东权益被大幅削减。花旗等银行被要求接受资本注入与高管薪酬限制。
第三,TARP 的第一版在国会被否决,第二版增加了监督机制(包括特别监察长和国会监督小组)。TARP 最终的实际成本,远低于授权额度:根据财政部的核算,大部分资金连同收益被收回,净成本为数百亿美元的量级(各项目口径不一)。
第四,也是对本书最有意义的一点:事后仍有法院结算。AIG 的股东之一 Starr International 就政府接管 AIG 的做法提起诉讼,2015 年联邦索赔法院的判决认定政府对 AIG 的处置在法律上超出了联储法定的权限(据其判决意见,政府取得股权并非 13(3) 条款授权的内容),但同时认定股东没有因此受到可赔偿的损失,因此赔偿为零。这一判决的细节可以争论,它的结构意义却很清楚:一场发生在危机最高峰的、依据紧急权力作出的决定,在六七年之后,仍然被拉到法院面前,用法律的语言重新评估一遍。
这就是判错点在美国的运行方式:它常常不阻止,也来不及阻止,但它不缺席。事后的回写——监察、听证、判决、立法——在制度上是存在的。
2010 年 7 月 21 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签署生效。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资本与流动性要求;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确立"有序清算权",使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可以在不动用纳税人资金的前提下处理;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的自营交易;强化衍生品的集中清算与报告。同一部法律的第 1101 条还限制了联储 13(3) 紧急贷款权力的使用:此后只能面向有广泛基础的项目,不能再向单个公司贷款。
用本书的框架读这部法律,有两层意思。
第一,政治(国会)用立法收窄了联储的土壤权。危机中,联储对 AIG 和其他机构的救助,让它成为事实上的财政当局,而它并未受到选民的直接授权。多德—弗兰克是政治一侧的回应:把联储可以使用的紧急工具重新框定。这是政治与联储之间的一次结算,也是一次对联储独立性的小幅修改。
第二,这一部法律本身也不是终点。2018 年的《经济增长、监管放松与消费者保护法》把适用更严格监管的银行资产门槛从 500 亿美元提高到 2500 亿美元;2023 年春季硅谷银行与签名银行倒闭,使得中等规模银行的监管强度再度成为争论的焦点。这个往返的轨迹说明:危机之后的监管,恰好是结算的一种沉淀(第五章),但沉淀并不稳定,它会在一个周期之后被再度松动。这是轮回的风险,也是美国 1990 年代末那一轮过分和谐的变奏:危机的记忆消退,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方向再次接近。
2008 年 11 月,联储宣布购买政府支持机构的债券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这就是第一轮量化宽松(QE1)。此后又有 2010 年的 QE2、2012 年的 QE3;联储资产负债表从危机前的不到 1 万亿美元,扩张到 2014 年前后的约 4.5 万亿美元。2020 年 3 月,新冠疫情爆发,联储再次将利率降至接近零,并启动了大规模资产购买以及一系列依据 13(3) 条款设立的紧急贷款工具;联邦政府则于 3 月 27 日通过《冠状病毒援助、救济与经济安全法》(CARES Act,约 2.2 万亿美元),2021 年 3 月又通过《美国救援计划法》(约 1.9 万亿美元)。联储资产负债表在 2022 年春季达到约 9 万亿美元的峰值。
这里有三个值得本书注意的结构事实。
第一,联储的资产负债表成了财政政策的邻居。当联储大量购买国债和抵押贷款证券,它实际上在影响政府的融资成本、资产价格与信贷条件。这些操作在法律上属于货币政策,在经济后果上却触及分配:谁的资产升值,谁的借款成本下降。围绕联储的批评,从两个相反的方向涌来——有人认为它救了华尔街、忽略了华盛顿以外的人("占领华尔街"运动的指控),有人认为它侵占了国会的预算权("审计联储"的呼声)。这两种批评方向相反,指向同一个结构位置:联储站在土壤的入口,所以它的每一次动作都是一次分配事件。
第二,2021–2022 年的通胀给判错点上了一课。2021 年联储最初将通胀的上升描述为"暂时的";通胀在 2022 年 6 月达到同比约 9.1% 的高点,联储从 2022 年 3 月开始加息,到 2023 年 7 月将联邦基金利率推高到 5.25%–5.50%。这个过程说明:独立的联储仍然有能力对已经形成的中心说不——这一次是对宽松的货币与财政组合;但也说明:判错的发出可能迟到。迟到的判错,是任何判错点的常见缺陷,不意味着它不存在。
第三,财政与货币在疫情期间同向。这又是一种过分和谐的短期形态:国会、行政、联储共同向经济注入了前所未有的资源。事后的评价一直分歧很大:有人认为这避免了一场萧条,有人认为它是 2021–2022 年通胀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有研究认为,两者都有各自的作用。本书不必评判这个比例,只指出:当三方同向时,续杯的速度极快;而当三方各自转向时(如 2022 年联储加息、国会财政刺激回落),矛盾重新出现,且结算的代价由利率敏感部门和中小银行承担。
2022 年 8 月,两部重要立法先后签署:8 月 9 日的《芯片与科学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提供约 527 亿美元的半导体补贴(其中约 390 亿美元用于制造业激励)、一项投资税收抵免,以及科研资助;8 月 16 日的《通胀削减法案》(IRA)包含以税收抵免、补贴与贷款为主的大规模能源与气候条款,最初估算的相关支出与税收抵免约 3700 亿美元,此后的估算更高。同期的《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2021 年 11 月)则提供了约 1.2 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资金(含此前已授权的部分)。
这些法律的共同特点,是用国家的资源直接指向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域:半导体制造、电动车与电池、清洁能源设备。它们是客体属性重新进入互动属性的明确信号。2025 年,联邦政府还通过把部分补贴转换为股权的方式持有英特尔的股份,并在日本制铁收购美国钢铁一案中保留"黄金股",这些安排在结构上都属于政府作为产业参与者的新姿态。(具体细节以官方文件为准,此处只取其结构意义。)
这与第26章所描述的里根时代构成对比,但也不是对它的逆转。以本书的话说:
这是一种部分中心,也是为什么本章的标题不说"中心转向了哪里",而说"三方结算"。
还要补一句关于回写的疑问。产业补贴究竟回写到了谁的生活里,现在还无法下断语:它可能以工厂所在地的就业与工资的形式回到普通家庭,也可能被资本密集型的自动化生产线吸收,使补贴大部分流向设备与股东。判断的办法不是看补贴的总额,而是看几年之后相关地区的劳动报酬占比、就业稳定性与民营供应商的利润是否同步改善。这一组代理指标,就是本书一贯使用的民生意义比例;它们要等数据积累,才能决定 2022 年这一轮客体属性的回归,最终是跃迁,还是又一轮内卷。在这一点上,模型不抢先给出答案,只规定该看哪里。
对立面的论证在这里值得认真对待,这就是本章的"对立面最强的论证",见第七节。先把另一条线索讲完:关税。
2018 年,特朗普政府依据 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对钢铁与铝产品加征关税,并依据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对来自中国的大量商品加征关税。这些关税用了现成的、国会此前明确授权的法律工具。2025 年的做法与此不同:政府依据 1977 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以"紧急状态"为由,宣布对加拿大、墨西哥、中国等国的商品加征关税(2025 年初,涉及芬太尼与边境问题),并于 4 月 2 日宣布了范围广泛的"对等关税"。
此前,IEEPA 从未被用来大规模征收关税。围绕它的合法性,诉讼随之而来。2025 年 5 月,国际贸易法院在 V.O.S. Selections v. Trump 一案中裁定,这些关税超出了 IEEPA 授予总统的权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先予中止,之后全院审理,并在 8 月作出对政府不利的裁判,同时暂缓执行以待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与另一件 Learning Resources v. Trump 合并),于 2025 年 11 月进行了言词辩论。
2026 年 2 月 20 日,最高法院以 6 比 3 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执笔多数意见:IEEPA 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国际贸易法院在 V.O.S. Selections 一案中的裁判得到维持。政府于 2 月 24 日停止征收 IEEPA 关税,海关此后开通退款系统,至 2026 年 7 月已退还约 810 亿美元。行政随即转向有明确国会授权的工具:先依 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加征临时性的全球关税,又于 7 月依第 301 条对约 60 个国家加征关税,232 条款的钢铝关税继续有效;第 122 条关税本身也很快被诉至法院。
这正是本书模型所描述的结算:法律没有否定政治的目标,而是否定了政治取用权力的通道,迫使政治回到法律划定的范围之内去找路。矛盾出现了,在制度化的通道里被结算,结算的结果又回写给了政治。这场诉讼所显示的结构,比判决本身更值得细看。
结构有四层。
其一,一个行政方的重大经济决策,在几周之内被拉到了法院面前。起诉者包括进口企业、州政府和个人;法院受理、审查、给出不利于政府的初审与上诉裁判,这一速度和实质性,说明法律作为主体属性的审查功能是活着的。
其二,争点是权力的来源,而不是政策的好坏。法院审查的不是"关税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而是"国会有没有授权总统用这个法律征收关税"。这与 1935 年 Schechter 一案如出一辙:不问政策的实质,问授权的结构。(从 Schechter 到 IEEPA 关税案,九十年间,国会授权给行政的"宽度",始终是美国经济中心结算的核心争点。)近年来,最高法院在 West Virginia v. EPA(2022)中确立的"重大问题原则",以及 2024 年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对谢弗林尊重原则的推翻,同样把行政权力来源的边界摆回法院手里。1937 年之后确立的行政国家,其法律基础正在被重新审查——这是新政结算的一次迟到的复核。
其三,联储的独立性被卷入同一轮争议。2025 年起,总统试图罢免联储理事,由此引发诉讼;同时,关于总统能否罢免独立机构成员的更一般问题,也与 Humphrey's Executor(1935)这一与 Schechter 同日作出的先例的存废之争交织在一起。(具体的裁判进展和结果,本书不作断言。)这条线索与关税案看似不同,实质同源:它们都在问,行政这一客体性的力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把法律设计出来的独立判错点吸收进自己的指挥链。联储站在土壤的入口,如果它被吸收,信贷这块最基础的土壤就进入客体手中;这就是为什么对联储独立性的争议,永远比对一项具体政策的争议更重。
其四,结算没有终结矛盾,而是把矛盾移到了下一个位置。行政转向第 122 条、第 301 条,说明政治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另寻通道;新的关税又被诉至法院,说明法律的审查仍在继续。这不是一次性的胜负,而是一轮又一轮的结算。正因为矛盾持续存在、并且有制度化的通道可走,美国的经济中心才保有轮换的能力。判错点活着,轮换就不必等待危机。
本章面对的最强对立论证,来自一种"美国正在失去结算能力"的判断。它说:
当下的美国不是一个有三方张力、因此仍有轮换能力的国家,而是一个越来越极化、越来越依赖行政命令、国会几乎不再立法的国家。大部分重大政策经由行政命令推出,下一届政府又经由行政命令撤销。IRA 的许多条款在 2025 年夏季的税收与支出法案里被削减,关税的政策从一个月到下一个月的剧烈摇摆,使企业无法形成稳定预期。这不是结算,是往复:政策在两个方向之间来回摆动,没有一个中心能稳定下来。所谓"三方张力",不过是一个失灵体系里互相掣肘的症状;用结算模型描述它,是给一个衰败的过程贴上"制度活力"的标签。
这个论证有很强的经验基础,本书必须承认三点:
第一,政策的往复是真实的。从奥巴马医改的反复,到巴黎协定的进出,再到 IRA 条款的削减,美国的政策中心在近二十年里不断被推翻。按照本书对四种结局的定义,如果这种往复继续,每一轮"改革"都没有稳定化,那么美国面对的风险恰恰是轮回。
第二,国会作为政治一侧的立法者,确实在弱化。许多本应由国会做出的决定,被转移到行政和法院手里,这使得结算的负担越来越压在行政与司法之间,而不是三方之间。
第三,三方张力并不自动保证好的结果。张力可能产生僵局,僵局可能被危机打破。
本书的回应有三层。
首先,往复发生在政策层,而非土壤层。无论关税升降、补贴增减,美国三项最基础的土壤——货币与信贷的主要闸门(联储)、财产权与契约权的最终解释(法院)、预算的最终批准(国会)——始终没有被同一个中心吞并。第四条承重命题所说的"过分和谐",其特点恰恰是三方同向、矛盾被消化;而美国当下的特点相反:矛盾太多,结算太慢。太多的矛盾和太少的矛盾是两种不同的病,后者是暮年,前者是尚有生命力、但需要把结算通道修好的状态。
其次,美国的历史已经提供过几次类似的"往复期",并在其后产生了稳定的结算。1930 年代的 Schechter 到 Parrish 之间有两年的拉锯;1970 年代的滞胀在 1979 年之前有近十年的政策摇摆。当时的观察者同样会说:这个体系已经无法结算。往复期可能很长,但判断它是否变成轮回,要看改革是否稳定化——这是一条可检验的标准,而不是一个可以靠印象做出的判断。
最后,对这一对立论证,本书给出一个明确的预测条件,使它可以被检验:如果往复是轮回,那么在未来十年里,联储的法定独立性、法院对行政授权的审查、国会对预算的控制三者之中,至少有一项会被实质性吸收(例如,货币政策与财政部的利率目标实质上合并,或者法院对重大经济权力的审查实际上停止);如果它们都保持了,则往复更接近于结算之前的必经过程。这是一个对模型有风险的预测:若三者之一被吸收,则本章对美国"仍有轮换能力"的判断就应该被修正。
最后把三章放在一起看。
第 25 章:法律与政治相撞,政治胜出,中心转向客体,走的是介生路径。
第 26 章:法律设计的机构与政治相撞,法律一侧胜出,中心转向主体与互动,走的是介生路径。
第 27 章:三方——行政、法院、联储——之间的张力持续存在,美国的客体属性重新回到部分中心,但整体的结算尚未完成,也没有任何一方吞并其他两方。
三章合起来,对本书的母题给出一个对照性的证明:
矛盾的存在,使美国在八十余年里至少两次不经危机路径而完成了中心的轮换;矛盾的方向,则不由矛盾本身决定。一部成文宪法加上一个有违宪审查权的法院,一个法定独立的央行,一个选举授权的行政与立法机关,这三样东西合在一起,造出了一个"随时可能有矛盾"的结构。这种结构并不舒适——它带来僵局、拖延、诉讼、政策的反复。但它带来的是另一样东西:当一个中心积累了足够多的问题,总有一个地方可以让问题被指认出来。
与之对照的是,当三方合并到同一个中心时,上述的一切摩擦都消失了。不再有 Schechter,不再有 1979 年的加息,不再有关税案的诉讼。秩序整齐,而整齐的秩序里,错误会运行得很久。这个对照,将在下一编以中国的案例展开。
2008 年以来的美国,行政、法院与美联储三方各占一个位置:政治一侧调动预算与产业政策,法院保有对授权来源的审查,联储站在货币与信贷这块基础土壤的入口。2008 年的救助是软约束在美国的显形,但雷曼的倒闭、对 AIG 与车企的条件、TARP 的监督以及事后的诉讼,说明判错点虽常迟到却不缺席。2022 年的产业立法使客体属性重回部分中心,关税、联储理事去留和行政权力来源的诉讼,则表明三方张力仍在、结算仍未完成。美国当前的风险是往复而成轮回,而不是三方合一;这一判断附有可检验的条件,即联储独立、法院审查、国会预算三者是否有一项被实质吸收。
Ben S. Bernanke, The Courage to Act: A Memoir of a Crisis and Its Aftermath, 2015
Adam Tooze, Crashed: How a Decade of Financial Crises Changed the World, 2018
Adam Tooze, Shutdown: How Covid Shook the World's Economy, 2021
Barry Eichengreen, Hall of Mirrors: The Great Depression, the Great Recession, and the Uses—and Misuses—of History, 2015
Mariana Mazzucato,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2013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Vol. 2: Transformations, 1998
前八编把模型从理论推到了英美两国的几次关键结算。本编把它交给中国,因为中国的一百年里有最完整的三种状态:法律被政治吸收、中心被推向客体而后落入混沌的三十年;法律逐步获得主体属性、中心让给主体与互动的三十年;以及客体属性重新居中、法律与政治从张力转向过分和谐的十八年。三段经历,对应轮换的三种可能:缺了矛盾的轮回,矛盾重新长出来之后的介生路径,以及矛盾再度被消化之后的固化。本编不评价任何人,也不给任何阶段贴标签,只问同一个问题:在每一个节点上,法律与政治之间有没有一道能够把矛盾送到经济处结算的通道;结算出的中心,有没有回写到法律与政治之中,被稳定下来。前两章回顾已经走完的历史,史实多有定论;第三章面对的是仍在发生的现在,所用的数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凡属当期统计者,均标明口径。模型在这里不预言任何事件,只给出可以被未来检验的指标。
