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今天的一套程序,把这个案子从头走一遍。这一遍走下来,能看清两件事:今天比那时候强在哪里,以及今天仍然解决不了什么。
今天任何一个像样的机构,收到这样一封投诉,第一件事是回避。
会长本人是当事一方,那么从立案那一刻起,他就出局:不参与组建委员会,不提供材料,不看草稿,不投票。
委员会从哪里来?从与双方都没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来。那个年代的现成人选其实有——巴黎、巴塞尔、莱顿,都有第一流的数学家。
光这一条,1712 年那份报告就作废了:起草人是当事人。
今天的规矩:被调查的一方有权知道被指控的具体内容,有权看到全部材料,有权提交书面陈述,有权对证据提出异议。
1712 年这一条全缺。莱布尼兹从头到尾没被问过一句,判他的那本书印出来将近两年他才看到。
这不是细节。一个人没说过话,结论就不成立——哪怕结论恰好是对的。
今天认定抄袭,通常要两样同时成立:
一是接触:他有没有机会看到对方的东西。
二是实质相似:拿出来的东西,在表达上是不是实质相同。
把这两条套上去:
接触,成立。1676 年他确实在伦敦翻过牛顿的手稿,还抄了几页;这件事一百七十多年后被实物证实了。
实质相似,不成立。第二十一章那一整章讲的就是这件事:一套以运动和时间为底,一套以差和次序为底;记号不同,起点不同,能往上叠的方向也不同。两套能互相翻译,可是能互译不等于是同一样。
两条只成立一条,按今天的规矩,认定不了抄袭。
今天这类报告的结论,措辞是有讲究的。
写的是:未发现证据表明某某抄袭了某某。
不会写:我们认定某某是第一发明人。
两句话差在哪里?差在第三十二章讲的那一点:前一句是在说自己查到了什么,后一句是在替事实下定义。
1712 年那份报告最深的毛病不在于判错,在于它用了第二种口气。它把一次指派,说成了一个事实。
把上面几步走完,结论大致会是这样:
两人各自独立完成;未发现抄袭的证据;凯尔的指控不予支持;对双方在争论过程中的做法——一方动用机构地位,一方使用匿名传单与匿名书评——提出批评;建议在学术史的表述上并列。
一份很平淡的报告。
而这份平淡的报告,正是三百年后史学界得出的那四条(见前言)。也就是说:今天的程序,能把这个案子办到它该到的地方。
这不是小事。从「会长自己写判决」到「回避、告知、两要件、措辞谨慎」,三百年的进步是实在的。
第一样:它办不了「路缺失」。
程序能处理的是证据有没有。它没法处理「两个人都没有记录自己怎么想到的」这件事。碰上这种情况,它只能出一份「未发现证据」的报告——这在法律上很干净,在事实上什么也没说清。
第二样:它办不了「这是不是同一样东西」。
实质相似那一条,最后靠的是同行的判断,不是程序。第二十一章那个拆词的动作,谁来做?程序不做,它只能请专家。而专家意见不一的时候,程序也就悬在那儿。
第三样:它办不了「地的那一份」。
第三十二章那三问里,程序只问第一问的一半——谁做的。谁出了地、谁垫了亏,它不问,因为那不在它的职责里。
所以今天的程序管得住最坏的情况(自己判自己、不让人说话),管不出最好的结果(把账算清楚)。
最后说一件有意思的事。
今天这套程序,本身就是从当年那一类事故里长出来的——第二十四章讲过:判的人不该是当事人,这条规矩是伤口长出来的。
现在我们拿它回头去重审当年那场架。
等于用伤口长出来的东西,去给伤口做诊断。
这不是绕口令。它说明了一件很实在的事: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被具体的、难看的、当时无解的事情逼出来的。你今天觉得繁琐的那些流程——回避、告知、留档、两要件——每一条背后多半都有一场当年谁也收不了场的架。
知道这个,对流程会多一点耐心;也会多一点清醒:流程能挡住最坏的,挡不住空的。 路没人记,流程也变不出来。
这一章把今天的程序说得不错。也要说一句它的反面。
程序可以被用来拖。
「走程序」这三个字,有时候是公正,有时候是推——把一件该当天说清的事,拖成三个月的会、五份报告、两次复议。拖到后来,当事人都换了岗位,事情也就没人再提。
怎么分辨是公正还是在拖?看一件事:程序有没有给出一个期限。
回避、告知、两要件、措辞——这四样要一样不少,可是它们都应该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完。一个没有期限的程序,最后判的不是对错,是谁先熬不住。
1712 年那个委员会,毛病是太快:两个月就定了案,另一方一句话没说。今天的毛病常常反过来:太慢,慢到没有结论。
两头都是失灵。好的程序是:该问的人都问到了,而且在说好的日子里给出结论。
今天的程序落到一个人身上,是什么样子?设想一位被请来参加调查的委员,她的一周。
周一,她收到通知和材料目录。第一件事不是读材料,是填一张表:跟被调查的两边,有没有师生、同事、合作、亲属关系?有一条,她就得退出。这一张表,就是第三十九章那一步「回避」。
周二、周三,她读材料。两边各一份,厚度不一样——一边有几十页的实验记录,一边只有几页说明。她在笔记里写一句提醒自己:记录多的一方,不一定是对的一方(第四十六章)。
周四,听两边陈述。每一方都有同样长的时间,都能看到对方交的材料,都能提出反驳。这是「告知」和「让人说话」。
周五,委员们讨论。她负责起草结论的那一段。她写下的第一稿是「本委员会认定……」,写完自己划掉了,改成「本委员会查到的是……」。
一周下来,没有惊心动魄的场面,全是一些看起来很琐碎的动作:填表、读两份材料、给两边一样长的时间、改一个词。
正是这些琐碎的动作,三百年前一样也没有。
这一节想让人看见的是:程序不是一个抽象的「公正」,是一个人在一周里做的几十个小动作。少了其中一个,公正就缺一个角。
程序变慢、换来公正——足球场上就有一个人人看得见的例子。
以前踢球,裁判一个人说了算。一个球进没进,一个人是不是越位,他在场上看一眼,哨子一吹,就定了。错判了,也就错了,比赛照样往下踢。
后来有了视频回看。碰到要紧的判罚,比赛停下来,裁判跑到场边的屏幕前,把那几秒钟一帧一帧地看。
比赛变慢了。球迷抱怨过,球员也抱怨过:节奏被打断了,激情被冲淡了。
可是错判少了。那些当年能改变一场比赛、甚至一整个赛季的误判,大多被截住了。
这件事跟第三十九章讲的是一回事:回避、告知、让人说话、查证据——每一样都让事情变慢,每一样都在截住一种错。
还有一层也一样:回看也不是万能的。有的动作,看十遍也判不清;有的判罚,看完之后两边照样不服。程序能截住明显的错,截不住所有的争议——第三十九章说过,它管得住最坏的,管不出最好的。
不过没有人愿意回到一个人吹哨、错了就错了的年代。
慢一点,换一个更少冤枉的结果——这笔账,大多数人算过以后都愿意付。
今天的程序能把这个案子办到它该到的地方,靠的是回避、让人说话、两要件、措辞谨慎。可是它只能处理证据缺失,处理不了路缺失。
我们处理纠纷的那套办法,缺哪一条:回避、告知、证据标准、措辞:______。
真出事的时候,我们手上有路吗: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