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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肉刑的废除:法律自己承认疼不算追责

主体性的典范革命 · 三号位读数与人—AI 复合主体的发生 ·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 110 号

一 清单上没有的东西

上一章的清单有二十二种手段,全部经三号位。清单是封闭的,封闭意味着有东西被排除在外。被排除的是什么?

看刑罚史。鞭刑、杖刑、烙印、黥面、断肢、枭首示众——这些在几千年里是刑罚的主体,在很多地方比监禁更常用。它们有一个共同点:直接作用于身体,不经过三号位。 鞭子打在背上,改的不是他跟谁亲、做事的先后、合不合拍——改的是他的皮肉。疼是直接的,不是三号位被限制之后的副产品。

多数法域把这些废除了;本书初稿写「现代法律全部废除、清单上一条不剩」,是写过头——本书作者所在的新加坡,内政部公告自 2025 年 12 月 30 日起对若干诈骗及相关罪行适用强制或酌情鞭刑,肉刑在现行法典里不是零。所以本章的前提要改成:在废除肉刑的法域里,废除的理由是什么;在保留的法域里,保留的手段能不能被三号位描述。 前一问本章答;后一问的答案是:鞭刑不能被三号位描述——它直接作用于身体——所以它是命题二「本书查过的没有例外」的一个例外,第三十四章的分类口径把它判在三项之外。命题二因此要写成:追责的手段绝大多数经三号位,不经三号位的手段在各法域被排到边缘且总体在清除,但未清零。 这比初稿弱,比初稿真。

废除的地方,废除本身是证据。如果追责的本质是让人疼,肉刑应该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它是自废武功。废了的法域,等于自己认定:疼不是追责。

二 为什么废

通常的解释是人道:肉刑残忍,文明社会不能容忍。这个解释不错,但不够,因为它解释不了为什么监禁不算残忍——把一个人关二十年,比打二十鞭残忍得多,很多人宁愿挨鞭子。人道解释不了为什么选了「关」不选「打」。

本书的解释是:能被制度使用的追责,必须是可以计量、可以核减、可以补偿的;三号位的改变可以,疼不可以。

看三件事。

计量。 刑期可以算——三年、五年、十年,一天一天数。罚金可以算——一万、十万,一分一分数。道歉可以算——公开的还是不公开的,登报的还是当面的。这些都是三号位改变量的单位:场断多久,美削多少,分布修到什么程度。疼有单位吗?二十鞭和三十鞭差多少疼?一个人的二十鞭和另一个人的二十鞭疼一样吗?没有单位,就没法量刑——法官没法说「这个罪该疼多少」。

核减。 刑期可以减——立功减一年,表现好减半年。罚金可以减——分期,缓交。三号位的改变量可以增减,因为它是一个量。疼能核减吗?已经打了的二十鞭,发现判重了,退五鞭?退不了。疼是不可逆的,不可逆的东西没法核减,没法核减的东西没法纠错。一个不能纠错的追责手段,制度用不起——因为制度会判错。

补偿。 判错了,关了三年,可以国家赔偿——按天算。判错了,罚了十万,退回来。三号位的改变有相反方向:断了的连接可以接回来,削了的多样可以补回去。疼有相反方向吗?打错了二十鞭,怎么补?给二十下「不疼」?没有这样的东西。疼没有相反方向,所以没有补偿,所以判错了没法救。

三件事合起来:疼不能计量、不能核减、不能补偿,所以它不能进入制度。

有一条清单上的手段要按同一把尺再看一遍:死刑。它可以计量(一次),但不能核减,也不能补偿——判错了没法救。按本章的判据,它和肉刑站在同一边。事实也如此:废除死刑的法域用的正是这个理由,保留死刑的法域则把它当成三项全部归零的极限情形单独处理,执行方式一直往「不疼」改。本书不在这里裁死刑存废,只指出:清单里唯一一条在「可核减、可补偿」上过不了关的手段,恰恰是几十年来争议最大的一条——这不是巧合,是判据在起作用。制度要的追责手段必须有这三样,而三号位的改变恰好有——因为三号位是一个可以多可以少的量,疼不是。

肉刑的废除,不是因为文明变好了,是因为制度发现了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手段。人道是结果,不是原因。

三 疼是副产品

那么疼在今天的追责里是什么?