1949 年的中国并不是从一张白纸开始的。《共同纲领》(1949)规定的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国营经济居领导地位,同时保护私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权;1950 年的《土地改革法》把土地分给了约三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属性纠缠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三种属性并存的开局:国家掌握着主要的工矿与金融命脉(客体属性),数以千万计的农户和城市工商业者作为经营主体拥有各自的产权(主体属性),而市场、合同和价格仍然在大量的交易中发挥作用(互动属性)。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一次把这个格局写成了根本法:它承认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形式,同时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宅和各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写入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条款。
这里需要先说明一个常被忽略的事实:1954 年宪法并不是一纸空文。它同期伴随着一整套机构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组织法。法律作为国家的主体属性,在这个时刻第一次拥有了它自己的机构。但同样需要说明的是,这套机构的底子很薄。1949 年废除《六法全书》和国民政府的法统之后,新政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成体系的民法与商法,法院所依据的更多是政策、党的指示和群众运动中形成的做法。主体属性在名义上存在,在运行上还没有长出自己的判断标准。
1952 年前后,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一个新的问题摆了出来:混合经济要往哪里去。1953 年,党中央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其内容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所谓“一化三改”。同年开始的统购统销,把粮食、棉花等的收购与供应纳入了国家计划。1955 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1956 年年初,全行业公私合营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迅速推进,到 1956 年底,社会主义改造被宣布基本完成。从 1954 年宪法颁布到这一刻,不过两年多。
用本书的模型看,这是一次典型的、由政治胜出的结算。1954 年宪法所保护的私有产权,与过渡时期总路线所要求的国家与集体所有制,两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张力:一个是主体属性对财产权的承诺,一个是客体属性对资源调配与工业化速度的要求。张力的结算点落在经济上,落在合作化、公私合营与统购统销这些把农户和工商业者的经营权转入集体与国家手中的安排上。结算的结果是客体属性接过了中心位。与第 25 章描述的 1937 年美国相似,这里是政治胜出,中心偏向客体,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有一个对立面的论证必须被认真对待:一个人均资本极度稀缺、外部封锁、重工业几乎从零起步的国家,要在短时间内建立工业体系,靠分散的农户和私营企业自发形成的储蓄与投资,速度远远不够;以国家集中调配农业剩余来推动工业化,是当时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曾面对的路径选择,苏联的经验又摆在眼前。这一论证的力量不应被低估:1953–1957 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产出的增长是实打实的,156 项苏联援建项目奠定了此后数十年的工业基础。
但模型在这里提出的问题,不是中心该不该转向客体,而是这次转向是怎样发生的。模型已经说明: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不决定往哪儿轮换。1953–1956 年的轮换确实发生了,没有走危机路径,而是有计划地、分步地完成,这是一条带有介生性质的路径:新旧经济成分在一段时间内并存,公私合营里资本家按定息获得补偿,有一个过渡期。但这次轮换完成之后,需要回答的是:被让出去的主体属性,在新的格局里还剩下什么位置?
结算完成后的下一步,本应是把结算出的新中心回写给法律与政治,让两者都在新的中心之上重新排列。在客体中心确立之后,回写的方向很明确:法律需要为这个中心服务。1957 年反右运动之后,这个方向被推到了极致。反右运动中,一批法学界与司法界的人士受到批判,所谓“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独立性是资产阶级观点”等提法成为主流;独立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 1954 年宪法写下的原则,被当作需要批判的旧观念。1959 年,司法部被撤销,其职能并入其他部门;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被削弱;各级法院在“大办”“大跃进”的氛围中,越来越多地以政治任务和党委的意见作为判案的依据。司法部要到 1979 年才得以恢复,中间隔了二十年。
模型对这件事的解读,不是“法律被破坏了”这样一句道德性的话,而是一个结构性的陈述:当法律没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也没有自己的机构去独立发出判断时,主体属性就无法与客体属性发生张力。没有张力,就没有矛盾;没有矛盾,经济处也就没有结算的需要。从这一刻起,经济的变化只有两个来源:政治自己的调整,或者危机。政治的调整当然会发生,但它调整的是客体属性内部的事情,不会触及中心位的分配。这就是本书所说的过分和谐的最早形态:不是三者在同一个中心上的整齐排列,而是法律被吸收进了政治之中,三个属性中少了一个。
1958 年开始的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是客体中心在方向未知的领域里作 1→N 式扩张的一次极端尝试。1→N 的意思是:路径已被验证,剩下的是放大规模。苏联式的重工业化在方向上是已知的,而“一年超英、三年赶美”“钢铁翻番”“公共食堂”这些做法,则超出了任何已被验证的范围。优化约束在这里彻底失效:土法炼钢消耗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与燃料,粮食产量被层层虚报,国家按虚报的产量征购,农民的口粮被挤占。预算软约束的逻辑在这里以最极端的方式出现:矛盾一旦出现——产量不够、钢铁质量不合格、粮食短缺——就被更大规模的资源动员所覆盖,而不是引发改变。关于这场饥荒的死亡人数,学界估计差异很大,从一千五百万到四千五百万不等,取决于所用的方法与资料;无论采用哪一种估计,它都是二十世纪和平时期规模最大的灾难之一。
1959 年的庐山会议,是这个系统本应发生判错的一刻。彭德怀对大跃进的批评意见,在模型的语言里就是一次判错点的出现:有人指出路径与结果之间出现了偏差。但这次判错被当作政治立场问题处理,“反右倾”运动随之展开,纠错的通道被关闭,错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被继续放大。这解释了为什么模型把判错权看作轮换的发动机:不是错误本身造成最大的代价,而是错误无法被说出口,才使得代价累积到系统的承受极限。
1960 年之后,系统被现实逼到了不得不改变的地步。1960 年冬天,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开始纠“共产风”;1961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1962 年 1 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一次集中检讨。在城乡之间,1961–1962 年出现了一批后来被概括为“三自一包”的做法: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以及包产到户。安徽的“责任田”试验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1961 年,在安徽省委主要负责人的支持下,部分生产队把土地按产量责任包给农户,当年粮食产量有明显回升。主管农村工作的邓子恢公开支持包产到户,认为这是农民的选择。
从属性纠缠的角度看,这是农户作为经营主体被让出一点中心位的第一次尝试。这次调整的结果也很明确:粮食产量回升,饥荒趋缓,城市恢复了一定程度的商品供应。1962 年前后,中国经济走出了最坏的境地。这样一次调整,在本书的语言里,是一次由危机引发的轮换,路径上已经有了介生的萌芽:新旧并存(集体与家庭经营并存)、逐步过渡(先试点、再推广)。
但这次调整没有稳定下来。原因,用模型来说,是它没有回写给法律。调整是以文件、条例、领导人的讲话和地方的试点推进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把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权、对产出的处置权写成可以对抗行政命令的权利。1962 年夏天的北戴河会议上,包产到户被批评为“单干风”,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邓子恢被批判;1962 年 9 月的八届十中全会重提阶级斗争,随后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又一步步把调整期让出的那一点空间收了回来。主体属性的这点中心位,是政策给的,政策也就能够拿走,没有法律站在中间。
这里值得多说一句。有人会认为 1962 年的收回反映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坚持,而不是结构性的必然。这个解释有它的道理,模型并不否认意识形态的作用。模型想补充的是:即使没有那一次的政治判断,一个没有主体属性托底的调整,也是脆弱的。因为没有法律的托底,农户的让步空间就只能依靠政策制定者的意愿,而意愿是会变的。这就是“轮回”的含义:改革未稳定化,被旧格局吸回。
1966 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把系统推入了另一种状态。在文革的头几年,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受到严重冲击;“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广泛流传,检察机关在 1968 年前后事实上被撤销,其职能并入公安机关,多数法院的审判工作停顿,不少法学教育机构被关闭或停办,法学教育在整个 1966–1976 年间几乎中断。1975 年宪法(1975 年 1 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把检察机关的职权交给公安机关行使;宪法的篇幅从 1954 年的 106 条压缩到 30 条,原先关于公民权利、法院独立审判等规定被大幅删除或改写。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不再是“张力”或“过分和谐”所能描述的,而是整个系统进入了混沌:政治内部的路线斗争,直接转化为社会各层级的动荡;中心位的分配不再是谁居中心的问题,而是没有任何稳定的中心。企业的生产在许多地方受到干扰;经济计划的执行时断时续;干部、技术人员被下放;高考中断了十年。1976 年国民经济处于濒临崩溃的边缘这一说法,在官方后来的决议中也有过类似的表述,但需要说明的是,1966–1976 年的经济数据并非全线下滑:工业总产值在多数年份仍有增长,一批重要的国防科技成果、化肥厂的成套引进等也在这一时期发生。准确的说法是:总量在增长,结构在扭曲,而民生的回写——居民的消费水平、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在这十年里基本停滞,部分年份甚至下降。1952–1978 年间,中国的人均消费增长非常缓慢,食品、布匹、日用品的凭票供应一直持续。
把 1949–1976 年放在一起看,会看到两次“轮回”。第一次是 1953–1956 年到 1961–1962 年:客体属性居中心,结算后的中心没有给主体属性留出稳定的位置;危机出现时,调整把一点中心位让给农户,没有法律托底,随后被收回。第二次是 1962–1966 年到 1976 年:被收回之后,客体属性的中心位由政治内部的路线斗争推向极端,系统落入混沌,其代价是十年的动荡与此后改革的起点之低。
这两次轮回有一个共同的结构特征:在两次关键时刻,法律都没有以主体属性的身份出现在结算桌前。第一次,1957 年之后的法律已经被吸收,所以调整不是法律与政治的矛盾结算出来的,而是危机逼出来的;第二次,法律机构本身被取消,系统连说“这不合法”的声音都没有了。一个没有声音的主体属性,不会产生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走介生路径的可能。模型在这里没有说法律“应当”是什么,只说:如果有一个独立的位置,哪怕力量很弱,让“这样做是否合乎已有规则”这个问题能够被提出来,那么 1958–1960 年的错误就有了一个提前暴露的出口,1962 年的调整也有了一个固化的机会。
对立面的最强论证在这里值得再陈述一次,因为它不只是历史问题。这个论证是:在一个资源极度短缺、外部环境严峻的发展中国家,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可能是一种奢侈,集中的、统一的意志是动员资源、迅速工业化的必要条件。1949–1976 年间,中国确实完成了一批重要的积累:基本的工业体系、较为普及的初级教育与基层医疗、人均预期寿命从 1949 年前后的三十余岁上升到 1970 年代末的六十余岁、水利等基础设施。这些成就不应被抹去,它们构成了此后改革的物质条件。本书的回应是:模型并不否认客体居中可以在特定阶段承担重要任务,这正是“底盘位”的意义;问题在于,这个阶段有没有一个退出的时间表和一个能够判错的机构。1958 年的大跃进不是动员能力的胜利,而是动员能力在失去判错权之后的失控;1976 年之前的混沌,不是集中调配的必然结果,而是集中调配在缺乏任何制度化纠错通道时的极端形态。
所以,第 28 章要留给下一章的结论是:1976 年的中国站在一个什么也没有被稳定下来的起点上。1962 年让出的那一点中心位,被收回了;1954 年宪法上的主体属性,被吸收殆尽;但是,两次轮回留下了两件东西:一是亿万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对“上一次被收回”的深刻记忆,二是 1961–1962 年包产到户的经验,它们在下一个危机中被重新翻开。
1949–1956 年的混合经济向客体中心的转向,是一次政治胜出的结算,路径带有介生性质,在当时的工业化目标下有其论证;1957 年后法律被吸收,主体属性失去了机构与声音,矛盾无从产生,经济的变化只剩政治自己的调整与危机两个来源。大跃进是客体中心在方向未知的领域中的 1→N 扩张,在软约束与判错权丧失的条件下造成了巨大的代价。1961–1962 年的调整把一点中心位让给农户,没有法律托底,在文革前被收回,是第一次轮回;文革使整个系统落入混沌,是第二次。两次轮回的共同结构,是法律没有作为主体属性出现在结算桌前。
麦克法夸尔、沈迈克:《毛泽东最后的革命》(2006)
杨继绳:《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2008)
Frank Dikötter:《毛泽东的大饥荒》(Mao's Great Famine,2010)
巴里·诺顿:《中国经济:转型与增长》(The Chinese Economy: Transitions and Growth,2007)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1991、1993)
1976 年之后的中国,面对的是一个没有任何稳定中心的局面。经济上,计划体制的信息与激励问题已经暴露得很充分:农业生产率长期停滞,城市中的企业没有自主经营的空间,商品短缺是常态,大量青年返城后的就业问题尚未解决。政治上,对过去二十年的重新评价正在展开,1978 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在为这种重新评价寻找一个可以说出口的原则。这是一个典型的危机路径起点:旧格局已经无法继续,新格局还没有成形,系统在混沌中寻找可能的出口。
本书在第 5 章与第 13 章已经把危机路径界定为轮换最昂贵的一条:混沌中重启,没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代价由社会承担。1978 年的中国走的正是这条路径的起点,付出的代价包括此前二十年的损失;然而,1978 年之后发生的事情,却显示出危机路径并不必然一直是危机路径。一个关键的转折在于:在危机中重启的过程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是从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重新长出来的。
1978 年冬天,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户农民,秘密立下契约,把集体的土地分包到户,约定上交公粮、留足集体提留之后,剩下的归自己。这个行动在当时是不合法的:按照人民公社的体制,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包产到户被明令禁止,1978 年 12 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文件,也仍然写着“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这个细节常被忽略,却是理解整个 1978–2007 年的关键:主体先动,而法律并没有授权。
