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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为什么判不了:三道闸

第八章 三类零分辨力证据之一:多重发现


一、这一类证据的形式

牛顿与莱布尼茨的微积分。达尔文与华莱士的自然选择。贝尔与格雷在同一天递交的电话专利申请。孟德尔定律在一九〇〇年被三个人各自重新做出来。

同一件东西被不同的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几乎同时做出来——这不是强有力地说明它本来就在那里吗?

这一类证据的直觉力量很大,值得先把它说足。

若一件东西是被特定的人、特定的路径造出来的,那么另一个人走另一条路,凭什么会造出同一件?几个人独立地走到同一处,最自然的解释就是那一处本来就在,而他们各自从不同方向抵达了它。

这个论证在形式上很干净,而且它有大量的历史实例。默顿的工作系统地整理过这类案例,并指出多重发现在科学史上不是例外,而是常态。

本章要说明的是:它证明的不是”那一处本来就在”,而是另一件事。

二、第一层回答:趋同的路径造出趋同的产物

多重发现说明的第一件事是:当时的条件与路径在相关共同体中高度趋同。

同样的数学工具、同样的读物、同样的产业压力、同样的实验技术、同样一批悬而未决的问题。

两个人在这样的条件下各自工作,得到相似的结果,这件事有两种解释:

两种解释在观察上不可分辨。 这就是第七章那道闸的又一次显形——多重发现是一批产物,而产物对起源假设中立。

要让这一类证据有分辨力,需要的是它的反面:条件与路径不趋同的情况下,结果是否仍然趋同。 而这恰恰是多重发现案例所不能提供的——它们之所以被记录下来、之所以被认为值得注意,前提正是那些人处在同一个共同体、同一个时代、同一批工具之中。

这一层回答有它的限度,必须写明。 有人可以反驳说:有些多重发现跨越了相当不同的传统,条件并不那么趋同。这个反驳是有效的,而且本书认为它值得被认真对待——若能找到条件差异极大而结果仍然趋同的案例,这一类证据的分量会显著上升。

本书的立场是:这类案例值得被系统地找出来并按条件差异排序。 第八十二章第五节把它列为一项可以现在就开始、不需要等判决、对两侧同等可能不利的工作。

三、第二层回答:被判为”同一个发现”是事后的归类

上一层是关于解释的。这一层更麻烦,它关于证据本身是怎么被构造出来的。

多重发现要成立,必须先判定两件事是”同一个发现”。而这个判定不是当时做出的。

牛顿的流数与莱布尼茨的微分,在概念语法上的差别大到让十八世纪整整一代人为之争吵。争的不只是优先权,也包括哪一套记法与哪一套概念是对的。它们被算成”同一件事”,是后来的事——是在两套记法都被翻译成第三套语言、并且其中一套因为形式上更顺手而胜出之后的事。

第五十三章讲过这个案例,那里用它说明计算性路径依赖的样子;这里用它说明另一件事:

判定”同一个”所用的那把尺子,是被后来造出来的。

而那把尺子造出来的方式,正是造成论所说的那种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特定的路径上、被特定的共同体接受下来。

于是这一类证据有一个结构上的麻烦:

判据本身是被造出来的,这就使它不能拿来当判据。

这不是一句巧辩。它的精确形式是:要用多重发现来证明”结果与路径无关”,必须先用一把尺子判定两个结果是同一个;而若那把尺子本身是路径的产物,那么”结果相同”这个观察就已经包含了待判的那一条。

四、孟德尔那一例更清楚

一九〇〇年,三位研究者各自重新做出了孟德尔的工作。这是多重发现里最常被引用的案例之一,而它恰好把上一节的问题摆得最清楚。

三人所”再发现”的,是否真的就是孟德尔在一八六五年写下的那个东西?

这件事在史学上是有争议的。有研究指出,一九〇〇年的框架与一八六五年的框架并不完全重合——“再发现”这个词本身带有事后整理的痕迹,它把后来被认为重要的部分挑出来,把不重合的部分归为表述差异。

而这个争议判不了。 判它需要的是:把一九〇〇年那三条路径各自重跑一遍,看它们究竟到了哪里。而那做不到。

这一例的价值在于它让人看见:多重发现这类证据的强度,取决于”同一个”这个判定有多硬;而那个判定的硬度,恰恰是无法独立检验的。

五、这一类证据真正有分辨力的那个版本

前面几节都是否定。本节写一个肯定:多重发现这一类材料,在什么条件下会真的有分辨力。

条件有两个,都苛刻,但都不是不可能。

条件一:两方的条件差异必须可测量,且必须大。

第二节说多重发现的标准案例里条件高度趋同。那么反过来:若能找到条件差异极大而结果仍然趋同的案例,这一类证据的分量会显著上升。

“条件差异可测量”这一点是关键。不能只凭印象说”这两个传统很不一样”,必须能指出具体的差异项——可得的工具、可读的文献、所受的训练、所在共同体的接受标准——并且能说明在哪些项上不同、不同多少。

