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从三份挑不出毛病的档案开始:重症监护室里五项全部正常的监护记录,体检中心里连续十二年写着“血压正常”的档案,门诊里四份各自合规的处方。
现在可以第二遍读它们了。
第一份的问题不在那五项读数,在于没有一栏记着这五项读数是靠什么撑住的、由谁撑住的(第一章)。第二份的问题不在那十二个“正常”,在于没有一栏记着做出这个结论所用的那条线自己去过哪里(第二章)。第三份的问题不在那四份处方,在于没有一栏记着这四份处方各自扣掉的那份余量是同一份(第三章)。
三份档案的共同点,导论已经说过一遍:它们全都通过了全部形式审查,而它们所依据的那样东西在任何一本账上都没有一栏。
九章之后,这句话可以说得更紧:
“未病”之“未”不是时间副词,是记账状态。
一本账按某个单位建,字段只为属于这个单位的东西预留。凡是跨出这个单位、或根本不属于任何单位的那些东西——维持这个读数的动作、判定线自己的轨迹、各单位余量之间的重叠、界面共同持有的那份量、两次负荷之间的间隔、判据所依据的参照、那笔为“没有发生”支付的钱、阈下风险的归属、成功留下的残留——不是被记录得少,是没有地方可以写。
治未病落不了地,两千年来被归咎于认识不足、技术不足、体制不足。九章的回答是:三样都在改善,而账本的形状没有变。它不缺重视,缺一栏。
这本书没有提出一种新的疗法,没有发现一个新的机制,也没有主张任何一位医者、教师、检验员、工程师做错了什么。它主张的是一件更小、也更难改的事:九个可以事后清点、不需要新增测量的比率,目前在多数记录制度里算不出来,因为它们所需要的字段不存在。
三个洞
一本书的结语不该用一句漂亮话收口。三个洞写在这里,它们是本书自己解释不了的。
第一个洞:本书一次实查也没有做。 九章合计约三十六条证伪条件、一百余处跨领域兑现,全部是预测。其中至少三件事便宜得没有理由不做——抽查十家机构看那九栏在不在(第十一章甲档,一个下午)、两组编码者对同一批记录的一致性(第十二章第四节)、三层分层看效应量是否相等(第十三章第五节)。这三笔账是欠着的,写在这里,不是为了显得诚实,是为了让下一个人知道从哪里开始。
第二个洞:牵头者的问题只解掉了一半。 第十三章第六节其三曾写下一个死结——九栏跨科室、跨条线,而按第三章的主张,凡是跨出单位的东西都没有归属,于是一个没有归属的问题找不到一个有归属的解决者。第十五章把这个结解开了一半:不需要一个牵头者,需要的是一个共同维护的库;参考区间就是现成的先例,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负责”它,而每一次判定都在用它。没有解掉的那一半是:这样一个库需要一笔不属于任何一方的预算来维护,需要一套强制的、口径统一的跨机构记录制度作为数据来源,而且它只能用于诊断、不能用于问责。三条里任何一条不成立,它就停在纸面上。本书一条也没有解决。
第三个洞:替代品存在,而它的前置条件本书没有碰。 全书九章都默认解法是“加一栏”,而一本以个体为单位的账,加一栏“由谁维持”,记的仍然是这个个体的属性。第十五章指出了另一条路——跨出单位的东西可以以取值而非份额的形式进入按单位建立的账,办法是让它成为一个不归属于任何单位、由多家共同维护的记账对象。这条路不是设想:核工业运行了几十年,医学自己也早已有一个形式完备的实例。但医学那个实例里一栏内容都没有往里放,而把内容放进去所需要的那三个前置条件,恰恰又是本书九章反复指认为缺失的那样东西。这不是一个循环论证,但它是一个循环困难,本书没有走出去。
立账学真正的任务
写到这里,本书自己的题目需要被修正一次。
“立账”听上去像是一个增加字段的主张:把没有的那几栏补上。而九章走完之后,最成熟的结论已经不是“所有缺栏都应当补上”。 第四章第十五节论证过:使那一类东西被承认的动作,与使它失效的动作是同一个动作;第十四章第三节写明,某些场所必须保留不被记录的空间,而这条对策无法被验证。
于是本书真正的任务应当这样表述:
立账学的任务,不是把一切都记录下来,而是区分三种东西:应当进入账本的;必须由多方共同维护的;以及为了保护它的存在方式而不得被完全计量的。
按这条线,九栏可以重新分成五类,各有各的处置:
| 类型 | 属于哪几栏 | 处置方式 |
|---|---|---|
| 可直接立账 | 判定所依据的标准版本;措施的设立时间与撤销条件;共享储备的标识与份额;介入对象的选择依据 | 加字段、改必填、接入判定主线 |
| 应共同维护 | 跨单位参数;外部参照;共因数据 | 建共载库(第十五章),不属于任何一家 |
| 只能群体审计 | 未编码的维持动作;隐性照护;第三方劳动 | 只在群体层面统计,不落到个人,不进绩效 |
| 不宜个体化记录 | 会因被记录而改变性质的关系性活动 | 不建立个体级字段;只做抽样研究 |
| 必须保持留白 | 无法取得知情同意者;记录本身即构成侵入者 | 明确不记,并在制度上写明为什么不记 |
这张表把本书从一种“增加字段的理论”改写成另一样东西:一套关于可见性、不可见性,以及受保护的不可见性的判断。三者之间的界线在哪里,本书没有给出通用规则;它只给出一条判据——当记录一件事的动作本身会改变或损害那件事时,那件事属于后两类。
必须承认,这条判据在实践中很难用:谁来判断“会不会改变”?本书的回答只能是消极的——由承担者一方,而不是由使用读数的一方来判断,并且这个判断必须是可撤回的。这一条与第十四章第四条伦理约束同源,也同样脆弱。
最后一句
第十四章已经写明了本书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被整体撤销,那条判据不需要任何人的许可。
在那之前,这本书请求的只有一件事:下一次做出一个“正常”“合格”“控制良好”的判定时,在结论旁边看一眼——那一栏在不在。