小岗村的事情并不孤立。与它几乎同时,四川、安徽、贵州、内蒙古等地的不少公社与生产队都在悄悄尝试各种形式的责任制。1979–1980 年间,围绕包产到户是否可行,党内有过激烈的争论。1980 年 9 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对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的包产到户给予了有限的许可;1982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 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称为“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此后,1986 年《民法通则》和 1993 年修改的宪法条文,逐步把农户对承包地的权利,从政策语言变成法律语言;2002 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与长期性。
用模型的语言描述,这一过程是:一个主体属性(农户)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先行动,其结果(粮食产量的迅速增长;1978–1984 年间,全国粮食产量从约 3 亿吨上升到约 4 亿吨)通过经济这一互动属性的结算被证明;结算的结果再回写给政策,继而回写给法律。这是一次与 1961–1962 年完全不同的结构:同样是包产到户,这次,让出来的中心位通过后续的立法一点一点被固定下来。1962 年的包产到户是被政策许可后又被政策收回,而这一次,政策许可、实践验证、法律追认的链条是完整的。
需要说明一点,以免把这件事写成一个简单的故事:1978 年的包产到户,之所以没有像 1962 年那样被收回,不能只归因于法律。外部条件也有不同:此前二十年的大跃进与文革的代价,使得党内相当一部分干部、地方领导人对不改不行的判断是一致的;邓小平的政治地位也与 1962 年的邓子恢不同。但从结构上看,如果没有 1982 年以后一系列的法律追认,这一点让位仍然可能在某一天因为政治格局的变化而被收回。法律的追认,是让这次轮换稳定下来的关键机制。
1978–2007 年间,法律作为国家的主体属性被一点一点“长”出来。这是一条值得逐步列举的线索,因为它每一步都与经济中心的让位相对应。
1979 年,司法部恢复,同年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得以重建。1982 年宪法(1982 年 12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重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几条是 1975 年宪法所删去的内容,在 1982 年重新被写回。它同时确认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6 年,《民法通则》通过(1987 年 1 月 1 日施行)。它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承认了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了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民事责任等一整套制度。对于一个多年来没有民法的国家,这是主体属性在法律上的一次登场:企业、个人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法院面前主张。同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也是一个同样重要的信号,虽然实际适用极为有限。
1989 年,《行政诉讼法》通过(1990 年 10 月 1 日施行)。社会上称之为“民告官”的这部法律,意义在于它给了法律一个具体的位置:公民、法人可以在法院里把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要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模型的角度看,这是法律与政治之间制度化张力的一个真正的起点。因为在此之前,法律与政治的差别是名义上的,而行政诉讼使得这种差别可以在一个个具体案件里发生:一个行政机关的决定,有可能被一个法院判为违法。这样的案件当然数量有限、胜诉率不高、执行困难,这些在当时的研究中都有记录。然而,一个能够说“不”的机构,哪怕说的次数很少,其存在本身就改变了系统的信息结构。
1999 年修宪,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同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 年修宪,写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 年,《物权法》通过(2007 年 3 月通过,同年 10 月 1 日施行),确立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的主体属性逐步长出来的同时,经济中的结算机制也在设计。1980 年代中国最有特色的制度创造之一,是价格双轨制。1984 年前后,国家允许企业在完成计划指标之后,将超产部分按市场价格出售;同一种产品在计划内按国家定价、计划外按市场价,两种价格同时存在。这种安排在当时受到了很大的批评:它带来了套利和“官倒”,也成为 1988 年价格闯关失败和通货膨胀的背景之一。
从模型的角度看,价格双轨制是介生路径的一个典型案例:新旧并存,计划与市场两套机制在同一个产品上共存,以增量的方式让市场逐步成长,而不是一次性放开所有价格。它保护了计划体制下的既有利益(国有企业按计划价格获得原料,仍然有生存空间),同时让市场价格在边际上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经济学界对这个安排的评价有分歧:吴敬琏等一批经济学家认为双轨制是权力寻租的温床,需要尽快并轨;另一些研究者认为它以较低的社会成本避免了价格一次放开造成的剧烈冲击。两种说法都有证据。本书的看法是,双轨制是一个介生性的结算设计,其价值在于让国有部门与市场部门同时在一套规则之下运行,其代价在于寻租空间;它不是一种可以永久存在的安排,1992–1994 年间的价格并轨和 1994 年的税制、汇率改革,是它的退出。这个“有退出”的特征,是介生路径与单纯的“双重体制”之间的差别。
1989 年之后的几年,改革陷入停滞,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一度占据上风。1992 年春天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判断改革开放的是非得失应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标准(即“三个有利于”)。同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 年修宪,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同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在模型中,这是一次政治与法律双方都承认经济的互动属性应当占据较大中心位的时刻。1992 年的“政治信号”,与 1993 年的“法律文字”,正好构成一个先后顺序:先有政治层面对中心位置的调整,随后才有法律层面对这一调整的文字确认。1994 年,《公司法》通过(1993 年 12 月通过,1994 年 7 月施行),《劳动法》通过,同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和汇率并轨。1990 年代的这一系列立法,是主体属性与互动属性在法律中的集中登场。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加入谈判前后历时十五年(从 1986 年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算起),条款包括大幅度降低关税、取消大部分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业、承诺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接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
本书把 WTO 看作“外部法律主体属性”的一个例子。国家的主体属性,不一定只来自国内的立法与司法。当一个国家把某些规则交由一个外部的、不由自己单方面解释的规则体系来约束时,外部法律就在国内扮演了一个与国内政治相对的主体角色。入世带来了几个具体后果:国内法律与法规需要按承诺修订(据说前后清理和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数以千计);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地方保护、国有企业享受的某些待遇,在 WTO 的规则下成为可以被质疑的对象;中国作为被诉方和起诉方参与争端解决,使得一批国内的政策被置于国际规则面前审视。对于国内的经济主体而言,入世的结果是民营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外资进入的领域扩大,竞争的压力成为推动国内改革的一股力量。
这里的对立面论证应当被认真陈述:入世谈判当时有相当强的国内反对意见,担心国有企业和农业难以承受竞争。而事实是,入世之后的头十年,一批国有企业经历了重组、上市与整合,一些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被淘汰,同时,出口加工业的就业大幅增长,2001–2007 年间中国出口年均增长超过 25%。入世的“外部法律”并不是一个无代价的安排,美国中西部制造业的就业冲击后来被称为“中国冲击”(David Autor 等人的研究),这一点在第 26、27 章已经触及。但就中国国内的结算结构而言,外部法律提供了一个国内政治难以单方面修改的锚。
2007 年《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是 1978–2007 年间法律与政治之间最清晰的一次公开结算。草案在 2005 年公布征求意见时,北京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公开发表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认为草案违背宪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原则,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不足,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过度,有“为富人说话”的倾向。这封公开信引发了广泛讨论,导致原定于 2006 年审议通过的草案被推迟到 2007 年。草案的支持者则指出,对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平等保护,恰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国有资产也不能以牺牲私人产权为代价得到保护。
从模型角度看,这场争论本身比最终文本更重要。因为它是一个很少见的场景:关于主体属性的法律应当以什么样的力度保护财产权,在公开场合中,由法学界、经济学界和公众共同参与,在一个明确的立法程序里完成。最终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时对国有资产流失做了防范性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做了具体安排。它没有解决所有问题,例如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以及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70 年到期后如何续期,这些问题至今仍在讨论。但它是法律对经济主体最完整的一次承认。
把 1978–2007 年连起来看,这是一个中心位由客体属性向主体属性和互动属性持续让出的过程。农户获得了承包经营权;乡镇企业、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获得了生存与扩张的空间(1984 年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1987 年邓小平所说的“异军突起”);国有企业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几个阶段;外资进入沿海地区;价格从计划逐步转向市场;住房在 1998 年之后逐步商品化;2001 年后外部法律进一步压缩了国内政治可以单方面操作的空间。每一步让位,在法律上都有对应的追认。
本书因此认为,1978–2007 年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唯一一段持续的轮换:它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接力式的;每一次让位都在经济中结算,结算的结果回写给法律,法律再为下一次让位提供稳定的预期。它也是一段介生路径占优势的时期:双轨制、试验区、先试点后推广、增量改革,这些安排的共同点是新旧并存而不是推倒重来。经济增长在此期间的表现,是 1978–2007 年间年均实际增长接近 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水平也大幅提高,贫困人口的大规模减少,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少有先例。这些数字的来源是官方统计与世界银行的估算,具体数值各家略有差别,但总体趋势没有争议。
模型对这一增长提出的解释是:增长的来源,不仅是要素投入与市场化,更重要的是,当中心位让给主体属性与互动属性之后,国家内部三个属性之间有了持续的张力,从而有了持续的判错通道。农户的选择可以回写给政策;企业家的判断可以被市场检验;法院的判决虽然有限,但让一部分行政行为受到约束。这些判错通道,使得资源配置的错误能够被较早地发现,并通过价格、倒闭、判决与修法而被纠正。
一段持续的轮换并不意味着没有代价。公允地说,1990 年代中后期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这段历史中代价最重的部分之一。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抓大放小”,对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改制、出售、兼并或破产;1998–2000 年前后,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三年计划同步推进,大批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下岗,下岗职工总数以千万计,部分地区的工人在失去工作的同时还面临医疗、养老的缺口。与此同时,1990 年代后期的住房、医疗、教育改革,使得家庭承担的支出比重增加。这些事实,使得“增长”与“回写”之间的差别在这个阶段已经隐约可见:产出在增加,但承担转型成本的一部分群体,所得到的回写是负的。
模型对此的看法是:这是中心位让出的成本,由哪些人承担,是结算中最难回答的问题。在介生路径中,成本的分担有制度化的通道:补偿、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建立。1998 年之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度,2000 年前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2007 年推出城镇居民医保,2009 年试点新农保。这些制度补偿了一部分代价,但并未完全抹平。这一代人的代价,是在“唯一一段持续的轮换”中支付的;它没有因为轮换整体上成功而消失,应当被写在账上。
对立面的论证在这里也很强:有研究者认为,1990 年代的国企改革不应被看作“让位”,而是客体属性在重组自身,其结果是留下了一批规模更大、更集中于能源、通信、金融、交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此后成为 2008 年之后客体属性回到中心的组织基础。这个观察是准确的。本书的看法是,二者并不矛盾:1990 年代的改革,既让出了中心位的一大部分,也保留了客体属性的底盘位;问题出在底盘位之后的演变——底盘位是否会收回到中心位,由此引出下一章。
截至 2007 年,中国经济呈现出一个值得记住的结构:宪法中已有私有财产保护、依法治国与人权条款,民商事法律的主体框架已经建立,行政诉讼已经施行近二十年,WTO 规则已经运行六年,《物权法》刚刚通过;经济上,民营经济贡献了大部分的就业和相当比例的产出,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与居民消费率虽然已经处于下降通道,但仍高于后来的水平(具体水平因统计口径而异,此处不引用精确数字)。三个属性处在一种有张力的平衡之中。
然而也是在 2007 年前后,几个迹象已经出现: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的比重迅速上升,银行信贷对大型国企和房地产的倾斜日益明显,出口顺差扩大带来外汇占款和流动性过剩,居民消费率下降。模型所关心的问题因此变成:这段持续的轮换,能否在下一个冲击到来时继续?2008 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出了答案的起点。
1978–2007 年是主体先动、法律追认的接力:小岗村在不合法的条件下先行,1982 年宪法、1986 年《民法通则》、1989 年《行政诉讼法》、1999 年与 2004 年的修宪、2007 年的《物权法》,逐步把让出的中心位固定下来,2001 年加入 WTO 又提供了一个国内政治难以单方面修改的外部法律。价格双轨制是有退出的介生设计,1990 年代国企改革的代价由下岗职工等群体承担,补偿制度部分补上,需要记账。这是一段持续的轮换,它的特征不是某个人的决定,而是法律与政治之间重新出现的张力,使判错通道通畅。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2002)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2004)