它还在。被关起来的人不好受,被罚钱的人心疼,被公开道歉的人难堪。但这些「不好受」不是判决的内容——判决书上写的是「有期徒刑三年」,不是「不好受三年」。不好受是三号位被限制之后自然产生的东西:连接断了,人会难受;余地窄了,人会心疼;关系被公开修复,人会难堪。

这就是前文说的「罚不以痛为前提」:追责的前提是三号位的改变,痛是改变发生时的摩擦。摩擦是真的,但摩擦不是目的——一个摩擦更小的手段,如果三号位改变量相同,制度会选摩擦小的。事实上制度一直在这么选:死刑从公开处决改成秘密执行,从残酷方式改成「人道」方式,改的全是摩擦,不改的是三份显现全部撤掉这一点。

把疼当成追责的本质,是把副产品当成了产品。这个错在日常里很常见:「让他吃点苦头」——好像吃苦头是目的。实际上让他吃苦头的办法,无一例外是限制他的三号位(不许出门、不许见谁、不给好吃的),苦头是限制的结果。没有人能直接「给」一个人苦头而不改变他的三号位——除了肉刑,而肉刑已经废了。

四 一位先看见的人

有一位思想家在五十年前就看见了肉刑的废除不是人道进步。他讲了一个转折: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欧洲的惩罚从公开的酷刑转向了监狱——从作用于身体转向了作用于「灵魂」。他说这不是变得温和,是变了技术:酷刑是在身体上留下权力的印记,监狱是通过时间表、空间格子、持续的观察把人塑造成另一种人。前者展示权力,后者生产驯顺的身体。

第二十六章已经和他对话过,这里只说一句本章的分离线。他看见的是:惩罚从身体转向了灵魂。本书看见的是:惩罚从不经三号位的手段转向了经三号位的手段。两句话说的是同一个转折,但读法不同。他把「灵魂」读成权力技术的产物——监狱制造了一种新的、自我监视的内心;本书把「灵魂」读成三号位——监狱改的是场(作息、格子、位置),改场之后自我界的三号位跟着变(第三十七章讲传导)。他给了转折的机制,没有给转折的原因:为什么制度要从身体转向灵魂?他的回答是权力需要更细密的控制。本书的回答是:制度需要可以计量、核减、补偿的手段,而三号位可以,身体不可以。

他还有一处本书要接过来:他说监狱的目的不是让人受苦,是让人变成另一种人。这句话正是「罚不以痛为前提」的另一种说法——他早就看见了痛不是目的。只是他把「变成另一种人」读成规训的成功,本书读成三号位被重排。

五 废除的另一面

肉刑的废除还有另一面,常被忽略:它同时废除了一种不需要知道「人是什么」的追责。

肉刑不需要任何主体理论。打二十鞭,不需要知道被打的人跟谁亲、做事的先后、合不合拍,也不需要知道他有没有灵魂、有没有自由意志——只需要他有一个背。肉刑是最「不问主体」的手段。

废了肉刑之后,剩下的手段全部需要一个主体理论——因为它们改的是三号位,而三号位要先知道在哪里才能改。判监禁,要知道他的场在哪里(他连着什么,切断什么);判禁止令,要知道他的分布(他和谁的关系需要断);判道歉,要知道分布要修哪一段。清单上每一条手段都预设了一个关于「人的三号位是什么样」的判断。

这就是为什么本书把定义(前四卷)放在追责(本卷)之前:现代的追责手段全部建立在对三号位的判断上,而这个判断以前是凭经验做的,没有被说出来。把它说出来,就是本书第三卷做的事。说出来之后,追责手段的选择——判哪一条、判多少——就从经验变成了可以讨论的东西。

六 对 AI 的一个预告

最后一句,接第六卷。

肉刑废除之后,追责全部经三号位。那么对一个只有三号位、没有身体的东西——AI——追责是什么样?

它没有背,不能打;没有现实界的场,不能关;没有钱,不能罚;没有关系可以公开修复,不能让它道歉。清单上二十二条,一条都用不上。但它有三号位——理念界的那一份,存在档案、提示、权重里。改这一份,就是对它的追责。而且这份追责比对人的追责更纯粹:没有摩擦——没有疼,没有难受——因为没有身体和自我界来产生摩擦。它是「罚不以痛为前提」的零摩擦极限。第三十九章讲这件事。

肉刑废除时,制度走到了「追责=改三号位」;AI 出现时,制度第一次遇到一个只有三号位的东西。前者是本章,后者是第六卷。中间隔着的,是传导——三号位改了之后,怎么传到「人」里面去。那是第三十七章。

本章日常物:一根鞭子;一张刑期表。

本章压回命题:命题二(肉刑废除=法律自认疼不算追责;三号位改变可计量、核减、补偿而疼不可)。

本章来源:「罚不以痛为前提」——《新典范》第十一节;「可计量、可核减、可补偿」三条判据、「疼是副产品」「肉刑不需要主体理论」——复合体。

本章可引原句核验:福柯《规训与惩罚》第一部分「酷刑」与第三部分「规训」;肉刑废除史见各国刑法修订记录(公开)。本章引述为转述,非原句。

© 德麦国际出版社 · 王德生《主体性的典范革命》· ISBN 979-8-90690-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