条件二:“同一个”的判定必须不依赖后来的整理。

第三节指出这一类证据最大的毛病是判据被造出来了。要避开它,需要一个当时就可用的判定:两方的结论是否对同一批情形作出相同的预期,而这批情形是当时双方都能检验的。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案例,本书认为存在,只是从未被系统地找过。

而把它们找出来,正是第八章末尾那项编目工作的目的。这项工作的产出应当是一张按条件差异排序的表:条件差异越大而结果仍越一致的那些案例,排在越前面。

这张表对两侧都有杀伤力,这正是它值得做的原因。

若表的前端密集——大量条件差异极大的案例仍然给出高度一致的结果——那么先在论得到一份此前没有的正面材料,而且是一份能扛住第二节那个反驳的材料。

若表的前端空着——所有一致的案例都集中在条件相近的那一端——那么多重发现作为先在论证据的地位就要重估,而且重估的依据不是哲学论证,是一张表。

这项工作不需要等本案的判决,不需要新技术,也不依赖本书的任何主张。 本书把它列出来但不做——它需要科学史的专门能力,本书没有。第八十二章第五节把它记为本书所提的三项可执行工作之一。

六、一个不对称:多重失败从不被记录

这一类证据还有一个结构性的毛病,它与前面几节说的都不同,而且它对两侧的伤害不对等。

多重发现被记录,多重失败不被记录。

几个人独立地做出同一件事,这件事会被注意到、被写下来、被当作一个值得解释的现象。而几个人独立地在同一个问题上走上不同的路、其中若干条后来被放弃——这不构成一个”现象”,它只是常态,不会被单独记录。

于是我们手上的这批材料,是被一个筛选程序挑出来的,而那个筛选程序恰好只保留支持先在论的那一类。

这一点要说准,因为它容易被读得太重。

它不说明多重发现是假的。被记录下来的那些案例是真的,趋同也是真的。

它说明的是:我们无法从这批材料估计”独立工作的人走到同一处”的比例。 而本案需要的恰恰是这个比例——若大多数独立工作都走到同一处,先在论得到一份强材料;若只有少数走到,而正是那少数被记录为多重发现,那么这批材料的证据力就完全不同。

要修正这个不对称,需要的是一个分母。

具体说:在某个时期、某个领域里,有多少组人在同一个问题上独立工作?其中多少组得到了后来被判为”同一个”的结果?剩下的那些,各自走到了哪里?

这个分母在原则上是可以估计的——有些领域的申请记录、资助记录、会议记录保存得相当完整。而它至今没有被系统地估过,理由与第七十四章第八节那个观察同源:没有人需要这个分母,因为没有人在问这个问题。

这是本章第五节那张表之外的第二项可做工作,而且它比第一项更便宜——它不需要判定”同一个”,只需要数有多少组人在做同一件事。

七、这一类证据的正确位置

本章不主张多重发现是假的,也不主张它不重要。它是真的,而且它对某些问题有很强的证据力。

它能证明的:在相近的条件下,不同的人会得到相近的结果。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而且它对于理解科学共同体如何运作极有价值。

它不能证明的:那个相近的结果先于任何一条路径而存在。

两句话的差别,就是第七章那道闸的宽度。

还要补一句对本书不利的:本章的全部论证只说明多重发现不能判这道题,它没有说明多重发现指向造成论。若有人据此认为本章是在为造成论加分,那是误读——一个零分辨力的证据对两侧同等无效,它不为任何一侧加分。

这句话在本编三章里都适用,写在这里一次,后两章不再重复。

最后指出一条可做的工作,它是本章唯一具体的产出:

把每一组多重发现,按”当时两方的差别”重新编目——各自能做什么预测、各自认为什么算证据、各自的版本在后来被保留了多少、被丢弃了多少。

这项工作不需要任何新技术,只需要档案与耐心。它的产出在两个方向上都有用:若差别系统地很小,先在论得到一份新的正面材料;若差别系统地不小、只是被后来的整理抹平了,那么多重发现作为先在论证据的地位就要重估。

这是本书在本编里唯一提出的可执行工作,它不依赖本书的任何主张。


《可判性的到来——发现还是发生?》·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 124 号 · ISBN 979-8-9069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