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1994)
巴里·诺顿:《中国经济:转型与增长》(2007)
尼古拉斯·拉迪:《市场超越毛泽东》(Markets over Mao,2014)
David Autor, David Dorn, Gordon Hanson, "The China Syndrome"(2013)
2008 年 9 月雷曼兄弟破产之后,中国的出口订单骤降,沿海地区大批工厂停工。2008 年 11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估算到 2010 年底的投资规模约为四万亿元,并配合以宽松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投放。2009 年新增人民币贷款接近 10 万亿元,约为前一年的两倍。2009 年中国经济增长率保持在 9% 以上,2010 年恢复到两位数附近,中国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后最早复苏的大型经济体之一。
这个事实应当先说清楚,因为本章后面的分析都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四万亿作为应急反应,在当时有很强的理由。全球需求骤降,不采取措施,大量工人失业的风险是真实的;当时美国、欧洲、日本也在同时启动大规模的财政与货币刺激,这是国际上的共同做法。模型在这里并不批评应急本身。第 22–27 章所述的英美历史也表明,危机时刻客体属性居中是常态。模型要问的是另一个问题:应急之后,这个中心位有没有退出。
四万亿中,中央政府直接承担的部分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据当时的口径,中央新增投资约 1.18 万亿元,其余要由地方政府、企业、银行配套。这就产生了一个结构性问题: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的预算资金,于是通过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或发行城投债,来获得配套资金。2008 年之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有数百家;到 2010 年前后,数量达到几千家,债务余额以数万亿元计。《预算法》此前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发债,融资平台的出现,实质上是在法律的缝隙里完成了地方财政的融资。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才允许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但此后的“隐性债务”问题,一直持续到 2020 年代仍然是财政金融领域的重要议题,2023 年启动的一揽子化解地方债务的措施(包括置换隐性债务的专项债额度),便是这一问题延续的表现。
从属性纠缠的角度看,这个结构有三个要点。第一,花钱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这是客体属性的执行系统。第二,抵押品是土地,而土地的出让价格,随着房地产价格上升而上升,形成了“土地—信贷—房价—土地”的自我强化循环:土地出让收入在 2010 年代前期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当大,2020 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达到约 8 万亿元的高点。第三,资金进入的行业是基础设施、房地产和重化工业,这些行业方向已知,容易形成规模,适合 1→N 的扩张。
在继续讨论问题之前,本书必须公允陈述这个中心位的成绩,否则分析是不完整的。2008 年之后的十八年里,中国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高速铁路网络(截至 2020 年代中期,运营里程超过 4 万公里)、最大的高速公路网、大量的港口、机场、特高压输电线路和 5G 基站网络。在产业上,中国在光伏组件、锂电池、电动汽车、风电设备、高铁装备、通信设备等领域形成了世界领先的产业集群。国家层面的产业政策——从补贴、采购、规划到产业基金——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即使是对产业政策持怀疑态度的研究者,也大多承认。以光伏为例,2000 年代后期,中国光伏企业在国内装机需求几乎为零的情况下,依靠出口迅速成长;2011–2013 年欧美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行业陷入困境,国内随后通过大规模的国内装机政策和上网电价补贴,把市场转到了国内;之后,成本在 2010–2020 年间下降了约九成。这是一个客体属性擅长的 1→N 规模扩张的典型成功案例:方向(光伏发电)已知,目标(降低成本、扩大规模)清楚,资源的集中调配和长期容忍亏损提供了足够的耐心。
本书对新能源产业的这一成绩是明确承认的。电动汽车的情况类似:2009 年起推广“十城千辆”,补贴购车,建设充电设施,扶持电池产业链;2020 年代,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均居世界第一,比亚迪、宁德时代等企业在全球市场占有重要份额。模型不否认,客体属性居中心的时候,在方向已知的领域里,可以做出很大的成绩。
问题在于,同样的机制在方向已知的领域里是长处,在其他领域里却是病根。要说明这一点,需要先回到 2008 年后的制度结构。
2008 年之前的 1978–2007 年,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是逐步建立起来的。2008 年之后,这种张力逐渐从“张力”转向“同向”。这里要避免一种简化:不是说 2008 年之后法律制度退步了。事实上,这一时期有许多法律制度上的进步: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2014 年行政诉讼法大修(扩大受案范围、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2015 年立法法修订、2020 年《民法典》通过(2021 年施行),形成了一部系统的民事法律;2019 年《外商投资法》通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纠正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件,并于 2016 年出台关于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些进展是真实的。
但同时,在制度结构层面,有几个信号显示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在发生变化。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文件语言上互动属性的一次明确提升。2014 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时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统一框架。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角度看,这是把两者放进一个统一的体系之中,而不是让两者作为两个有各自判断标准的属性相互制衡。2018 年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任期限制,调整了监察体制,写入了监察委员会;2018 年的机构改革也加强了党对各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些制度变化,用本书的框架来说,改变的是法律与政治之间张力的结构:二者越来越多地在同一个领导框架下运行,同向排列,这正是本书所说的过分和谐。
这里需要引入对立面最强的论证。这个论证来自于对外部环境的判断:2018 年之后,中美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技术出口管制、关税、实体清单、对关键供应链的限制接踵而来;2020 年之后的疫情、地缘冲突,又使得供应链安全成为各国政策的重心。在这样一种类似“战时”的状态下,集中调配资源、统一意志、快速动员的能力,不是缺点而是必需。芯片、能源、粮食、关键矿产的安全,需要一个有能力动员全国资源的系统;让法律与政治保持张力,意味着决策的延迟和多重否决点,在紧迫的环境里可能是不可承受的代价。美国在二战期间的经历,英国在战时的经济管制,都有这方面的先例。
本书对此的回应是:这个论证有它的力量,模型也承认,特殊时期客体居中可以是轮换的一部分,客体属性保留底盘位和在特殊时期的短期居中,都在模型之内。问题在于有没有退出条款。美国战时生产局在战争结束后被撤销,英国的战时管制在 1950 年代初期逐步解除;而退出的条件,是事先写在法律里的,或者至少是由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机构(议会、法院)能够检验的。一个没有退出条件的“战时状态”,不再是轮换的一部分,而是固化。十八年的时间,已经长于任何一次战时状态;而且,被归入“安全”的领域,边界在不断扩大。因此,问题不是“要不要在特殊时期集中调配”,而是“怎样知道特殊时期结束了”。
2008 年之后,决策层并非没有发出让位的信号。事实上,让位信号相当密集: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提法;2014 年起国务院大规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2015 年起推进“放管服”改革;2016 年中央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8 年 11 月,最高领导人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2019 年《外商投资法》;2020 年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3 年 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因分为 31 条而被称为“民营经济 31 条”;2025 年 4 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权益保护等内容。
这些信号都是真实的,应当按它们的字面意思给予认真对待。然而本书需要追问的,是这些信号在信贷、土地、准入这三块“土壤”上,有没有产生实际的开放。模型此处的判据是:让位有没有“回写”,也就是说,信号之后,民营企业在银行信贷中所占的份额、在土地与园区资源中所占的份额、在准入限制行业中所占的份额,有没有稳定地、可观测地上升。
从公开的数据来看,几点是相对明确的:民营企业贡献了城镇就业的大部分和相当比例的税收、创新与出口,这是官方常用的“五六七八九”的表述(税收超过 50%、GDP 超过 60%、技术创新超过 70%、城镇劳动就业超过 80%、企业数量超过 90%),这个表述反映的是民营经济在产出端的重要性;而在信贷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差异在多个研究中都被记录: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融资成本、抵押要求、贷款的可得性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这也是历次政策文件反复强调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2023 年之后,监管部门出台过要求银行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的指引,但截至 2026 年,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并未出现一个足以改变格局的稳定上升。在准入方面,负面清单制度自 2018 年起实施,清单的长度逐年缩短,这是一个正向的指标;但行业内的“玻璃门”“旋转门”,即名义上准入、实际上被各种资质、评审、招标条件所限制的现象,仍然在不同研究和企业调查中被反映。
本书的判断因此是:这些让位信号,大部分停在了纸面。这不是说信号本身不真诚,而是说,在没有法律与政治张力的结构里,一份文件宣布的让位,没有一个独立的判错机构去检验它是否被执行。2025 年《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过,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新情况,因为它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让位;它能不能成为 1982 年宪法或 1986 年《民法通则》那样的追认,取决于它在未来几年里会不会被具体适用:是否有民营企业依据它起诉行政机关并得到支持,是否有信贷与准入的可观测变化。目前,这是一个需要观察的指标,不是一个已经完成的结算。
在轮换的四种结局中,这种“年年宣布放开,年年被拉回”的状态,属于轮回。1962 年的让位、2013 年的让位,结构上同构:通过政策而非法律,通过文件而非判决,让出一点中心位;在遇到下一次冲击时,客体属性依靠它握着的土壤,迅速把这点中心位拉了回来。
2015 年股市救市。 2015 年 6 月中旬至 7 月,A 股市场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幅下跌,上证综指从约 5100 点附近的高位下跌了近三分之一。政府的应对包括: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介入,向券商提供资金,成立证券公司的“救市基金”,暂停新股发行,限制大股东减持,公安部门介入调查“恶意做空”等。市场在 2015 年 7 月初之后企稳。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系统性风险,这是任何国家的监管当局在危机时刻都会考虑的目标,美国 2008 年的救助,也是典型的例子。模型关注的是另一层:市场作为互动属性,在价格下跌这一刻是在发出判断,而判断被用行政手段压住了。此后几年,A 股的定价功能和投资者的预期,都带有这一次干预的印记。
2016 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5 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2016 年起在钢铁、煤炭行业推进去产能,计划“十三五”期间压减粗钢产能一亿至一亿五千万吨、退出煤炭产能八亿吨左右,并且在 2016–2017 年提前完成了目标。同时,以环保督察为手段,关停了一批“地条钢”和违规产能。这一轮改革使钢铁与煤炭行业的盈利明显回升,从产业角度看是成功的。但模型在此处要指出的是:这一轮去产能采用的是行政手段,由政府下达指标、地方落实、检查验收。这是客体手段治客体中心的病:过剩的产能最初是在地方政府推动和信贷宽松条件下形成的,而去产能是由同一套系统用同样的方法反向操作。它在短期有效,但没有形成一个使过剩产能由市场出清的机制:破产重整、债务出清、产能退出都由行政推动,一旦行政压力放松,新的投资冲动又会重新出现。
2020–2021 年平台经济与教培整顿。 2020 年 11 月,蚂蚁集团上市在最后阶段被暂停;2021 年 4 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作出 182 亿元的处罚;2021 年 7 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机构,现有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随后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收缩与裁员。这两件事有各自的理由:反垄断、金融风险防范、减轻家庭教育负担,都是合理的政策目标,国际上对大型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同样在加强(欧盟、美国都有类似行动)。模型关心的是方式:政策从宣布到执行的节奏极快,行业几乎没有过渡期,市值损失巨大,相关企业没有机会在一个预期稳定的法律框架下调整;而此后的“常态化监管”表述,说明政策重心转向修复,但民营企业家对政策可预期性的信心,在此后几年的调查中仍然被反复提及。
2020 年起的房地产调整。 2020 年 8 月,监管部门对重点房地产企业设立融资“三道红线”,即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净负债率不超过 100%、现金短债比不低于 1 倍;2020 年底,金融机构被要求对房地产贷款占比设置上限(“两道红线”)。这些政策的目的,是控制房地产企业的杠杆和金融体系对房地产的过度集中。此后,多家大型民营房企出现债务违约和展期,销售下滑,新开工面积、土地购置面积、房地产开发投资均连续数年同比下降;2021–2025 年间,对居民购房需求的限制也经历了多轮放松。房地产在 GDP、地方财政(土地出让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家庭财富中所占的比重都很高,这使得调整的影响向多个渠道传导:地方财政紧缩,居民资产价值下降,消费意愿受影响,银行资产质量承压。
这一系列案例,在本书的框架里不是孤立事件,而是同一种结构的不同表现:当法律与政治之间没有足以让矛盾被早期提出的通道时,政策调整往往以大幅度、快节奏的方式发生,因为系统内部没有缓冲:不是先逐渐收紧再平稳过渡,而是积累到一个阈值再强力纠偏。这与 1960 年代以前大跃进后的调整,在结构上有近似之处,当然,规模和性质不可同日而语。
2026 年的现实,为这个模型提供了一组比较清晰的观察对象。
先看猪价。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6 年 9 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 0.9%,其中猪肉价格同比下降 10.0%;农业农村部监测的数据显示,2026 年 10 月中旬全国生猪平均价格约为每公斤 9.92 元,低于养殖成本线,养殖户出现普遍亏损。主管部门同时下调了能繁母猪的正常保有量调控目标,调整为 3750 万头。猪周期本身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价格上涨促使补栏,补栏增加供给,价格下跌,养殖亏损又迫使退出,这个循环在大多数国家的生猪市场里都有。在中国,值得注意的是,调控的方法是“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即由主管部门设定一个“正常保有量”目标,并用产能预警机制和政策性措施,对产能的调整进行引导。换句话说,这是用行政设定的数量目标,去治理由数量过剩引起的价格问题。
再看光伏。2023–2025 年,光伏组件价格大幅下降,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各环节的价格一度跌破行业平均成本,主要企业大面积亏损,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要求企业避免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电动汽车行业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形:众多品牌之间的价格战从 2023 年起不断升级,2024–2025 年监管部门多次提示价格战风险,并就供应商账期问题(要求大企业在 60 天内支付供应商货款)作出规定。钢铁行业则在房地产下滑和出口摩擦的条件下,出现了需求下降、产能高位、利润率低位的局面。
2025 年 7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出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这就是被称为“反内卷”的政策开端。此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2025 年),价格法修订草案、光伏行业多晶硅产能整合方案等措施相继出台。
本书把这几个现象看作同一种病,它的结构是:
第一,客体中心擅长方向已知的 1→N 规模扩张。光伏、电动车、动力电池、钢铁,都是方向已知的行业。在这些行业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银行信贷支持、土地低价供应、税收优惠,共同降低了进入成本,产能迅速形成。这是上面所承认的成绩,也是同一套机制的另一面。
第二,优化约束软。一个企业在价格低于成本的时候本应收缩或退出,这是市场作为互动属性发出的“判错”信号。但如果该企业有地方政府的支持、银行的续贷、国有股东的资金,那么它可以继续亏损地生产,这就是软约束。第 14 章已经论证过,软约束的实质是判错权的丧失:矛盾一出现,就被注入的资源抹平,不必改变,于是没有回写,也没有出清。在 2020 年代的产能过剩行业里,软约束并不限于国有企业,也包括了那些得到地方政府扶持、背靠政府产业基金的民营企业;这也说明了本书的一个要点:软约束的关键不在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而在企业是否被客体属性的土壤所支撑。
第三,没有出清机制。一个完整的出清机制,应当包括破产与重整的有效运行、债权人的议价地位、地方政府不再对本地企业提供隐性担保,以及退出者的有序安排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中国的破产制度在 2007 年之后已经建立(《企业破产法》2006 年通过,2007 年 6 月施行),但每年的破产案件数量,与企业总量相比,明显偏低,破产案件的处理时间也长。出清机制的缺失,使得过剩产能一旦形成,退出的成本极高。
“反内卷”之所以仍然是用客体手段治客体中心的病,是因为:它的手段主要是主管部门的约谈、行业协会的自律倡议、产能调控的指标管理、价格监管、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规范。这些手段本身是合理的,它们在短期也可能有效,例如部分原材料价格在政策出台后出现回升。但如果不触及约束软化的根源,也就是不让亏损的企业退出、不让地方政府停止对本地企业的隐性担保、不让信贷的流向以风险和回报为标准,那么这些措施只能压住价格战的表面,而不是消除它的动因。新的投资冲动,在需求回升或补贴再现时仍会出现。这并不是说“反内卷”无用:它有价值,特别是在遏制明显的低于成本倾销方面;但它的方法与病根在同一个属性里。
软约束的另一面,是土壤的取用。国有企业和享有隐性担保的主体能够持续烧资源,烧掉的资源取自两套经济共用的土壤:居民储蓄、土地、信贷额度。
先看储蓄。居民存款经由银行体系转化为信贷,而存款利率长期处在受管控的低位。2010 年代,通货膨胀率多在 2% 上下,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在 1.5% 左右,实际存款利率长期接近零,部分年份为负。这正是罗纳德·麦金农与爱德华·肖在 1973 年分别提出的"金融抑制":压低储蓄者的回报,把差额让渡给借款人。2020 年代物价走低,实际存款利率转为小幅为正,但这并不改变问题的实质。要看的不是实际利率的正负,而是储蓄回报与资本回报之间的落差:居民储蓄的实际回报长期低于经济增速,差额以低息信贷的形式流向能够稳定取得信贷的主体,而这些主体恰恰是软约束的一方。回写的方向在这里是从居民流向资产负债表。
再看土地与住房。居民财富大量沉淀在房地产中,房价进入下行通道后,家庭资产负债表随之收缩,这是回写为负的第二个渠道。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依靠土地出让获得收入,地价上涨又抬高了居民的购房负担;2020 年代土地出让收入下降之后,地方财政压力转向非税收入等其他渠道,土壤的取用换了方式,但没有停止。
本书因此提出,对这个阶段的评价,不能只看产出。2008–2026 年,GDP 总量大幅增长,基础设施和产业能力显著提升。但民生意义比例,也就是经济运行最后回写到谁的生活里,需要看另一组指标:劳动报酬占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居民消费率、民企利润与就业的稳定性。以公开数据可以确认的趋势是:中国的居民消费占 GDP 的比重,长期在 38%–40% 左右,大幅低于多数主要经济体(常见的国际比较中,美国约 68%,欧元区约 52%–55%,日本约 55%),这一差距是国内外经济学界反复讨论的“消费不足”问题的核心;居民可支配收入占 GDP 的比重,国家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口径下约为 60% 上下,低于多数发达国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口径:不同机构、不同年份,因所采用的统计口径(住户部门收入、国民可支配收入、住户调查口径)不同,数值有差别,本书不做精确引用,只强调方向:产出的增长速度,长期快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回写比例,低于产出比例。
对立面论证在这里同样强:一部分经济学者认为,中国的高储蓄率与低消费率,更多反映了人口结构、社会保障和预防性储蓄动机,而非政策性抑制;而且,在国民收入核算上,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资,其最终收益最终也由居民享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不能简单地说“没有回写”。这个论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居民获得了更方便的出行和更好的公共服务。本书的回应是:基础设施的回写是真实的,但回写有很大的结构差别,投资于基础设施和产能的资源,是否比投资于居民养老、医疗、教育的资源,在民生意义上更高,取决于具体的边际收益,而这一点恰恰需要软约束被解除后才能被判断:只有当每一笔投资都面对一个能判错的约束,才知道它的边际回写是正是负。
至此,本章的结构可以做一个收束。2008 年至今,中国国家三属性的格局是:客体属性居中心,并且把握着信贷、土地和准入三块土壤;法律在文本上不断完善,但在运行中与政治同向排列,二者之间的张力变小,矛盾的出现越来越多地被内部消化;互动属性(市场)在方向已知的领域里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信号层面不断被提升,却缺少独立的判错机制;主体属性(民营企业与居民)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纸面承诺,却在信贷、土地、准入上并未得到同样程度的开放。这就是本书所说的过分和谐:不是混乱,而是整齐,整齐到矛盾没有地方被提出。
在这种状态下,轮换只剩两种可能:第一种,法律与政治之间重新长出张力,让一次介生性的结算发生;第二种,等待危机。模型明确地说:它不能预言危机,也不能判断危机会不会到来、何时到来。一个经济体可以在过分和谐中运行很长时间,日本在 1990 年代之后的“失去的三十年”并没有以剧烈危机的形式出现,而是以缓慢耗散的方式持续;中国是不是会走向那样的结局,或者另一种结局,是模型无法给出的。模型能做的,是指出哪些指标,在未来几年里,能够区分出让位是停在纸面还是真正发生了回写。这些指标是:
第一,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企业贷款的比重,以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贷款利率上的差距。如果《民营经济促进法》真的转化为信贷上的回写,这两个数应当有稳定的、可观测的变化。
第二,实际存款利率,也就是名义存款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以及居民存款在银行体系中被转化为信贷的流向结构。居民储蓄的实际回报长期低于经济增速,是回写为负的直接标志。
第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长度,以及清单之外各类资质、审批、招投标条件的实际变化。清单缩短而实际门槛不降,是“玻璃门”现象。
第四,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占 GDP 的比重。回写是否发生,最终在这里显示。
第五,居民消费率。消费率从 40% 左右向 50% 方向持续上升,意味着产出开始回写到居民的生活里。
此外,还有两个结构性的指标:一是产能过剩行业里的破产、重整与退出的数量与速度,二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化解方式,是通过债务置换和展期,还是通过允许部分融资平台破产重组。前者显示出清机制是否在生成,后者显示出地方政府是否在失去隐性担保的地位。
这些指标并不是为了给任何人打分,而是为了让“年年宣布放开”这一状态,能够用事实来检验。如果这些指标在未来五年里持续改善,那说明让位已经落地,一次新的介生性轮换正在开始,模型所说的“轮回”将被推翻;如果指标不变或恶化,则说明让位停在纸面,轮换只剩下危机路径一条。模型因此是可以被证伪的,这是本书对它的要求。
最后,一句关于张力的话。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听上去像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实则是一个信息问题:它让一个系统里的错误,能被系统自己较早地发现。1978–2007 年,中国从 1962 年和 1976 年的教训里重新获得了它,也因此获得了持续三十年的轮换;2008 年之后,它在不知不觉中变弱了。如果它不恢复,轮换就只剩下危机路径。这是模型对中国的全部判断,也是全书最需要被检验的一条。
2008 年四万亿作为应急有其理由,但应急之后客体属性没有退出,并因地方融资平台、土地和信贷而固化为十八年的中心;法律文本不断完善,运行中与政治同向,张力转为过分和谐。2013 年、2018 年、2023 年的让位信号与 2025 年《民营经济促进法》,目前停在纸面,信贷、土地、准入未见足以改变格局的开放,是轮回。猪价、光伏、电动车、钢铁的过剩与价格战是同一种病:客体中心擅长方向已知的 1→N 扩张,这是成绩,但优化约束软、无出清机制;反内卷仍是用客体手段治客体中心的病。特殊时期客体居中可以是轮换的一部分,关键在有无退出条款;模型不预言危机,只给出民企贷款占比、实际存款利率、准入清单、劳动报酬占比、居民消费率等可检验的指标。
巴里·诺顿:《中国经济:转型与增长》(2007)
Nicholas Lardy:《The State Strikes Back: The End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2019)
Carl Walter, Fraser Howie:《Red Capitalism》(2011)
Sebastian Heilmann:《Red Swan: How Unorthodox Policy Making Facilitated China's Rise》(2018)
János Kornai:《短缺经济学》(1980)
Ronald McKinnon:《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1973);Edward Shaw:《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1973)
前九编做了两件事:先立起一套模型,说明国家的主体属性(法律)与客体属性(政治)如何发生矛盾,矛盾如何在互动属性(经济)处结算,结算之后经济中心如何轮换;再把这套模型放进英国、美国、中国三段具体的历史里,看它能否接住事实。本编是全书的收束,做两件相反而互补的事:向外,与四位当代比较政治经济学的大师逐一对质——霍尔与索斯基斯讲类型,林毅夫讲政府,皮凯蒂讲分配,斯蒂格利茨讲信息;向内,把三个国家的案例并排放好,算一笔总账。
这四位的共同处在于,他们都已经非常接近结算模型要找的东西:霍尔与索斯基斯看见了制度的互补,林毅夫看见了政府与市场的搭配,皮凯蒂看见了回写的方向,斯蒂格利茨看见了单一中心无法自我判错。但他们每一位都在最后一步停下了——停在类型、停在好政府、停在税收、停在外部监督。本编要说明,四处停步的地方其实是同一个地方:矛盾在哪里结算,由谁来判错,错了怎么退。最后一章不再决斗,而是交账:比较表、路径对照、设计原则、可检验的指标,以及模型自己的边界。
彼得·霍尔(Peter A. Hall)与大卫·索斯基斯(David Soskice)2001 年主编的《资本主义的多样性》(Varieties of Capitalism: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是过去二十余年比较政治经济学里引用最多的著作之一。它的出发点相当干净:不要再问一个国家离“理想市场”有多远,而要问企业在这个国家里如何解决自己面对的协调问题。企业要与工人谈工资、与学校和培训体系对接技能、向投资者融资、与同行交换技术、管理自己的雇员——这五个领域,构成他们所说的“协调的领域”。
他们的核心区分是两种协调方式。一种靠竞争性的市场与正式契约,价格信号和层级式的公司治理承担协调,他们称之为自由市场经济,代表是美国与英国,也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另一种靠非市场的战略互动——行业协会、工会与雇主组织、银行与企业的长期关系、网络化的技术标准——他们称之为协调市场经济,代表是德国与日本,也包括北欧诸国。这两类并无高下:自由市场经济在需要快速重组、激进创新的领域有比较优势,协调市场经济在需要长期技能投资、渐进改良的领域有比较优势。
使这张类型学立得住的,是“制度互补性”(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ies)。一个领域里某种制度的运行效率,因另一个领域里存在某种制度而提高。长期雇佣与企业内部的专用技能培训互相支撑;耐心资本与长期雇佣互相支撑;行业协会管理的技术标准与企业间合作互相支撑。互补使得各领域的制度倾向于向同一类型靠拢,于是有了两个“均衡”,混搭的国家反而吃亏。这个推论后来得到了他们自己的经验检验:霍尔与金格里奇(Daniel Gingerich)2009 年在《英国政治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实证研究发现,制度配置越是“纯”,宏观经济表现越好。
必须承认,这是一套有力的理论。它让比较研究摆脱了“趋同”的幻想,让人看到同样的全球化压力在不同国家里会通向不同的反应,并且这些反应各有其内在的逻辑。本书并不要推翻这个发现。本书要问的是:这个发现能不能回答“中心为何轮换”?
扎手处出现在这套理论自己的核心概念里。制度互补性是一个自我强化的机制:只要各个领域彼此支撑,任何一个领域里的偏离就会被其他领域拉回来。这条逻辑用来解释“为什么德国没有变成美国”十分有效,却在“德国为什么还是发生了变化”面前失声。
材料就在他们自己的国家样本里。2003 年起,德国推行“2010 议程”与哈茨改革,劳动力市场的保护被削弱,低薪与临时工作的比例上升,雇主协会与工会的集体谈判覆盖率持续下降;日本在 1990 年代泡沫破裂之后,金融体系经历了“大爆炸”式改革(1996 年起),主银行体系退化,终身雇佣的边界不断松动;瑞典在 1990 年代初的银行危机之后,福利体系与货币制度都做了重大调整。这些变化,没有一件是由“互补性下降”引发的。它们是危机、选举、法院判决、欧盟规则、政党联盟的变化所推动的——也就是由法律与政治的互动推动的。
于是出现一个尴尬:类型学描述的是均衡,而变动发生在均衡之外。霍尔与索斯基斯本人后来也承认了这个缺口。霍尔与瑟伦(Kathleen Thelen)2009 年的论文试图让理论容纳变化,沃尔夫冈·施特雷克(Wolfgang Streeck)与瑟伦 2005 年的《超越连续性》(Beyond Continuity)则主张,渐进的变化累积起来可以是转型性的,不必等待外部冲击。这些后续工作都是诚实的修补,但它们修补的方向,恰好是把“政治”重新请回理论里——说明原来的框架里,政治与法律是被放在背景里的。
仔细看原书的结构,这一点很清楚。《资本主义的多样性》是“以企业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国家和法律出现的角色,主要是提供契约执行、产权保护、劳资框架的“制度环境”。法律是一个参数,不是矛盾的来源;政治是一个背景,不是与法律相撞的另一个维度。这是一个有意识的、而且富有成果的简化,但简化的代价就是:当问题变成“中心如何轮换”时,理论手里没有可用的变量。
用本书的语言重读这张类型学,可以得到一个判语:他教的是多样,靠的却是每一类内部的和谐。
互补性的意思,是各领域的制度朝着同一个方向排列、互相支撑,没有一个领域对另一个领域提出要求而对方无法满足。这恰是本书所说的“过分和谐”的经济学表述:几个子系统共享一个中心,彼此加固,矛盾在同一中心内部被消化。霍尔与索斯基斯把它理论化为效率的来源,而且在一定时段里,这确实是对的——过分和谐在最初的几十年里常常表现为高效率、低摩擦。德国的出口工业、日本的汽车与电子产业,都曾是这种和谐的收益。
问题在于,和谐的收益与和谐的代价是同一件事的两面。互补性越高,任何一个领域想要改变就越困难,因为它要同时改变所有与它互补的领域。当外部条件变化——技术路径转换、人口结构老化、地缘格局重排——这个体系的反应只有两种:要么靠内部的同质化吸收冲击(这又会加固原来的中心),要么等到积累足够大的压力,由某一处断裂来触发整体的改变。前者对应本书所说的“轮回”或“内卷”,后者对应“危机路径”。互补性把变动推迟了,也把变动放大了。
因此,类型学讲的是一个中心被固化之后的样子,而不是中心是怎样产生、怎样退场的。多样性本身并不包含轮换;多样性说的是:不同国家把中心放在了不同的位置,并且各自稳定下来。从“稳定下来”到“被替换掉”,中间缺的那一步,就是法律与政治的矛盾以及它的结算。
霍尔与索斯基斯的辩护者会提出一个有分量的反驳:互补性并不意味着没有变化,也不是过分和谐的同义词。互补性是一个描述制度如何协同的功能性概念,它与“内部有无张力”并不矛盾——德国的共同决定制(1976 年《共同决定法》)恰恰是让劳资张力制度化的一种安排;协调市场经济里的工会与雇主协会,本身就是对立利益的组织化表达。把这样的体系称为“没有矛盾”,是对它的误读。
这个反驳有一半是对的,而且对的那一半值得吸收。协调市场经济确实不是一个没有冲突的体系,劳资之间的谈判是真实的、有时是尖锐的。本书同意:经济内部的矛盾可以被高度制度化,并且这是它们的优点。但本书说的“过分和谐”,不是经济领域内部有没有利益冲突,而是法律、政治、经济三者是否共享同一个中心。共同决定制里的劳资冲突,是在同一套法律框架、同一个政治共识之下发生的冲突,它调节分配,却不触及结算点:不会引发“法律与政治之间谁说了算”的问题,因而也不会引发中心的轮换。区分的关键不是有无冲突,而是冲突发生在中心之内,还是发生在中心与它的判错点之间。
另一半不能接受。把互补性当作一种效率机制,而不问这种效率所依赖的土壤是否可持续,等于把“暂时没有被检验”当作“已经被验证”。
本书对这张类型学的处理,是把它收编为一个特例:类型是某一阶段中心位固化后的横截面。
三个证据可以说明,类型标签与中心位的变动可以完全脱钩。
第一个是英国。按霍尔与索斯基斯的分类,英国属于自由市场经济,美国同属。但本书第七编所述的英国,在 1945 年至 1979 年间,煤炭、铁路、电力、钢铁与医疗大面积归于公共部门,工资与物价政策反复出现,工会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免责,经济中心明显落在客体属性一侧;1979 年后,经过一系列工会立法与对公共部门的民营化,中心转向主体与互动。类型标签从头到尾是“自由市场经济”,而中心位前后易手了一次。
第二个是美国。第八编所述的美国,从 1933 年到 1980 年之间,经历了新政、战时动员、战后的大政府与固定汇率的时期,客体属性长期居中;1980 年之后转向。类型同样没有改变。
这两例说明:类型学把两个经济中心截然不同的阶段合并成同一格,因此它无法区分轮换发生之前与之后。这并不是说类型学错了,而是说它的分辨率不够——类型记录的是协调的“方式”(市场还是非市场),而中心的轮换发生在另一个层面:谁的属性居中、土壤由谁握着、判错权放在哪里。
第三个是它的盲区:中国。1978 年以来的中国,既不是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协调市场经济,只能被放进“国家资本主义”或“混合”之类的剩余范畴。这个范畴的存在恰恰说明,以企业间协调方式为分类标准的类型学,缺乏处理“客体属性占据中心”的工具。在本书的框架里,这不是一个例外,而是一个位置:国有经济偏客体属性,它的中心位在 2008 年之后重新抬高,这是第九编的内容。
换一个说法:霍尔与索斯基斯的两类,其实是互动属性内部的两种形态(竞争性市场与非市场协调);他们把经营主体(企业)放在中心,把互动方式作为分类变量,把国家部门与法律放在背景里。结算模型要补上的,恰是这个背景: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怎样把一个类型推向另一个类型,或者把它锁在原地。
类型学的预测是:类型内部的制度越互补,类型越稳定;变化主要来自外部冲击。结算模型给出一条不同的、可以对比的预测:
在同一类型的国家之间,经济制度发生重大转型的时点,应当领先或同步于法律与政治之间公开冲突的集中出现,而与互补程度的高低无关。
操作的办法是:选取同属协调市场经济的若干国家,把“重大经济立法被违宪审查或被法院宣告无效、被议会否决后再提交、引发全国性司法争讼与大规模抗议”的事件按年份计数,作为法律与政治冲突的代理;再把劳动力市场保护、集体谈判覆盖率、公司治理结构这些制度指标的变动按年份排列。如果互补性理论是对的,制度指标的变动应当与互补程度的下降相关;如果结算模型是对的,指标的变动应当跟在冲突事件的密集期之后,并且在冲突渠道较畅通、较制度化的国家里,转型更多地以渐进、可逆、有补偿的方式(介生路径)完成,在冲突渠道被堵塞的国家里,则更多地以断裂的方式完成。这个预测可以被推翻:如果互补程度对转型时点的解释力超过冲突事件,本书的主张就要修改。
类型学描述的是一个中心固化后的样子,互补性解释了稳定,却没有解释变动。他教的是多样,靠的却是各类内部的过分和谐。同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标签下,英国和美国各自经历了中心的易手,类型没变,中心变了。多样性不等于轮换:轮换要有矛盾,要有结算,要有谁来承认旧中心已经不合用。类型学是结算模型的一个横截面,而不是它的替代。
Peter A. Hall and David Soskice (eds.), Varieties of Capitalism: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2001
Peter A. Hall and Daniel W. Gingerich, “Varieties of Capitalism and 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ie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An Empirical Analysis”,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9
Wolfgang Streeck and Kathleen Thelen (eds.), Beyond Continuity: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dvanced Political Economies, 2005
Peter A. Hall and Kathleen Thelen,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Varieties of Capitalism”, Socio-Economic Review, 2009
林毅夫的理论走过了三十年。1994 年,他与蔡昉、李周合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用“赶超战略”解释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因:新中国成立初期,资本稀缺而劳动力丰富,要素禀赋结构决定了合理的产业应当是劳动密集型的;但国家选择了优先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工业,这种违背比较优势的战略,需要靠压低利率、汇率、工资、能源与原材料价格来实现,进而需要计划配置资源、国有企业与人民公社的体制来保证。体制是战略的内生结果;改革则是战略转向比较优势之后的必然选择。
2012 年,他以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2008—2012 年在任)的经验为基础,出版了《新结构经济学:反思经济发展与政策的理论框架》(New Structural Economics: A Framework for Rethinking Development and Policy)。核心论点有三层。第一,一个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资本、劳动、自然资源的相对丰裕程度)决定了它在每个发展阶段的比较优势,进而决定最优的产业结构。第二,随着禀赋结构的升级,产业结构需要随之升级,而不同的产业结构对应不同的“硬的基础设施”(电力、道路、港口)和“软的基础设施”(金融、法律、教育)。第三,基础设施的改善有外部性,企业各自行动无法完成,先行者的信息成本和风险也无法被自己收回,于是需要一个“有为的政府”来甄别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协调基础设施、对先行者的外部性给予补偿,这被他称为“增长甄别与因势利导”。他的公式是:有效的市场加有为的政府。
这是一个不同于华盛顿共识的立场,也不同于古典的计划立场。它承认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又主张在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外部性补偿方面政府不可缺位。东亚的实践给它提供了经验支持: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追赶,确实不是自由放任的结果。
2016 年 11 月,林毅夫与张维迎在北京大学就产业政策展开了一场公开辩论,是这个话题近年最完整的一次正面交锋。两边的论证都应当被公允地呈现。
张维迎的立场是:产业政策——凡是政府通过选择特定产业、给予特定扶持来推动发展的政策——总体上是失败的。理由有三。其一是知识问题:未来哪个产业、哪种技术会成功,政府官员并不知道,企业家的试错才是发现的过程,这正是哈耶克的知识论证;其二是激励问题:官员不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也容易被被扶持的企业“捕获”,产业政策常常变成寻租的渠道;其三是创新问题:创新的本质是不可预测的,凡能被事先“规划”的产业,往往是已经被别人证明过的,而真正的创新恰好出现在政策目录之外。他的结论是,应当取消选择性的产业政策,由功能性的、普惠的制度环境取而代之。
林毅夫的回应是:第一,后发国家与前沿国家不同,产业升级的方向是已知的,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不存在“不知道往哪走”的问题,政府要做的是帮助企业克服信息、协调与外部性的障碍;第二,几乎所有成功追赶的经济体都有过产业政策,没有政策而成功追赶的例子很少;第三,产业政策的失败,多数是因为选了违背比较优势的产业,而不是因为政府介入本身——并且他把这一点同赶超战略的教训联系起来。
两人的分歧,表面是“要不要产业政策”,深层是“谁有资格判断一个产业该不该被扶持”:张维迎把判断权交给企业家与市场的试错,林毅夫把初始的甄别交给政府、事后的检验仍交给市场。这场辩论没有也不可能有裁决,因为双方都有真实的案例支持自己:韩国、日本的追赶是真的,各国产业政策失败的清单也是真的。
扎手处在林毅夫自己的两个论断之间。
第一个论断来自 1994 年的赶超战略分析:政府一旦选择了违背比较优势的战略,就会生成一整套扭曲价格的体制来维持它,体制又会自我巩固,使得转向变得极其困难。这是一个关于“政府会错、错了会固化”的深刻解释,而且是他自己的解释。
第二个论断来自新结构经济学:政府应当“因势利导”,帮助企业进入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判别“有为”与“乱为”的标准,是它是否顺应了比较优势。
两个论断放在一起,出现一个结构性的缺口:判断一个政府行为是顺应还是违背比较优势,需要有人在事前或事中作出判断,而当前的判断者恰好是做这件事的政府自己。比较优势在事后是清楚的——成功了就是顺应,失败了就是违背;但在事中,政府面对的是一个需要同时承担甄别、扶持与评估三种角色的局面。这不是对林毅夫个人的质疑,而是对这套理论的一个结构性追问:当“有为”变成“乱为”的时候,理论里有没有一个不由政府自己控制的信号,使这个变化被承认,并且能触发退出?
新结构经济学给出的答案,主要是一个事前的准则(遵循比较优势)与一个事后的检验(是否形成了竞争力)。对于中间那一段——扶持已经开始、资金已经投入、利益集团已经形成、但竞争力还没有出现——它没有给出制度化的安排。而这一段恰是产业政策失败的高发区:补贴一旦发放,受益者成为政策最坚定的支持者;停止补贴的成本由有组织的少数人承担,继续补贴的成本由分散的多数人承担。
在林毅夫的框架里,政府是客体属性的主要载体:国有部门、公共投资、政策性金融、产业规划。市场是互动属性。他的公式是客体属性与互动属性的搭配。
判语是:他教的是有为的政府,靠的却是政府之外有人能让它承认“为错了”。
回看他所举的成功案例,这一点相当清楚。阿利斯·阿姆斯登(Alice Amsden)在《亚洲的下一个巨人》(Asia's Next Giant, 1989)中分析韩国时,强调的是政府扶持与“绩效门槛”的结合:补贴和信贷与出口业绩挂钩,完不成的企业拿不到下一轮的支持,她把这称为“互惠的控制机制”。丹尼·罗德里克(Dani Rodrik)1995 年在《经济政策》上的论文《把干预做对:韩国与台湾如何致富》(“Getting Interventions Right: How South Korea and Taiwan Grew Rich”)同样认为,东亚产业政策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有纪律。这些成功的产业政策,并不是因为政府比别人聪明,而是因为扶持是有条件的、有期限的、可以撤回的——也就是有退出条款。同一个韩国也提供了反面材料:1970 年代后期的重化工业投资过热,1979 年之后不得不大规模调整;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时,若干财阀的过度负债暴露了一种“大而不能倒”的预期,同样是退出条款的失灵。
所以,真正使产业政策“有为”的,不是政府的智慧,而是政府之外存在某种约束:出口市场的检验、法律对补贴的限制、企业的破产机制、舆论与议会的审查。这个约束在林毅夫的“有效市场”一词里隐含着,但没有被当作一个需要单独设计的制度要件。
结算模型不否定林毅夫的发现。相反,它把“有为政府”收编为一个条件句:在中心位需要客体属性暂时居前的阶段,客体手段是合理的;但这种居前必须是一次有期限的授权,而不是对中心位的永久占有。
这一点可以用中国的材料来看。1978 至 2007 年的改革,在本书的叙述里是中心由客体向主体和互动的让渡,这与新结构经济学所说的“遵循比较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让市场发挥作用”是同向的;林毅夫对那一段的解释,大体与本书一致。而 2008 年之后客体属性重新居中,这在新结构经济学里很难被描述为“乱为”,因为每一项政策单独看,都有一个关于外部性、协调失灵或战略产业的理由。
光伏的案例说明了这种困难。早期的政策扶持帮助中国光伏企业在几年内占据全球制造的主导地位,这是一个“有为”的故事;但 2011 至 2013 年前后的产能过剩与企业破产潮——无锡尚德 2013 年进入破产重整——又是同一个行业的故事。同样的政策、同样的行业、同样的政府,在不同时点分别呈现为“有为”与“乱为”。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则提供了一个相反的例子:多家企业骗补的行为在 2016 年前后被查处,补贴随后按计划逐年退坡,到 2022 年底终止。退坡本身就是一个内置的退出条款,而这个产业没有因为补贴的退出而消失。这两个例子的对照,恰好说明了本章的论点:产业政策的成败,不在于政府是否介入,而在于介入里是否内置了退出。
回到结算模型的概念:判错点是不属于当前中心、又能被承认的信号来源。对产业政策来说,可能的判错点至少有四种——市场的检验(补贴撤出后企业能否存活)、法律的限制(补贴规则是否可被诉、可被竞争者挑战)、破产与清算机制(失败者能否退出而不由国家续杯)、外部的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纪律)。其中最后一项值得单独提及:2001 年入世,对中国而言本身就是一次外部法律对内部产业政策的约束,这是第九编所述的一次“外部判错点”。这些通道越畅通,“有为”就越不容易滑向“乱为”;这些通道被软约束堵塞——国企可以烧资源、地方政府可以续杯、银行可以滚动贷款——“有为”就会在不被承认的状态下累积成产能过剩。
新结构经济学的辩护者会说:这一切批评都对,但对比的基准是错的。现实里的替代方案不是“有退出条款的完美政策”,而是“没有政策”。许多低收入国家缺乏最基本的基础设施,企业家的试错在没有电、没有路、没有融资的条件下根本无法进行;要求这些国家先建立一套独立的判错体系再谈产业政策,等于要求它们先完成发展再开始发展。况且判错点自身也需要时间和资源来建立,在一个发展阶段较低的社会里,强求西方式的司法独立和破产法庭,既不现实,也可能是一种变相的“制度先决论”。
这是一个严肃的反驳,本书的回答有两层。其一,退出条款不需要一个完整的西方式制度体系,一个简单的日落条款、一条绩效门槛、一个与出口业绩挂钩的信贷安排,就是退出条款;韩国与台湾地区当时并不具备成熟的司法独立,却有出口纪律。其二,本书并不主张在发展初期就要求完备的判错体系,而是主张授权必须带着期限,使得“有为”从一开始就是一次被设定了到期日的授权。这不是对发展阶段的苛求,而是任何一种授权都应当具备的最低结构。
新结构经济学可以预测:顺应比较优势的产业政策成功,违背的失败。但“顺应”的认定需要事后,所以这一预测难以事先检验。结算模型给出一条可以事先检验的预测:
在同一发展阶段、同一类行业中,内置了退出条款(绩效门槛、补贴期限、可诉的撤销机制、与破产机制衔接)的产业政策,其行业平均产能利用率应当更高,受扶持企业的平均存续补贴年限应当更短,“僵尸企业”的占比应当更低。
这一预测可以用跨行业、跨国家、跨年份的面板来检验,也可以在中国国内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补贴文件来检验:把补贴文件按是否载明期限、是否设有绩效门槛、是否与退出机制衔接分类,再比较其后五至十年的产能利用率与企业存续状况。如果有退出条款的政策并不表现出更好的结果,本书关于判错点的论断就应当被修改。
林毅夫看见了追赶时期政府的不可缺位,这一点本书完全接受;张维迎看见了政府无法替代试错,这一点同样成立。两个人的分歧,是同一个问题的两端:谁来判定“有为”已经变成“乱为”。他教的是有为的政府,靠的却是政府之外有人能让它承认“为错了”。客体手段在中心位需要它时是合理的,但必须是一次有期限的授权。没有退出条款的“有为”,在结算模型里就是软约束的另一种说法。
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1994
Justin Yifu Lin, New Structural Economics: A Framework for Rethinking Development and Policy, 2012
Alice H. Amsden, Asia's Next Giant: South Korea and Late Industrialization, 1989
Dani Rodrik, “Getting Interventions Right: How South Korea and Taiwan Grew Rich”, Economic Policy, 1995
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2013 年出版的《21 世纪资本论》(Le Capital au XXIe siècle,英文版 2014 年),是近年来最有影响的经济学著作之一。它的力量首先来自数据:皮凯蒂与塞斯(Emmanuel Saez)、祖克曼(Gabriel Zucman)等人汇集了二十个左右国家、跨越两三个世纪的收入与财富的税收、遗产和国民账户资料,建成了后来的“世界不平等数据库”。数据讲出一个形状:财富与收入的集中度在十九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处于很高的水平,1914 至 1945 年间因战争、通胀、萧条与税收而大幅下降,战后三十年低位运行,1980 年代以后重新回升,在若干国家(尤其是美国)回到了接近一战前的水平。
他的核心解释是一个不等式:r > g,即资本的平均回报率长期高于经济的增长率。在这种情形下,已经积累起来的财富增长得比整个经济更快,继承来的财富比劳动挣来的收入更有分量,财富集中会自我强化。他还提出了两条“基本规律”:资本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等于资本回报率乘以资本与收入之比;而资本与收入之比,长期趋近于储蓄率除以增长率。人口增长放缓、技术进步放缓的世界,增长率低,资本相对于收入就会变得更大。
政策主张是全球累进的年度资本税,辅以很高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率,以及金融账户的国际透明。这些主张在当时被认为不切实际,皮凯蒂自己也承认这是一个“乌托邦”,但他认为乌托邦是思考的必要工具。
2019 年的《资本与意识形态》(Capital et idéologie,英文版 2020 年)把视野从数据扩展到观念。他的新论点是:不平等不是由经济规律单独决定的,每一个社会都有一套为不平等辩护的“意识形态”,形成不同的“不平等体制”——中世纪的三分社会(教士、贵族、第三等级)、十九世纪的所有权社会、二十世纪的社会民主体制、以及今天的“新所有权主义”。体制的更迭靠的是危机、战争与社会运动。他提出了“参与式社会主义”的方案:高度累进的财产税(对最大的财富甚至到很高的税率)、向每个年轻人发放一笔资本禀赋(约相当于成年人平均财富的六成,大意)、工人在企业董事会中的席位与对大股东投票权的限制。
对这样一位大师,合适的态度是先承认:他把“分配”这个被主流增长理论长期搁置的问题重新放回了经济学的中央,并且在第二本书里,已经走到了“制度与观念决定分配”的门口。
扎手处就在那条著名的 U 形曲线上。
按照他的数据,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下降,不是 r < g 造成的——恰恰相反,那一时期的下降来自资本被毁(战争破坏、通胀、国有化、殖民地资产丧失)与高额累进税的推行。美国 1913 年通过第十六修正案,使联邦所得税在宪法上成为可能(此前 1895 年的“波洛克诉农场主贷款与信托公司案”曾判定所得税违宪);1930 年代新政和二战期间,最高边际所得税率升到九成以上;英国战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最高边际税率更高。1980 年代以后的回升,则与这些税率被大幅削减、金融规制被放松、工会力量被削弱的时间高度重合:美国最高边际所得税率从 1960、70 年代的七成以上,到 1980 年代末降到三成以下;英国的削减发生在撒切尔时期。
所以,U 形曲线的两侧,都是法律与政治的结算的结果,不是 r > g 这个不等式自动演出的结果。皮凯蒂自己在两本书里都明白这一点:他说 r > g 不是“铁律”,而是一种历史上的常态;分配的变化取决于制度与政策。而这正是批评者抓住的地方。德隆·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 2015 年在《经济展望杂志》上发表《资本主义一般规律的兴与衰》,指出不平等的演变因国家、因时期而不同,决定性的因素是制度与政治,一般性的“规律”解释不了这些差异。
皮凯蒂的回应是,他从来没有说 r > g 单独决定一切,它是一种“力”,制度可以顺着它,也可以逆着它。这个回应是对的,但它也暴露了理论上的空档:既然最终决定分配的是制度与政治,那么制度与政治自己的变化,是怎样发生的?在《资本与意识形态》里,答案是观念的斗争、危机与动员。这个答案是诚实的,却也是开放的——它没有指出,在什么样的结构里,观念的斗争才会转变成制度的改变,而不是被吸收、被拖延、被搁置。
用本书的语言重读,r > g 是一个关于回写流向的命题。经济运行的结果最后写回到谁的生活里?在皮凯蒂的世界里,回写的流向是资本的持有者——当 r > g 时,经济增长的果实更多地流向已经拥有资本的人。
这个命题与本书的民生意义比例是同一类判断:民生意义不在产出多大,而在经济运行最后回写到了谁。皮凯蒂用资本收入占比、财富集中度来量它;本书用劳动报酬占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居民消费率来代理它。方向一致。
分歧出现在“药方”的一端。皮凯蒂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全球资本税、累进所得税、遗产税。税收是国家向经济主体征收、再由国家支配的手段,它属于客体手段——由政治部门设计、行政部门执行。他自己希望的结果是,这套手段把回写的方向从资本持有者扭转到整个社会。
判语是:他教的是税,靠的却是税法由谁写、税款回到谁手里。
先说税法由谁写。累进资本税要成立,必须在法律上突破财产权的保护——这恰恰是法律作为国家的主体属性的核心功能: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权。所以资本税的每一次推行,本质上是政治(客体)要求与法律(主体)保护的一次正面冲突。历史上这种冲突的结果千差万别。法国 2012 年新政府提出对高收入征收 75% 的税,宪法委员会同年底裁定其中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的安排违反了平等负担的原则,该条款被推翻,其后的替代安排在 2013—2014 年实行,随后到期。德国的财产税在 1995 年联邦宪法法院的一项判决之后,自 1997 年起不再征收。美国的情形则更复杂:1895 年法院推翻了所得税,1913 年修宪才重新开路;2024 年的“穆尔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没有就未实现收益能否被征税作出一般性的裁决。每一处,都是主体属性与客体属性的结算,而不是技术问题。
再说税款回到谁手里。即便税收立了法、征上来,它被写回到谁的生活里,仍取决于税收的使用——是进入一般性的公共支出,还是被用于救助大金融机构、补贴特定产业、或者被分利集团截留。斯蒂格利茨在《不平等的代价》里分析过这一点:2008 年的救助使最大的银行得以延续,而房贷债务人的处境相对缓慢地改善。税收这个手段本身并不保证回写的方向。
结算模型对皮凯蒂的材料是接住,而不是否定。r > g 在本书的框架里是这样的一个特例:当一个经济的中心位长期放在主体与互动一侧,法律又把财产权的保护设定为首要职能,而矫正机制(税收、劳动立法、反垄断)被削弱时,回写的方向就流向资本的持有者。
换句话说,r > g 描述的是中心在某一固定位置时的流向,而不是一条普适的规律。当中心在客体一侧、法律与政治的矛盾被推到前台时,流向会改变。1914 至 1970 年代这一段,正是这样的时期:战争、大萧条、新政、战后福利国家,是法律与政治反复相撞、不断结算的几十年,回写的方向被反复推向劳动与大众。1980 年之后的回升,则对应着中心向主体与互动转移,而矫正机制被削弱——第七编的撒切尔与第八编的里根—沃尔克,都是这个转折的具体样子。
更有意义的是中国的材料。皮凯蒂、杨利(Li Yang)与祖克曼 2019 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论文,研究 1978 至 2015 年的中国,大意是:收入前 10% 的人群所占份额从 1978 年的约 27% 升至 2015 年的约 41%,后一半人口的份额则从约 27% 降到约 15%;国民财富中公共部分的占比从约七成降到约三成。这组数字对 r > g 的二分法提出了一个问题:资本的持有者,不是只有居民个人,还有国家。在公有资本占比较大的经济里,资本回报的归属有三个去处:居民的劳动、居民的资本、国家部门的资本。同样的 r > g,如果回报被国有部门持有并在国有部门内部再投资,它表现出来的就不是居民内部财富集中度的上升,而是居民整体份额的偏低——劳动报酬占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居民消费率的偏低。这正是本书第九编分析的软约束:国有部门可以烧资源,烧掉的资源取自居民储蓄、土地、信贷额度共用的土壤,于是产出在增加,回写到居民的却是负的。
这里需要把话说得准确:皮凯蒂的二分(资本与劳动)在这个结构里是不够用的,需要补上第三方——持有资本的客体属性。r > g 的流向问题,由此变成:回写是流向主体属性(居民、企业家)、客体属性(国家部门)还是在二者之间分配?这个分配,恰好就是法律与政治的结算所决定的。
对皮凯蒂的批评,最强的有两条,应当被认真地呈现。
第一条来自实证。马修·罗格利(Matthew Rognlie)2015 年的研究指出,近几十年资本份额的上升,主要来自住房资本,而且以净值而非总值计算时,上升的幅度小得多;住房的回报受土地使用管制的影响,是租金问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本积累问题。如果这个批评成立,r > g 这一机制的解释范围就比皮凯蒂所说的要窄。
第二条来自理论。以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为代表,认为不存在一般的“资本主义规律”,制度决定一切。皮凯蒂的 r > g 因此既不能说明为什么不同国家表现不同,也不能提供预测。
本书对这两条批评的态度是:它们都是对的,并且都能被结算模型吸收。住房回报的上升,恰恰是土地与准入受法律和政治控制的结果——土壤的握有者在哪里,回写就流向哪里。至于“制度决定一切”,本书同意方向,但补上一个问题:制度本身是怎样改变的?答案是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在互动属性处的结算。把“制度”这个黑箱打开,才能说明何时会变、何时变不了。
皮凯蒂的理论预测:当 r − g 的差额扩大时,财富集中度上升,除非有累进税抵消。结算模型给出的是一条增加了一层条件的预测:
在 r − g 水平相近的国家之间,财富与收入份额的走势差异,应当由此前数年内法律与政治的冲突事件及其结算方式解释,而不是由税率本身的高低解释;在公有资本比重较高的经济里,r > g 应当表现为居民部门整体份额(劳动报酬占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的下降,而不是居民内部十分位之间集中度的单调上升。
检验的办法有两层。其一,选取若干 r − g 水平相近的国家,把重大税收与劳动立法的通过、被推翻、被规避的事件按年份编码,对照其后十年的份额变化。其二,对公有资本比重不同的经济,分别比较“居民部门与国家部门之间”的份额分配,以及“居民内部”的集中度,看哪一个维度上的变化与资本回报率的差额更相关。若发现二者没有区别,本书关于“客体属性持有资本、回写另有去向”的补充就应当放弃。
皮凯蒂把回写的流向画成了一条曲线,这是他的贡献;而这条曲线的两侧,是法律与政治一次次结算的结果。他教的是税,靠的却是税法由谁写、税款回到谁手里。r > g 在结算模型里是一个特例:中心位固定在某一侧、矫正机制被削弱时的回写流向。回写的方向不是规律,而是结算,它由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在互动属性处决定。而当资本的持有者是国家部门时,r > g 需要被重读为居民与国家之间的份额问题。
Thomas Piketty, Le Capital au XXIe siècle, 2013(英文版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2014)
Thomas Piketty, Capital et idéologie, 2019(英文版 Capital and Ideolog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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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Rognlie, “Deciphering the Fall and Rise in the Net Capital Share”, 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 2015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与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斯彭斯(Michael Spence)共享 2001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理由是他们对“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的分析。斯蒂格利茨的贡献分布在许多领域:1981 年与韦斯(Andrew Weiss)合作的信贷配给论文,说明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银行宁可配给信贷而不是提高利率,因为更高的利率会赶走好借款人、留下坏借款人;1984 年与夏皮罗(Carl Shapiro)合作的效率工资模型,说明企业为了监督困难的工人而支付高于出清水平的工资,由此出现非自愿失业;1986 年与格林沃尔德(Bruce Greenwald)的论文给出一个影响深远的一般性结论:只要信息不完全或市场不完备,竞争性均衡一般不是“约束下的帕累托有效”,原则上总有可能通过某种政府干预使所有人受益。
这一结论动摇了“看不见的手”的一般定理基础:不是说市场总会失败,而是说,市场的有效性不能被一般性地假定。斯蒂格利茨以此为出发点,对计划经济同样做了分析——1994 年的《社会主义向何处去?》(Whither Socialism?)论证说,“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模型忽略了信息与激励,中央计划者无法拥有它所需要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因此是一把两面的刀:它既说明了市场的不完美,也说明了单一中心无法自我修正。
在政策与公共领域,他的立场更为鲜明。1997 至 2000 年,他担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亲历了亚洲金融危机与俄罗斯转轨。2002 年出版的《全球化及其不满》(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危机中的处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快速资本账户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暴露在短期资本流动的冲击面前;在危机时要求紧缩财政与提高利率,加重了衰退;在俄罗斯推行的“休克疗法”式的私有化,在制度尚未建立时就拆除了旧结构。他把这一套总称为“市场原教旨主义”,并指认其背后是“华盛顿共识”——威廉姆森(John Williamson)1989 年所概括的一套政策清单,后来被固化成了一套“标准处方”。
2012 年的《不平等的代价》(The Price of Inequality)把视线转回美国。他的论点是:美国的不平等在相当程度上是政策与政治的产物,顶层 1% 通过游说、规则制定、监管俘获与寻租获取了不成比例的份额,而过度的不平等反过来损害增长与民主。2008 年的银行救助,是他举的核心例证。
斯蒂格利茨的理论有一个很干净的内在逻辑:单一中心——无论是中央计划者、大公司的管理层,还是国际机构——受限于信息,无法自我判错;因此需要多元的、相互竞争的、有外部约束的结构。这个逻辑与本书的判错点概念几乎重合。
扎手处在于,他的材料里出现了一个反例,而这个反例是他自己最有力的一部分批评:外部的判错者本身也失灵了。IMF 本该是一个外部的纠错机构,在 1997 年危机里,它却成了错误的放大器。斯蒂格利茨对其原因的解释很有意思:IMF 的决策结构由主要债权国所主导,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很高的多数,少数大股东握有否决权;其工作人员的视角更接近金融界与财政部门;而代价主要由借款国的民众承担,政策的制定者却不承担后果。他曾用“华尔街—财政部—IMF 复合体”来描述这种利益与观念的同构。
这就给理论出了一个难题:既然单一中心无法自我判错,那么外部判错者就是必需的;而外部判错者在现实中,往往本身就是另一个单一中心,或者与被判错的中心同属一个更大的中心。解决办法不能是“再找一个更高的外部者”,那会陷入无穷后退。斯蒂格利茨的建议是改革治理:更平衡的表决权、更透明的程序、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声音、对政策后果的评估。这些建议是合理的,但它们是对失灵的补救清单,而不是一个关于判错点必须具备哪些结构条件的一般理论。
事实上,IMF 也确实在缓慢地自我修正:2001 年成立了独立评估办公室,后来对资本账户危机的处理做过评估;2016 年,该组织几位经济学家在《金融与发展》上发表《新自由主义:被过度推销了吗?》,承认资本账户自由化与紧缩政策的一些代价和对不平等的影响。这些修正有的出现在危机的十年之后,说明外部判错者并非不会判错,而是判错的速度和结算的通道没有被设计好。
判语是:他教的是单一中心无法自我判错,靠的却是外部总有一个不失灵的判错者。
这一判语并非贬抑,而是指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斯蒂格利茨以信息经济学给出了“为什么需要判错点”的最强论证,但对“判错点应当长什么样”,他给出的是批评与零散的建议,而不是结构条件。本书可以把这个问题接过来,并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
信息不对称的深层含义,用本书的话来说,是这样的:每一个中心位上的属性,都只拥有从自己的位置能看到的信息。居中的客体属性看到的是总量、方向与规模,看不到分散在主体与互动里的局部信息和被搁置的成本;居中的主体属性看到的是自己的权利与利益,看不到公共品和系统性风险。所以,中心位不仅是权力的位置,也是信息的盲区。任何居中者,都会系统性地低估自己的错误。这不是道德缺陷,而是结构位置带来的必然。
由此,判错点必须满足一组条件。它必须不属于当前的中心,否则它看到的和中心一样多;它必须能被承认,即它的判断在制度上有权被听取,而不仅仅是被允许发表;它必须有结算通道,即它的判断能够转化为对中心位的实际改变,并且判错者自己也承受判断的后果;它还必须有退出条款,即判错点本身不能永久地占有判错的位置,否则它自己会成为新的中心。IMF 的案例在这四个条件上逐项暴露了问题:它与债权国的利益同属一个中心(不满足第一条);它的处方对借款国是条件,而不是对话(第二条不充分);它的失误由借款国的人民承担,它自己并不受结算(第三条缺失);它也没有被设计成可以退场的阶段性机构(第四条缺失)。
结算模型把斯蒂格利茨的发现收编为这样一个特例:信息不对称在微观层面是借贷、雇佣、保险的契约问题,在宏观层面就是中心位的盲区。信贷配给、效率工资,都是互动属性内部为了处理信息问题而产生的制度;而当信息问题的规模大到只能靠国家(客体)或法律(主体)来处理时,它们就进入了结算模型的主场。
这样,斯蒂格利茨对美国的批评也可以重新阐释。《不平等的代价》所描述的,是一种主体属性——资本与高收入者——对立法、监管与法院的持续影响:规则本应是法律与政治矛盾的结算场,却被一方长期占据,矛盾被预先消化。2010 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公民联合会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放宽了公司和组织的政治支出限制,被许多批评者视为这一趋势的标志;2008 年的救助,则是国家(客体)对大金融机构(主体)的兜底,本身就是一种软约束,使得失败者没有退出。判错点被中心吸收,是同一件事的两种表现。
而对中国的评价,则是一个有价值的材料。斯蒂格利茨多次表示,中国的渐进路径比俄罗斯式的休克疗法更成功;他也赞许中国在资本账户开放上的审慎,认为这使它避免了 1997 年东亚国家所遭受的冲击;同时,他也提醒过出口依赖、内部不平等、社会保障薄弱等需要处理的问题(以上均为大意)。本书认为,这一评价的两面各有真实的基础:在 1978 至 2007 年,渐进的、试点的、双轨的路径,本身就是一种介生路径——新旧并存、逐步过渡,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经济特区的试验、农村承包的松动、入世的外部约束)。而审慎的资本账户管理,在当时是对外部冲击的缓冲。但这些都不能直接推出 2008 年之后的结论:渐进路径的价值,在于它每一步都有可撤回、可修正的出口;当这些出口因为过分和谐而收窄,渐进就会变成滞留。斯蒂格利茨对中国的称赞,本质上是对判错通道仍然开放的渐进的称赞,而不是对任何一个静态制度的认可。
信息经济学的批评者,可以从另一个方向提出反驳:斯蒂格利茨的理论说明了市场的失败,但同样的信息约束对政府更严重——监管者掌握的信息比被监管者少得多,政府的目标函数更复杂,纠错激励更弱。因此,从市场不完美推不出政府干预应当扩大;公共选择学派的论证(第六编布坎南一章所述)与哈耶克的知识论证,都指向这一点。斯蒂格利茨所说的“总有可能通过干预使所有人受益”,只是一个存在性的定理,不是一个可操作的政策指南。
这个反驳是强有力的,而且本书接受其中的核心:信息约束对每一个中心都成立,包括政府。结算模型并不主张“由政府来判错”,恰恰相反——它主张的是判错点不应当属于任何当前的中心。如果说斯蒂格利茨的存在性定理需要一个补充,那么这个补充就是:干预的合法性,取决于干预者本身是否处在可被判错的位置。一个不可被判错的政府干预,与一个不可被判错的市场垄断,在信息结构上是同一件事。
斯蒂格利茨的理论预测:信息不对称越严重,市场的失灵越大,干预的收益越高。结算模型给出一条关于判错延迟的预测:
把“判错延迟”定义为:某项政策或安排的负面指标(产能利用率持续低于阈值、不良贷款率上升、居民份额下降)首次连续出现,到该政策被实质性调整的时间。预测:判错点独立于当前中心、并且设有结算通道的子系统,判错延迟更短、分布更窄;判错点被中心吸收的子系统,延迟更长、并且出现“先加码、后断裂”的两段式。
检验可以跨国、跨行业进行:比较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不同的国家在地产与信贷泡沫中的反应时间;比较多边机构中设有独立评估办公室的与没有的,其处方修正的速度;比较产业政策中有无事后绩效审查的行业。若发现独立性与结算通道对判错延迟没有解释力,本书的判错点条件就应当被修改。
斯蒂格利茨说明了为什么单一中心无法自我判错,这一点与本书的核心主张完全同向;他对华盛顿共识的批评说明了外部判错者也会失灵,这一点则逼出了判错点应当满足什么结构条件的问题。他教的是单一中心无法自我判错,靠的却是外部总有一个不失灵的判错者。答案是:判错点要不属于当前中心,要能被承认,要有结算通道,要有退出条款。信息不对称,在国家的层面上,就是中心位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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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 Shapiro and Joseph E. Stiglitz, “Equilibrium Unemployment as a Worker Discipline Devic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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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 D. Ostry, Prakash Loungani and Davide Furceri, “Neoliberalism: Oversold?”, Finance & Development, 2016
全书用了三十四章,把一个命题放进三个国家的历史里检验:国家的主体属性(法律)与客体属性(政治)发生矛盾,在互动属性(经济)处结算,经济中心才会轮换;没有这道矛盾,轮换只能等危机。下表按本书第七至九编的判断,把三国并排放好。
| 英国(1945—2026) | 美国(1933—2026) | 中国(1949—2026) | |
|---|---|---|---|
| 法律与政治的张力所在 | 议会主权与工会的法律豁免;欧盟法与议会主权 | 最高法院与总统、国会;美联储的独立性;法院与行政之间的权限 | 1978 年后法律逐步获得主体属性;2008 年后张力转向过分和谐 |
| 轮换的关键年份 | 1945(中心转向客体);1979—1985(工会立法与矿工罢工,中心转向主体与互动);2016—2020(脱欧,外部法律主体撤出) | 1937(新政与最高法院之争,政治胜出,中心转向客体);1980(里根与沃尔克,中心转向主体与互动);2008 以来(三方结算,尚未定型) | 1978—2007(唯一一段持续的轮换,含 2001 年入世);2008(四万亿后客体属性回到中心) |
| 轮换所走的路径 | 1945 年以议会立法与有补偿的国有化,走介生路径;1979 年在 1970 年代危机的压力下,仍经由立法与选举通道完成 | 1937 年经由法院判决方向的变化与立法完成,没有经过制度断裂;1980 年在高通胀的压力下经由货币政策与立法完成 | 1978—2007 年走试点、双轨、渐进的介生路径;2008 年后路径关闭,年年宣布放开、年年被拉回 |
| 矛盾的结算方式 | 议会与法院之间,有明确的程序 | 法院、国会、行政、央行之间,多处结算 | 2008 年前,法律追认主体;2008 年后,结算通道收窄 |
| 结局诊断 | 1945 年后一段时期有跃迁,后期出现内卷;1979 年后金融与服务业跃迁,生产率停滞与区域失衡未解 | 1937 年与 1980 年各有一次跃迁;2008 年后的救助与关税,仍在结算之中 | 1978—2007 为跃迁;2008 年后兼有内卷、轮回与耗散,尚待下一次结算 |
需要对这张表说明三点。第一,表中“结局”一栏是诊断,不是评价,用的是全书开头定义的四个词:跃迁、内卷、轮回、耗散。第二,三个国家都不是“没有纠缠”的:英国有国有化与后来的民营化,美国有救助、军工与产业政策,中国有民营经济的巨大体量。差别始终在于中心放在哪里、是否固化、谁握着土壤。第三,表中最重要的不是任何单元格,而是纵向的一个规律:凡是轮换真正发生的年份,背后都有一次公开的、可追溯的法律与政治的冲突;凡是冲突被提前消化的阶段,轮换都被推迟,而推迟的代价被放大。
两条路径的对照,是本书最重要的政策含义。
介生路径的特征是:新旧并存,逐步过渡,有制度化的结算通道。1945 年的英国,国有化的对象有明确的清单,有对原所有者的补偿,有议会的立法过程;1937 年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方向在压力下发生变化,立法与司法在同一套程序里相互调整;1978 至 2007 年的中国,经济特区、家庭联产承包、价格双轨、乡镇企业的承认、直到 2001 年入世与 2007 年《物权法》,每一步都是在旧框架里为新安排留出一块地,再由法律去追认。这三个例子有一个共同点:旧中心的利益没有被一次性剥夺,而是被一个有程序的通道所吸纳,新中心因此有了长出来的时间。
危机路径的特征是:中心在混沌中重启,没有预先设计的通道,代价最高。1970 年代的英国是这条路径的预演——通胀、罢工、1976 年向 IMF 求援,社会已经在失序的边缘;1929 至 1933 年的美国,银行倒闭与失业在制度之外制造了变革的压力;1949 年之前的中国,更是以战争与革命完成了一次根本的重启。危机路径并非不能带来新的中心,但它的结算是以社会承担巨大损失为代价的:失业、破产、通胀、战争。
两条路径的区分,不取决于国家的体制类型,而取决于一个结构问题:法律与政治的矛盾,有没有被允许在危机之前发生。有矛盾,就有结算,就有介生;没有矛盾,积累起来的错误只能在某一天一次性释放。过分和谐的体制并不是更稳定的,而是把代价推迟,再把它放大。
由前面各章的材料,可以把判错点的设计归纳为四条原则。它们不是对某种政体的偏好,而是任何一个希望保持轮换能力的系统需要满足的结构条件。
第一,不属于当前的中心。居中的属性,必然对自己的错误有系统性盲区。判错者如果与居中者同属一个利益与观念的集合,就会与居中者看见同样的东西、忽略同样的东西。第 34 章所述的 IMF,在这一条上不及格。因此,最高法院之于行政、独立的央行之于政府、独立的审计之于预算部门、竞争对手的申诉权之于行业主管,都是在设计上与被判者分属不同位置。
第二,能被承认。判错点的判断,必须在制度上有被听取并产生后果的权利,否则它只是意见。在这一点上,违宪审查、行政诉讼、公开的审计报告、可以被诉的补贴规则,是不同层次上的承认机制。法律在 1989 年允许公民起诉行政机关,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事件,其意义不在于胜诉率,而在于“政治部门的行为可以被法律审视”这一结构的出现。
第三,有结算通道。判错的结果,必须能够转化为对中心位的实际改变,并让判错者与受影响者能够感受到后果。破产机制是最基础的结算通道:失败的企业退出,土壤被释放,而不由国家续杯。没有结算通道的判错,只会变成怨言的积累。同时,判错者自己也要置于结算之中——不承担后果的判错,也会失灵。
第四,有退出条款。每一次授权,包括对客体手段的授权,都应当带着期限与到期的检验。产业政策要有日落条款,紧急权力要有自动失效的时点,中心位的让渡要有回看的节点。判错点自己也需要退出条款:如果一个判错机构永久地占有判错的位置,它就会成为新的中心,需要新的判错点来判它。
这四条原则可以用来检视任何一个具体制度:它的判错点是谁?它是否独立于被判者?它的判断能否转化为改变?它有没有期限?四问之中,答不出一条的,就是该制度下一次危机的藏身处。
一个不能被检验的模型,就只是一种叙述。本书的模型给出一组可观察的指标。它们不是目标,而是读数:用来判断中心位是否在轮换、回写是否改善、判错点是否起作用。
使用这份清单有三条纪律。一是成组读数:单一指标的变动可能由外生因素引起,只有多项指标同方向、同时序的变动,才支持“中心已经轮换”的判断。二是看顺序:模型的预测是先有法律与政治的公开冲突与结算,随后才有指标的持续变化;若指标先动而没有冲突与结算在前,则要怀疑是周期性的波动。三是看持续:模型区分跃迁与轮回,所以一两年的好转不构成证据,需要穿越一个完整的周期而不被拉回。
一个负责任的模型,应当说明它不能解释什么。
首先,外生变量不由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决定。人口结构——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在何时见顶,老龄化的速度多快;地缘政治——战争、制裁、关税、供应链的重组;技术——电力、内燃机、半导体、人工智能带来的产业格局变化;自然——气候、资源、疫病。这些力量不是国家内部的主体属性与客体属性相撞的结果,它们从外部到来。
其次,这些外生变量会改变结算的条件,即矛盾结算时可用的土壤有多大、窗口有多长、拖延的代价有多高。人口红利期,土壤充裕,续杯可以持续很久,过分和谐的代价显现得较慢;人口红利消退,土壤收缩,同样的续杯很快就触到底。地缘紧张会提高客体属性居中的理由,也会提高判错的难度。技术变革可以突然使旧中心擅长的事情失去价值。模型因此不预测轮换的时间表,只说明在给定的条件下,哪些路径是可走的,哪些代价在累积。
再次,矛盾决定能不能轮换,不决定往哪里轮换。法律胜出,中心偏向主体;政治胜出,中心偏向客体。哪一方胜出,取决于具体的力量对比、观念与时机,不是模型能够预先给出的。模型也不主张任何一个属性应当永久居中:它主张的是三属性互为条件,不同阶段由不同属性居中,中心应当轮换。
最后,模型有可以被推翻的条件。至少有三种发现会使本书的主张需要修改:其一,在没有法律与政治公开矛盾的条件下,出现了持续的、有程序的、非危机的中心轮换;其二,在结算通道长期畅通的国家里,法律与政治的矛盾反复出现,却始终没有引起任何中心位的变动;其三,本结语第四节所列的指标,与法律和政治的冲突及结算之间,在多个国家、多个时期的比较中看不到任何系统性的关系。本书只检视了三个国家,案例数量有限,对“矛盾”的识别也依赖于对历史的判读。这些都是需要后来者用更多的材料去补充和反驳的地方。
还需说明的是,本书无意对任何一种政体作价值评价,也不主张某个国家的路径可以被另一个国家复制。模型指出的只是一个结构:一个不允许法律与政治相撞的体系,会失去轮换的内生能力;而一个允许它们相撞、并且为这场相撞准备了结算通道的体系,轮换的代价会更小。这个结构对任何体制都是一道题。
回到全书开头的那一问:为什么有的国家的经济中心能够平稳地换位,而有的国家要等到危机才换?
本书的回答,在本编四位大师的对质里被反复印证。霍尔与索斯基斯描绘了中心固化后的样子,类型的多样不等于中心的轮换;林毅夫看到了追赶时期政府的作用,但有为的政府需要一个能让它承认“为错了”的出口;皮凯蒂测出了回写的方向,而这个方向是由法律与政治的结算决定的,不是不等式的自动演出;斯蒂格利茨证明了任何单一中心都无法自我判错,因此判错点必须在中心之外,且自己也要接受结算。他们各自停步的地方,是同一个地方:矛盾在哪里结算,由谁来判错,错了怎么退。
在这里,经济中心的轮换既不是自发的,也不是计划出来的。它是法律与政治两种属性相撞、在互动属性处结算之后,长出来的新的中心位。矛盾不是秩序的敌人,而是秩序保持更新能力的条件。过分和谐不是太平,而是暮年;有张力的体系不是混乱,而是还活着。
没有矛盾,就没有轮换。
以下为各章「本章涉及文献」的汇总,按首次出现的先后排列。
1.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1759)
2.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
3.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
4. 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867)
5. 卡尔·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875,写于 1875 年,发表于 1891 年)
6.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48)
7. 恩格斯:《致约瑟夫·布洛赫》(1890)
8.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1944)
9.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含《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1945)
10.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宪章》(1960)
11.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1973、1976、1979)
12.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1921—1922年
13.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1904—1905年
14. 马克斯·韦伯:《以政治为业》(Politik als Beruf),1919年演讲
15. 马克斯·韦伯:《新秩序德国的议会与政府》(Parlament und Regierung im neugeordneten Deutschland),1918年
16.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
17. 道格拉斯·诺斯、巴里·温加斯特:《宪法与承诺》("Constitutions and Commitment"),《经济史杂志》,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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